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医院山与墅项目取得国土证了吗?

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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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望政办发〔2014〕37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1日&
  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个人建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个人住宅建设。&
  第三条& 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向中心村、集镇、居民点集聚;农村村民扩建、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对尚未编制规划,或因地形地貌、土地权属调整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划范围内选址的,视同符合规划。&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村民小组(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的个人建房申请人的户主身份、家庭成员、建房条件、四至范围进行公开讨论、公示并签署意见。&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的个人建房申请是否符合本规定进行审核,负责其管理范围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规划建设环保管理办公室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对辖区内的个人建房申请进行受理,现场勘察、定位放线、建设报批、建后验收、全程代办,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前,出具初审意见。&
  第六条 &区城乡规划局负责对全区范围内的个人建房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对乡镇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实行技术指导,并参与管理范围内个人建房的现场踏勘与放线定位,按照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受理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核意见后的个人建房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全区范围内的个人建房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按照望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职责受理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核意见后的个人建房申请,上报区人民政府依法审查批准,颁发《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个人建房)、《划拨用地决定书》、《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个人建房);国土资源中心所负责对辖区内的个人建房申请进行受理审核,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环保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一起现场参与勘察、定位放线,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前签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本规定的审查意见;实施在建或建后验收监管,行政执法巡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第八条&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城市规划区内和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或以上)且两层以上(不含两层)的住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和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或以上)或者两层以上的住宅应当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第九条 &区行政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区个人建房的动态巡查、拆违控违、行政执法。&
  第十条 &区住房保障局负责全区房屋产权登记发证。&
  第十一条 &涉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管理的区域,需经相关管理部门签出审核意见。&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区城乡规划局对以下区域实施城乡规划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大河西先导区规划管理区域、丁字湾街道和书堂山街道;&
  2.设立老建制镇集镇的规划区、小集镇规划区、农民集中居住区、拆迁安置小区;&
  3.产业园规划控制区、风景名胜规划控制区、历史文化保护控制区;&
  4.村庄规划区内新增个人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个人建房;&
  5.城市主干路两厢100米范围内及其他重要基础设施两厢规划控制范围(如千万伏以上电力线路、天燃气和石油管道、湘江大堤及一级支流等);&
  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控制区域;&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区域涉及原基改建和不占用农用地的个人建房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审核符合乡镇村城镇规划建设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 村民建房&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基的原则。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居)民原基改建或易地新建住宅后,旧宅必须拆除。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十五条 &农村村(居)民同时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可以申请个人建房:&
  (一)申请人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享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并承担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符合农村村民个人建房“一户一基”政策规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家庭户型规定分户的(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有本村农业户口的子女);&
  2.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进行易地安置的;&
  3.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迁建或调整和易地安置重建的;&
  4.原房屋破旧或被灾毁需申请原基改、扩建或调整和易地重建的;&
  5.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农业生产,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6.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原籍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7.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8.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个人建房申请:&
  (一)已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
  (二)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
  (三)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城乡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四)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五)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六)将原有住宅以出售、出租、赠与等形式转让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七)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房屋拆迁安置规定进行重建安置的;&
  (八)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法建筑而又未先行拆除的;&
  (九)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宅未拆除或已转让的;&
  (十)夫妻共有一处宅基地,虽有分列的户口,再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
  户型确定原则为:&
  1.夫妻只有一个子女的,按一户认定;&
  2.夫妻有两子,户口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且两子均已婚,或一子已婚、另一子已达到国家法定婚龄的,按两户认定;&
  3.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离异一方再婚的,可按两户认定;&
  4.上述情形之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安、征地办、国土、计生以及村、组等单位共同审核认定。&
  户口迁入工作由公安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征求征地办、乡镇(街道)以及村、组等单位意见。&
  第十八条& 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标准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
  (二)与其他住宅相邻的房屋山墙不得开窗,且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得超过2米。&
  (三)村民建楼房高度不得超过10米,层数不得超过两层(含两层)。&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物。&
  第十九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条& 因农转非、接受继承房产或经有批准权的部门已经批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的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能按原批准宅基地的占地情况使用土地,且不能对所属房产进行重新改、扩建,房屋所有权灭失,土地使用权随之灭失。&
  第二十一条& 对农村村(居)民个人建房申请,按下列规定进行规划管理:&
  (一)经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地段,按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二)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但在已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范围内,依据相关政策和规划技术规范进行审批;&
  (三)都市区的重点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的住户申请个人建房,一律实行预安置拆迁。&
  (四)都市区的一般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的住户申请个人建房,也可实行预安置拆迁;如不具备预安置拆迁条件,经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鉴定确系为危房的,按“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使用性质”审批改建,分户新建的实行预安置。&
  (五)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快速路、主要主干路两厢100米范围内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按规划审批;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都市区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实行预安置拆迁,属于非都市区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集中安置;&
  (六)非都市区范围内的乡镇应逐步实行农村村民集中居住,其中大众垸地区先行试点,由区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大众垸集中居住区布局规划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其他地区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集中居民区布局规划,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区城乡规划局应牵头制定集中居住区建设具体实施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实施,鼓励引导村民向集中居住区居住。&
  第二十二条& 符合所在地块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申请加层的个人建房户,应当提供有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相邻住户书面意见,按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施工图纸进行审批。&
  进行改建的个人建房,不得超出其原土地使用权范围。原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边界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路幅、消防通道的,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权属争议的,可以适当调整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边界。&
  第五章& 居民建房&
  第二十三条& 都市区范围内严禁新增个人建房的国有出让(划拨)土地审批;严格控制已划拨或出让的国有土地上的个人建房审批,符合建房条件新建住宅的建房户其所在地块(或地域)已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依照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所在地块(或地域)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区城乡规划局依据相关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规范要求下达规划设计要点,申请户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方案,经审查符合间距、消防、日照等技术要求的按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符合建房条件涉及改建的建房户可选择实行预安置拆迁或按“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使用性质”审批改建。&
  第二十四条 非都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个人建房,符合建房条件的住户申请个人建房,也可实行预安置拆迁;如不具备预安置拆迁条件,经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确系危房的,按“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使用性质”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个人已合法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按本规定办理建房报建手续。&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个人建房的审批按下列程序和时限办理:&
  (一)申请人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其中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需由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村、组签署意见后并附相关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上报的材料齐全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本规定的申请,应立即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补正材料告知书。&
  1.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国土、规划各报一份)&
  (2)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国土、规划各报一份)&
  (3)拆迁户需提供第三榜公示资料(一式两份,国土、规划各报一份)&
  (4)其他相关资料&
  2.使用国有土地建房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国土、规划各报一份)&
  (2)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国土、规划各报一份)&
  (3)国有土地使用批准证明材料(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
  (4)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方案(设计单位审核签章方案)&
  (5)技术分析报告&
  (6)其他相关资料&
  (三)对符合建房条件的个人建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城乡规划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免费提供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编制的房屋建筑设计图纸。&
  (四)区国土资源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个人建房)》或《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个人建房)》。&
  (五)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国有土地上个人建房需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并依法满足所有取得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由区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房户需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六)房屋竣工且原有旧宅已拆除后,建房户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区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后,建房户凭《乡村建设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向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个人建房户需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产权人申请,区住房保障局根据区城乡规划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的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区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土地使用证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七条 &对不予许可的个人建房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农村村民原基改建房屋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农村村(居)民新建或扩建房屋,占用水田、园地的,按16元/㎡收取耕地占用税;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按12.8元/㎡收取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条 &&国有土地上个人建房办理施工许可需参照项目单位报建手续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个人建房行为的查处:&
  (一)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取得,或者违反其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区城乡规划局或区行政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由区行政综合执法局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由区行政综合执法局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接到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通知后,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依法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未取得,或者违反其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15日内采取改正措施。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自行拆除或者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二条&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擅自加层或改变房屋用途,影响相邻建筑采光、通风及消防、卫生防疫等公共安全,引起严重相邻权纠纷的;&
  (二)改变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用途,突破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等特定地区地段关于建设高度等建设控制指标及规定要求且无法纠正的;&
  (三)经区城乡规划局组织听证确认,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的建房行为的查处:&
  对建房户未批先建、批少建多或批甲地建乙地的,由区行政综合执法局或国土资源局依程序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并符合建房条件的,经区行政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罚后,补办用地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四条 &建房户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合法,如有弄虚作假,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有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依法予以撤销。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建房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区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按程序、时限和本规定进行审批发证和收费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文所指都市区范围为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白沙洲街道、大泽湖街道、月亮岛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廖家坪街道、丁字湾街道以及书堂山街道;非都市区范围指除都市区范围内的其他乡镇,包括格塘镇、乔口镇、靖港镇、新康乡、乌山镇、白箬铺镇、东城镇、铜官镇、桥驿镇、茶亭镇;重点规划控制区以及一般规划控制区范围由区城乡规划局另行发文明确。&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施行前的遗留问题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已批准发证的按原规定执行。本规定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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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与墅在售24#156-189㎡联排别墅,团购交2万抵10万,均价11000元/㎡。24#为6联排别墅,每户共4层,分为地下一层和地上三层。项目位于望城区金星大道与银星路交汇处东南角,谷山公园旁。
山与墅24#联排预计日开盘
山与墅24#联排预计日开盘,预推156-189㎡联排,VIP认筹交2万抵10万。目前在售B、C区9-20#156-189㎡高赠送法式联排,均价11000元/㎡,实用单价低至5000元/㎡起,首付15万起,住城市别墅,市府旁。
山与墅首付15万起火爆认筹中!
山与墅首付15万起,住城市别墅!市府旁, 156-189㎡超高赠送法式联排,实用单价低至5000元/㎡起。VIP 2万抵10万,火爆认筹中!
山与墅全款98折
山与墅目前在售156-186平联排别墅,位于B、C区9-20栋。其中主推156平、178平、186平三个户型。产品主要是四联排及六联排,价格区间元/平。现购房有如下优惠:1、买房送车位。2、团购交2万可抵10万。3、全款98折,按揭99折。
赖特与山:绝版纯墅区 重庆别墅续写豪宅传奇
既要享受山水静谧的优质环境,又不可放弃成熟便利的配套交通。在这寸土寸金的城市里,有没有一所宅邸让“鱼和熊掌可以兼得”?重...
山与墅B、C区9-20栋联排别墅户户送车位
山与墅B、C区9-20栋联排别墅日已开盘,主推156-186㎡四联排及六联排,均价元/㎡,户户送车位,别墅预计日交房。
山与墅预推156-189㎡法式联排
山与墅法式联排预计2015年9月开盘,预推156-189㎡房源,预计均价11000元/㎡,VIP认筹3万抵10万,联排为4联排和6联排,共4层,地下1层,地上3层,别墅实用面积最高可达300㎡。
山与墅156-189㎡联排预计11000元/㎡
山与墅预推156-189㎡法式联排,预计2015年8月下旬开盘,预计均价11000元/㎡,VIP认筹3万抵10万,别墅实用面积最高可达300㎡,别墅目前已封顶,物业管理费为2.7元/㎡·月。
山与墅联排预计2015年8月下旬开盘
山与墅联排预计2015年8月下旬开盘,预推156-189㎡法式超高赠送联排,别墅实用面积最高可达300㎡,VIP认筹3万抵10万,预计价格130万/套起。
山与墅预推156-189㎡法式联排别墅
山与墅预推156-189㎡法式联排别墅,产品包括4联排、6联排。项目位于望城区金星大道与银星路交汇处东南角,谷山公园旁。
山与墅首批预推产品156-189㎡城市超高赠送联排别墅
山与墅首批预推产品156-189㎡城市超高赠送联排别墅,预计2015年6月开盘,项目位于滨水新城核心。
12000元/m?
同价位楼盘
110万元/套
128万元/套
18280元/m?
15500元/m?
50000元/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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