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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贼者非五贼也,实为五德。五贼可理解为五行、五味、五色等,一说是出于《阴符经》,《阴符经》和《道德经》词序混乱其实是一种高明的教育方法,《阴符经》可以作为《道德经》的总纲,而二者又同源于《易经》。
(1).道教谓命、物、时、功、神为五贼。《阴符经》上:“天有五贼,见之者昌。” 张果 注:“五贼者,命、物、时、功、神也……故反经合道之谋其名有五,圣人禅之乃谓之贼,天下赖之则谓之德。故贼天之命,人知其天而不知其贼, 黄帝 所以代 炎帝 也。贼天之物,人知其天而不知其贼,帝 尧 所以代帝 挚 也。贼天之时,人知其天而不知其贼,帝 舜 所以代帝 尧 也。贼天之功,人知其天而不知其贼, 大禹 所以代帝 舜 也。贼天之神,人知其天而不知其贼, 殷汤 所以革 夏 命也, 周武 所以革 殷 命也。故见之者昌,自然而昌也。” 清 钱谦益 《》诗:“六相资辅弼,五贼收狂癫。”
(2).指五种有害禾稼的东西。 唐 元稹 《郊天日五色祥云赋》:“正五刑以去五虐,繁五稼而除五贼。”
(3).五种自伤致疾之事。 清 唐甄 《潜书·厚本》:“思淫心疾,气淫肝疾,味淫脾疾,饮淫肺疾,色淫肾疾。此五者,内自贼者也。五贼日蚀,则渐伤而中虚,以成内疾。”
(4)喜、怒、哀、乐、欲,谓之五贼。五贼相戕则意乱心迷,精神体魄便日见衰退,日复一日,趋于死亡。
五贼阴符经上的五贼
道教谓命、物、时、功、神为五贼。《阴符经》上:“天有五贼,见之者昌。”
观天之道,执天之行,尽矣。故天有五贼,见之者昌。
1:太公曰:一贼命,次贼物,三贼时,四贼功,五贼神。贼命以—消天下,用之以味。贼物以一急天下,用之以利。贼时以一信天下,用之以反。贼功以一恩天下,用之以怨,贼神。以一验天下,用之以大小。
2:鬼谷子曰:天之五贼莫若贼神,此大而彼小,以小而取大,天地莫之能神,而况于人乎?
3:荃曰:黄帝得贼命之机,白日飞升。殷周得贼神之验,以小灭大。管仲得贼时之信,九合诸侯。范蠡得贼物之急,而霸南越。张良得贼功之恩,而败强楚。
五贼在心,施行于天。宇宙在乎手,万化生乎身。
1:太公曰:圣人谓之五贼,天下谓之五德,人食五味而生,食五味而死,无有怨而弃之者也。心之所味也亦然。
2:鬼谷子曰:贼命可以长生不死,黄帝以少女精气感之。时物亦然,且经冬之草覆之而不死,露之即见伤,草木植性尚犹如此,况人万物之灵,其机则少女以时。
3:广成子曰:以为积火焚五毒,五毒即五味,五味尽可以长生也。
4:荃曰:人因五味而生,五味而死,五味各有其所主,顺之则相生,逆之则相胜,久之则积气熏蒸人腐五脏,殆至灭亡。后人所以不能终其天年者,以其生生之厚矣,是以至道淡然。胎息无神。仙味之术百数,其要在抱一守中;少女之术百数,其要在还精采气;金丹之术百数,其要在神水华池;治国之术百数,其要在清静自化;用兵之术百数,其要在奇正权谋。此五事者,卷之藏于心,隐于神,施之弥于天,给于地,宇宙瞬息可在人手,万物枯荣可生人之身,黄帝得之,先固三宫,反治万国,鼎成而驭龙上升于天地。
1.贼命:—— 指万物之所以有生机或生命力是因为道的运转的作用,道通过万物相食相养的食物链关系,来实现发展和归源,从而实现 循环利用的关系,否则,仅有发展而不还原就会垃圾成山,最终会耗尽所有的资源,那时发展也就停滞不前了,所以讲是“以一消天下”。用在社会人身上给我们的启示则指五味养身等辨证关系。贼命就是害你性命。一个人只要不是神仙都会死亡,这是老天要你的命。有人是生病死的,有人是车祸死的,总之,是老天要你死的。一件事情也是有生有灭,也是老天要灭。所以,“贼命”告诉你一个真理:如果有人得罪了你,而你又想报仇,你不用担心打不过对方,你只要好好地活着,只要快乐地活着,只要你活得比仇人时间长,老天会替你报仇的。
2.贼物:—— 指异同,万物的差别性,正因为有区别,作用不同,才会交流,也才会产生利益,称为“贼物以一急天下。用之以利”。贼物就是侵害你的财物。农民辛辛苦苦地忙了一年,到头来一场虫灾让农田棵粒无收,这是老天贼物。一位工薪阶层的人,忙碌了几十年买了一套商品房就花完了所有的积蓄,甚至有人还没有来得及住进去房子就轰然倒塌,一生辛苦挣来的财物一下子就没了。几十位画家从马来西亚高高兴兴地回家,马航突然就失联了。这些都可以说是老天贼物,当然你也可能是老天的帮凶。例如树上长的果子,并非你的劳动成果,你却采下来吃了,对果树来说这是老天贼物。
贼物的特点其实已经有人“偷”的意思,不劳而获,以备自己一时之需,所以古人解释说“贼物以一急,天下用之以利”。你以后在使用这一阴谋时,千万不要去做违法犯罪之事,一旦绳之以法,埋怨《阴符经》是没有用的,因为《阴符经》并没有让你这样做,是你自己会错了意思。
3.贼时:—— 指阴阳循环不息、往复不绝上,如天地四季循环,万物生住坏灭循环,用在社会上则指兴衰更替上,是有无相生的客观规律中,道的运转轨迹的体现,任何事物都逃不出它的作用之外,因此,称为“以一信天下,用之以反”。贼时就是在某个恰当的时候做了恰当的事。我们都知道《春江花月夜》是千古名唱,可张若虚就此一篇属于经典之作,其它几篇流传下来,水平实在不怎样。有些明星就会唱那么一两首歌,却就是成名了,此后唱歌一直平平如也。也有些将军就是在关键时刻出了一把力,却封侯拜将功劳很大,相反有人出生入死立下了大功,却在关键时刻犯了一点小错就身败名裂。
改革开放之后,第一个被判处贪污腐败罪的人,仅贪污6.7万元便死刑立即执行,可谓生不逢时。诸如薄某某、周某某级别之人,乘一个100倍已经是客气的了。这些现象都是贼物加贼时甚至贼命,视百姓如草芥而已,这就是天道之五贼现象。
4.贼功:—— 指公私或讲管理手段,天之至私,用之至公。阳光雨露,夫莫之 令而自均,但具体到物种不同,天时、地利条件不同,道所付与的多少又不一样,因而同一种作物生长情况也会各异,就是因为道的调节作用的结果。也因而称为“以一恩天下”却“用之以怨”。在社会中则为制度或赏罚标准,表现出来的效果就是“怨”的程度如何。或讲合理程度、满意程度如何等内容。贼功就是轻易取得他人的功绩。武昌起义成功之时,孙文还在美国,一时群龙无首,有人想到黎元洪以前做过都督,又有一定威望,对清政府有点矛盾,于是打算请他出来当首领,当革命军找到他时,这个后来的总统当时竟然吓得躲在床底下。这样一个无功而有功之人可谓贼功之典范。历史上有许多类似的情况,比如有些元帅就几乎没有什么战绩,却仍然可以当元帅,而粟裕战功赫赫却当不上元帅。这就是一个贼功,一个被贼功的典型例子。
现在有许多教授,自己并不花时间去搞研究,而是让学生去研究,等论文整理完毕,自己的名字写在第一位。许多央企里面,这样的现象更是比比皆是,科员辛辛苦苦地写出来的报告,最后著名首先是领导排在第一位,自己的名字是否能排上也就不那么重要了。事情大家干,但功劳必须是我的。
5.贼神:—— 指阴阳的本质,或内在属性,存在一切万物中,是背后起作用的本质原因,用在社会则指民心的向背问题,表现为消长,也就是小大,因此,称为以一验天下,用之以大小。贼神一发生变化,意味着事物的性质发生了本质的转变,如社会来讲就是改朝换代之时,因此,贼神是检验的标准。贼神就是主心骨没了。贼命、贼物、贼时、贼功,所损害的只是一人一物之事,而贼神则是一个家、一个国、一个团体就完了。王明,在苏联学习时成绩优异,还在苏联著名的杂志上发表过军事论文,赢得了共产国际成员的一致称赞,回国后自然是中共的最高领导人,这一来,毛泽东以农村包围城市的游击战被中止,取而代之的是城市战、阵地战,结果红军差点全军覆没,不得不进行二万五千里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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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应急委发〔2014〕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点击量: & 来源:区应急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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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 北京市昌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日
北京市昌平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警信息发布的管理
第三章  预警信息的起草与审批
第四章  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调整
第五章  预警信息的传播与通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昌平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单位及公众提供权威、统一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全区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昌平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昌平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制作、发布、传播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为应对突发事件或保障国家及本区重大活动及城市运行安全,以区委、区政府或区有关部门名义发布,需要公众予以配合的重要提示性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以及已经发生突发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仍有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信息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
  预警信息的种类和分级标准按照《北京市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区范围内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外统一发布的原则进行。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坚持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 本区实行预警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制度,依托昌平区气象局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昌平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
  对于需要向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由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履行审批程序,并由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对于仅在行业内部发布的警示性信息,可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在本系统、本单位及可能受影响范围内自行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第二章  预警信息发布的管理
  第六条 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七条 在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和区应急办指导下,区气象局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做好本地区预警信息及其他重要提示信息的接收、发布、反馈和统计分析工作。
  第八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等有关规定审批、发布、调整和解除。地震、地质灾害、森林防火、防汛抗旱、环保、交通、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由各专项指挥部发布、调整和解除。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与管理,由公安等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九条 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要依据国家及北京市及昌平区相关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编制面向公众的通俗版预警提示信息,有效引导公众防灾避险。
第三章  预警信息的起草与审批
  第十条 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起草预警信息内容,由本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签发,或按有关规定报请区领导签发。具有签发权限的人员名单应提前报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备案。遇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更改。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和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时间和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以及事态发展、工作措施及公众预警响应建议和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 对于可能对全区产生重大影响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全区范围的红色预警信息由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与市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确定后,向区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并由区应急办报请区应急委主任批准。
(二)全区范围的橙色预警信息及局部区域的红色预警信息,由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与市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确定后,向区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并由区应急办报请分管区领导批准。
  (三)黄色、蓝色预警。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与市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确定后按有关规定审批发布。
  (四)接到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的预警信息建议后,区应急办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会同区委宣传部对拟发布预警信息内容等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并报相关区领导审批。情况紧急时,区应急办经口头报请相关区领导同意,可先下达预警信息发布指令,事后履行补签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区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发布预警信息。其中,红色预警由区应急委主任批准、橙色预警由区应急委分管主任批准,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相关单位主要同志批准。
第四章  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调整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应将拟对外发布的预警信息内容提前报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同时提交拟采用信息传播手段申请。传播手段主要包括本区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社区、农村现有广播、通讯设备等。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在接到预警信息发布预通知后,应及时启动相关工作机制,通知相关单位和媒体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的各项准备工作。在接到区应急办或相关部门预警信息正式发布通知后,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和媒体在10分钟内播发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在20分钟内播发黄色、蓝色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当事实证明发生突发事件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根据需要通报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进行发布修改。
  区相关部门、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后,可根据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结合本地区实际,调整预警级别,并视情况报区应急办备案。
第五章  预警信息的传播与通报
  第十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相关专项指挥部或牵头部门应协调各有关单位,组织落实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充分利用各种信息传播手段,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公众,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规定,实施与预警级别相应的响应措施。
  第十七条 区宣传部门要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电视台要采用滚动字幕,加挂相应预警标识,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第十八条 加强对农村、社区,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和单位的预警信息接收传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要督促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采用鸣锣吹哨、组织人员逐户逐人告知等方式,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通报制度。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或单位应尽早将预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内容通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前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区域和其他重要单位。
  第二十条 不断完善军地信息通报机制,实现军地预警信息共享。区武装部应按照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及时向驻昌部队通报预警信息,共同做好预警响应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或单位,应与应急抢险的单位与队伍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动态监测信息的报送与共享,共同做好向公众的相关咨询、服务与反馈等工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区气象局牵头,应急、宣传、规划、发改、经济信息化、交通、农业、公安等部门配合,依托本区电子政务网络和气象业务等系统,加快推进区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设,建立全区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技术系统,接入各种信息发布手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
  第二十三条 区相关单位要不断加强预警信息传播能力建设,在学校、社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信息接收与传播设备,在农村偏远地区建设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与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做好技术衔接。
  第二十四条 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要落实工作机构,完善管理体制,加强队伍建设与人员培训,配备足够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手段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并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精确度、覆盖率、公众反应等情况的总结评估,不断提高发布质量和效能。区相关部门要对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予以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区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保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设和系统运行维护。气象部门应将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相关运营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由区财政予以相应的保障。
  第二十六条 区应急、气象、宣传、水务、卫生、交通、农业、园林绿化、环保、地震、国土、公安、民防等部门以及各相关单位,要结合防灾减灾日、世界气象日、消防安全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广泛开展预警信息相关知识的科普和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教育引导公众通过各种途径主动获取、有效利用预警信息,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区气象、水务、国土、卫生、交通、园林绿化、环保、地震、公安等部门及属地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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