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不能用整体法的适用条件

整体法和隔离法_百度文库
整体法和隔离法
1. 物体的受力分析(隔离法与整体法)
2. 共点力作用下的物体的平衡
【要点扫描】
一、物体的受力分析(隔离法与整体法)
(一)物体受力分析方法
把指定的研究对象在特定的物理情景中所受到的所有外力找出来,并画出受力图,就是受力分析。对物体进行正确地受力分析,是解决好力学问题的关键。
1、受力分析的顺序:先找重力,再找接触力(弹力、摩擦力),最后分析其它力(场力、浮力等)
2、受力分析的几个步骤.
①灵活选择研究对象:也就是说根据解题的目的,从体系中隔离出所要研究的某一个物体,或从物体中隔离出某一部分作为单独的研究对象,对它进行受力分析。
所选择的研究对象要与周围环境联系密切并且已知量尽量多;对于较复杂的问题,由于物体系各部分相互制约,有时要同时隔离几个研究对象才能解决问题.究竟怎样选择研究对象要依题意灵活处理。
②对研究对象周围环境进行分析:除了重力外查看哪些物体与研究对象直接接触,对它有力的作用。凡是直接接触的环境都不能漏掉分析,而不直接接触的环境千万不要考虑进来.然后按照重力、弹力、摩擦力的顺序进行力的分析,根据各种力的产生条件和所满足的物理规律,确定它们的存在或大小、方向、作用点。
③审查研究对象的运动状态:是平衡状态还是加速状态等等,根据它所处的状态有时可以确定某些力是否存在或对某些力的方向作出判断。
④根据上述分析,画出研究对象的受力分析图;把各力的方向、作用点(线)准确地表示出来。
3、受力分析的三个判断依据:
①从力的概念判断,寻找施力物体;
②从力的性质判断,寻找产生原因;
③从力的效果判断,寻找是否产生形变或改变运动状态。
(二)隔离法与整体法
1、整体法:以几个物体构成的整个系统为研究对象进行求解的方法。在许多问题中用整体法比较方便,但整体法不能求解系统的内力。
2、隔离法:把系统分成若干部分并隔离开来,分别以每一部分为研究对象进行受力分析,分别列出方程,再联立求解的方法。
3、通常在分析外力对系统作用时,用整体法;在分析系统内各物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时,用隔离法。有时在解答一个问题时要多次选取研究对象,需要整体法与隔离法交叉使用
第1 / 13页
贡献者:智窗东方
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
1535人阅读整体法解题的条件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整体法解题的条件
上传于||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0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法律原则_百度百科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的综合的、稳定的和准则。无论是对法的创制还是对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原则定义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运用法律原则应对反倾销
法律原则作用
从法律制定的角度看
在法制实践中,法律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的角度看,法律原则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因而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和谐统一的重要保障。
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从法律实施上看
从上看,法律原则也具有重要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指导着和法律推理。
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3.法律原则是确定行使合理范围的依据。可以防止由于适用不合理的规则而带来的不良后果。
法律原则分类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例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它们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
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等等。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2.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
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如(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则、错误原则等。
3.按照法律原则设计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例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中所规定的多数原则属于此类。
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法律原则适用条件
法律原则适用性
从表面看,法律原则所规定者似乎是大而无当的空洞内容,并因此不存在真正的实践效力。但事实并非想象的那样。我们知道,当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当盟军把德国和日本法西斯战犯分别送交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时,不约而同地出现了一些被告人以执行国家法律或元首命令为军人的天职,从而不构成犯罪为理由为自己辩护。尽管这种辩护在当时德国和日本的实证法上讲不无道理,但其并不符合人类生存的公理,不符合人类平等相待的古老法律原则,因此,法庭依然判处战犯们有罪。可以说,“二战”以后对法西斯战犯的审判典型地体现了人类公理性法律原则对某些具体国家法律规则的胜利,也表现了法律原则在法律中的现实适用性。
法律原则案例
我们还知道,在百年前美国所发生的著名的里格斯诉(Riggs v.Palmer)一案中,针对受遗嘱人(遗嘱继承人)帕尔玛在杀害遗嘱人(自己的祖父)之后还有无继承权的问题,形成了多种完全相左的意见。其中一种意见是:如果按照《遗嘱法》的一般规定,似乎即使继承人杀害了遗嘱人,除了承担相关刑事责任之外,并不应当剥夺其继承权。然而,在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着更为重要的法律原则:“法院说,在‘必须遵守合同约定’的条文的背后,可以发现‘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不得伤害他人’的条文的背后,可以发现‘保护个人权利’的原则。同样,继承遗产的条文也依赖‘不得有过错’的原则。试想,《遗嘱法》怎能容忍继承人谋杀被继承人而获得遗产!因此,法律包括了原则,违反了原则当然是违反了法律。”此案最终的判决结果帕尔玛败诉,并因此得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不得因其过错而获益”。
具有可操作性的条件
前举案例发生在国家。在国家,法典化的法律决定了法律原则不是通过法院的司法判决而具体确定,而是明确地规定在法典当中。因此,法律原则就看上去更为豁显明了。这同样为法律原则效力的发挥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条件。
法律原则的效力体现
法律原则综述
可见,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司法判决确定或发现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原则,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通过严谨的法典规定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和法律的其他内容一样,都具有法律效力。不但如此,它还具有法律规则所不及的法律效力。那么,这种效力体现在何处?
我们以为,法律原则的效力大体上体现在六个方面:
是法律原则的效力普泛性地体现于一切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即只要法律条文发生法律的效力,也就意味着法律原则在起作用;
是当具体的法律规则失去法律效力时,法律原则依然具有效力,从而以法律原则来补法律规则失效后的真空;
是当法律规则的内容有明显漏洞时,法律原则以补漏的方式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是当之间出现冲突时,根据法律原则的一般规定来协调法律之间的冲突;
是当法律规则的内容出现模糊时,借法律原则以明晰之;
是当法律规则对有关的没有具体规定调整对策时。
法律原则相关规则
第一、法律原则的普遍效力
这是指因为法律的普遍效力而必然连带地使法律原则具有普遍效力。既然法律原则是提纲挈领式的,那么,它的精神则渗透在一切法律的具体规则当中。当法律的具体规则发生效力时,自然意味着法律原则因此而发生连带的效力。对于一部具体的法律而言,法律原则贯穿于该法律之规则所适用的一切场合;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律而言,其法律原则则贯穿于该国法律规则所发生作用的一切场合;同样,对于律而言,其法律原则则贯穿于所有国际法规范所适用的一切场合。法律原则的这种普遍效力,使得其在法律中不仅是僵死的规定,而且是活动的内容。正是法律原则的这种日常的、普遍的效力,才使得法律规范尽管内容散漫庞杂,也能保持其珠联不散的整体性。自表面看来,一旦法律在整体上发生作用,则法律原则的效力往往是隐而不彰的,但这并不是其效力的消失,而是其效力在形式上发生了变化,即它的效力隐藏在法律规范效力背后。
第二、法律原则的直接效力
如前所述,当法律规则因为时过境迁而失去效力时,法律原则就是保障法律秩序得以为继的根本。法律规则在法律实践中“是以要么有效要么无效的方式适用的,所以它们并不必须互相衡量或平衡。”尽管这个结论是在比较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之不同作用方式时得出的,但它也在另一方面表明,当具体的法律规则失去法律效力时,现有的其他法律规则不能成为其替代方案。那么,如何解决因法律具体规则失效而给人们行为、特别是司法活动带来的麻烦?如何在此情形下继续保持国家法律秩序的统一、和谐与一致?这个任务只有交由法律原则来承担了。这时,法律原则显性地作用于人们的法律活动,它不再是法律内部的“”者,而且直接“临朝理政”了。
法律原则的直接效力显然不是前述普遍效力的对应说法,因为严格说来,普遍效力也属于直接效力。只是在法律规则存在的情况下,公民们在法律运用中或者法官们在司法活动中,所采取的是直接根据法律规则来解决问题,而不直接地引用法律原则,从此意义上讲,在法律原则隐性地发挥其普遍效力时,明显地不像引用法律原则那样更为直接。而在一定意义上具有“间接性”。同时,在此种情形下,法律原则在人们的法律活动中是显性地存在的。这样,在法律规则失效时,法律原则在实践意义上就是法律规则。
第三、法律原则的补漏效力
在任何国家,人类的法律规定不可能做到像成语上讲的那样理想:“法网灰灰、疏而不漏”。相反,任何一位伟大的立法者都可能面临法律的疏漏问题,除非法律不是人定的而是所谓神启的。在这方面,被视为“不朽的”《》就是明证。尽管该法典将时代的一切经济—民事关系都纳入到其调整范围,以致法官在它面前只需要做到像“自动售货机”那样,一手收进案件,一手输出法律即可,但事实证明,其疏漏仍然存在,所以此后法国对该法典做了许多补充(而不是根据时代要求的修正)。为什么会如此呢?这是因为人类的法律作为人自身心智的产物,与其心智本身的缺陷紧密相关。我们知道,法律是人类认知对象的符号结晶,但人类对对象的认知受制于多种因素,如事物的无限多样性和不断变化性不可能使人类有限的经验世界彻底洞悉之。再如人类的主观偏见尽管在那里被认为是理解和认识事物的,从而使其取得了某种合法性,但是偏见毕竟同时构成了我们更好地认知事物的障碍。从这一视角讲,偏见既是人类认知事物的前提,同时也是人类认知事物的障碍。
既然人类认知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那么,以其为根据所制定的法律也就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因此,法律中漏洞的存在也就难以避免。特别是在奉行法典是成文法的国家就更是如此。企图制定一部一劳永逸的、无所不包的法典以解决我们社会关系中的问题,虽然是一种理想,但一旦推行到实践层面,则往往很不现实。那么,法律不可避免地有了漏洞怎么办?我们知道漏洞补充是基本救济方式。但以什么来救济呢,一般说来,一是通过立法的方式救济,但它经常是,所以,对于司法活动而言,并无济于事。二是通过司法方式的救济,这其实是法律之内的一种救济方式。通常司法者所采取的救济资源就是法律原则。即法律原则是司法者用以救济、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机制。这不仅在奉行的大陆法系国家是如此,即使在实行的英美法系国家也是如此。甚至在司法的历史上,英美法系国家更注重利用法律原则来补法律漏洞。可见,法律原则在补救法律漏洞方面,是法官可资利用的直接材料。亦即法律原则具有补充法律漏洞的直接效力。
第四、法律原则的解释效力
同法律总会存在漏洞一样,法律也总会出现规则之间的冲突。特别是在强调法律规范之治的现代国家,公共交往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交织着法律,甚至因为规范的愈益重要,就连人们的权利选择也受到法律严格的保护和调整,这种情形意味着法律已经公开地深入到我们的私生活、甚至心理活动领域(自权利视角看)。法律的无所不在,同时也就难保法律不出现冲突。但是,法律规则的冲突所引发的不仅仅是规则系统自身的问题。由于规则总是关联着人们的,因此,规则的冲突必然意味着在它规制下的主体行为的冲突,并进而危及社会的有序。这样,当法律规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冲突时,如何协调和救济这一冲突就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如果说在法律原则之间出现冲突时,我们可以按不同法律原则之“轻重”采取价值衡量和利益衡量的方式来具体解决的话,那么,当法律规则之间出现冲突时该怎么办?显然,由于法律规则之间不存在“轻重”的隶属性关系(尽管在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之间存在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在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存在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但这仍不能解决在同一层级的法律之间、在同样属于一般法的法律之间、甚至在同一部法律中的法律规范冲突问题),因此,我们不能期望在法律规则内部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问题,而必须借助法律原则来解决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原则在成文法中是比较明确的,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原则经常并不明确。判例法中最重要的法律原则就是,在此之下,法官运用识别技术在先例和现例之间定夺、裁决。在更多情况下,法官采取“自然正义”的原则,通过在社会道义中发现法律并解释之而协调法律规则冲突。无论大陆法系的明文规定,还是英美法系根据“自然正义原则”在社会道义中寻求、发现法律,都表明法律原则对法律规则冲突的救济和协调功能和解释效力。
第五,法律原则的确定效力
法律应当是肯定的、明确的规范,否则,人们既不能以此为根据预知未来,也不会在其调整下形成现实的社会秩序和心理安定。然而,这并不是说法律的规定总是明确的。事实往往与此相反。在成文法国家,法律的模糊主要来自构造法律的文字本身可能存在的模糊性。就字、词而言,各民族文化中都大量存在着一词多义或多词同义现象,这势必会在立法中有所反映;就字、词的运用和搭配而言,虽然立法语言要求选用最准确的语言和语义搭配,但法律总是在语境中的。这不仅指在不同民族语言文化之语境中,而且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之同时代的立法中,语境不同,法律文字的内容就会发生变化,从而法律的确定性就受到挑战。而在判例法国家,法律的模糊往往来自法官自身理性的有限。面对诸多的先例和复杂的案件事实,法官既要从前者中找出可适用于本案的一般规则,同时也要在后者中总结出针对此案的特殊规则。这对法官而言有时是勉为其难的。更重要的是,同成文法国家一样,法官必须将自己的判断通过文字表述出来。于是文字自身的模糊、歧义等对判例法模糊现象的形成就不难理解。
法律规则出现了模糊,当然需要通过法律来救济。固然,立法者一言九鼎的立法救济是一种理想的救济方式,但它往往并不现实。于是,在司法活动中通过法律原则来救济法律规则的模糊不明,就是最常用的手法。一般说来,尽管原则采用的是包含内容更为广泛的语言或文字,但这种情形也决定了其所内含的意义也更为广泛和确定。所以,当法律的具体规则模糊不定时,法律原则在更为“宏大”意义上的确定至少给人们提供了一个理解和解释模糊之法律规则的参照,进而使法律规则从模糊走向明晰。这就是其确定效力。
第六,法律原则的续造效力
法律总会出现“时滞”问题,“……当业已确定的法律同一些易变的、迫切的力量相冲突时,法律就必须为这种稳定政策付出代价。‘社会变化,从典型上看要比法律变化快。’”:“法律中的‘时滞’问题会在法律制度各种不同层次中表现出来……”恰恰是“时滞”性的存在导致法律只能就眼前的问题作出规定,至于更加长远的、没有被立法者们纳入其视野的新出现的社会问题,当立法者们仍然无暇顾及时,只能靠法官通过司法来解决了。除了“时滞”之外,法律还会因人们对社会问题认知的差异而出现种种弊端、局限和不足。从而我们眼前的法律总是存在缺陷的法律,而不存在所谓完美无缺的法律。这都需要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加以补救。
通过法律原则对法律“时滞”性以及其他缺陷的补救,我们可权且称之为法律的“续造”。按照拉伦兹(KarlLarenz)的说法,“法律的续造”大体包含两个方面:“长久以来,大家也承认法院有填补法律漏洞的权限。因此,提供法官一些-可以适宜事理,并且他人可以理解的-完成此项任务的方法,也是法学的重要志愿之一。法官的法的续造,有时不仅在填补法的漏洞,毋宁在采纳乃至发展一些-在法律中最多只是隐约提及的-新的法律思想,于此,司法裁判已超越法律原本的计划,而对之做或多或少的修正。这种‘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当然也必须符合整体法秩序的基本原则,实际上常是为了使这些原则能(相较于法律所规定者)更普遍适用,才有法的续造的努力。”在这里,拉伦兹基本上回答了法官通过法律原则以续造法律的问题。总之,当法律因种种原因出现了对新事物的滞后反应或者其压根儿就存在调整内容上的缺陷,那么,法官需要借助法律原则来补救其不足,使得法律能更好地调整社会关系,尽量把其局限性限缩到最小限度。
企业信用信息物理中整体法的适用范围在什么情况下用_百度知道整体法与隔离法的综合应用
整体法与隔离法的综合应用
整体法与隔离法的综合应用
在研究静力学问题或力和运动的关系问题时,常会涉及相互关联的物体间的相互作用问题,即“连接体问题”。连接体问题一般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物体所构成的有某种关联的系统。研究此系统的受力或运动时,求解问题的关键是研究对象的选取和转换。一般若讨论的问题不涉及系统内部的作用力时,可以以整个系统为研究对象列方程求解–––“整体法”;若涉及系统中各物体间的相互作用,则应以系统某一部分为研究对象列方程求解–––“隔离法”。这样,便将物体间的内力转化为外力,从而体现其作用效果,使问题得以求解,在求解连接问题时,隔离法与整体法相互依存,交替使用,形成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分别列方程求解。
一. 在静力学中的应用
在用“共点力的平衡条件”求解问题时,大多数同学感到困难的就是研究对象的选取。整体法与隔离法是最常用的方法,灵活、交替的使用这两种方法,就可化难为易,化繁为简,迅速准确地解决此类问题。
例1. 在粗糙的水平面上有一个三角形木块,在它的两个粗糙的斜面上分别放置两个质量为m1和m2的木块,,如图1所示,已知三角形木块和两个物体都是静止的,则粗糙水平面对三角形木块(
A. 在摩擦力作用,方向水平向右;
B. 有摩擦力作用,方向水平向左;
C. 有摩擦力作用,但方向不确定;
D. 以上结论都不对。
解析:这个问题的一种求解方法是:分别隔离m1、m2和三角形木块进行受力分析,利用牛顿第三定律及平衡条件讨论确定三角形木块与粗糙水平面间的摩擦力。
采用整体法求解更为简捷:由于m1、m2和三角形木块相对静止,故可以看成一个不规则的整体,以这一整体为研究对象,显然在竖直平面上只受重力和支持力作用,很快选出答案为D。
例2. 如图2所示,重为G的链条(均匀的),两端用等长的轻绳连接,挂在等高的地方,绳与水平方向成角,试求:
(1)绳子的张力;
(2)链条最低点的张力。
解析:(1)对整体(链条)分析,如图3所示,由平衡条件得 ①
(2)如图4所示,隔离其中半段(左边的)链条,由平衡条件得 ②
例3. 有一个直角支架AOB,AO水平放置,表面粗糙,OB竖直向下,表面光滑,AO上套有小环P,OB上套有小环Q,两环质量均为m,两环间有一根质量可忽略,不可伸长的细绳相连,并在某一位置平衡,如图5所示,现将P环向左移一小段距离,两环再次达到平衡,那么将移动后的平衡状态和原来的平衡状态相比较,AO杆对P环的支持力和细绳上的拉力的变化情况是( )
A. 不变,变大;
B. 不变,变小;
C. 变大,变大;
D. 变大,变小。
解析:先用隔离法,对环Q:因OB杆光滑,故细绳拉力的竖直分量等于环的重力,当P环向左移动一小段时,细绳与竖直方向的夹角变小,故细绳的拉力变小。
再用整体法。对两环和细绳构成的系统,竖直方向只受到OA杆的支持力和重力,故在P环向左移动一小段距离后,保持不变,故应选B。
点评:(1)绳的拉力还可用极端法分析,当P环移到最左端O时,最小,。当环移到细绳接近于水平时,趋于无穷大,故知,环P向左移动,变小。
(2)我们还可以隔离环P,分析其受到的摩擦力的变化情况,P环左移,变小,细绳与OA的夹角变大,故的水平分量变小,P环的静摩擦力变小。
例4. 如图6所示,人重600N,平板重400N,若整个系统处于平衡状态,则人必须用多大的力拉住绳子?(滑轮和绳的质量及摩擦不计)
解析:设定滑轮两边绳中的张力为F1,动滑轮两边绳中的张力为F2,板对人的支持力为FN。
解法1:把定滑轮下方的各物体组成一个整体,这一整体受力如图7所示,由平衡条件得
再以动滑轮为研究对象,受力如图8所示,由平衡条件得
解法2:以人为研究对象,受力如图9,由平衡条件得
以板为研究对象,受力如图10,由平衡条件得
解①②③④可得
解法3:选人和板构成的系统为研究对象,受力如图11所示,由平衡条件得
由①②可解得
二. 在动力学中的应用
在运用牛顿运动定律处理连接体问题时,中的F指的是合外力,对于连接体问题,若将连接体作为整体,则不必分析连接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只需分析外界对连接体物体的作用力,从而简化受力过程,加快解题速度,这就是所谓的“整体法”;题中若求解连接体物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力,这时必须将物体隔离出来,化内力为外力,才能求解,这就是“隔离法”。“整体法”和“隔离法”在求解连接体问题中经常交替采用,此类问题的特点是相互作用的物体具有相同的加速度,这一点特别重要。
例5. 如图12所示,两个用轻线相连的位于光滑平面上的物块,质量分别为m1和m2。拉力F1和F2方向相反,与轻线沿同一水平直线,且。试求在两个物块运动过程中轻线的拉力。
解析:设两物块一起运动的加速度为a,则对整体有
解以上二式可得
点评:该题体现了牛顿第二定律解题时的基本思路:先整体后隔离––––即一般先对整体应用牛顿第二定律求出共同加速度,再对其中某一物体(通常选受力情况较为简单的)应用牛顿第二定律,从而求出其它量。
例6. 如图13所示,叠放的a、b、c三块粗糙物块,其上面的接触处均有摩擦,但摩擦系统不同,当b物体受到一水平力F作用时,a和c随b保持相对静止,做向右的加速运动,此时(
A. a对c的摩擦力的方向向右;
B. b对a的摩擦力的方向向右;
C. a对b、a对c的摩擦力大小相等;
D. 桌面对c的摩擦力大于a、b间的摩擦力。
解析:本题考查运动学与动力学结合问题及“整体法”与“隔离法”的综合应用。根据物体的运动情况判断物体的受力情况,再根据物体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判断另一物体的受力情况。
解此题的关键是选好研究对象。先隔离c物体,受力如图14所示,整体向右做匀加速运动,因此a对c的摩擦力方向向右,所以A正确;再隔离a物体,根据牛顿第三定律,c对a的摩擦力方向向左,而a的加速度方向向右,根据牛顿第二定律可知,b对a的摩擦力方向应向右,并且,故B正确,而C不正确;通过研究c物体可以看出,桌面对c的摩擦力小于a、c间的摩擦力,故,故D不正确。
本题正确选项为AB。
例7. 如图15所示,物体M与m紧靠着置于动摩擦因数为的斜面上,斜面的倾角为,现施一水平力F作用于M,M和m共同向上加速运动,求它们之间相互作用力的大小。
解析:两个物体具有共同的沿斜面向上的加速度,所以可以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其受力如图16所示,建立图示坐标系,由牛顿第二定律得:
为求两个物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力,把两物体隔离开,对m受力分析如图17所示,由牛顿第二定律得
解①~⑥式可得
点评:本题是斜面上的连接体问题,主要考查牛顿第二定律和动摩擦力知识的应用,整体法与隔离法的结合应用是解答本题的切入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物理整体法适用条件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