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安全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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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安全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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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用电安全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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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安全导则
1、& & & &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针对用电产品提出的设计制造和选用、安装于使用、维修等要求也是为了安全用电的原因。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交流1000V及以下、直流1500V及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
2、& & & &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应于本标准。
GB/T&&电气安全术语
GB4343.1&&电磁兼容&&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第1部分:发射(GB3,CISPR14-1:2000,IDT)
GB4343.2&&电磁兼容&&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第2部分:抗扰度产品类标准(GB9,dt&&CISPR14-2:1997)
GB 4824&&工业、科学和医学(ISM)射频设备电磁骚扰特性 限值和测量方法(GB ,CISPR11:2003,IDT)
GB4&&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IEC :2001,IDT)
GB4&&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医疗场所(IEC :2002,IDT)
GB&&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 ,GB 4,GB 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电气设备
凡按功能和结构适用于电能应用的产品或部件。例如发电、输电、配电、贮存、测量、控制、调节、转换、监督、保护、和消费电能的产品,还包括通讯技术领域中的及由它们组合成的电气设备、电气装置和电气器具。
[GB ,定义B.1]
3.2电气装置
为实现特定目的且具有互助协调特性的电气设备的组合。
[IEC 04定义 826-10-01]
3.3电击(触电)
电流通过人体或动物体而引起的病理生理效应。
[GB/T ,定义3.1.3]
3.4直接接触
人或动物与带电部分的接触。
[GB/T ,定义3.1.13]
3.5间接接触
人或动物与故障情况下变为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的接触。
[GB/T ,定义3.1.14]
3.6保护接地
把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出现危险的对地电压的导电部分同大地紧密地连接起来的接地。
[GB/T ,定义3.3.2.3]
3.7& &I类设备
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进行电击保护,而且还包括一个附加的安全措施,即把易电击的导电部分连接到设备固定布线中的保护(接地)导体上,使易触及导电部分在基本绝缘失效时,也不会成为带电部分的设备。
[GB/T ,定义3.3.3.2]
4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
4.1 在预期的环境条件下,不会因外界的非机械的影响而危及人、家畜和财产。
4.2 在满足预期的机械性能的要求下,不应危及人、家畜和财产.
4.3 在可预见的过载情况下,不应危及人、家畜和财产.
4.4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人和家畜的直接触电或间接触电所引起的身体伤害,及其它危害应采取足够的防护。
4.5 用电产品的绝缘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4.6 对危及人和财产的其他危险,应采取足够的防护。
5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选择
5.1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应符合规定,如需要强制认证的,应取得认证书或标志。非强制认证的产品具备有效的检验报告。
5.2用电产品应具有符合规定的铭牌或标志,以满足安装、使用和维护的要求。
5.3用电产品应按产品标准要求提供给用户相关的信息资料。
5.4用电产品设计应按照直接安全技术措施、简介安全技术措施和提示性安全技术措施顺序实现,相关用电产品的产品标准规定必要的措施和实现措施的规定。
5.5正确选用用电产品的规格形式、容量和保护方式(如过载保护等),不得擅自更改用电产品的结构,原有配置的电气线路以及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等。
5.6选择用电产品,应确认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环境要求和使用条件,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描述,了解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需采取的预防措施。
6用电产品的安装和使用
6.1用电产品的安装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6.2用电产品应该按照制造商提供的使用环境条件进行安装,如果不能满足制造商的环境要求,应采取附加的安装措施,例如,为用电产品提供防止外来机械应力、电应力,以及热效应的防护。
6.3用电产品应该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使用,超过使用寿命期限的应及时报废或更换,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延长使用寿命。
6.4任何用电产品在运行过程中,应有必要的监控或监视措施;用电产品不允许超负荷运行。
6.5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6.6正常运行时会产生飞溅火花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产品,使用时应远离可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等措施,用完后及时切断电源。
6.7用电产品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
6.8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取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
6.9固定使用的用电产品,应在断电状态移动,并防止任何见底其安全性能的损坏。
6.10建筑物内应实施总等电位联结,以及辅助强度等电位联结或局部等电位联结。
6.11当系统接地的形式采用TT系统时,应在各级电路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进行保护,并且各级保护应具有选择性。
6.12禁止利用大地作为工作中性线。
6.13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联结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
6.14保护接地的措施和接地电阻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
6.15插拔插头时,应保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处于非工作状态,同时人体不得触及插头的导电极,并避免对电源线施加外力。
6.16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不得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6.17使用固定安装的灯座时,灯座的螺纹口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控制开关应串联在电源的相线中。
6.18通信线路与电力线路使用不同电线或电缆时,应与该电力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需共用原有的电力线路,应征得用电管理部门认可。
6.19& &0类设备只能在非导电场所中使用,在其他场所不应使用0类设备。
6.20& &I类设备使用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框架已可靠接地,或已与插头插座内接地效果良好的保护接地极可靠连接,同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加装合适的电击保护装置。
6.21用电产品因停电或故障等情况而停止运行时,均应及时切断电源,在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确认已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
6.22自备发电装置应有措施保证与供电电网隔离,并满足用电产品的正常使用要求;不得擅自并入电网。
6.23露天(户外)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取适用标准的防雨、防雾和防尘等措施。
7用电产品的保养
7.1用电产品在使用期间的检修、测试及维修应由专业的人员进行,非专业人员不得从事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的维修,但属于正常更换易损件情况除外;涉及公共安全的用电产品,其相应活动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按规定进行。
7.2用电产品的维修应按照制造商提供的维修规定或定期维修要求进行。维修后需要检验的要按规定进行检验方能投入使用。
7.3用电产品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作妥善处理,不应使任何可能带电的导电部分外露。
7.4用电产品的测试及维修应根据情况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不停电三种方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8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
8.1在儿童活动场所,应考虑将插座安装在一定的高度,否则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8.2在浴场(室)、蒸汽房、游泳池等潮湿的公共场所,应有特殊的用电安全措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人体不触及用电产品的带电部分,并当用电产品发生漏电、过载、短路或人员触电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8.3医疗场所的电气装置应符合GB5的规定。
8.4在可燃、助燃、易燃(爆)物体的储存、生产、使用等场所或区域内使用的用电产品,其阻燃或防爆等级要求应符合特殊场所的标准规定。
9用电的电磁兼容性(EMC)
9.1在用电的整个区域内,无线电干扰特性允许值应在同一频率的基础上确定,使干扰抑制保持在经济合理的水平,而且在整个频段仍能达到足够的对无线电保护。
9.2电力系统电压的变化、谐波的抗扰性限值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9.3用电系统在运行时的辐射骚扰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9.4各种用电产品的抗扰性试验和发射试验应按照GB4824、GB4343或产品标准规定的适用方法进行试验。
10用电安全的管理
10.1用电单位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应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10.2电气作业人员应无障碍其正常工作的生理缺陷及疾病,并应具备与其作业活动相适应的用电安全、电击救援等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10.3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气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环境,并根据作业的类型和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进行电气作业时,所使用的电工个体防护用品应保证合格并与作业活动相适应。
10.4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0.5当非电气作业人员有需要从事接近带电产品的辅助工作室时,应先主动了解或由电气作业人员介绍现场相关电气安全知识、注意事项或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带领和指导下参与工作,并对其安全负责。
10.6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10.7用电产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检修、测试和维护,检修、测试和维护的频度应取决于用电产品的规定的要求和使用情况。
10.8经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应证明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并在重新使用前再次确认其符合本标准5.6的要求。安全性能不合格的用电产品不得投入使用。
10.9用电产品如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规定的安全性能时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在其明显位置予以标识。
10.10长期放置不用的用电产品在重新使用前,应经过必要的检修和安全性能测试。
10.11修缮建筑物或其他类似情况时,对原有电气装置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将其拆除,并符合本标准7.3的规定,修缮完毕后方可重新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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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
物业联盟网&& 09:55:07&&物业联盟网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以及电气装置的&&& 检查和维护安全要求,其目的是为人身和财产提供安全保障。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000V及以下、直流1500V以下的各类电气装置&&& 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
2  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2.1 用电 eletric user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 、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 2.2 电气装置 electric installation一定的空间或场所中若干互相连接&&&&&& 的电气设备的组合。
3 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 3.1 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a. 防止电流经由身体的任何部位通过;  b. 限制可能流经人体的电流,使之小于电击电流。 3.2 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a. 防止故障电流经由身体的任何部位通过;  b. 限制可能流经人体的故障电流,使之小于电击电流;  c. 在故障情况下触及外露可导电部分时,可能引起流经人体的电流等于&&&&&& 或大于电击电流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断开电流。  注:电击防护的基本措施见附录A(补充件) 3.3 正常工作时的热效应防护,应使所在场所不会发生因地热或电弧引起&&&&&& 可燃物燃烧或使人遭受灼伤的危险。
4 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 4.1 用电单位除以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用&&&&&& 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4.2 用电单位应对使用者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用电安全的&&&&&& 基本知识和触电急救知识。 4.3 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认其已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具&&&&&& 有认可。 4.4 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确认其符合相应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 4.5 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确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使用可能出&&&&&& 现的危险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4.6 用电单位或个人应掌握所使用的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保护方式和要&&&&&& 求、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不得擅自更改电气装置或&&&&&& 延长电气线路。不得擅自增大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不得任意改动保&&&&&& 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 4.7 任何电气装置都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4.8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 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 悬挂物品。 4.9 使用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 期检查。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4.10 软电缆或软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线。 4.11 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 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4.12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 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严禁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 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4.13 在儿童活动的场所,不应使用低位置插座,否则采取防护措施。 4.14 在插拔插头时人体不得接触导电极,不应对电源线施加拉力。 4.15 溶室、蒸汽房、游泳池等潮湿场所内不应使用可移动的插座。 4.16 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 ,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 护线插头插座。 4.17 正常使用时会产生飞溅火花、灼热飞屑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 设备,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措施。 4.18 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应选用安全电压或双重绝缘结构。在使用螺口&&&&&&& 灯头时,灯头螺纹端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 4.19 电炉、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应选用专用的连接器,应放置在隔热底座上。 4.20 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4.21 用电设备在暂停或停止使用、发生故障或遇突然停电时均应及时切断&&&&&&& 电源,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4.22 当保护装置动作或熔断器的溶体熔断后,应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并确认电气装置已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继续使用。更换熔&&&&&&& 体时不应任意改变熔断器的熔体规格或用其他导线代替。 4.23 当电气装置的绝缘或外壳损坏,可能导致人体触及带电部分时,应立&&&&&&& 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4.24 禁止擅自设备电网、电围栏或用电具捕鱼。 4.25 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 措施。 4.26 禁止利用大地作工作中性线。 4.27 禁止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道作为保护线使用。 4.28 用电单位的自备发电装置应采取与供电电网隔离的措施,不得擅自&&&&&&& 并入电网。 4.29 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源,使触电人员与带电部分&&&&&&& 脱离,并立即进行急救。在切断电源之前禁止其他人员直接接触触&&&&&&& 电人员。 4.30 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采用专用的消防器材进行&&&&&&& 灭火。
5 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安全要求 5.1 电工作业人员应经医生鉴定没有妨碍电工作业的病症,并应具备用电&&&&&& 安全、触电急救和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5.2 电工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 ,才能从事电工作业,禁止非电工作业人员从事任何电工作业。 5.3 电工作业人员在进行电工作业时应按规定使用经定期检查或试验合格的&&&&&& 电工用个体防护用品。 5.4 当进行现场电气工作时,应有熟悉该工作和对现场有足够了解的电工作&&&&&& 业人员来执行,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5.5 当非电工作业人员有必要参加接近电气装置的辅助性工作时,应有电工&&&&&& 作业人员先介绍现场情况和电气安全知识、要求,并有专人负责监护、&&&&&& 监护人不能兼做其他工作。 5.6 电气装置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或试验,禁止安全性能&&&&&& 不合格的电气装置投入使用。 5.7 电气装置在使用中的维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电工作业人员按规定&&&&&& 进行。经维修后的电气装置在重新使用前,应确认其符合4.4的要求。 5.8 电气装置如果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规定的安全技术性能时应予以&&&&&& 报废。 5.9 长期放置不用的或新使用的用电设备、用电器应经过安全检查或试验后&&&&&& 才能投入使用。 5.10 当电气装置拆除时,应对其电源连接部位作妥善处理,不应留有任何&&&&&&& 可能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5.11 修缮建筑物时,对原有电气装置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将&&&&&&& 其拆除并应符合5.10的规定。在修缮完毕后再重新安装使用。 5.12 电气装置的检查、维护以及修理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全部停电、部分&&&&&&& 停电和不停电三种方式,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 5.12.1 不停电工作时应在电气装置及工作区域挂设警告标志或标示牌。 5.12.2 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工作应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将各个可能来电&&&&&&&&& 方面的电源全部断开(应具有明显的断开点),对可能有残留电荷的&&&&&&&&& 部位进行放电,验明确实无电后方可工作。必要时应在电源断开处&&&&&&&&& 挂设标示牌和在工作侧各相上挂接保护接地线。严禁约时停送电。 5.12.3 当有必要进行带电工作时,应使用电工用个体防护用品,并有专人&&&&&&&&& 负责监护。&&&&&&&&& 附录A&&&&&&&& 电击防护的基本措施&&&&&&&& (补充件)&& A1 直接接触防护直接接触防护应选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  a. 绝缘;  b. 屏护;  c. 安全距离;  d. 限制放电能量;  e. 24V及以下安全特低电压;  f. 用漏电保护器作补充保护。
 A2 间接接触防护  间接接触防护应选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  a. 双重绝缘结构;  b. 安全特低电压;  c. 电气隔离;  d. 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连接;  e. 不导电场所;  f. 自动断开电源;  g. 电工用个体防护用品;  h. 保护接地(与其他防护措施配合使用)。
/baike/7.html4&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
9.4 GB4824GB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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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以及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安全要求,其目的是为人身和财产提供安全保障。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000V及以下、直流1500V以下的各类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
用电安全基本原则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
2.2电气装置 electric installation
一定的空间或场所中若干互相连接的电气设备的组合。
3、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
3.1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a. 防止电流经由身体的任何部位通过;
b. 限制可能流经人体的电流,使之小于电击电流。
3.2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a. 防止故障电流经由身体的任何部位通过;
b. 限制可能流经人体的故障电流,使之小于电击电流;
c. 在故障情况下触及外露可导电部分时,可能引起流经人体的电流等于或大于电击电流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断开电流。
注:电击防护的基本措施见附录A(补充件)
3.3正常工作时的热效应防护,应使所在场所不会发生因地热或电弧引起可燃物燃烧或使人遭受灼伤的危险
4、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
4.1用电单位除以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4.2用电单位应对使用者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用电安全的基本知识和触电急救知识。
4.3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认其已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具有认可。
4.4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确认其符合相应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
4.5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确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使用可能出现的危险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4.6用电单位或个人应掌握所使用的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保护方式和要求、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不得擅自更改电气装置或延长电气线路。不得擅自增大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不得任意改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
4.7任何电气装置都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4.8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4.9使用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 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4.10软电缆或软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线。
4.11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4.12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严禁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4.13在儿童活动的场所,不应使用低位置插座,否则采取防护措施。
4.14在插拔插头时人体不得接触导电极,不应对电源线施加拉力。
4.15溶室、蒸汽房、游泳池等潮湿场所内不应使用可移动的插座。
4.16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4.17正常使用时会产生飞溅火花、灼热飞屑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措施。
4.18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应选用安全电压或双重绝缘结构。在使用螺口灯头时,灯头螺纹端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
4.19电炉、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应选用专用的连接器,应放置在隔热底座上。
4.20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4.21用电设备在暂停或停止使用、发生故障或遇突然停电时均应及时切断电源,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4.22当保护装置动作或熔断器的溶体熔断后,应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确认电气装置已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继续使用。更换熔体时不应任意改变熔断器的熔体规格或用其他导线代替。
4.23当电气装置的绝缘或外壳损坏,可能导致人体触及带电部分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4.24禁止擅自设备电网、电围栏或用电具捕鱼。
4.25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
4.26禁止利用大地作工作中性线。
4.27禁止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道作为保护线使用。
4.28用电单位的自备发电装置应采取与供电电网隔离的措施,不得擅自并入电网。
4.29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源,使触电人员与带电部分脱离,并立即进行急救。在切断电源之前禁止其他人员直接接触触电人员。
4.30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采用专用的消防器材进行灭火。
5、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安全要求
5.1电工作业人员应经医生鉴定没有妨碍电工作业的病症,并应具备用电安全、触电急救和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5.2电工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电工作业,禁止非电工作业人员从事任何电工作业。
5.3电工作业人员在进行电工作业时应按规定使用经定期检查或试验合格的电工用个体防护用品。
5.4当进行现场电气工作时,应有熟悉该工作和对现场有足够了解的电工作业人员来执行,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5.5当非电工作业人员有必要参加接近电气装置的辅助性工作时,应有电工作业人员先介绍现场情况和电气安全知识、要求,并有专人负责监护、监护人不能兼做其他工作。
5.6电气装置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或试验,禁止安全性能不合格 本文网址:http://news.56ye.net/show-5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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