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学殡葬管理专业。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民政厅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怎样报名

一、民政特有行业(殡葬类)职业初、中、高级申报条件
《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
解释与说明
初级(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1)“正规培训”问题。“正规培训”是指由民政部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组织实施鉴定培训并颁发培训证书的活动,不包含任何机构举办的业务培训或岗前培训等非正规培训。具体培训基地名单可在上查询。
(2)“标准学时数”问题。一般为一小时折合一标准学时,具体标准是:殡仪服务员(300学时)、遗体接运工(300学时)、遗体防腐师(360学时)、遗体整容师(360学时)、遗体火化师(360学时)、墓地管理员(300学时)。
(3)“涉及工作年限”问题。,需由所在单位提供考生本人的“民政系统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须符合正确模板,否则无效),并经当地有人事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验章确认。没有连续工作者应计算连续工作年限(下同)。
(4)本专业中专在校生在毕业前可申报初级(以学籍注册为依据)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1) 中级“标准学时数”问题。具体标准是:殡仪服务员(280学时)、遗体接运工(280学时)、遗体防腐师(300学时)、遗体整容师(300学时)、遗体火化师(300学时)、墓地管理员(280学时)。
(2)结业证书应载明具体培训内容、标准学时等;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正规培训者,可连续计算培训时间和标准学时数(下同)。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问题,同时提供所在单位的“民政系统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需提供正确模板,否则无效),并经当地有人事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加章确认。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问题。在民政特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报名中,取得民政系统所办的中专类民政学校(如原民政部长沙民政学校、民政部济南民政学校、民政部重庆民政学校、辽宁省民政学校、江西省民政学校、福建省民政学校、河南省民政学校、湖北省民政学校、广东省民政学校、北京市民政干校、黑龙江省民政干校、四川省民政学校等),北京铁路卫校,视同为符合上述规定。“本专业”是指上述院校的“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殡葬六个工种)、取得其他专业(民政管理、社会保障等)应有在本职业连续2年以上工作经历。
(5)本专业大专在校生在三级、本科在校生在四年级时可申报中级(以学籍注册为依据)。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高级“标准学时数”问题。一般为一小时折合一标准学时,具体标准是:殡仪服务员(260学时)、遗体接运工(260学时)、遗体防腐师(260学时)、遗体整容师(260学时)、遗体火化师(260学时)、墓地管理员(260学时)。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如果没有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须有“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6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问题。目前民政系统尚未又通过此类审核认定的高等职业院校。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问题。“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包括高职高专(如,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武汉民政职业学院,首都医科大学)的殡葬管理、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等专业。非上述院校和专业者应有“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本科院校毕业者应有“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二、民政特有行业(假肢师、矫形器师)职业初、中、高申报条件
《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
解释与说明
初级(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1)“正规培训”问题。“正规培训”是指由民政部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组织实施鉴定培训并颁发培训证书的活动,不包含任何机构举办的业务培训或岗前培训等非正规培训。具体培训基地名单可在上查询。
(2)初级的“标准学时数”问题。一般为一小时折合一标准学时,具体标准是:假肢师(420学时)、矫形器师(420学时)。
(3)“涉及工作年限”问题。需由考生本人所在单位的“民政系统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须符合正确模板,否则无效),并经当地有人事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加章确认。没有连续工作者应计算连续工作年限(下同)。
(4)本专业中专在校生在毕业前可申报初级(以学籍注册为依据)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1)中级的标准学时数问题。一般为1小时折合1标准学时,具体标准是:假肢师(360学时)、矫形器师(360学时)。
(2)结业证书应载明具体培训内容、标准学时等;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正规培训者,可连续计算培训时间和标准学时数(下同)。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问题。同时提供所在单位的“民政系统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须符合正确模板,否则无效),并经当地有人事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加章确认。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问题。在民政特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报名中,取得民政系统所办的中专类民政学校(如原民政部长沙民政学校、民政部济南民政学校、民政部重庆民政学校、辽宁省民政学校、江西省民政学校、福建省民政学校、河南省民政学校、湖北省民政学校、广东省民政学校;中国假肢矫形中等职业学校(民政部武汉假肢技工学校)、北京市民政干校、黑龙江省民政干校、四川省民政学校等),北京铁路卫校,视同为符合上述规定。“本专业”是指上述院校的“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取得其他专业(民政管理、社会保障等)应有在本职业连续2年以上工作经历。
(5)本专业大专在校生在三级、本科在校生在四年级时可申报中级(以学籍注册为依据)。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 高级的“标准学时数”问题。一般为一小时折合一标准学时,具体标准是:假肢师(300学时)、矫形器师(300学时)。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如果没有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须有“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6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问题。目前民政系统尚未又通过此类审核认定的高等职业院校。因此,此项作为未来有通过审核认定的高等职业院校后,再作为评判标准。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问题。“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包括高职高专(如,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武汉民政职业学院,首都医科大学)的殡葬管理、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假肢设计与制造等专业。非上述院校和专业者应有“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本科院校毕业者应有“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三、民政特有行业(灾害信息员)职业初、中、高级申报条件
《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
解释和说明
初级(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经本职业五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1)“正规培训”是指提供经地方省级人社部门或民政部备案批准的技能培训基地颁发的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8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22天)。
(2)已经从业人员应提供由所在机构开具的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提供《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
(3)本专业中专在校生在毕业前可申报初级(以学籍注册为依据)。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2)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本专业(职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提供经批准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20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25天);没有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时间未到达规定学时者延长1年以内工作年限。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的,可正常申请参加中级鉴定;如果没有初级资格,须延长2年工作年限。
(3)中等以上职业学校经审核认定的本专业是指提供统计、地理、灾害管理、经济、公共卫生、农业、会计等专业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校以及民政中专的民政管理专业的毕业证书。取得其他专业应有在本职业连续1-2年工作经历。
(4)本专业大专在校生在三年级、本科在校生在四年级时可申报中级(以学籍注册为依据)。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6)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7)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可正常申请参加高级鉴定;提供经批准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8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22天)可减少1年时间提前申报;没有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时间未到达规定学时者延长1-2年工作年限。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统计、地理、灾害管理、经济、公共卫生、农业、会计、民政管理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可正常申请参加高级鉴定;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提供毕业证书和盖有“县级(含)以上民政局、人事局)公章或地级(含)以上民政局、人事局)人事专用章或公章”的工作经历证明申报高级鉴定。
(3)非相关专业大专或高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含本科、研究生)的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并提供经批准、备案批准的技能培训基地颁发的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8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22天)可正常申请参加高级鉴定;没有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时间未到达规定学时者延长1年工作年限。
四、民政特有行业(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初、中、高级申报条件
《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
解释和说明
初级(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1)“正规培训”是指提供经地方省级人社部门或民政部备案批准的技能培训基地颁发的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8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22天)。
(2)已经从业人员应提供由所在机构开具的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提供《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
(3)本专业中专在校生在毕业前可申报初级(以学籍注册为依据)。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孤残儿童初级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孤残儿童中级护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孤残儿童初级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国家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医疗、护理、康复)或相关专业(幼教、教育、社工、心理)院校毕业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提供经批准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6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8天);没有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时间未到达规定学时者延长2年工作年限。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的,可正常申请参加中级鉴定;如果没有初级资格,须延长2年工作年限(7年)。
(3)中等以上职业学校经审核认定的本专业是指提供护士学校、护理类专业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校以及民政中专的老年、护理类专业的毕业证书。取得其他专业(民政管理、社会保障等)应有在本职业连续1-2年以上工作经历。
(4)本专业大专在校生在三年级、本科在校生在四年级时可申报中级(以学籍注册为依据)。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孤残儿童中级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本职业孤残儿童高级护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孤残儿童中级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孤残儿童中级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本专业(幼教、护理)或相关专业(医疗、康复、教育、心理、社工)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提供经批准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4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5天);没有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时间未到达规定学时者延长1-2年工作年限。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可正常申请参加高级鉴定;如果没有初级、中级资格证书,须分别延长2年工作年限(15年)。
(3)提供相关专业(护理专业、老年专业)大专或高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岗位满2年,提供毕业证书和盖有“县级(含)以上民政局、人事局)公章或地级(含)以上民政局、人事局)人事专用章或公章”的工作经历证明,并提供经批准、备案批准的技能培训基地颁发的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2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5天);没有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时间未到达规定学时者延长1-2年工作年限。
(4)非相关专业大专或高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含本科、研究生)的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从事本职业岗位满4年,提供毕业证书和盖有“县级(含)以上民政局、人事局)公章或地级(含)以上民政局、人事局)人事专用章或公章”的工作经历证明,并提供经批准、备案批准的技能培训基地颁发的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2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5天);没有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时间未到达规定学时者延长1-2年工作年限。
五、民政特有行业(养老护理员)职业初、中、高级申报条件
《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
解释和说明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1)“正规培训”是指提供经地方省级人社部门或民政部备案批准的技能培训基地颁发的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8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22天);
(2)已经从业人员应提供由所在机构开具的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提供《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
(3)本专业中专在校生在毕业前可申报初级(以学籍注册为依据)。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提供经批准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5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8天);没有参加培训或培训学时不够者延长2年工作年限。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的,可正常申请参加中级鉴定;如果没有初级资格,须延长2年工作年限(7年)。
(3)中等以上职业学校经审核认定的本专业是指提供护士学校、护理类专业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校以及民政中专的老年、护理类专业的毕业证书。取得其他专业(民政管理、社会保障等)应有在本职业连续1-2年以上工作经历。
(4)本专业大专在校生在三年级、本科在校生在四年级时可申报中级(以学籍注册为依据)。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或者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提供经批准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2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5天);没有参加培训或培训学时不够者延长1-2年工作年限。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可正常申请参加高级鉴定;如果没有初级、中级资格证书,须分别延长2年工作年限(15年)。
(3)提供相关专业(护理专业、老年专业)大专或高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岗位满2年,提供毕业证书和盖有“县级(含)以上民政局(老龄办、人事局)公章或地级(含)以上民政局老龄办、人事局)人事专用章或公章”的工作经历证明,并提供经批准、备案批准的技能培训基地颁发的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2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5天);没有参加培训或培训学时不够者延长1-2年工作年限。
(4)非相关专业大专或高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含本科、研究生)的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从事本职业岗位满4年,提供毕业证书和盖有“县级(含)以上民政局(老龄办、人事局)公章或地级(含)以上民政局老龄办、人事局)人事专用章或公章”的工作经历证明,并提供经批准、备案批准的技能培训基地颁发的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2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5天);没有参加培训或培训学时不够者延长1-2年工作年限。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注:技师鉴定由民政部职鉴中心组织实施,其余由地方组织实施。题库由国家提取。考评员由中心培训认证、委派和管理。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提供经批准、备案批准的技能培训基地颁发的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9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2天);没有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未达到规定学时者延长1-2年工作年限。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的,可正常申请参加高级鉴定;如果没有初级、中级和高级资格证书,须分别延长2年工作年限(31年)。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的,需同时提供相关专业(护理专业、老年专业)大专或高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盖有“县级(含)以上民政局(老龄办、人事局)公章或地级(含)以上民政局老龄办、人事局)人事专用章或公章”的工作经历证明、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提供经批准、备案批准的技能培训基地颁发的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9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0天),四项齐备方可参加鉴定。
(4)提供非相关专业大专或高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含本科、研究生)毕业证书,需从事本职业岗位满四年,提供毕业证书、盖有“县级(含)以上民政局(老龄办、人事局)公章或地级(含)以上民政局老龄办、人事局)人事专用章或公章”的工作经历证明、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并提供经批准、备案批准的技能培训基地颁发的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9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0天),四项齐备方可参加鉴定。
六、2016年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班报名条件
(一)质量督导员
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或担任二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工作且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员。
(2)省厅人事部门主管鉴定工作的人员且能够按要求完成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任务。
(3)担任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站长、专职副站长,且能够按要求完成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任务。
(4)督导证卡到期换证人员。
(二)考评员培训班
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考评员证卡到期换证人员。
(三)培训师资培训班
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民政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具有两年以上相关职业教学经验,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
3.从事本职业三年以上的机构业务负责人。
(四)高级技能鉴定示范班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五)技师鉴定师范班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二级):
(1)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本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师(一级):
(1)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六)管理人员培训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管理人员培训:
1.各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负责考务工作人员
2.各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未取得站长证资格负责人
3.各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承担教务工作人员
4.各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未取得负责人资格人员
5.管理人员证卡到期换证人员。
技术支持:
客服电话:010-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
电话/传真:(010)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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