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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图书馆定级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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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图书馆学会发布书香城市(县级)、书香社区标准指标体系
中国图书馆学会发布书香城市(县级)、书香社区标准指标体系
[作者]&中国图书馆学会
[单位]&中国图书馆学会
[摘要]&全民阅读,是立足中国文化,提高中华民族素质与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的要求。深入开展全民阅读…
[关键词]&中国图书馆学会
标准指标体系
全民阅读,是立足中国文化,提高中华民族素质与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的要求。深入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是一项长期性任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中国图书馆学会多年来非常重视全民阅读…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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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速科技有限公司】图书馆建设
图书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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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公告
编者按& 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2015年12月17日,在中国图书馆年会&公共图书馆法制建设&主题论坛上,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专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部分地方图书馆条例及国外的相关情况进行介绍和阐释。本刊特将论坛的所有报告及互动问答的内容予以整理发布,以便大家全面了解。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公共图书馆事业立法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我们相信,每一位关心图书馆事业、对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注入心血和汗水的人士,都会对公共图书馆法的制定予以高度关注。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1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gtsg@。
&&&&&&&&&&&&&&&&&&&&&&&&&&&&&&&&&&&&& 20151231
加强立法,建立健全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律制度
朱兵(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
1 充分认识加快公共图书馆法立法的紧迫性
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开展社会教育、传播公共知识和信息以及开发智力资源的重要职责。大力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是一个社会文明繁荣昌盛的重要标志。我国要建设经济强国,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离不开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离不开文化的继承与开创能力的整体提升。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开展,随着十三五规划的制定和落实,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把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立法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保障和规范公共图书馆建设及管理,促进全民阅读,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要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推进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加快立法的紧迫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这为我们进一步加快推进文化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文化立法工作。在立法规划中,列入的文化法律共8部,它们是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网络安全法、公共图书馆法、电影产业促进法、著作权法(修改)、文物保护法(修改)、以及广播电视传输保障立法,在整个规划中占相当比重,这在全国人大立法史上是前所未有的,随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断深入贯彻落实,文化立法必须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和任务。这些法律的出台将改变我国文化立法相对薄弱的现状,极大地推进国家文化发展与创新,为广大人民群众建设良好的公共文化环境。公共图书馆法是图书馆业重要的专门性法律,被列为立法规划第一档。目前,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正在牵头起草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这是文化领域的一部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基本法,涉及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等,促进公共图书馆建设发展也是公共服务保障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全国人大高度重视公共图书馆立法工作。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一直开展有关立法调研工作,与文化部等部门合作,收集国内外立法资料,开展相关立法理论研究,参加图书馆业界专家讨论并听取意见,积极推动公共图书馆立法起草工作。十一届和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这项立法列入立法规划,国务院也一直将其列入立法计划。由于种种原因,立法起草工作步履艰难,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法律的调整范围、主要基本制度等争议较大。可喜的是,经过各方努力,大家达成基本共识,将立法的范围主要集中在公共图书馆领域,因为公共图书馆是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大众精神文化需求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一个主阵地,是由各级人民政府主导和承担主要职责、并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下进行的重要公共文化建设,因而是整个图书馆法律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立法事项。各界应当紧密围绕这一立法主题,集中力量,求同存异,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草案文本,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 构建完备的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是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组成的统一整体。目前,除宪法外,共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40多件、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00多件。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可以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这之中,一个基本原则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即所有的法律法规都必须统一于宪法和法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我国文化立法也是由宪法相关规定、文化基本法、文化专门法以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组成。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文化产业促进法是文化领域的两部基本法,公共图书馆法、博物馆法、电影产业促进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档案法等都是各相关行业的专门法。公共图书馆法就是从事公共服务的图书馆业界的专门法。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该条款是公共图书馆立法的宪法依据,是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最高准则。
构建较完备的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公共图书馆法外,还应包括几方面内容:一是国务院与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专门法规;二是与公共图书馆法治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学位条例等;三是在其文本中有针对图书馆的条、款、项或目的法律法规。公共图书馆相关法律的涉及面很宽,这些法律法规是图书馆立法的基础,也是图书馆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外的经验看,图书馆法律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除了专门法外,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图书馆相关法的配套与完善。
加强地方人大立法,推进地方性公共图书馆有关法规的制定出台,是构建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广州市人大颁布实施了公共图书馆条例,这是继深圳、内蒙古、北京、湖北、四川等地之后我国第6部地方性图书馆法规。条例对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管理和服务分别作了规定,有不少特点和创新之处.这部《条例》与其他地方出台的图书馆相关条例是强有力的很好的地方性条例。其中有一些相关联制度的设立,比如说中心城市中心馆和地方馆的关系的问题、馆长负责制的问题及各级政府必须按一定人口比例设置图书馆的问题等,都在条例中有较充分的体现。这对其他地方加快公共图书馆长效机制建设具有示范意义,也为国家公共图书馆法的制订提供了有益经验。
3 加快国家立法,建立公共图书馆基本法律制度。
从国家立法层面来说,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就是国家制度的法制化,是最高的顶层设计,也是其他相关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基本准则。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在制度设计上应当紧密围绕其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职能定位和发展要求,结合公共图书馆自身特点与规律,在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管理、服务和保障等方面建立起相关法律制度。这些方面涉及到不少问题,一些问题在理论上、实践上、体制上以及业界业外都存在争议,需要各方抓紧研究,达成共识,积极解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图书馆事业尤其是公共图书馆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在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制定出台了不少政策措施,图书馆业界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加以总结,要在遵循公共图书馆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将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通过立法建立起确保全国公共图书馆稳定、持久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具体而言,我认为,公共图书馆法应当明确规定的具体制度包括:一是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管理体制和功能定位制度;二是符合我国特点的总分馆制度;三是公共图书馆基本服务制度;四是数字化建设与文献信息共享制度;五是样本呈缴制度;六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服务制度;七是从业人员的行业准入制度;八是读者权利和义务制度;九是经费保障制度;以及国家图书馆的地位与职能,与著作权法的平衡关系等。对这其中的一些问题,我们高兴地看到,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和其他相关地方性法规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有益的立法思路和经验。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制度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中的一个重要思想。应该说,立法就是最高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我国图书馆法律制度,需要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共同努力。国家立法的开展和广州市以及其他地方公共图书馆立法的积极进展,标志着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正在有序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关注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协调发展的执政理念。公共图书馆立法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它必将对我国的文化生活、文化生态和文明建设产生重要影响。随着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目标任务的明确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要及时总结经验规律,在遵循提高立法质量、加强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的前提下,加快国家立法步伐,推动更多地方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对法律立法价值目标的不懈追求和对具体规范贯彻实施的不懈努力。我们既要重视立法工作,更要重视法律法规的执行,加快建立促进公共图书馆发展的体制机制。要依法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履行相应职责;要加强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的协同作用。应当看到,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和能力的提高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各方面的长久、持续性努力。而我们今天所做的工作,正是这样一种努力的必然结果。我们要通过法治的手段,凝聚大家的力量,建立长效机制,逐步形成全社会良好的文化氛围,树立道德理想和科学创新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中华优秀文化代代相传。
冯守仁(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顾问、北京市人民政府文化顾问):今天您在演讲中提出,我国公共图书馆从立法的构成上需要建立一个公共图书馆的法律体系,从法律的内容上需要建立一个基本的法律制度。请您为我们解释一下,公共图书馆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有什么样的关系?
朱兵:我国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构成的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的公共图书馆法和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法规,以及各地立法机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公共图书馆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是这个法律体系里面确定的具体制度。就是说,一部法律必然要规定出几个立得住的制度框架,公共图书馆法也要根据公共图书馆的自身规律、特点及发展来制定出具体的法律制度。前者是外部关系,后者是内部关系,二者相互关联。我谈到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公共图书馆法也是一种基本法和专门法的关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我们的基本法,明年可能正式出台,现行草案6章63条(因为现在是草案,可能正式出台还有变化),法律框架除总则以外,还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专章,这其中就包含图书馆、博物馆等相应的公共文化设施。把公共图书馆纳入到整个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予以建设发展,坦率地说,在其它国家我还没有见到。这是我们国家在全面推进文化发展的一大亮点。从中央层面上,我们要建立一个覆盖全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公共图书馆是重要的支撑。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关系,确定了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原则;公共图书馆法是在这些基本原则基础上的专门化和具体化。
冯守仁(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顾问、北京市人民政府文化顾问):朱主任前面提到了公共图书馆立法的紧迫性。我主持过《北京图书馆条例》立法的全过程;参加了公共图书馆法的前期调研;《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在10年前就争求过我的建议。在这个立法过程中,我们都感到公共图书馆立法的紧迫,其立法也是一波三折。朱主任长期从事文化立法工作,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在立法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以加快我们立法的步伐?
朱兵:从上世纪80年代末,我一直在全国人大从事文化立法工作,从未离开过,文化立法是非常难的事情。为什么这么说呢?现在全国人大制定了250部法律,其中只有两部是文化的法律。《文物保护法》是1982年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2011年制定的,其中近十年中其他文化法律都没有出台。这是为什么?文化问题确实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但是在立法过程中一个重要问题是,我们自己文化行业本身要对立法的认识要统一、明确,要尽最大努力迅速地达成共识。立法最大的问题就是形成共识。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出台,当时记者写了一篇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记:十年辛苦不寻常》的报道,记者采访时问我十年里最大的困难是什么?我说,最大的困难就是形不成共识。业内业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的看法和认识差异甚大,以至久拖不决,最后大家都认识到制定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我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基本法律制度上达成一致,不过多纠缠一些枝节问题或业内问题,该法就顺利于当年出台,产生了非常积极的效果。关于图书馆法,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启动,但在图书馆业界内争议很大。有人建议要建一个全面的图书馆法,我们也曾经按照这个思路去做,但做得难度比较大;有人建议分层级来做,如参考国外的,从议会图书馆、国家图书馆角度先做一个法律,然后再做一个全行业的法律,再下面做一个公共图书馆法等;这些思路是积极的,但未必符合我国实际,这也说明我们业内对图书馆立法分歧意见较大。对立法而言,共识是最重要的,而且首要的是业界的共识。同时,立法既是业界的立法也是全社会的立法,更要形成全社会的共识。目前,一个好的形势是中央非常重视文化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文化立法,必须出台公共图书馆法。国务院正在抓紧起草工作,加快推进这个法律的出台。所以,我希望全国图书馆业界能够抓住机会,凝聚共识,集思广益,与立法机关、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制定出一个比较好的、能够基本满足和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和促进我们公共图书馆事业持续发展的法律。
数字化环境下的图书馆法律条例框架
芭芭拉(德国图书馆学会会长)
早上好,女士们,先生们,非常感谢中国图书馆学会邀请我来这里为大家演讲。我来自德国柏林,德国是欧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德国的图书馆学会与欧盟各成员国的图书馆学会一直是密切相关的。随着数字化环境的不断变化,图书馆作为一个知识传播媒介变得越来越数字化、现代化,也承载着让人们获取知识的重要作用。我今天主要讲的是以下五项内容:一是国际图联的趋势化报告;二是版权法如何适应数字化环境;三是图书馆获取电子多媒体的渠道;四是在数字化时代,数据保护和个人隐私;五是德国或欧洲其他国家在立法方面是如何适应数字化环境。
首先,国际图联的趋势化报告主要内容是最近几年关于图书发展的趋势,我这里主要讲其中的三大趋势,第一是新科技、新技术既扩大也限制了获取信息的途径,第二是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的边界需要重新规划和界定,第三是新的技术会改变全球的信息环境。这个报告被翻译成为多种语言,在很多国家得到了充分的讨论。
其次,版权法既是保护版权的主体&&作家的权益,同时也会包含一些个案、例外的情况。关于数字化版权方面的立法,目前已有法律还没有得到更新,关于科技、科学、教育方面的版权立法,也没有得到人们的充分理解。关于版权立法方面的法律条文、条例在德国、欧盟都得到了讨论。最近,关于图书馆个案的问题也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会议上得到了讨论。德国政府已经在这一方面采取了特别的措施,将教育和科技方面的立法归到一个特殊的法律当中,并且德国图书馆学会提出建议:图书馆对于任何复制品的分发、流通行为是合法的,前提是该行为的目的是用于教育和科学研究。
再次,在德国,我们发现电子出版物在公共图书馆是很少有的,所以我们要讨论如何确保共图书馆获取电子出版物的通道问题。公共图书馆在获取电子出版物方面会遇到这样的困难:出版商将图书馆视为竞争对手,拒绝授权给公共图书馆。但是我们通过调查发现,出版商还是会授权给图书馆,但是授权时间有一定的限制。国际图联出版的关于电子出版物借阅方面的原则,第一点就是图书馆有权利购买市场当中流通的电子图书,不受任何限制,并且应在合理的价格区间获取电子图书。2014年,欧盟发起了一项宣传活动&&电子阅读,人人有权,我们调查发现,在德国50%左右的公共图书馆是拥有电子出版物的,但是与德国一个著名杂志撰写的畅销书单相比较,其中40%非虚构小说的电子版本是不能在公共图书馆获取的。
第四,我将跳过关于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方面的话题,直接讨论德国和欧洲方面的立法这一重要的话题。欧洲委员会在2001年出台的关于图书馆立法的纲要共有四大点,分别是表达的自由、获取信息的自由通道,图书馆应纳入国家图书和信息法律法规的条例当中,图书馆在知识方面的产业要得到发展,保护图书馆的遗产。现在欧盟有28个成员国,只有4个成员国没有图书馆相关的法案,有18个成员国不断对图书馆的法律进行更新,有6个图书馆条例是在年推出的,只有1条图书馆法律可以追溯到1964年。我们德国为了图书馆的立法工作付出了非常多的努力,2008年7月首条图书馆法案在德国出台。但是在德国国家层面上,图书馆立法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在地方州层面上,图书馆立法正在得到逐步的完善。在2006年,德国一个州对图书馆法案提出了一个草案,首次将整个图书馆系统纳入到法律保护之中。草案特别提到,数字时代图书馆在文化、教育及咨询方面的作用非常重要,同时还强调,应加强图书馆质量方面的监控、建设。图书馆作为一个重要的战略场所,是思想融合的地点,文化记忆的存储地。该草案也规定了建立图书馆的最低程度标准,那就是要有适合的工作人员,有正常的营业时间,有适当的开支,有适当的建筑,同时在网络当中建立体系。在最新的草案当中,数字储存方面的法规也被纳入其中,并且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也被纳入到政府的议程中。该草案体现的观点为,图书馆不仅仅是一个建筑,一个外在的东西,更重要的是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机构,拥有一个内部机制,并且不仅要关注纸质图书,还要重视多媒体形式的作品,让其在图书馆中拥有一个平等的地位。我们认为有两点非常重要:数字时代数据的保护,电子借阅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图书馆的法案当中,我们要确保图书馆最基本的价值在于读者能够自由地获取信息,能够有表达意见的环境。政府是有权力去规划图书馆的分布情况,这不应是一个志愿的行为,而是应被纳入法律、法规的行为。从国家层面上来讲,国家应该给予图书馆资金的支持,让图书馆能够正常运营和发展。同样地,图书馆的基本服务应该是免费的,不需要专门进行收费。我们也要因地制宜,政府或图书馆应该根据当地人的阅读习惯来进行图书的收藏。在全国图书馆范围之内,我们应建立一个网络,因为任何一家图书馆都不应该是单独、孤立的,彼此应应建立一个合作的机制。
最后,我想总结一下,单单依靠图书馆的法律、法规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一个共同的政治意愿去支持图书馆的发展,需要一个强大、专业的机构来呼应这样的政治意愿,同时还需要各级政府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来保护图书馆,这样一个创新、现代的图书馆体系才会可持续性发展。
朱兵(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刚才介绍的是州的法律草案,这个州的法律草案还没有通过,是不是?
答:这个草案是几个月之前推出的,现在在公共的平台上面征求大众的意见,希望在明年能够通过草案。
朱兵:在联邦全国层面上,是否有相关的法律?
答:在国家层面,有出版法、版权法等,都是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朱兵:有专门的图书馆法吗?
答:是的。
参会者:对于德国来说,在推动图书馆法律或文化法律最困难的是什么?
答:我们图书馆方面的立法上从零开始的,从无到有,需要进行一个长期的奋斗过程。我认为人们意识到图书馆的价值非常重要,比起以前,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图书馆的价值,更愿意进入图书馆阅读,获取他们所需要的知识。
《公共图书馆法》立法进程
刘小琴(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巡视员)
尊敬的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今天有这个机会向大家汇报一下关于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工作的进展情况。我知道大家都非常关心这项工作,因为这部法律的出台,将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图书馆的国家法律。公共图书馆法从立法到现在也已经七八年的时间了,能够走到今天是我们全国图书馆界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相关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我分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汇报,
1公共图书馆法的进展和立法过程
我们提出图书馆的立法工作是在2001年,当时的背景是我们国家已经提出来依法治国的思想。而2001年台湾地区的图书馆法出台,所以我们当时就想应该提出图书馆法的立法计划,文化部就将它作为重点工作提出来。后来经过几年的酝酿发现,我们最需要的还是公共图书馆法,因为是公共图书馆在承担保障公民文化权益的任务。虽然各类型的图书馆之间有共同点,但也还是有各自的侧重。为了加快图书馆的立法工作进程,我们想还是先从公共图书馆法突破,所以从2008年开始就转为先起草公共图书馆法。起草的第一步就是先要开始一些课题的研究,当时中国图书馆学会组织全国图书馆界的力量成立了十几个课题组,分别对国内外的立法和法规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分别围绕立法的中心问题提出了研究报告,为立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2009年11月,完成了《公共图书馆法》的初稿,之后就开始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修改。在一年多之后,2011年6月有一件事情对立法工作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就是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专门召开了一次会议听取文化部对公共图书馆法的制定工作的情况汇报。全国人大对这项工作所给予的关注和支持,一方面使我们增强了信心,同时也给我们以指导,使我们知道公共图书馆法应在哪些方面去着力。在进行了完善修改之后,2011年12月公共图书馆法草案经文化部研究通过之后正式上报国务院,这些是到2011年12月取得的成果,可以说是《公共图书馆法》的研究起草阶段。
&&&& 第二个阶段是调研和修改阶段。在我们上报国务院之后,国务院的法制办就开始对这个法案的审理工作。法制办首先是把这个草案发给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有关部门来征求意见,同时,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都围绕公共图书馆法开展了一系列调研,仅2013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就分别组织两个调研组到湖北和广东进行专题调研。2015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有许多提案,其中呼吁公共图书馆法立法的提案被列为全国人大重点议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高度重视,他们就结合对这个议案办理的督查,又组织了对图书馆法的调研,2015年6月到贵州组织了一个非常细致的、从上到下的一个调研,当时除了在实地考察、听取各方面意见之外,还专门召开了一系列的座谈会,其中包括与贵州省做这个提案的人大代表的座谈,从省级人大一直到市县级人大、政府部门的座谈,与图书馆、出版社、数字内容提供商等方面的代表的座谈。国务院法制办在2014年2月分别去山东省和四川省进行了调研。这些调研工作的开展,加深了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部门对图书馆立法的需求、图书馆事业发展现状等方面的了解,同时也是直接听取了地方人大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想法,为达成共识做了一个很好的沟通。
第三个阶段就是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在公开征求意见之前,国务院法制办和文化部共同对公共图书馆法的草案又做了一次的修改。2015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有关司局、我们司和文化部的政策法规司三个部门坐在一起逐条对这个草案进行了修改,认为这个稿子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也由法制办向有关部门寄送,征求他们的意见。这个文本公布之后,2015年12月10日,我们司专门召开了一次研讨会,就这个文本听取与会专家和业界代表的意见,大家的意见一致是认为目前这个文本可不做大的变动,应当进一步完善以后尽快进入下一个立法程序,争取尽快出台。目前这个文本集中了图书馆界和各方面的智慧,本着解决主要问题,为未来发展留下空间,努力达成最大共识,争取早日出台等指导思想和原则,更加突出重点,更加精炼,有些问题我们想把它留在实施细则或者其他的法规文件里面再做进一步的规定。
2《公共图书馆法》草案中的若干重点问题介绍
目前这个草案的框架是6章43条,这6章是:第1章总则,第2章设立,第3章运行,第4章服务,第5章法律责任,第6章附则。这里边想重点向大家介绍这么几个情况,首先是关于公共图书馆法的调整对象,在开始起草公共图书馆法的时候,是把调整对象限于政府主办的公共图书馆,根据现在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有关方面的呼吁,我们觉得应该把由社会其他组织和法人机构、个人办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图书馆也纳入到公共图书馆里来,作为本法的适用对象,这是比较重要的一个调整。具体规定是在第2条,第2条是这样表述的: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以提供阅读服务为主要目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传播文献信息,向公众开放,并经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包括由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和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第二个问题是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图书馆,跟第一个问题是相联系的,就是政府承担着图书馆事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但是也要吸纳社会力量,那么怎么来鼓励呢?具体的措施是在第六条里,第6条是这样表述的:国家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公共图书馆或者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其他扶持政策。其他扶持政策这里面没有写得很具体,比如说免费开放的经费也是可以考虑给民办图书馆提供的。第三个问题就是鼓励政府举办的其他类型图书馆向公众开放。指的就是高校图书馆、专业机构图书馆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如果它们开放,我们怎么鼓励呢?和民办图书馆一样,应该给它们一定的经费支持。这在第6条的第2款里做了规定。第四个问题,关于经费保障。大家一直希望对于经费保障写得比较具体、比较实,但是要尊重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过反复的协商,所以现在对于经费保障就是要求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五个问题,关于公共图书馆职能。在上一稿,我们曾经对公共图书馆职能写得比较具体、比较详细,这次在修改的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的同志认为公共图书馆职能是行业自己可以确定的问题,在法律里面不一定要写那么具体,所以现在(的草案)在第1条和第2条概括表述为,公共图书馆的作用是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主要的业务是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传播文献信息。第六个问题,关于服务网络和总分馆制。图书馆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表达这样一个理念,我们不仅仅要建立一个一个单独的公共图书馆,而且要形成完善的服务网络,因地制宜地形成总分馆体系。第七个问题是法人治理结构。这是为了加强公共图书馆的治理水平,所以根据有关文件要求,(草案)对法人治理结构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且对图书馆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包含什么做了具体的规定。第八个问题是呈缴本制度。我们在征求意见的时候,很多地方都说希望能够规定到省市一级的公共图书馆接纳呈缴本,现在经过跟相关部门(主要是和国家新闻广电出版总局)协商,觉得作为国家立法就规定到中央这一级,地方上怎么呈缴,由地方立法,这是一个各部门之间要有充分理解、协商、达成共识的问题。第九个问题联合服务和共建共享。这里边提到图书馆之间,包括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和其他图书馆之间都应该开展联合服务和共建共享,从法律上规定大家都有这样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个问题社会化服务,主要是对现在推行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做出相应的规定。
最后我想说,图书馆法的立法工作一直得到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宣部的高度支持,全国人大在十三五立法计划中把公共图书馆法列为一档项目,就是要出台的项目,所以非常感谢朱兵主任。国务院也是列为工作重点,国务院法制办计划明年提交国务院通过后上报全国人大。中宣部也列入文化立法重点项目。我们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一是跟国务院法制办一起继续修改完善这个草案,二是为这个草案的审理过程中准备一些背景材料,包括一些必要的资料数据、情况介绍,如果有些问题研究的不够透的话,我们还要继续调研。第三个方面就是,有关规定涉及到其他部门,比如刚才提到的呈缴本,必须要跟有关方面协商,达成共识,才能保证在人大通过。如果不能达成共识,这个法就搁置在那了,所以很重要的就是要协商达成共识。在前一阶段的工作中,大家都非常关心,从不同的层面做出了贡献,我希望大家继续关心立法工作,积极建言献策,为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同时我们要多做宣传,营造气氛,在这个法出台之后,我们要积极贯彻。
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工作面临着非常好的立法时机,我们一定要抓住这个时机,推动它的出台。目前有第一部公共图书馆法出台就是最大的成就,可能当中有些问题大家觉得还不满足、还不解渴,不过没有关系,我们还有机会,因为我们还可以制定一些更具体的法规,地方也有立法权,所以大家要顾大局,要争取最大的成果。
金武钢(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我在看这个草案的时候有一个小小的问题,我们在座的也有很多图书馆馆长和馆员,我们草案的第十六条讲到了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较高的文化知识、专业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我想问一下咱们制定这个条款的时候是基于一个什么样的情况,为什么要提这一条?
刘小琴:一个图书馆要办好,其要素首先是它的设施条件,其次就是人,要有人才,人才里面首先就是馆长。我们在做调研的时候,很多地方会提这个,说一个馆长他是否真正热爱图书馆事业,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管理水平,对图书馆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影响,所以我们在法律里面规定这一条,希望起到作用。因为馆长目前来说还是由政府来任命的,那么政府在选拔合适的馆长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很多因素,最好是比较全面的,应该有比较深厚的文化修养,再加上丰富的管理经验,对图书馆的管理会更加得心应手,而且对于为图书馆制定一些发展目标、开展社会上的充分合作,都是非常重要的前提。
金武钢:谢谢刘司长!这个法案的出发点肯定是保障公民的权益,我们在座的很多都是图书馆员,他们也很关注这个法,图书馆员直接面向公众、面向社会,他们个人的权益也需要保护,但是法律上没有明确提出对他们的保护,那么我们从什么角度或者用什么方法保护图书馆从业者的权益。
刘小琴:现在这(个草案)里面有一个关于图书馆的开放时间问题,图书馆界很积极,说要做到节假日也开放,但我们这次修改当中已经考虑到这个问题了,在表述上我们要修改,要更严谨,不要求(图书馆)在所有的法定节假日都开放,而是应该在节假日有开放时间,就是说考虑读者的需求,把最大的方便送给读者的同时,也要考虑图书馆员的权利,让我们图书馆员也有一定的假日休息的时间,我只是举这样一个例子。那么其他的,比如说,图书馆员享受专业资格现在已经在实行,而且已经比较成熟地在做,所以就没有再特意的强调,但是实际上将来图书馆员的专业待遇,包括他们在接受不断的继续培训教育这方面,我们想通过其他的细则进行规定,就是要保证图书馆员在事业发展方面有比较好的条件和环境,同时在必要的其他待遇方面也应该合情合理。
金武钢:谢谢刘司长!解释得很详细,我再提一个小小的问题,我看到在草案里有一条,就是在县以下,我们鼓励推行跟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共建,设立图书室。那么这就有特殊情况,像有的地方,比如广州、深圳他们已经在乡镇、街道营运有图书馆,像这个将来怎么调整?如果建综合中心的话,我们这个图书馆的专业服务是不是会受到影响?
刘小琴:这个课题还需要我们继续研究,从方向上来说,我们省市一直到县一级的图书馆,相对来说功能是比较齐全的。再往下,基层的图书馆是一定离不开省市县这三层图书馆对他们的业务指导和资源方面的支持。所以下一步,我们要更好地推广总分馆制,这是一个方面;另外,在不能实行或一时条件还达不到总分馆制程度的(图书馆),对乡镇、街道乃至更基层的图书馆至少要做到业务指导。过去村一级的图书室仅是采用非常简单的管理方式,我们希望在新的发展时期,对于这些最基层的图书馆的馆员,也应该要把他们纳入培训对象,让他们了解图书馆的专业知识、掌握比较规范的服务理念和方法。
关于《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的思考
李国新(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国图书馆学会图书馆法律与知识产权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
各位专家、各位同仁、各位代表,大家上午好!两个月之前,我和论坛商定的发言题目是&公共图书馆立法的重点任务&,两天前临时决定改变为今天的题目。为什么要改?12月9日,《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已经由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1月9日结束。眼下,《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是业界最重要的事情之一。今天,我就抛砖引玉,发表一点个人看法,以期推动业界群策群力,更多地提出真知灼见,把《公共图书馆法》修改好。
刚才文化部刘小琴巡视员已经讲了,图书馆法即便从研究制定公共图书馆法算起,也已经有七八年的时间了,如果从中国图书馆立法算起,已经15年了(从2001年开始)。15年呕心沥血,15年艰难历程,走到今天实在不容易,我作为亲历者之一,感触良多。在这15年中,有太多的争论,有太多的曲折。社会上的争论我不说,就在业界,对许多基本问题的看法就有很大差异,于是就导致立法主管部门要求我们先在业界内部统一思想,厘清对一些基本问题的看法,求得最大公约数。我认为,征求意见的过程,应该成为业界凝聚共识的过程。
今天的立法环境跟五年前、十五年前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首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从2014年启动后快速推进,今年5月已经完成了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明年年初就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共图书馆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肯定要涉及公共图书馆的事情。伴随着《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快速、顺利推进,社会上已经出现了一个新的疑问:有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还需要为公共图书馆立法吗?第二,这些年来,特别是2005年以来,国家有关公共文化服务、公共图书馆事业的政策、标准、规范建设明显推进,速度在加快,比如说《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等等。这说明我们的标准规范建设已经有了明显进展,与2001年之前相比变化很大。但是直到今天,我们业界在立法目标以及有关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上,认识分歧仍然存在,甚至很大,所以尽管《公共图书馆法》已经两次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但推进速度并不理想。今天,《公共图书馆法》终于进入了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我觉得业界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对公共图书馆立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识到对公共图书馆事业来说,最高利益和最大前提是凝聚共识,搁置争议,推动《公共图书馆法》早日出台。通俗地说,先让法律出来,不完善、不完整再进行修改。所以我觉得在这次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业界应该以建设性的态度来发表意见,目标是推动法律尽早出台。
在我看来,《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有亮点,有特点。我说的&亮点&是褒义词,&特点&是中性词。亮点和特点主要是:(1)立法的总体思路,内容简约,规定原则,这样有利于凝聚共识,有利于避免争议,有利于推动尽快出台。(2)对公共图书馆的法律界定,突破了&政府举办&的范围,扩展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图书馆。(3)适应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规定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制定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来实施对事业发展的宏观管理,为各级政府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提出了法律要求。(4)规定地方政府建设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所有的设置主体要保障公共图书馆正常运行经费和配备专业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5)提出了公共图书馆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设定了公共图书馆的起步门槛,保证了公共图书馆的基本质量。(6)以公共图书馆的&章程制&推动公共图书馆建设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共图书馆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7)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要承担妥善保护读者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8)确立了公共图书馆免费提供基本服务的原则。(9)确立了高校、科研和政府设置的其他类型图书馆如果向公众开放,由国家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的原则。(10)确立了政府对公共图书馆的经费补助和奖励与服务绩效挂钩的原则。以上在我看来属于亮点和特点。
下面我主要说关于《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个人思考。
潘燕桃(中山大学图书馆与资讯科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山大学资讯管理学院教授):李老师,您好!关于这个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它是在今年完成的修改、完善,其实我们国家从1997年开始到今天,已经颁布了6部地方性的公共 图书馆条例。那么我想请问一下李老师,与6部地方性公共图书馆条例相比,现在修改完善之后的《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它的先进性,或者说他的亮点在什么地方。
李国新:首先,我觉得国家立法和地方性立法不具有可比性。地方性立法在理念上、具体规定上领先于国家立法,这是肯定的,因为地方立法面向的是局部,国家立法面向的是全国。虽然说都是公共图书馆领域,但是差别非常大。当然地方也有差异,但是跟全国比,相对小些。从理论上说,地方立法不论是理念思想还是具体规定,一定要优于国家立法,高于国家立法。道理很简单,如果地方立法连国家立法的水平都做不到,那还要地方立法干什么?
全面评价《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程焕文(中国图书馆学会副理事长 中山大学资讯管理学院教授)
刚才国新已经讲过,《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比国家的《公共图书馆法》先进,而我的基本评价是在国家《公共图书馆法》颁布后直到再修改的时候,《条例》可能还会比它先进。从目前的情形来看,《条例》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在现有的六部地方性图书馆法规中,它是最好的法规,我不相信其他的地方图书馆立法会达到《条例》这个认识水准,请大家接受我的这种自我吹捧。
在今年5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之前,广州市政府召开了一次实施工作会议,陈建华市长和王东副市长亲自参加,召集了全市各个职能部门和各个区的负责人,一共有四个人发言,一个是我本人做的发言,一个是广州图书馆馆长方家忠,还有一个是越秀区的区长,最后是陈建华市长的长篇讲话。我的这个讲话其实很简单,题目也是非常明确&&《全面履行政府的图书馆责任,充分保障市民的图书馆权利》。《条例》制定和《公共图书馆法》的制定是彼此关联的,我们在制定《公共图书馆法》时必须非常清楚公共图书馆最普遍的价值观念是什么,这个是第一重要的。中国公共图书馆有个特点,那就是它践行的是世界公共图书馆的普遍价值,这个是必须要去考虑的事情。第二个需要我们去把握的重点是公共服务普遍均等,惠及全民,这是新世纪以来党和国家关于公共文化发展的最基本政策,第三个才是我们公共图书馆发展的实情。
在《条例》开始实施之前,潘燕桃教授对所有相关的政策进行了解读和说明,因为这是地方的图书馆条例,所以它可以规定得很具体。《条例》和现在的《公共图书馆法》最大的不同是,《条例》开章明义地写清楚其目的是&实现与保障民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怎么去实现和保障?我们在《条例》中间用了很多最基本的概念,如常住人口,原来我们用的是服务人口,后来经过博弈改为常住人口。《条例》的精髓是都把所有的规定都界定为&人均&,如馆舍面积人均多少,藏书量人均多少,年增长量人均多少。如果一个地方的图书馆面积按照人均算完以后,只有零点几平方,政府应不应该尽这个责任?一年的人均藏书增长量零点几册,七八上十年后,全市人均才增加一册,政府不应该尽这个责任吗?所以《条例》充满了智慧,是很了不起的。没办法规定的内容,《条例》就从具体的量上进行规定,那么政府就要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条例》对馆长的规定也是很清楚的,&馆长负责制&是一个很超前的说法。现在的政府官员调动的太快,图书馆馆长轮岗更快,有很多不懂专业的人担任图书馆馆长,大学也是一样频繁的轮岗。我的基本观念是,图书馆就是一个专业技术部门,它不是一个行政管理部门,所以《条例》特别规定必须&具有五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验&的人员才能做馆长,就是说如果有专业技术但是没有从事过图书馆工作的人员,也是不能做馆长的,这就保证了图书馆的发展品质,保障了民众的基本权益。《条例》给大家描绘了一个公共图书馆的蓝图,就是建立四级的公共图书馆管理体制及这个体制如何运行下去。广州的公共图书馆总体而言落后于北京和上海,我想未来十年或二十年,广州的公共图书馆一定会赶上去,甚至要超过它们。这种文化的竞争是一种良性的竞争,你做得好,我比你做得更好,然后你比我做得更好。所以我们对《条例》是比较满意的,但不是最满意的,其实还有好多想法没有放进去,但是我们完成了一个公共图书馆法规的基本任务,那就是可以实现和保障民众的基本图书馆权益,让他们享有平等地和自由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
昨天在《迈向权利保障时代&&公共图书馆发展与广州实践》的主题论坛上,我发表了一通慷慨激昂的演讲。刚才朱主任说我昨天的讲话是刨根性质的,也就是把《公共图书馆法》要整个推翻掉,我觉得我们是有这个意思的,但是非我的本意,所以我现在要讲一下《公共图书馆法》。对于《公共图书馆法》,大家期盼已久,刚刚刘司长也做了很多的解释,这个过程确实很艰难,他们在此之前已经付出了非常艰辛的劳动,是经过各个政府部门、各种意见的协调、博弈、妥协的结果,多少年来心灵的折磨是我们无法领会的。但是我认为现在的草案会对我们的公共图书馆事业造成不良的影响,这话说得很严重。为什么?因为首先它对公共图书馆的定义是不清晰的,我甚至认为是错误的,刚才国新讲到定义中的&非营利组织&,我们最清楚的OCLC就是非营利组织,可是它每年要赚10几亿美金。非营利性就是指图书馆的人员可以赚钱,服务可以有偿,但是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只能为了保本,这个定义是很要命的一件事情,和后面的免费服务完全是冲突的。第二,政府设立的图书馆是公共图书馆,可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的图书馆都是不可能成为公共图书馆的,公民设立的图书馆是私有财产,法人或公司设立的图书馆是公司的财产,凭什么要它们成为公共图书馆呢?在任何时候,我们都应该清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设立的图书馆都是公共图书馆的补充方式,永远不可以成为主流,如果图书馆界有一个声音要让民办图书馆成为公共图书馆的主流,那么这就是在坑害我们的事业,想毁掉我们的事业。所以任何时候,公共图书馆都是政府的责任,如果到今天还不能明确公共图书馆是政府的责任,那么就罔顾了一百多年来的中国公共图书馆发展历史,就是倒退,这是非常重要的事情。第三,在第37条第5款有一条惩罚措施,即公共图书馆&所举办活动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我认为其影响是极不好的,这违背了图书馆的基本精神,草案中涵盖了太多的审查内容,在国际上图书馆举办活动是不应该受到干预的。这个草案如果翻译成英文版后,在国际图书馆界是会被所有人攻击的。还有第4款规定&入藏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文献信息资源的&也会受到处分,可实际上图书馆就是收藏了很多来历不明、来源不明的东西。
肖燕(法律与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图书馆研究馆员):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我们的程焕文主任,大家都知道他是研究图书馆史的。我国的图书馆立法启动于2001年,中图学会的图书馆法律知识产权委员会成立于2002年,程焕文是该委员会的第一任主任,李国新是副主任,我是委员,我们在一起合作已经十几年了,为了我们国家的立法,为了图书馆事业,确实一直在努力。我的问题是你现在在《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中,你是智囊,是操刀者,还是其他的角色?
答:昨天陈建华市长说我是始作俑者。因为他当年要建立广州图书馆的新馆,他希望在新馆建成之前,先有人才的储备,所以他就委托我来帮他来开办公共图书馆员的培训班,于是我就按照广州图书馆的要求,把所有相关的图书馆界的朋友们、专家们、大牌教授们请过来。他当时也去听了几次课,我们中午在学校的饭堂吃工作餐时,谈到了未来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我说你重视图书馆是让我们很开心的一件事情,但是如果下一任领导对这个没兴趣,那么这件事情也就做不下去了。他问我怎么可以把它做好,我说赶紧出台图书馆方面的立法,在制度上给予保证,那么下一任领导就会把这件事情继续做下去。他说那好,我们制定一个图书馆条例。因此,我们就开始进行立法调研、法规起草,所有的起草、立法说明都是我和潘教授两个人亲自完成的,调研是由广州图书馆负责完成,后面全程的修改,直到交到人大法工委,刘洪辉、方家忠一直参与其中。
肖燕:刚才你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很多意见,请问你是否想把你的思想写成文字,寄给国务院法制办?
答:我说过你写再多的文章,不如把这个意见直接在政策中表达,在征求意见期间,也许越多人发表意见,越会促进草案的进一步完善。今天比较好的是,朱兵主任和刘小琴司长都在这里,他们是草案的重要参与者,我们已经表达了一个声音,接下来我也希望自己抽出时间,针对具体的条文写出建设性的意见,并做理由说明,而不是说直接改成什么样子。这是我们图书馆界的大事,而且是关系到未来几十年公共图书馆发展的大事,大家都应该放下你的著述和写文章的笔,把焦点集中在这,我也会抽出时间,把意见表达上去。
《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立法情况介绍
&王嘉陵& 四川省图书馆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各位专家,各位同仁,大家上午好! 由于参会之前,不确定要做一个什么形式的交流,没有做书面的准备。好在四川省公共图书馆地方立法的文本&&《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一直由我本人在做主持和起草的工作,所以这里可以稍做情况介绍,求教于大家。
1立法过程很艰难
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是从2007年开始做调研,中间由于经历了抗震救灾,耽误了两年,后边又在省文化厅的领导下接着做,2011年底报请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在2013年7月由省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10月1日开始推出来。这个条例的制定经历了四年的调研,多次到基层调研并组织全省范围的研讨会,然后通过省政府法制办推到省长办公会通过签署,再报送人大,省人大一位副主任和我们一起做跨省考察和交流,甚至到了较远的黑龙江、吉林和辽宁。
这个工作做得非常艰辛,难在无上位法可依,而四川又太大,各地发展不平衡,众口难调;还难在省发改委、编委、财政厅等部门有一票否定权,而立法过程中却必须多次征询这些部门的意见。刚才程焕文先生讲广东的立法是最好的,我觉得越往后可吸取的经验越多,会做得越好,就当时来讲,经过努力,我们做出来的还是挺好的。
2突出重点:公共图书馆要有基本的价值观和基本定性
关于《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的内容,其实刚才各位专家的发言都涉及到了,范围很广。我们关注了重点:就是把公共图书馆基本的价值观、基本的定性带进去。公共图书馆的宗旨是服务,它是保证公民终身学习、公平阅读和公平获取信息的地方;定性上他一定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的文化服务机构,这个如果不确定的话,就会带来很多后患。
我们当时搜集了很多参考资料,包括国外的资料,我们甚至在相关史书里读到,英国把它产生的第一个国家公共图书馆立法作为一件很重要的事件、非常具有影响力的事件,写入它的历史。所以我们一做七八年,努力把公共图书馆的作用和定性写进《条例》里面。比如说公共图书馆的定性,民间的图书馆要不要涉及,我们觉得可以涉及,但是应该吸收一些国内外的经验和教训。1900年前后,美国公共图书馆有一次特别的机会。当时一个叫卡耐基的钢铁大王,向社会捐献了3 000所公共图书馆,但他不是自己办图书馆,而是跟政府签协议,每一个图书馆办起来以后,必须有可持续发展的保障。那么每建一座他就跟当地政府签协议,说明我把这个图书馆给你建好,书给你买好,但是你要给我派图书馆员,你要每年给经费保证书刊的补充和提供服务,你要持续把它作为公益性的机构做下去,不然就不行。这样的话,美国在1900年以后就获得了公共图书馆有一个飞跃的发展。我们自己也有这样的案例,比如说北京有几个川籍人士,捐赠了140多万给成都附近的青神县汉阳镇办图书馆,开始的时候热情很高,媒体各方面都很关注,但是到第二年、第三年不行了,为什么?没有了后续资金。后来,他就找到省图书馆,我们就跟他讲,这个事情有《条例》可循,你一定要跟政府签一个协议,让政府来做后面的事。所以说,跟国家公共图书馆法联系起来说,政府一定要在构建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中起主体的作用,公共图书馆必须由政府主办。民间能不能以某种形式进入,应该是可以的,但定位不一样,这需要予以明确。
3县级图书馆总分馆制与基层资源整合
此外,《条例》把一些理论和重要的业务思想带进去了。其一是总分馆制。总分馆制国内讨论很多,国外一开始就在推行,但我们觉得在县这一级特别重要,因为分馆在乡镇办一个就算一个,在县这一级可能往下形成一个服务体系,而且人员、经费、设备设施、文献资源都可以很好的解决。如果不这样,各自为政,就没法解决,就会形成很大的问题,我们将这个理念带进我们的条例里面。
其次,关于整合基层资源。像乡镇综合文化站图书室、农村书屋、还有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都把他做一个很好的整合,这个思想也带进去了。
4转一个弯解决问题
再则,就是对有些不好处理的问题,比如说图书馆建设标准,不让写进《条例》,我们就转了一个弯:规定按国家有关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标准执行。而《条例》出台以后,确实还起了作用。比如说广汉市建图书馆的时候,他要建5 000平米,后来我们就说你这个可以从国家标准(《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去找依据,《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对此有规定,他们市长就召集我们去开了个会,就根据文化部、建设部、发改委三部委通过的《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按广汉市50万以上人口计,把建馆标准提升到了8 000平方米。
关于购书经费和人员配置也是这样处理的,很多图书馆就依据这个法,找出《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和《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中的具体规定打报告,去申请经费和人员。
在这里把四川省的情况简单做了一个介绍。最后再补充一句:我非常赞同李国新教授和程焕文教授对国家公共图书馆立法提出的意见,我也非常支持小琴司长的意见,就是一定要统一认识,《公共图书馆法》应该尽快出台,有法可依肯定比没有法好。但是,一定要把一些基本的问题给解决好,一定把基本的理念和公共图书馆的定性解决好,不然的话有法还不如没有。一点意见,仅供大家参考,谢谢!
关于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立法情况的汇报
冯庆东(山东省图书馆馆长)
我简要介绍一下《山东省图书馆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
2009年4月20日,《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经山东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211号下发,并于同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办法不分章节,共有27条,共有三个特点。
一是恰逢其时。2009年初,我省成功申办了第十届中国艺术节。省政府制定了承办方案,把完善公共文化设施与创作文艺精品作为两个重点任务。省政府与各市签订的文化建设目标责任书,提出了市级图书馆达到国家一级馆标准,县级馆达到国家二级馆标准的要求。在这一背景下,我省管理办法一出台,就面临着全省公共文化设施特别是图书馆建设的良好氛围,可以说恰逢其时,在全省得到了快速落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 二是详实具体。因为它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条例,它是一个办法,所以在各个方面都制定得较为详细。比如在经费方面,该办法在第四、第五条指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保护、使用等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年度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新闻出版等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作。&在呈缴本制度方面,指出&除部分出版数量较少的出版物外,出版单位应当在出版物公开发行后的2个月内,分别向省和当地设区的市公共图书馆缴送样本,公共图书馆应当在接到出版物样本之日起专架陈列2个月。&类似具体的要求,在文化部门与财政、发改、建设、出版等部门沟通协调时,就非常具有可操作性,大大减少了执行过程中的一些困难和问题。
三是实事求是,符合省情。在2009年,山东省确立为全国文化共享工程的示范城市,大家都在热火超天地进行数字资源建设,所以办法第十四条指出&加强数字图书馆建设,搞好与其他各类图书馆的协作和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工作,提高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并为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便利。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突出自身馆藏特色的网站和电子阅览室,配置相应的视听、缩微、复制和电子网络等设施、设备。&这些方面的规定是针对当时我省集中精力进行建设的情况而提出的,为我省当时实现文化共享工程全省基本覆盖,建设数字图书馆、盲人数字图书馆乃至今天的海疆数字文化长廊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办法出台后,实施效果非常好,全省13个市图书馆、62个县级图书馆得到新建或改建。在实施该办法的过程中,我们有几点体会。
一是要积极主动。再好的法律、法规和办法的出台,如果没有积极的工作跟上,各级政府,政府的各个部门不可能为我们落到实处。因此办法出台后,我们以此为抓手,积极争取,多方汇报,最终省委对17市党政班子考核(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精神文明先进市县考核等,都明确提出了市级图书馆达到国家一级馆标准,县级馆达到国家二级馆标准的要求(0.5分)。
二是要加强督导。人大教科文卫、政协教科文卫、政府的法制办每年都有两次的专项督查,因为我省只有一个文物保护法和一个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所以都是重点的的监督、检查对象。
三是要实事求是。针对临沂和菏泽两市当时还没有市级图书馆,县级图书馆也很少建设的实际,我们在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宣传的基础上,强化对市级馆的数字资源、队伍建设的扶持以及帮助基层乡镇和社区建立图书室等,为后来市县两级图书馆打下了基础。
嘉宾论坛与互动
参会者问:您好,程老师,我来自于广州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请问《公共图书馆法》对于下属的专业图书馆有什么指导意义?《公共图书馆法》在业界相对来说是属于上位类的法规,那么对下位类的图书馆有何指导意义或借鉴作用?
&&& 程焕文:实际上是两个问题,一个是国家的公共图书馆法,一个是广州市的公共图书馆条例,《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实际上是立法层面的最低层,因为广州市是副省级,具有半个立法权,法案还是需要省人大来通过,这个条例只是管理广州市这个区域。法律并不是能够根本性解决问题的,只是在制度上建立了,那么在具体实施中还是会有问题的。一个好的法律需要一个好的制度来落实和实施,所以这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说你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如果没有依法办事,你可以拿着这个法,有个依据去要求他去这样做,如果说他做到了,如该给多少钱给多少钱,该给多少人给多少人,该给多少面积给多少面积,然后剩下的就是图书馆的事情了,图书馆如果没有把服务做到、做好,没有按照要求来做,那么就会追究图书馆的责任,所以有个文本是件好事,可以依法行政,依法办馆。
参会者问:我来自于武汉市湖北工业大学图书馆,我有两个问题,一是国家为什么不直接制定一个图书馆法,然后把所有关心图书馆事业的各个方面机构和人员纳入进来;二是对于由政府出资的大学图书馆、科技图书馆,他们在公共图书馆中处于什么地位,其人员处于支流的作用,是否会影响他们的积极性?
&&& 刘小琴:我们认为公共图书馆和高校图书馆是属于不同类型的图书馆,因为国际图联也是这样分类的,但是为什么还是在这次立法中会提到高校图书馆,是因为它也是政府资金支持的(虽然是教育经费),其完成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首要职责时,也可以向社会提供一部分服务,这实际上是为了取得效益最大化,同时也是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但是并不是把高校图书馆完全等同于公共图书馆。所以《公共图书馆法》想表达的意思是:高校图书馆在做好本身的校内服务之外,可以向公众提供一部分服务。如果它做到的话,那么可以认为它承担了额外的职责、额外的任务,就应该给予它相应的经费支持,即高校图书馆除得到教育经费之外,文化部门从公共文化经费中也应该拿出一部分支持它,但是并不意味着高校图书馆就是公共图书馆。
&&& 朱兵:我补充一下,我非常赞同刘司长的观点,我们很多年前就一直在进行图书馆的立法,图书馆立法在业界长期以来就存在很多不同的观点,都希望制定一个全面的图书馆法。最早在20世纪90年代的时候,提出的图书馆立法就是一个全面的立法,当时文化部牵头,教育部、科技部等各个部门都参与,但是后来发现,图书馆的立法是一个非常大的法,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各个细节问题,如高校图书馆为学生服务,科技图书馆为科学研究机构服务,把这些统统归纳到一个法律中进行规定会带来比较大的问题。刚才程教授进行的说明中比较了现在几个地方的图书馆条例,最早的是《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然后是《湖北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北京出台的是《北京图书馆条例》。对于这些条例的基本评价,从实施效果来看,《北京图书馆条例》虽然非常全面,但是真正执行这个条例的是公共图书馆,其他的如北京的高校图书馆、科技图书馆基本不怎么执行这个条例,我认为这个评价非常准确。所以从立法进程上来说,一个法律最终的评估是在于它的可执行性,所以我认为国家立法还是以公共图书馆为主要调整范围,便于使立法目的清晰,社会效益明确。当然,不论是高校图书馆、科技图书馆图书馆还是其他图书馆,只要你提供了一定的公共服务,国家就应给予你相应的保障。在现在的草案中,也有相关条款专门鼓励科研机构图书馆和高校图书馆提供公共服务,我觉得立法的大门是敞开着的,有可能将来在出台《公共图书馆法》后,针对其他领域的图书馆再出台其他相关法律,或者国务院出台相应的法规,但目前,我们的首要任务是把集中点放在公共文化服务上。
问:我是来自华东师大的金武刚,请问朱主任在《公共图书馆法》里面,有一款规定是国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为什么这么提出呢?请问程焕文教授,在《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中没有提出此规定,请问是出于什么样的困难或基于什么理念呢?
&&& 朱兵:法人治理结构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本身来说是未来发展的一个方面,是加强社会化管理的一个方向,我们从国家层面上看,实际上公共服务历史上从国际、国内都是由政府主导,比如说现在我们文化部门所设立的馆站,如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成为配套的一系列,但是设立是好设立的,长期维持和管理就成为一个大的包袱,就像焕文教授说到的,馆长都是行政官员来担任,不断地频繁换人,实际上是违背整个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规律和特点的。现在,我们国家财政负担越来越重,设立一个图书馆,从人员到服务全部都需要管理和花钱,不是不应该花钱,但更多地是应该找到一个合理的、有效的、可持续性的方法,这个问题不完全是我们国家这样,国际上也是如此,就像英国、法国的博物馆、图书馆怎么管理都很让人头疼。所以加强社会化管理,这是一个必然的途径,法人治理就是一个社会化的管理,让公民在各个方面进行参与,从而制定出来相对来说比较专业、更加稳定、符合我们整个公共服务机构的持续性的办法,所以中央把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不光是图书馆)的法人治理结构,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提出来。但是我们立法中用的词语是&推动&,没有把它作为一个应当或强制性的语言来谈,在法律里面,词语是非常关键的,你应当就是你必须要怎么做,否则就要给予处罚;那如果表述为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这就非常厉害了,那图书馆就必须在法律出台后必须这么做,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所以我们用的是&推动&,就是指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朝这个方面来进行努力。
&&& 金武刚:对不起,刚才仔细看了一下,《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有法人治理方面的规定。
&&& 程焕文:对了,这里面不仅有,而且规定得很具体,我们搞公共图书馆搞了这么多年,这事还是会想到的。
参会者问:尊敬的各位嘉宾,我是江苏师范大学图书馆的袁庆东,关于公共图书馆立法,我从2009年开始一直关注,最近看到新的征求意见稿出来以后,我就和2014年7月的讨论稿做了一下简单的比较,我想请朱主任解释一下两个变化,一个是现在征求意见稿的第三条是&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另外增加了一句话,&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公共图书馆管理工作&,这个在原来的讨论稿中是没有的,原来是县级以上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来进行支持公共事业发展,我不知道这个改变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会不会造成管理主体的混乱?还有一个是关于法律责任问题,尤其是最后一条,第41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我们国家很多立法中的一个兜底条款,如果违反民法,你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那么行政法也是同样的,违反行政规定,你肯定也要承担责任,那么我们这里有没有必要把这一款也放到图书馆法中去?另外我也有两个建议:一个是公共图书馆立法草案在公示的时候,能不能像程老师做的《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一样有一个立法的理由,如这一条立法为什么这样讲,而不是另外一个表述,可以让人明确立法的目的和主旨;另外一个就是整个立法的语言应该在法学上看有明确性,但是这个征求意见稿有点疏于表达,是不是没有法学界的具体人员参与,建议像台湾一样,图书馆界和法律学界共同促进图书馆立法。
朱兵:第一个问题待会儿刘司长能够详细的讲一讲。为什么这么调整?虽然文化部门是主管部门,但我国的行政管理不完全是单独的部门在管理,就像公共文化图书馆这一事情不完全只是主管部门就是文化部(在管),不是这样的,虽然行政直属的隶属部门是文化部,但实际上你们很多的事情都是其他相关部门在做在管,比如像财政的问题,像发改委的问题。所以为什么要特别写上这一条,就是明确这些部门在公共图书馆的发展方面是有责任的。要是不写,他们就找出依据来,说这个法律里面没有涉及我财政部或发改委。所以,为什么要特别补充进去?就是这些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刚刚谈到法律责任为什么要这么写,无非就是强调法律责任,既然有法律责任这一章,我就得明确规定,对不履责的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是撤职,或者是处分,为什么要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为一个特别的说法又附在后面,意在强调,其他一些法律都是这样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一种重复,但是不妨碍整个法律本身的实质行为,没有关系。
你刚才说的两点建议,第一个是关于法律的说明。原则上来说,一般情况下,立法案通过以后,立法部门会出一个关于这个法律的释义,通常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这个是比较权威的,所谓法律释义,就是解释法律每一条里面为什么这么规定,对于来龙去脉有一个明确说法。为什么要出这个释义呢,可以正本清源,就是解决社会对法律条款产生的一些疑义。比如说非物质遗产法出台后,我们几家部门,包括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文化部等一起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指南,这本书是这部法律最权威的法律指南,你若要了解这个法律条文本身的解释、立法的本意,那你首先要看的就是那个释义,你不要看某个人对这个法条的解释,那未必真的最权威。最权威的是那本法律释义!另一个建议你说的很对,立法应当重视法律语言和专业语言的使用。目前这个法律草案的文本是在法制办,长期以来法学界的人(法制办的人就是法学界的人,他们搞了多少年的法学,立法工作也几十年,这是没有问题的)、图书馆界的同仁们也是反复的参与,但是对于中间有些具体的概念,这个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同的看法,这个没有关系的,这都属于技术型问题,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时候,还需要三审,然后不断地修改,还会有很多的法学界、图书馆界的人参加。您提的意见非常重要,对于有些概念的准确性问题,你若认为哪些不太符合准确性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因为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征求意见。我也再次呼吁,请大家多多关注这个法律草案,因为这个立法涉及到所有的公共图书馆,关系到各位在公共图书馆工作的同志们的权益,也包括其他方面的图书馆同志们的利益,所以你们一定要认真的、仔细的研究这个草案,既然公开征求意见,所以大家要围绕着共同的目标提出建设性意见,也可以围绕着哪个字、词、句或者哪个概念去提出修改意见。你说哪几个词语不合适,可以提出来,直接通过网络就可以把你的修改意见直接发到法制办。现在我在这里可以跟大家报告,国务院法制办在起草的过程中间,他们公开征求意见共一个月的时间,反复修改草案后再提交到全国常委会审议,一审以后我们还要公开征求意见,也是在网上公布,这都是非常好的一个提出意见的途径。我们现在特别强调要广泛听取民意,这不是说是一句空话,我们对收集到的意见都会逐条梳理,认真研究、分析和采纳,你们提出意见,肯定会记录在案,真的是这样。在座各位都是图书馆界的大专家,你们对图书馆的发展、理论、研究都有很深的体会,所以对草案哪一条觉得不合适,哪一个概念不合适你们就应该提出来,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后面附上你的修改理由一二三,署上你的大名,我认为一定会得到非常积极的回应。总之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机会,我希望大家能够积极踊跃,提出一些真知灼见的建设性意见。
刘小琴:首先我非常感谢,您作为大学图书馆的学者对公共图书馆法这样关注,今天在座的还有很多是来自于大学或者其他类型图书馆的专家、学者,这是非常好的。首先要说这个公共图书馆法实际上和其他类型图书馆的工作人员也是息息相关的,我想说这么一个观点,公共图书馆法公布之后,它也必将对其他类型图书馆带来影响,一个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一定会参照公共图书馆法里面的规定来对他这个系统的图书馆进行管理,另外,您刚才提到的关于怎么提高我们这部法的法律方面的研究,就是法理上,我们也注意到这个问题了,从今年初开始,我们又扩大了两个专家组,一个是由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组成的,另一个是由国家行政学院的教授组成的,这两个专家组,他们的重点就是要站在法律的角度,而且是站在图书馆界之外的角度来看图书馆法的,所以您这个建议非常好,我们今后还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较高的文化知识、专业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公共图书馆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数量应当根据公共图书馆馆藏规模、馆舍面积、服务范围以及服务人口等因素确定。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结构应当与服务功能相适应。
第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资源专藏或者专题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作为公共图书馆的馆名,或者命名图书馆的馆舍、其他设施。
第十八条& 地方人
第三章& 运行
第十九条& 国家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和服务对象的需求,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文献信息资源:
(一)采购;
(二)接受呈缴;
(三)接受捐赠;
(四)其他合法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收集文献信息资源不得入藏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文献信息资源。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完整系统入藏地方文献,保存和传承地方文化。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出版物呈缴制度。中国境内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共图书馆呈缴正式出版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规范对馆藏文献信息资源进行整理,建立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目录。
公共图书馆的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目录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存馆藏文献信息资源。对古籍和其他珍贵或者易损文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属于文物的,应当遵守文物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公共图书馆馆藏中失去使用价值的文献信息资源建立处置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文献信息资源。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联合采购、联合编目、联合服务,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第四章& 服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妥善保护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四)入藏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文献信息资源的;
第三十八条& 向公共图书馆呈缴正式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附则
&&& 第四十二条&
版权所有 & 2013 《图书馆建设》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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