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职业资格审核评价报告审核包括哪些必要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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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审批流程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审批流程
唐山市安监局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者审核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材料具体内容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公函(1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1份)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5份)
(5)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内审意见(1份)
(6)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含专家复核意见)(1份)
(7)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审查(勘验)内容
窗口工作人员
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经审核,材料齐全同意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
审核(现场勘验)
职业卫生处负责人
对经办人的初审依据是否准确进行把关,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作出审核意见
对审批依据进行把关
作出审批意见
窗口工作人员
出具备案、审查、审批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主办 唐山市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联合承办  ICP备案:冀ICP备号-1
唐山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规划设计并技术实现  就是,楼主2012小硕一枚,现在是职业卫生评价师,就是帮工厂写职业卫生评价报告,拿到政府备案,现在工厂基本上都要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否则无法开工建设和验收。工作内容基本是去工厂看现场,危害因素检测,大概3、4天,然后接下来半个月窝电脑前写报告。工作内容不讨厌,就是公司比较屌丝,就几十人的小公司,连公积金都不给交。  现在,楼主又收到一份offer,社会责任审核员。一家比较权威的外资第三方。工作内容是受客户委托,去供应商工厂审核企业责任是否到位(包括环境、安全、事业卫生、人权等),一周大概4天呆工厂。  其实楼主最想做的是去欧美企业做EHS,上面两份工作对楼主来说都不是长久之计,但又不清楚哪份工作更容易转EHS。  两份工作收入差不多,第一份是底薪低,但提成高。第二份是底薪稍高,无提成,但去工厂有补贴。  还有就是楼主年龄不小了,可能不久就要备孕了,第一份休产假没提成工资很低,第二份生了孩子还老去工厂出差不方便。  天涯大神比较多,求给出主意。新工作人事说今儿下午就要给答复,愁死我了
楼主发言:7次 发图:0张
  唉,看都没人看。。要沉下去了
  大神们都哪去了。。
  进来的筒子们不管知不知道说句话啊,好歹别让帖子沉下去。。
  走过的路过的客官进来看一看啦
  我也做这些类似的屌丝工作。你提成多高?
  @tobyyeah 5楼
13:52:22  我也做这些类似的屌丝工作。你提成多高?  -----------------------------  你也做评价?环评?安评?还是卫平?提成一份报告3k左右吧
  @tobyyeah
13:52:22  我也做这些类似的屌丝工作。你提成多高?  -----------------------------  @咋办咦 6楼
14:32:33  你也做评价?环评?安评?还是卫平?提成一份报告3k左右吧  -----------------------------  工厂给一个红包都有几万块...
  @tobyyeah
13:52:22  我也做这些类似的屌丝工作。你提成多高?  -----------------------------  @咋办咦
14:32:33  你也做评价?环评?安评?还是卫平?提成一份报告3k左右吧  -----------------------------  @卖烧饼的矿工 7楼
14:55:37  工厂给一个红包都有几万块...  -----------------------------  不指望拿红包的。。个人觉得做事还是坦荡荡的比较安心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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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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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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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监管局
3 个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中心
0 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时限
0 个工作日
阆中市巴都大道77号政务服务中心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含编制预评价报告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复印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
流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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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外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国务院法规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49 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高强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 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专家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投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的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其它项目可编制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规范另行颁布。   第十条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专家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三十条 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并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其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卫生部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22 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部 长 张文康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一)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二)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   (三)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四)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二)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应当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   (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需要卫生部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卫生部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对建设项目选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   (四)对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   (五)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   (六)确定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七)评价报告结论。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卫生审核。   第十二条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其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卫生审核意见;   (二)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含职业卫生篇章)。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6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三)试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效果;   (六)评价结论。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卫生验收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建设项目做出验收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二十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第二十一条 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审核、审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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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验收的程序(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附件1)和提交有关资料。建设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在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前,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指定的技术机构组织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核。参与技术审核的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并不得与建设单位有利益关系。原参与该项目预评价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审核专家。 4、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二)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审查。 1、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附件2),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2、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后,应当委托指定的技术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附件3),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评价机构。但承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建设单位有任何隶属关系。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有关申请文书格式见附件,卫生行政机关的审核、审查和验收意见以卫生行政机关公文的形式批复。四、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目前暂定为:(一)总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由国务院审批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注册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卫生部委托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承担卫生部负责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受理工作。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咨询电话:81,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100007。五、依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程序。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三年六月三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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