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费每半天最高不超过那么一天中气温最高的时间多少钱

讲课费标准正高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
日 08:22 来源:
内容摘要: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制发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培训,节约培训费开支。
关键词:管理办法;度假村;培训班;风景区;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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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制发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培训,节约培训费开支。  《办法》明确,各单位开展培训应根据培训项目实际需要,选择在党校、行政院校或部门、行业培训机构以及本市确定的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及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地举办。减少异地教学,能在天津举办的不得在外地举办。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度假村举办培训班。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办法》还对支付给授课者的讲课费标准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新闻链接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党政机关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为35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140元/人天,伙食费90元/人天,场地费和讲课费80元/人天,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40元/人天。各单位需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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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规定:国家机关培训费每人每天最高450元
时政新闻新京报[微博] 02:24
新京报讯 (记者蒋彦鑫)今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类培训费用将有最高上限,一天不能超过450元。昨日,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并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
财政部表示,《办法》首次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进行了规范。所涉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按照规定,培训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和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等,其每天的上限分别为180元、110元、100元、60元,总额不超过450元。
通知要求,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培训超30天费用上限减30%
在培训天数方面,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财政部表示,此次通过严格界定培训费项目范围,明确开支内容,堵塞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和以培训名义公款宴请、公款旅游的漏洞。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禁止乱收费。
1 地点应选党校等培训机构
规定提出,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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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培训费 每人每天最高450元
来源:互联网 更新时间: 16:27:38 责任编辑:王亮字体:
  据新华社电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3日联合对外发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1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控制。每人每天综合定额标准为450元,其中住宿费180元,伙食费110元,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元。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办法》明确,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禁止乱收费。  《办法》还确定了讲课费的税后标准,其中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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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管理办法:院士讲课费每半天不超3千元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国家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东方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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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焦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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