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蜜蜂的养殖方法政府有权利干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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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蜂管理规定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蜂业的科学生产秩序,加大蜜蜂授粉业力度,提高蜂产品质量,监督蜂业生产者的科学生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蜂业的科学生产秩序,加大授粉业力度,提高质量,监督蜂业生产者的科学生产操作,维护蜂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养蜂生产业,促进我国养蜂业向现代化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原农牧渔业部《养蜂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养蜂生产、蜂产品加工、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也适用于从事农、林、牧、果、药、蔬等作物种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全国蜂业主管部门为农业部。由农业部畜牧司直接领导,中国养蜂学会协助。各省、市、自治区、县的各级农业厅、局、科,为该地区的蜂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蜂业主管部门)。各级的蜂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并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本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
第四条 各级蜂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蜂业的管理领导。养蜂生产重点地区应设置专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其它地区则可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各级蜂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报告本地区的养蜂生产情况。
第五条 各级蜂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农业法规并进行法规教育;制定蜂业发展规划和措施;负责组织、检查、监督养蜂生产的正规化科学化操作及纯天然无污染的绿色蜂产品生产;推广先进技术,培训蜂业科学技术人员;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掌握本地区蜂业情况,安排放蜂场地,做好蜂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
第三章 养蜂生产 第六条 养蜂生产场地及其周围地带,应避开和避免环境污染, 以利生产出无污染的成熟蜜及其他蜂产品。各蜂场之间至少要间隔500米。
第七条 从事农、林、牧、果、药、蔬等作物种植和管理的单位与个人,在蜜粉源植物花期,应避免喷洒对蜜蜂有害的农药。在使用农药时,应在施用农药前三天,通知本地及邻近5千米以内的所有蜂场,以便有关蜂场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八条 凡从事养蜂生产者,应向当地蜂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县(市)蜂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发给《养蜂证》,凭证进行养蜂生产,有效期二年。《养蜂证》由农业部统一设计、印制,省级蜂业主管部门到农业部指定地点领取,下级蜂业主管部门到上一级蜂业主管部门领取。《养蜂证》只收成本费。 取得《养蜂证》者,有定期向蜂业主管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义务。非养蜂生产者不得持有《养蜂证》。 第九条 凡从事养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从事养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变相增加养蜂生产者负担。 第十条 养蜂生产者转地放蜂,应事先与所达地蜂业主管部门联系,以便蜂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蜜粉源资源,合理安排放蜂场地。同时凭《养蜂证》和《居民身份证》到放蜂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入境登记手续。当地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支持。未经检疫的蜂群及无《养蜂证》者,一律不予安排。养蜂生产者外出放蜂,要遵守当地政府有关法规,尊重当地习俗。
第十一条 在安排放蜂场地、运输蜂群和收购、销售蜂产品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刁难蜂农,不得以权谋私,行贿受贿。凡涉及到养蜂者负担的收费项目,除中央和省两级财政(物价)明文收费规定外,不得向养蜂者乱收费、乱罚款。否则,养蜂者有权拒付一切额外的非法收费,并进行举报和控告。
第十二条 凡发生偷蜂等破坏养蜂生产案件、运输事故、以及有关养蜂生产中的纠纷事件时,当地蜂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进行蜜蜂损失的技术鉴定。鉴定人员要亲临现场取证、勘验、询问事故原因,及时、公正地出具盖有公章的&蜜蜂损失技术鉴定书&,作为公安、交警和司法机关处理事故的依据。
第十三条 蜜粉源的开发与保护:各级蜂业主管部门要查清本地蜜粉源资源,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蜜粉源资源的保护措施,特别是野生珍贵蜜粉源资源的保护措施。与有关部门协商,结合&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发展蜜粉源植物。
第十四条 大力发展授粉业:各级蜂业主管部门应广泛宣传蜜蜂授粉对农作物、果树、牧草、药材植物、蔬菜等授粉可提高品质、增加产量的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协助有关单位制定和实施蜜蜂授粉计划、合同。并按协定收取授粉费。 第四章 种蜂管理 第十五条 蜜蜂新品种的培育和审定, 种蜂场的管理及种蜂的生产、经营,要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凡经营种蜂的单位,必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发放的《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种蜂场的种蜂,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各级蜂业主管部门协同各级检疫部门进行定期检疫,并公布结果。对不符合标准者给与处理或取缔。
第十七条 种蜂的进出口、交换,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农业部办理审批手续。进出口种蜂的检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蜂种资源受国家保护。凡经当地县级以上蜂业主管部门规划的蜂种保护区、种蜂交尾场,严禁其它蜂场进入放蜂。 第五章 蜂群检疫 第十九条 从事养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蜂群进行定期检疫。
第二十条 蜂群的防疫工作,由各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或蜂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指导、监督。
第二十一条 蜂群检疫项目,主要为:欧洲幼虫腐臭病、美洲幼虫腐臭病、囊状幼虫病、、白垩病等农业部规定检疫的其它蜂病。
第二十二条 养蜂单位或个人发现重大疫情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检疫单位及蜂业主管部门,并就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蔓延、扩散。未经治愈的疫区蜂群,禁止转地、出售和参加生产。 第二十三条 转地500公里以上放蜂的蜂场,必须提前到当地县级以上动物检疫机构或蜂业主管部门报检。当地动物检疫机构或蜜蜂检疫单位接到报检后,应及时派员到蜂场实施检疫,检疫机构应对检疫结果负责,并出具检疫证明。检疫证明有效期为半年。除突发性流行疫病外,检疫证明有效期内的蜂群不须重复检疫。检疫收费标准每箱1.0元。
第二十四条 对入驻的转地蜂群,当地检疫机构及蜂业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抽查。抽查合格者,不予收费。不合格者、持无效检疫证明者,必须按规定给予惩罚并进行补检、重检,同时交纳有关费用。
第六章 蜂药的生产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蜂药的生产、经营、使用,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行。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对蜂群有害、在蜂产品中残留或残留超出《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的蜂药。蜂药的检验及质量管理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新蜂药的研制、生产必须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严禁对蜂群滥用药物。在蜜蜂生产期前一个月,禁止使用任何抗生素。生产期间,禁止喂、喷药品,以免对蜂产品造成污染。
第七章 蜂群运输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单位和个人,凭《养蜂证》及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承运蜂群,并保证蜂群的运输安全。
第二十八条 由火车、汽车、轮船、飞机运输的蜂群,按照铁路、交通和民航部门关于运输鲜活物的规定,凭《养蜂证》,办理急运、先运手续。运蜂车辆在通过渡口、桥梁和高温地段时有优先权,以防因滞留造成蜂群损失和蜜蜂螫人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近期内运输过农药、化肥等有毒物质的运输工具,未经清洗合格,不得装运蜂群。
第三十条 运输部门承运蜜蜂,应贯彻投保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更不得强迫养蜂者超实额投保。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必须由养蜂者自己装卸蜜蜂和随车押运管理蜂群的,不得以人货混装为由罚款。随车押运的养蜂者,应增强自身安全意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装车时不得超载。咨询我区蜜蜂养殖政府补贴政策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黔江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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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发布单位:
黔江区政府
来信内容:
咨询我区蜜蜂养殖政府补贴政策
家里老人养蜜蜂,说国家有政策补贴,能享受这个补贴,不知道要达到什么条件才能享受补贴,到哪个部门咨询。
办理单位:
区畜牧兽医局
办理结果:
来信人你好:
来信收悉,对你提出的关于咨询蜜蜂养殖政府补贴政策的问题,作如下回复。
国家对蜜蜂养殖没有出台普惠性政策。2015年,为促进特色畜牧业发展,区政府办《关于做好2015年畜牧生产工作的通知》(府办发〔2015〕19号)中对中蜂(仅限中蜂)养殖出台了相关政策,其他年份均未出台政策。根据该文件精神,区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5年畜禽规模养殖场竞建方案的通知》(黔江畜牧发〔2015〕16号)中明确了竞建标准、竞建程序及验收标准。具体政策如下。
(一)采取竞建方式建设中蜂养殖场。
(二)竞建程序
1.竞建业主书面申请交当地畜牧兽医站。
2.竞建业主提供拟建场平面规划图、本人帐号(户)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当地国土部门或当地政府出具的建场土地使用证明等材料交当地畜牧兽医站。
3.竞建业主填写竞建申请表并交当地畜牧兽医站。
4.由当地政府和畜牧兽医站对竞建业主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竞建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后,将其中1份申报材料报至区畜牧兽医局进行复审(另1份由当地畜牧兽医站存档),择优选择竞建业主,并签订竞建承诺书。
(三)竞建标准
1.选址要求。蜂场场址应选择地势高燥、背风向阳、排水良好、环境幽静、小气候适宜、交通便利、水电供应稳定的场所。蜂场附近3 千米范围内应具备丰富的蜜粉源植物。一年内至少有两种以上主要蜜源植物和多种花期相互交错的辅助蜜粉源植物。5 千米内无有毒蜜粉源植物。蜂场附近3 千米范围内无蜂蜜加工厂、以蜜糖为生产原料的食品厂、化工厂、农药厂及经常喷洒农药的菜地、果园。半径12 千米内无饲养其它蜜蜂品种的蜂场。
2.养殖规模。2015年11月底前饲养中蜂100群以上,蜂箱应选用中蜂活框饲养蜂箱,如南川中蜂箱、中华蜜蜂十框蜂箱、GN式中蜂箱等。蜂箱的排列应根据地形适当地分散排列,排列规范,蜂箱摆放场地应满足蜜蜂生长生产需要,各蜂群的巢门方向应尽可能的错开。
3.其他要求。建立健全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养殖档案。
(四)验收合格后按3万元/场的标准进行补助。
该项政策于2015年通过竞建方式已兑现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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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木顶发展蜜蜂养殖从1993年开始,由原来单户养殖发展到今天的联合养殖,在新区政府和三渡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成立了新蒲新区三渡镇蜜蜂繁殖基地贵州老木蜜蜂养殖有限公司。公司技术力量雄厚有技术总监1名,专业技术人员15名,行政人员12名,销售人员16名。蜜蜂养殖现已覆盖到周边的村组农户80多户,蜂蜜远销全国各地,质量优良供不应求,无污染、原生态的蜂蜜是滋补上层佳品。甜味流长,深受客商赞誉,蜂种远销重庆、成都、贵阳、安顺、毕节、六盘水等地。我蜜蜂繁殖基地老木顶蜜蜂养殖有限公司在新区政府和三渡政府的大力帮扶下已成为带领当地农民和周边农户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支柱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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