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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家庭农场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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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四川]四川省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川府发[2016]2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府发〔2016〕28号各市(州)、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村 两权 抵押贷款试点推进小组成员单位,有关金融机构:现将《四川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日四川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 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 三农 金融支持力度,审慎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 两权 )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78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发挥政府主体作用,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 两权 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有序。 两权 抵押贷款试点要坚持于法有据,遵守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在批准范围内开展,待试点积累经验后再稳步推广。 二是自主自愿。切实尊重农民意愿, 两权 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金融机构要在财务可持续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 两权 抵押贷款业务。 三是权属清晰。用于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必须属抵押人所有,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依法取得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通过合法流转方式享有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取得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流入方抵押事先须征得农户书面同意,抵押经营土地不得改变农业用途。用于抵押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属清晰,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且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农民住房所有人拥有其他合法长期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申请贷款前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四是稳妥推进。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工作。 五是风险可控。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完善试点地区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政策,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三)试点内容、范围及期限。 试点内容。在防范风险、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政策基础上,稳妥有序开展 两权 抵押贷款试点。加强制度建设,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试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 两权 抵押融资功能,明确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产品设计、抵押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业务要点,盘活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加大金融对 三农 的支持力度。集体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草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试点范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为成都市温江区、崇州市、眉山市彭山区、内江市市中区、遂宁市蓬溪县、南充市西充县、巴中市巴州区、广安市武胜县、乐山市井研县、广元市苍溪县;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区)为泸州市泸县、成都市郫县、眉山市彭山区。 试点金融机构。综合考虑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和机构设置情况,暂定试点地区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等作为试点金融机构,试点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具体试点金融机构。 试点期限。日至日。 (四)主要目标。试点期间,试点县(市、区)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等配套制度基本完善,以 两权 抵押贷款为基础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不断创新, 两权 抵押贷款较快增长;完成对试点经验的总结,及时提出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 二、完善配套制度建设,提供基础支持 (五)加快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对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建设完善农村产权信息管理平台,严格控制农村产权确权登记质量,夯实农村产权制度建设基础性工作。 (六)完善 两权 抵押登记制度。试点县(市、区)要建立统一完善的农村 两权 抵押登记制度,规范抵押登记流程,避免出现重复抵押,有效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抵押登记流程,提高抵押登记便捷性。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期限,不应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期限和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剩余期限。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应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强化产权抵押登记信息管理,实现农村产权的信息公开和共享。 (七)规范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制定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建立 两权 抵押、流转、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立完善多级联网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和监测体系,提供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加强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乡村调解、县(市、区)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农村产权纠纷。 (八)建立农村产权评估体系。试点县(市、区)要因地制宜,采用评估机构评估、银行自行评估、委托有关专家测算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开展农村产权抵押价值评估,科学制定评估依据和标准,并根据市场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公平、公正、客观确定农村产权价值。鼓励试点县(市、区)建立农村产权联合评估机构和专家库,成立评估专家组,制定不同地区、不同农村产权的价值参考表,定期更新,对借贷双方的价格协商提供价格指导。专家库由从事农业、畜牧、水产、林业、金融、担保等相关行业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和熟悉基层业务的技术人员组成。 (九)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和信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定,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体系。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金融资产,维护金融交易秩序,改善农村金融交易环境。在农业经营主体资格认证、评先选优、 三农 特惠政策实施等方面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展内部授信评价,提升农业经营主体的诚信意识。 三、赋予农村 两权 抵押融资功能,开展金融创新 (十)开办 两权 抵押贷款业务。在防范风险、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政策的基础上,开办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作抵押的贷款业务。开展 两权 抵押贷款,重点在盘活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上下功夫。在贷款对象上,重点选择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在贷款产品设计上,探索发放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为单一抵押物的贷款产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提高抵押率,增加贷款额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期限,切实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等的融资需求。 (十一)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参与试点金融机构要优化产品设计,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适当放宽对基层行的创新授权,减少或调整对农户融资担保物的限制性规定,适当放宽对不良率的容忍度。推广以农村 两权 抵押的小额循环贷款,采取 一次授信、随借随还 等方式,满足农户种养殖、创业、消费等小额信贷需求。适当提高授信额度,满足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大额资金需求。积极适应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融合发展的趋势,设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 、 农民合作社+农户 、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 等多方合作的信贷产品。提升针对性和实效性。鼓励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下,审慎稳健地推进农村产权融资创新,确保创新产生法律关系不突破现行法律法规。 四、健全风险处置和分担体系,强化风险保障 (十二)建立健全抵押物处置机制。依法保障金融机构合法债权,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确保借款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经办银行能灵活采取多种方式顺利实现抵押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物处置应当充分保障农户承包权、优先受让权和土地持续生产能力,通过再流转、第三方托管、收储机构收储等多种形式获得的收益弥补经办银行损失。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署,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应与商品住房制定差别化规定,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范围内。鼓励试点县(市、区)探索建立农村产权资产管理公司或收储中心,用于收储、托管、经营 两权 不良抵押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条件允许的地区可以由收储中心先对不良信贷资产进行债权回购,以降低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 (十三)建立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未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分担体系的试点县(市、区)应当设立农村 两权 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保障农户权益,补偿分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形成的风险、抵押物无法处置或处置后不足以弥补本金损失的贷款风险等。建立由贷款主体、金融机构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损失的风险分担体系。进一步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为农村 两权 抵押融资提供信用增进,鼓励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农村 两权 抵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十四)加强农村 两权 抵押贷款银保合作。积极推进农村保险市场建设,创新与农村 两权 抵押融资紧密相关的保险产品,通过保险与涉农信贷协作和配合,创建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信用保险体系,逐步扩大农房、种植业等险种的覆盖面。推广贷款保证保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用增进服务,分散信用风险。有条件的地区可为农村 两权 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提供保费补贴或建立风险补偿基金。 五、加强政策支持和协调配合,增强试点效果 (十五)建立完善试点工作机制。成立全省农村 两权 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工作推进小组),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人行成都分行、省委农工委、农业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法制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省试点工作推进小组负责落实国家 两权 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要求,指导试点县(市、区)开展试点,督查试点县(市、区)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统筹协调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统计评估等相关工作。省试点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成都分行。试点县(市、区)要承担主体责任,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试点工作小组,制定试点方案,出台支持政策,明确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产品设计、抵押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业务要点,搭建完善的工作框架和体系,探索有效的路径和方式,切实落实农村 两权 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各项要求,统筹协调试点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试点方案应尽快报省试点工作推进小组,由省试点工作推进小组报经省政府审定后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农业银行省分行、邮储银行省分行、四川省农村信用联社等省级金融机构制定实施细则,建立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统筹做好全省试点工作。 (十六)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税务、林业、法制、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调动和激发金融机构参与试点的积极性,引导更多经济金融资源投向 三农 。试点县(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开展 两权 抵押贷款试点宣传推动,并协助金融机构开展信贷需求收集、日常贷后管理、不良贷款追偿等工作。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牵头负责做好试点监测、统计、通报,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督促和推动,按年组织开展好评估工作。 (十七)加大正向激励支持。试点县(市、区)要积极搭建 银政保 、 银证担 等合作平台,服务 三农 发展。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要积极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办 两权 抵押贷款业务。银监部门要在监管指标、评级等方面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对 两权 抵押贷款发展较快的金融机构,适当提升容忍度。鼓励省级再担保公司对试点县(市、区)提供再担保服务。落实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对试点县(市、区)财政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补贴按规定给予财力补助。有条件的地区可对金融机构 两权 抵押贷款给予贷款增量奖补,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 (十八)做好评估总结。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密切监测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提炼成功的做法及经验,按年对试点工作进行自评估。省级金融机构要及时总结全省试点工作推动情况,按季向省试点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提出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评估报告、省级金融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省试点工作推进小组,由省试点工作推进小组汇总形成全省年度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经省政府审核后送全国试点工作指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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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庭农场发展:模式、功能及政府扶持
【日期:】 【来源: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阅读
自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概念以来,全国各地家庭农场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主体。然而,在各地家庭农场发展的实践中,有哪些可供借鉴的发展经验?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发挥和承载着哪些作用和功能?家庭农场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哪些困难和问题?以及各级政府为解决家庭农场发展的困难给予了怎样的政策扶持?这些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究竟效果如何?这些问题直接决定着未来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基本方向、发展的速度和发展的绩效,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家庭农场发展已经形成五大模式&&&&&&& 作为家庭农场探索的先行者,上海松江、浙江宁波、安徽郎溪、湖北武汉、吉林延边等地涌现出了一批具有现代农业特征的不同类型不同特色的家庭农场。&&&&&&& (一)松江模式&&&&&&& 自2007年起,为了应对农业劳动力非农化和老龄化的趋势,上海市松江区开始实践百亩左右规模的家庭农场模式。其主要做法是,先将农民手中的耕地流转到村集体,然后由区政府出面将耕地整治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再将耕地发包给承租者。松江模式的重要意义在于为我国提供了一个特大型城市在后工业化阶段发展现代规模农业的典型样本。松江模式主要有以下特征:(1)家庭经营。家庭农场经营者原则上必须是本地农户家庭,且必须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常年雇用外来劳动力从事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2)规模适度。全区共有家庭农场1267户,经营面积15.02万亩,占全区粮田面积的88.8%,户均经营面积118.6亩。(3)农业为主。松江粮食生产家庭农场最大吸引力在于,依靠农业为主的专业生产经营业能增收致富,2013年家庭农场平均净收入10万元左右,种养结合家庭农场平均净收入可达15万元左右。[1](4)集约生产。通过耕地流转,将土地、劳动力、农机等生产要素适当集中,实现集约化经营、专业化生产。&&&&&&& (二)宁波模式&&&&&&& 宁波作为最早探索发展家庭农场的地方之一,其家庭农场发展的最大特点是市场自发性。20世纪90年代后期,一些种植、养殖大户自发或在政府引导下,将自己的经营行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寻求进一步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从而演变成“家庭农场”。截至2012年底,宁波市经过工商登记从事种植、畜牧养殖的“法人”型家庭农场共有687家。宁波模式主要有以下特征:(1)经营规模适中。种植类农场生产规模基本在50亩到500亩之间,占90%以上,平均每个农场3名雇工,基本涵盖了粮食、蔬菜、瓜果、畜禽等主导产业,从事种植业生产的有456家,占66.4%。[2](2)家庭农场主综合素质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绝大部分农场主产业规模都是从小做到大,专业知识、实践技能较强,懂经营,会管理,有不少农场主是购销大户或农产品经纪人,市场信息灵,产销连接紧密,产品竞争力强。&&&&&&& (三)郎溪模式&&&&&&& 早在20世纪90年代,郎溪县家庭农场就开始萌芽。近年来郎溪县工业化城镇化步伐明显加快,离土进城务工的人越来越多,为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种植向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条件。截至2013年8月,全县已发展各类家庭农场363户,家庭农场人均纯收入将近3万元,约为全县人均纯收入的4倍。郎溪县成立家庭农场协会是其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创新。为使家庭农场由单打独斗的“游击队”转变为协同作战的“集团军”,由郎溪县农委牵头于2009年成立了“郎溪县家庭农场协会”,遴选了产业代表性强、规模较大、辐射带动作用明显且有一定影响力的家庭农场主为会员,让家庭农场抱团,破解家庭农场融资困难,共享技术培训和市场信息。2012年郎溪县家庭农场协会为家庭农场贷款1000多万元,举办各类培训班158期,受训人员达6320人次。[3]&&&&&&& (四)武汉模式&&&&&&& 武汉是国内较早推行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的地区之一。武汉市对种植业等4类家庭农场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一是种植业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种植优质稻、油菜、鲜食玉米、蔬菜、西甜瓜等品种,蔬菜和粮油作物种植面积分别为50亩以上和l00亩以上,机械化作业水平达到60%以上,实行标准化生产。二是水产业家庭农场。标准精养鱼池达到60亩以上,名特优养殖品种率达到70%以上,机械化作业水平达到60%以上,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和一定的生产设施。三是种养综合型家庭农场。家庭农场主进行种植业、水产业等综合经营,以种植业为主,其他产业经营达到相应土地规模标准下限50%以上。四是循环农业型家庭农场。以家庭为单位建成规模型畜牧养殖农场,功能分区明显,畜禽饲养、排污等配套设施齐全。同时流转土地进行种植业生产,实行“畜禽――沼――种植”的循环农业模式。[4]&&&&&&& (五)延边模式&&&&&&& 延边地处中朝边境,许多当地人常年在韩、日等邻国打工,当地务农人口迅速减少。与之相应的是土地流转呈现加速趋势,农村土地经营权自发向种地大户集中。截至2013年底,延边州专业农场总数已发展到886家(其中旱田作物678家,水田作物149家,蔬菜作物17家,经济作物42家),经营总面积达6.4万公顷,其中农户流转面积5.5万公顷,占经营总面积的86%,涉及土地流转农户2.7万户,平均每家专业农场经营土地面积72公顷。针对专业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生产所需资金量大而抵押物不足的情况,延边州在2011年创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他项权证抵押贷款,全州利用土地经营权他项权证为专业农场贷款580万元。2012年创新了“县市农业局+银行+担保公司”联合推荐担保贷款新产品,共为专业农场贷款1758万元。2013年在各县市成立了物权融资公司,开辟了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为专业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7447万元。2011年至2014年,延边州金融机构利用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直补保贷款、他项权证贷款、担保贷款、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等,共为专业农场解决贷款资金3亿多元,有效地解决了专业农场的资金需求,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 二、家庭农场正在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要形式&&&&&&& 随着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和农村土地流转的快速推进,许多地区积极探索新型农业经营形式,通过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家庭农场正在成为我国农业主要生产经营形式。截至2012年底,我国共有家庭农场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76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3.4%,平均经营规模达到200.2亩,全国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为1620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为18.47万元。[5]&&&&&&& (一)家庭农场正在成为农产品供给特别是粮食供给的重要主体&&&&&&& 保障农产品供给关系到经济发展、居民生活和社会稳定全局,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农产品供给保障,首要是粮食的供给保障。建立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稳定高效的保障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大任务。家庭作为一个特殊利益共同体,拥有包括血缘、感情、婚姻伦理等一系列超经济的社会资本纽带,具备灵活的信息反馈和决策机制,更容易形成共同目标和行为一致性,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不需要进行精确的劳动计量和监督,使劳动者具有很大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灵活性,最大程度的发挥“拥有者精神”,而且家庭农场主基本上来源于本土的自然人,与农场所在地具有较强的地缘与血缘关系,对当地自然与社会环境保持高度的认同感和生命共同体的体认,对保护当地自然、人文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有高度责任感。因此,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有效率的特殊组织形式,能负面效应最小化地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合作、监督和激励问题,是农产品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经营的先天最佳组织形式。[6]在实践中,家庭农场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面向市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克服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弊端,专业化生产程度和农产品商品化率较高,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 (二)家庭农场正在成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载体&&&&&&& 近几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如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已经成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农业生产具有点多面广、分散无序、缺乏规模经济等特点。特别是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农村劳动力的外移导致很多地方的务农人员呈现出“老龄化、女性化、低文化”的特点,分散的农户经营格局导致我国农业化学品滥用和部分农户机会主义行为,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难以取得明显成效的根源之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是生产出来的,不是管理出来的”这句话表明了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方面的重要作用。与传统小型农户相比,家庭农场可以使分散的土地、资金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较大范围和较高层面上有效结合,有利于实行统一生产资料供应、技术服务、质量标准和营销运作,有利于对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管,强有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和品牌化建设,便于探索基地农产品的准出和追溯管理,更能够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家庭农场正在成为推进科教兴农的有效途径&&&&&&&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根本出路也在科技进步。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也是农业科学技术转化的重要载体。但是,小面积的分散农户采纳新技术的条件和能力有限、对农业科技的有效需求相对不足已经成为农业科技推广的主要障碍。一方面,由于小规模农户受教育年限比较短,文化水平较低,限制了他们对现代高科技知识的认知,造成农民普遍对利用科学致富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农民主要通过长辈的言传身教获得耕种技术,习惯于传统的耕种模式,对新兴技术持观望、甚至排斥的心理,而且相当一部分农民为了眼前利益,放弃了对文化知识和新技术的学习。相比较而言,作为规模经营主体,大部分家庭农场主多年从事农业生产,农业实践经验丰富,具备较强的信息采集能力、经营决策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包括科技文化素质在内的综合素质较高,能够较快的学习掌握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而且技术的采用可以通过家庭农场的规模经营获得较高的收益,所以家庭农场比一般农户更迫切需要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设施,也更有能力接受推广和使用,成为实施科技兴农战略的主力军。&&&&&&& (四)家庭农场正在成为培育新型农民的有效手段&&&&&&& 作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领头羊,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作为稳定职业,具有较高素质和社会责任,利用市场机制和规则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农民。与普通农民相比,职业农民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职业农民是市场主体。传统农民追求的是维持生计,而职业农民则充分进入市场,并利用一切可能的选择追求报酬最大化,一般具有较高的收入。(2)职业农民具有高度的稳定性,把务农作为终身职业,而且后继有人。(3)职业农民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现代观念,新型职业农民不仅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还要求其行为对生态、环境、社会和后人承担责任。通过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可以造就一大批懂技术、会经营的以农业为职业的新型人才,并由他们带动我国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并且使农民逐步脱离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状态下的生产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转而构建现代化、产业化、商品化的生产方式和城市化、时代化的生活方式。职业农民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需求导向,其来源可以是多元的,目前正在土地上耕种的家庭农场应该是职业农民的主要来源。家庭农场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以获取经济利润为目的,是一种独立的职业,这就为职业农民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空间和发展环境,是培育职业农民的最佳载体。&&&&&&& 三、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由于我国家庭农场发展尚处于摸索、试点和起步阶段,在土地流转、融资担保、农场主素质、社会化服务等方面还面临一系列困难和瓶颈,其培育和发展具有艰巨性和长期性。&&&&&&& (一)土地流转难是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首要问题&&&&&&& 1.土地流转特别是连片规模流转租金越来越高。规范的土地流转是家庭农场产生的先决条件,家庭农场对土地特别是连片土地有着十分强烈的需求,然而广大农民一方面恋地情结根深蒂固,另一方面缺乏对承包地的长期收益预期,他们往往不愿意长期出租土地。这种需求旺盛、供给不足的土地流转卖方市场不仅导致土地租金快速上涨,农业生产成本显著上升,而且致使家庭农场难以稳定地保持足够的土地经营规模。&&&&&&& 2.土地流转方式不规范。许多家庭农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只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不规范,导致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纠纷不断;由于目前土地租赁转包政策没有实施细则,土地转出户大多不愿签订长期流转合同,导致有些家庭农场转入土地流转期限普遍较短,土地流转不稳定,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家庭农场长期投入农田基础设施的积极性。&&&&&&& (二)融资保险困难是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关键因素&&&&&&& 1.家庭农场贷款额度普遍低,贷款期限短,融资成本较高。家庭农场对融资期限的要求更加多元化,既有土地流转租金、农业生产费用等季节性较强的短期融资需求,也有新技术引进、土地整理和品牌打造等较大规模的中长期融资需求。然而,金融机构对农户贷款实行单户限额管理,对农户主要发放1年及以内的短期贷款,贷款期限难以满足家庭农场中长期融资需求。&&&&&&& 2.农业保险仍难以满足家庭农场需求。当前,多数家庭农场对保险的期盼远远不能得到满足。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高赔付率致使商业性保险不愿介入;另一方面政策性保险险种较少,产品设计不够合理、补偿标准过低,致使一旦出现较大的自然灾害,就会给家庭农场造成巨大的损失。&&&&&&& (三)农场主职业素养不高是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主要瓶颈&&&&&&& 作为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主对家庭农场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对其基本的要求。我国家庭农场主大多是农村的种田能手、致富能人,农业生产经验比较丰富,但是多数文化程度不高,对于新品种、新技术和新装备缺乏必要的认识和了解,其信息采集能力、决策管理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市场博弈能力都非常有限,而且很多家庭农场粗放经营,没有财务收支记录,更没有成本核算、效益分析,缺乏长远发展规划,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据山东省科技厅2013年调查显示,从事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主体人群绝大多数是承包土地的农民,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导致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少,新型农业科学技术和农业机械使用少,只有13.6%的家庭农场能够接受农机推广机构或者科技特派员的技术指导,有大专院校、科技单位作技术依托的仅占2.36%,山东省80%的农场设施化、机械化、信息化程度低,仍在使用传统品种和传统种植、养殖方式,管理粗放。&&&&&&&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水平低是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核心问题&&&&&&& 总体上讲,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尚不健全,总体服务水平较低,还不能适应农业生产特别是家庭农场发展的需要。公益性服务体系建设仍然滞后、有效供给不充分,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以及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纠纷仲裁机制还不健全;多元化经营性服务体系格局尚待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单一,服务层次较低,多以提供生产技术服务为主,为营销环节、加工环节提供服务的较少。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尚不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意识不足。&&&&&&& 四、家庭农场已经成为各级政府扶持现代农业发展的重点&&&&&&& 自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家庭农场”的概念以后,扶持发展壮大家庭农场就成为了政府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许多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文件。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8月,全国已有14个省50多个市(县、区)出台了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文件,并明确了具体扶持措施。&&&&&&& 各地扶持家庭农场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六条:&&&&&&& (一)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和认定制度&&&&&&&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农业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很难在全国范围内提出一个普遍适用的家庭农场的注册登记和认定制度,各地根据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因地制宜地制定了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和认定制度。&&&&&&& (1)家庭农场资质标准。山东、湖北、天津、重庆、上海、山西等省市对家庭农场的资质规定较为严格,明确指出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而江苏、安徽、辽宁、云南等省市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资质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农业部2014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指导意见》也只是规定,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出台家庭农场扶持政策的各市(县、区)大体上沿袭了所属省市对家庭农场资质的认定,但是也有一些市(县、区)做出了相对比较灵活的规定,如江西省南昌市规定家庭农场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之一,或者从事规模种植、畜牧水产养殖、林果业、农家休闲产业三年以上,或者具有农业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一定的农业专业技能,或者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的各业公民。湖北省武汉市对家庭农场主资质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家庭农场主必须是武汉市农村户籍、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农户,且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水平,具备市农广校以上部门颁发的“绿色证书”,具有5年以上主产业种养经营等。&&&&&&& (2)家庭农场劳动力标准。大多数省市都规定家庭农场应该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山西、重庆则规定了家庭农场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部分县市对家庭农场的劳动力则规定比较严格,如江西省万年县规定,家庭农场劳动力必须以家庭成员为主,主要从事农场劳力2人以上(含2人)。&&&&&&& (3)家庭农场收入标准。大多数省市都规定家庭农场应该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重庆等省市规定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山西等省规定家庭农场主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自有流动资金在10万元以上,经营效益比普通经营高出20%以上。&&&&&&& (4)家庭农场土地流转期限标准。大部分省市规定家庭农场的土地流转期限不能低于5年,云南省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年限3年以上,山东省则规定土地经营规模不但要相对稳定,而且要相对集中连片。河南省周口市对土地的不同用途规定了不同的流转期限,从事粮食、蔬菜作物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从事林果、花卉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10年以上;四川丹棱县则规定极为严格,种植业土地租期15年以上,林地租期30年以上。&&&&&&& (5)家庭农场土地规模标准。各省市按照自身的自然资源经济社会条件,对家庭农场土地规模标准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如辽宁省规定从事稻谷、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的土地经营规模应达到100亩以上,从事经济作物、养殖业或种养相结合的其经营规模按照当地农业等有关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掌握。天津市规定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土地规模应在100亩以上,以蔬菜生产为主的应在10亩以上,以果品生产为主的应在20亩以上。山西省则规定更为详细,从事粮食生产的,小麦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玉米、杂粮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从事露地蔬菜、瓜果、棉花、油料、甜菜、烟叶、药材生产的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从事设施农业的建筑面积达到10亩以上;从事水果业的种植面积达到20亩以上;从事干果业的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羊年出栏3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1万只以上,肉禽年出栏5万只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的综合型家庭农场饲草、饲料作物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也有很多省份如山东、浙江、安徽等省份没有对家庭农场土地规模标准做出具体的限制,其标准由其下面的市县自主决定,如山东省规定,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农业部门规定的种植、养殖要求。相应的,也有许多市(县、区)对家庭农场土地规模标准做出了类似山西省较为详细的规定。&&&&&&& (6)家庭农场技能培训、财务收支记录、示范带动等标准。总体上讲,大多数省市没有就上述标准做出规定,只有重庆等少数省市做出上述规定,如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生产经营技能培训,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有示范带动作用。相比较而言,大部分市(县、区)和重庆市一样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此外,浙江、安徽等省还出台了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办法。如浙江省在《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规定,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必须是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先进科技应用面达到90%以上;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高于同行业全省平均数30%以上。安徽省在《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中规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家庭农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 (二)农村土地流转及用地政策&&&&&&& 许多地方在推进土地流转向家庭农场倾斜、加强土地流转服务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制度创新。一是鼓励农村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如安徽、上海等省市规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的家庭农场,同等条件下可以享有土地流转后的优先承包经营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相关项目资金,按照农业发展规划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优质农田,优先流转给示范性家庭农场;上海市鼓励通过建立老年农民养老补贴机制等,引导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委会统一流转;浙江省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对长期流出土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给予适当的保费补贴。二是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如山东、安徽、浙江等省市规定,要建立市、县、乡、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为家庭农场提供法律咨询、供求登记、信息发布、中介协调、指导签证、代理服务、纠纷调处等服务。&&&&&&& 为了促进土地加速流转,许多市(县、区)出台了相应的财政补贴政策,如陕西省商洛市《关于支持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中指出,对实行标准化种植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连片流转土地在30亩以上的,县区政府结合实际,给予连续3年的奖励,分年度兑现;对协助家庭农场一次性流转农村土地300亩、500亩、1000亩以上且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村、镇,由县区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山东省诸城市《鼓励扶持家庭农场建设的暂行办法》中规定,家庭农场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成方连片且管理规范,当年新增流转土地每亩补贴100元。&&&&&&& 除了促进农村土地加快向家庭农场流转以外,山东、浙江、上海等省市还落实了家庭农场经营用地等优惠政策。如山东省规定,对家庭农场因农业生产需要,直接用于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要切实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完善设施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对家庭农场所需的农产品加工场地等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予以优先安排,按规定办理用地有关手续。&&&&&&& (三)涉农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是各级地方政府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之一,大多省市县都出台了相关政策加大对家庭农场的财政扶持力度,通过直接补助、以奖代补、项目扶持、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家庭农场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治、农村道路建设等项目,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机购置补贴、种苗繁育、加工储运、市场营销等。&&&&&&& 许多市(县、区)出台了财政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具体细则:&&&&&&& (1)基础设施方面。如浙江桐乡市对家庭农场开展符合市产业发展规划的主导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按其基础性设施和生产性设施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30%限额100万元给予奖励;浙江省常山县重点扶持被县级以上认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在基础设施、生产设施、生态建设、景观绿化等方面建设,实行家庭农场主项目申报制,凭项目建设方案、有效支出凭证,按当年实际新增投资额计,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30%以奖代补,精品家庭农场给予50%以奖代补;重庆永川区对检查验收达标的家庭农场,财政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家庭农场土地整治、设施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农机具购置补贴等;山东诸城市鼓励家庭农场发展设施农业,当年新建标准冬暖式大棚(棚内2亩以上)每个补贴5000元,新建拱棚(棚内1亩以上)每个补贴3000元。&&&&&&& (2)示范补贴。浙江桐乡市对新认定的桐乡市级、嘉兴(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市级、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和6万元的奖励;浙江省常山县对当年被评为省、市、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安徽省合肥市对2013年度评选的30家依法登记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家一次性补助3万元,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3)食品认证补贴。浙江桐乡市对家庭农场新通过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无公害换证、绿色(有机)续展的相应减半奖励。浙江省常山县对新认定的有机食品奖励2万元/个,对新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续展认定的绿色食品奖励1万元,对当年创造浙江农业吉尼斯记录的奖励2万元。山东诸城市鼓励家庭农场品牌认证,当年通过“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每个补助1万元。江西省南昌市对家庭农场每新增1个有机食品品牌奖励6000元,新增1个产品奖励1200元;每新增1个绿色品牌奖励5000元,新增1个绿色产品奖励1000元;每新增一个无公害生产基地奖励2000元,新增1个无公害农产品品牌奖励3000元,新增一个无公害农产品奖励800元。&&&&&&& (4)新技术应用补贴。浙江省常山县对通过与省级以上科研院校合作建立产学研示范基地,并引进新品种、成效明显且有一定示范推广价值的家庭农场奖励3万―5万元;浙江省诸暨市对从事经营两年以上、面积100亩以上,推广应用先进农技、农艺,且平均效益比普通农户高50%以上的家庭农场给予3万―5万元的奖励;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对推广应用新技术且平均效益比普通农户高30%以上的家庭农场,给予3万―5万元的奖励;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推广应用新技术且平均效益比普通农户高30%以上的家庭农场,给予1万元的奖励。&&&&&&& (5)品牌建设补贴。浙江省常山县对获得省级著名商标、名牌农产品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级著名商标、名牌农产品的奖励3万元;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的奖励20万元,对获得总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省知名商号、省著名商标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著名商标的奖励3万元;江西省南昌市对家庭农场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奖励5万元,新获得省著名商标奖励2万元,新获得国家标志性产品奖励10万元。&&&&&&& (6)销售业绩补贴。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年销售实绩在100万元以上的家庭农场,给予实际销售收入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年销售业绩在100万元以上的家庭农场,给予实际销售收入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7)股份合作农场补贴。浙江省铜乡市对经工商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健全、实施规模经营的股份合作农场,按照规模补助启动资金5万~10万元;安徽郎溪县对家庭农场创办的市、省、国家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四)金融保险政策&&&&&&& (1)信贷政策。各级政府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如江苏省南京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特点,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小额信贷业务,重点扶持家庭农场;浙江省衢江区对家庭农场开展信用等级评估工作,对资信较好的家庭农场给予授信额度,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 二是设立规范化家庭农场发展基金。如浙江省桐乡市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专项资金,对开展标准化生产且无安全事故发生的规范化家庭农场的贷款,按同期货款基准利率的30~50%给予补助。&&&&&&& 三是发放贷款补贴。如浙江省要求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对扩大用于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的贷款给予贴息。&&&&&&& 四是成立农业担保公司。如安徽省鼓励各市、县(市、区)由政府出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并与该担保公司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各市、县(市、区)将家庭农场纳入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范围,分担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家庭农场融资担保业务所产生的损失。&&&&&&& 五是创新担保方式。如河南省洛南县规定,家庭农场可以通过自有资产抵押或农户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允许其使用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滩涂或水面使用权等财产申请抵(质)押贷款。&&&&&&& (2)保险政策。大多数省、市、县(市、区)都要求,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进一步扩大农作物保险品种,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保障。部分市、县(市、区)提供了不同的农业保险,如重庆梁平县支持鼓励家庭农场参加农业保险,享受保费补贴,财政承担保费的70%,业主承担30%,降低农业生产的风险。&&&&&&& (五)人才政策&&&&&&& (1)培养人才政策。如浙江省要求各地建立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在安排实施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现代农业领军人才提升班、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等培训时要向家庭农场倾斜。省里每年组织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专项培训,纳入省中高级农村“两创”实用人才培训范围;加强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农业劳动者生产技能;探索组建农业劳务中介服务组织,努力满足家庭农场临时性用工需求。安徽省实施“青年家庭农场主”创业计划,加强对青年农民的农业职业技能、农业创业和农业实用技术普及性培训。&&&&&&& (2)吸引人才政策。如浙江桐乡市对示范性家庭农场招聘涉农专业大学生的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奖励,连续奖励3年;对大学生自主创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成立家庭农场,且生产经营(含种植业、水产)面积50亩以上或蔬菜钢管大棚10亩以上或养殖湖羊100头以上的,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的奖励,连续奖励3年。浙江省江山市积极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家庭农场工作,对从事家庭农场的大专(含)以上毕业生可享受省财政补助政策(按1万元/年的标准,连补三年)和新型职业农民政策;市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等服务;大中专毕业生与家庭农场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同一家庭农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计算连续工龄。青州市为了鼓励引导大学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投资创办家庭农场,增强农场发展后劲,积极推荐优秀家庭农场经营者作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和评先树优备选对象,激发和调动家庭农场经营者的积极性。&&&&&&& (六)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政策&&&&&&& 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家庭农场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一直是各级政府进行制度创新的重要领域。如江苏省南京市着力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积极探索“专业化服务公司+合作社+专业大户”、“专业化服务队+农户”、“农业经济技术部门+龙头企业+农户”等多种服务模式。&&&&&&& (1)农业公益性服务。如上海市要求各有关区县建立农技人员联系家庭农场制度,及时提供各类信息、技术、经营等指导服务;江苏省扬州市要求农业技术部门加强对家庭农场的全程技术服务,建立家庭农场农技特派指导员制度,实行“一对一”服务,切实提高农技推广服务能力;安徽省要求区域性农业科技服务机构、新型农技推广服务单位,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指导家庭农场应用优质高产品种和标准化生产技术,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测土配方和农机化等技术系列服务。&&&&&&& (2)合作社社会化服务。如山东省青州市引导家庭农场组建或加入专业合作社,加快规模化发展;上海市积极探索农机社会化服务新机制,鼓励机农合一、互助合作。&&&&&&& (3)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如山东省青州市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形式建立经营合作共同体。鼓励有条件的家庭农场领办、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拉伸产业链条,提高综合效益。&&&&&&& (4)经营性社会化服务。如江苏省南京市鼓励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提供良种示范、农机作业、抗旱排涝、沼气维护、统防统治、产品营销、信息提供等服务;陕西省商洛市积极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农超、农企、农校、农社产销对接,支持其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展示活动。&&&&&&& 五、对现有政策的评价和政策调整方向&&&&&&& 从总体上讲,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农场发展的现状因地制宜地制定了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扶持政策,比如针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家庭农场具有不同的政策扶持诉求,不同地区的政策扶持重点亦不相同。像山东省等一些地区家庭农场正在处于培育发展的初级阶段,其政策扶持的目标在于培育家庭农场从无到有,其政策扶持的重点就放在了诸如促进土地流转、融资服务和农机购置补贴等项目上;而浙江省等一些地区家庭农场已经渡过其发展初期阶段向更高级阶段发展,其政策扶持的目标在于促使家庭农场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相应的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植重点放在诸如打造示范家庭农场、商标品牌培育、人才培养等项目上。可以说,各地政府的扶持政策对于破解我国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现有的家庭农场扶持政策并非完美无缺,在某些方面亟需进行适度调整。&&&&&&& (一)政策扶持对象有待纠偏&&&&&&& 按照农业部的定义,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然家庭农场要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其经营规模就要在一个家庭所能顾及的范围为限,规模不能过于庞大。然而许多地方政府对家庭农场的规模只做出了下限的规定,没有对其上限做出规定。于是在实践中,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越大越容易受到当地政府的重视,更容易从获得政策扶持,结果导致家庭农场规模越来越大,更为甚者许多农民合作社、公司农场为获取政策扶持,纷纷翻牌注册为家庭农场,导致家庭农场发展良莠不齐,许多“假”家庭农场大行其道,套取财政资金扶持,大量“真”的家庭农场反而得不到政策扶持。因此,各地政府要调整家庭农场扶持的精准度,对家庭农场的规模做出上限规定,不应鼓励家庭农场向超大规模发展,扶持真正的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家庭农场。&&&&&&& (二)政策扶持目标不够准确&&&&&&& 保障粮食安全始终是关系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自立的全局性重大战略问题,也是我国发展家庭农场的主要目标之一。然而在实践中,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现象已经比较严重。根据河南省的农村土地流转数据,截至2013年底,70%的耕地流转给了经营大户,而土地经营大户的“非粮”比例从2010年的43.7%上升至目前的60%,一般农户流转土地的“非粮”比例也已经高达40%。[7]因此,各级政府在设计扶持家庭农场的政策,应将保障粮食安全作为政策扶持的重要目标,采取激励机制鼓励家庭农场发展粮食生产。&&&&&&& (三)政策扶持力度要适度调整&&&&&&& 截至2014年8月,虽然许多省市县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扶持政策,而且其中不少地区的扶持政策具有较高的含金量,破解了家庭农场发展中面临的种种难题。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仍有一半多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大多数的市县没有出台相关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即使一些出台了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措施的省市县,其扶持政策内容比较空泛,缺乏实践上的可操作性。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某些关键性的家庭农场扶持政策还有待于进一步破题,如家庭农场面临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约束,急需要农业保险政策的扶持,尽管许多地方政府正在积极探索家庭农场的农业保险政策,但是真正可以付诸实施且具有推广价值的农业保险政策却亟待创新。而有些地区的家庭农场政策则用力过猛,操之过急,不顾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过于追求家庭农场的形式和数量,将家庭农场的发展当成一项政治任务,将家庭农场的数量纳入政绩考核机制。&&&&&&& (四)家庭农场政策扶持重点要区别于其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当前,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开始分化,家庭农场、农村土地合作社和工商资本等为代表的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势头强劲。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和治理结构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在农业生产的不同领域和环节具有不同的优势,如家庭农场拥有包括血缘、婚姻伦理等一系列超经济的社会资本纽带,具备灵活的信息反馈和决策机制,“天然为低”的监督管理成本,有效地适应了农业的生产特性;农业中普遍存在合作组织的根本原因,在于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中的普遍性和在市场竞争中的局限性,农业家庭经营制度与合作制度的结合,是迄今为止最为有效的农业制度安排,[8]这就决定了农业生产中合作社必须与家庭农场相结合,服务于家庭农场;工商资本组建的公司农场属于现代企业组织,能够以现代经济的方式有效地扩大农场规模,从而使其应对国内外农业竞争具有强得多的经济抗力[9],然而公司农场的较大规模经营却不符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阶段工商资本更适合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物流环节。因此,在实践中要按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实行差异化扶持政策,明确在农业生产不同领域和不同环节优先培育方向和政策扶持重点,要重点培育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生产的规模主体,农业合作社作为农业生产的服务主体,工商资本作为农产品加工和物流的主体,鼓励新型经营主体相互融合、协同发展,发挥好自身优势。&&&&&&& 六、总结&&&&&&&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家庭农场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仍然面临着在土地流转困难、融资保险难、农场主素质不相适应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不足等一系列困难,但是一些地方的家庭农场已经困境中实现了突破,形成了具有较强借鉴意义的上海松江、浙江宁波、安徽郎溪、湖北武汉、吉林延边等五大发展模式。许多政府已经出台了含金量较高的家庭农场扶持政策,促进了家庭农场的快速发展,但是这些扶持政策的方向性和目标性等仍然需要进行适度调整,不但要使真正的家庭农场得到政策的扶持,而且要发挥家庭农场在保障我国粮食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作者简介:王新志,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 农村发展系,北京 102488; 杜志雄,中国社会科学院 农村发展研究所,北京 100732 王新志(1977―),男,山东临沂人,山东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农村经济;杜志雄(1963―),男,安徽铜陵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农村经济。
来源:《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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