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讨书(容留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宣传)

政府在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中的行为探析--《前沿》2015年11期
政府在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中的行为探析
【摘要】: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也是社会保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欧洲各国逐渐淡化了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包揽式角色,这对我国也有一定的启示。笔者认为政府在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过程中,可以让社会成员适度参与进来。因此,本文从公民参与的视角出发,采用文献分析的方法,探讨政府在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中的行为,分析了现行政府救助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措施。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D632.1【正文快照】:
一、引言(一)研究背景二战后,欧洲各国纷纷效仿英国,建立了福利国家,实行包揽式的福利政策。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近年来经济的衰退,包揽式的福利政策给政府财政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于是各国又纷纷进行改革。而这些改革的内容无疑是调整政府在社会救助过程中的角色,削减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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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XX年8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救助管理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但是,一些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多,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严重,严重侵害公民权利、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一是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收,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三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民政部门在街头救助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四是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加大站内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领冒认和犯罪分子藏匿其中。要做好站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站内人员安全。  五是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工作。要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送回。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并积极探索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督促流出地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困难群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防范强迫其外出流浪。  六是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二)公安机关要强化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接、报警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  二是强化立案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立案工作。凡是接到举报发现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认真询问案情,及时出警,对涉嫌犯罪的分别按照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立案侦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是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要加强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火车站、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会同民政、卫生等部门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对利用婴幼儿、未成年人乞讨的监护人,教育、警告后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加强流浪乞讨儿童的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各地在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五是加大打击力度。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尽快送返其监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街头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置。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七是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社区警务布点,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要依法严厉打击聚众闹事、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站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站内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  (三)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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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ICP备号-2 - 法律顾问:张律师关于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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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日,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64号),决定在全国开展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按照民政部的要求和《湖南省民政厅2013年全省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检查各地贯彻落实《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1〕38号)情况,摸清中央和省级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水平。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2011年和2012年度中央、省级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和地方救助经费保障情况,了解分析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检查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支出结构,重点检查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是否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是否符合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等支出范围,是否存在平调、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用于其他业务领域或机构运转等现象,及时发现和纠正处理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3月底前)。各市州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救助补助资金自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重点,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地方自查(4月至5月)。各市州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照《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2011年和2012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各市州的自查报告于5月底前报送省民政厅。省厅4月份将组织工作组对14个市州救助管理站和部分县(市、区)进行检查。
  (三)民政部抽查(4月至6月)。由民政部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管理使用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规划财务司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联合组成检查组,对东中西部不同省份民政部门和不同规模的救助管理机构管理使用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整改落实(8月中旬前)。认真梳理、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监察意见和建议,对违纪违规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一定范围内普遍存在的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问题,从体制机制、管理措施、操作流程等方面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有关地方切实整改规范。省厅将在综合分析审计报告和各地自查报告的基础上形成检查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财政部已将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列入2013年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我省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研究制定周密方案并抓好落实,社会事务和规划财务、纪检监察等相关处(科)室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认真查找问题。各地在自查和重点抽查中,要认真查找中央、省级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发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切实总结提高。各级民政部门要针对政策制度方面的问题,认真研究完善措施。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和单位要予以肯定,对于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予以总结推广,不断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益。
  联系人:刘明明、何波
  联系电话:42、67
  附件:
  1.救助经费情况汇总表
  2.重点检查发现并纠正问题情况
  湖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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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管理:湖南省民政厅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东风路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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