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工程占用农民占用耕地建房荒地是如何补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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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林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它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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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评估价;土地被补偿费应给你们,可找政府解决。你好,每个地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补偿标准由当地的政府结合当地...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你好,标准确实有点低,参照辽宁某地的补偿标注,荒山补偿保准为3.6万/亩,...
征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第四章人口安置第二十五条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其人口安置应当以村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长春市、吉林市为十二至十五倍;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延吉市为八至十二倍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华律网农村土地征用赔偿专题为您提供全面的农村土地征用赔偿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 建湖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征用土地的程序是什么,征地补偿费如何管理?什么是征用土地,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有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集体土地买卖合同有效吗 国家征用土地赔偿标准是什么?农民土地被征收时享有哪些权利,国家征地工作的程序?征用土地的特征有哪些,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获得土地的方式有哪几种,土地使用年限 征地安置补偿索赔技巧和赔偿计算标准专题整理最新劳动法关于征地安置补偿索赔技巧和赔偿计算标准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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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上午,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八家子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城管执法大队与村民发生群体性冲突,其中龙潭区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邵罡被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吉林省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省国土厅于2014年5月制作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转办单》(吉国土资执法办字[2014]第XX号),将龚先生等养殖场拆迁补偿,从杨律师多年的维权实践来看,从我国南方到北方,从西部到东部,无论哪一级的,何种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地方政府均拿不出既定的补偿标准及方案。养殖场业2、吉林省延边自治州某市因建水电站将xx采砂厂淹没,但赔偿问题迟迟没有得到解决。通过委托李刚律师所在的律师团队维权,代理律师经过艰苦细致地调查取证和损失鉴定,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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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杨家村民委员会诉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违法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纠纷案;13、吉林省桦甸市优胜街道优胜村张喜林等农民诉吉林省人民政府、桦甸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拆迁补偿...查办案件数据显示,涉农职务犯罪几乎涉及“三农”政策关联的全部领域,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到农村救灾抢险救济专项款物管理,难以找出没有被腐败侵蚀的净土,当中又以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惠农政策性补偿为“重灾区”。...2015年最新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导读]任何一个制度从建议到完善都需要一个过程。完善也是在不断的实践中发现问题然后总结问题并去解决问题,2015年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问题,如何权衡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呢?2015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含土地补偿、青苗和附着物补偿以及安置补助费这个三大块。  任何一个制度从建议到完善都需要一个过程。完善也是在不断的实践中发现问题然后总结问题并去解决问题,2015年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问题,如何权衡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呢?2015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含土地补偿、青苗和附着物补偿以及安置补助费这个三大块。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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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修高速公路占农村的土地按什么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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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修高速公路占农村的土地按什么标准补偿
吉林省 长春 发表时间: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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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
土地补偿费、农民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土地补偿费和农民安置补助费按照土地的前三年的平均产值的倍数补偿,最高不超过30倍。
律所:吉林佰助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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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
根据评估情况确定
律所:吉林国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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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
没有具体的标准
律所: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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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土地征战补偿规定28号文件内容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200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集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措施,积极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动向、新问题,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严把土地闸门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调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各地实际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情况的核查.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应当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要抓紧完善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三、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四、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其中,国发〔2004〕28号文件下发后减免和欠缴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额清缴;逾期未缴的,暂不办理用地审批.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要抓紧制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和适时调整的具体办法,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国土资源部、法制办要抓紧制订具体办法.财税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五、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六、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七、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纠正整改.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八、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监察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坚决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措施.各地区要结合执行本通知,对国发〔2004〕28号文件实施以来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清查出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法制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尽快制定本通知实施的配套文件,共同做好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工作.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做好对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06年年底前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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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0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200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集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措施,积极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动向、新问题,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严把土地&闸门&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调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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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2016年白山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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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白山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白山市市区征收征用 农村集体土地及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区内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土地,是指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第三条本市八道江区和江源区行政辖区内征收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以下简称征用土地),对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征用土地必须贯彻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必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和指令性计划管理。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安置,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第五条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用土地和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民政、卫生、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有关工作。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其职责),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履行职责,做好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有关工作。第二章征用土地管理第六条建立和实行征用土地的预公告制度。在征用土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用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禁止抢栽、抢种、抢建的提示等事项适时予以预公告。预公告发布后,因故未能征用土地,对拟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七条征用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市、区相关部门建立征用土地事务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部署相关工作任务,明确相关工作标准、工作措施和工作责任,协调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征用土地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第八条征用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拟征用土地的利用现状、权属、安置人口等方面情况进行调查,并组织拟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调查结果。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用土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解释有关补偿、安置的规定,指导农户生产经营,制止抢种农作物、抢栽果树、林木、苗木或者抢建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行为,减少社会资源浪费。第十条土地征用方案经批准后,当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办理征用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第十一条征用土地公告发布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农作物和地上附着物等进行现场复(核)查登记,全面准确地掌握补偿、安置的基础数据。第十二条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补偿与安置第一节补偿第十三条征用土地应当依法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安置。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含地下构筑物及设施,但不含有产权证照的房屋)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划拨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主要用于开垦、整理土地,安排生产经营,也可以部分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民(包括调整土地安置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补助。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民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第十四条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中介机构评估测算,报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中介机构评估测算,提出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实行年度更新制度。第十五条制定综合补偿价格,应当全面考虑被征用土地的地理位置地类、等级,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人口、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计算年度单位面积(亩)产值,农产品的类别和生产方式等各种构成因素合理确定。第十六条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由办理征用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方面拟定,由当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意见后,报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征用土地单位不得直接与被征用土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第十八条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集体经济组织详细公布被征用土地农户的姓名,被征用土地的类型、等级、面积、位置、界址,拟安置人口、劳动力数量,补偿安置标准、补偿安置办法等,接受村民监督,保证安置补偿公开、公正进行。拟安置人口应当是被征用土地单位享有村民权利、承担村民义务的村民。第十九条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在征用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临时抢栽、抢种果树、树木、苗木和农作物等。(二)违背植物自然生长规律、超过合理栽(种)植密度以外栽(种)植的部分。(三)在征用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临时抢建的建筑物、附着物。(四)在征用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临时挖筑的鱼塘、沟渠等设施。(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补偿的情形。第二十条在征用农村土地过程中,涉及拆迁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房屋的,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安置第二十一条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征用土地的面积计算确定安置人口,实行以村为单位统一实施。第二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协调征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方面,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对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可行性安置途径,并在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公布。第二十三条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予以安置:(一)村内调地安置。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多余土地的,可以调整土地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经营,并签订承包合同。实施调地安置的,按被安置人口数计算,将安置补助费划归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二)入股经营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民自愿、与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或者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为优先股入股经营,签订入股经营协议,确定经营管理、收益分配、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相关权利和义务。入股经营取得的收益,按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协议执行。(三)货币补偿安置。按照经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对安置人口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对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安置,均为一次性安置。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可以根据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补偿安置方式以及本人和家庭的实际情况,自愿选择一种方式获得安置。第二十五条被征用土地农民的承包土地没有完全被征用,剩余部分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调整承包合同,确认其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六条对依照本办法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不含调地安置的农民)或者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因被征用土地或其他合法事由失去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经确认后,给予办理城镇户口,享有与城市居民同样的低保、就业、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待遇。第二十七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农民,核发《农村人口城镇化安置证明》,作为被征用土地农民办理城镇居民身份的依据。办理城镇居民身份手续后,有关部门凭该证明给予办理其享有城镇居民低保、就业、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相关待遇的事项。《农村人口城镇化安置证明》,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提供安置人口情况,以区人民政府名义核发。在《农村人口城镇化安置证明》中,应当载明持证者所享有的权益和相关待遇。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因被征用土地或其他合法事由失去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由本人向原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方面公示、确认后,分批次报区人民政府核发《农村人口城镇化安置证明》,定期办理有关安置工作。第二十九条持有《农村人口城镇化安置证明》、并已获得城镇居民身份的农民,按照自愿的原则,享有下列待遇:(一)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其户口的农转非变更。(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组织已办理城镇户口的农民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对其中有劳动能力的,纳入城镇就业保障体系管理,并提供就业所需的相关证明或手续。(三)由民政部门负责将已办理城镇户口、符合城镇居民低保条件的,及时给予低保待遇。(四)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已办理城镇户口的农民,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范围,组织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五)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其应享有的其他城镇居民待遇。第三节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对安置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征用土地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划拨用地。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财政、审计、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支付和使用;组织依法处理有关承包经营的事宜。第三十三条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发布公告的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第三十四条人民政府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举行听证会,依法、合理地采纳被征地农民提出的不同意见。确需调整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及时调整,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五条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区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第三十六条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第三十七条对补偿安置过程中出现的行政违法案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立案查处,维护土地征用秩序。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自征用土地公告期满,阻挠征用土地工作的,由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阻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涉及林地、草地、水面、滩涂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国家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市政府第24号令发布的《白山市市区城市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和日市政府第27号令发布的《白山市市区城市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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