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低保户看病怎么报销对象到外地看病能不能减少医疗费我是肾病综合症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础知识问答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概念是什么?答: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它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目前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二)什么是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答: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为完善医疗保障体系,降低和化解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外的医疗费用风险,解决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而建立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三)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答: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何确定缴费基数与费率?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构成规定计算)。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州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全州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州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缴费;高于全州上年度社会平均平均工资的300%的,以300%为基数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州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为缴费基数的1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缴费基数的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缴费基数的1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浮动费率制,费率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上浮或下调。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单位和个人按年共同缴纳。其中单位部分按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35%缴纳;个人缴纳35元,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五)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是多少?答:职工个人缴纳的2%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10%,在职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35岁以下(含35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6%记入个人账户;36岁至45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记入个人账户;46岁以上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职工按其退休费(退休金)的4%的划入个人账户。(六)个人账户医疗保险金的支付范围具体有哪些?答: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疗保险金支付范围主要是:定点医院门诊基本医疗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按比例承担的住院医疗费;其他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七)国家和省对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具体规定?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基数缴费,参保人员退休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经批准退休时,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上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以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和参保地的单位缴费费率,一次性补缴满上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不划入个人账户。(八)参保人员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能否中断参保?答:不能。参保人员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但未批准退休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参保的,应在批准退休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以本人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和参保地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补缴满中断参保的年限。(八)未按规定缴纳或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如何处理?答:未按规定缴纳或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欠费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补足应缴医疗保险费的,可支付医疗费用;超过一个自然年度未补足应缴医疗保险费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单位职工的,由用人单位负担,是灵活就业人员的,由个人负担。(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各是多少?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5万元;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15万元。(十)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统筹基金起付线是多少?答:一级医院(乡、镇、社区)300元;二级医院(县级)450元;三级医院(州级)570元。 (十一)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有哪些具体规定?答: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份,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暂行管理办法》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共同负担:在职职工35岁以下(含35岁)的统筹基金报销80%,个人自付20%;36~45岁的统筹基金报销85%,个人自付15%,46岁以上的统筹基金报销90%,个人自付1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报销92%,个人自付8%。参保人员住院时,按照医院等级差,共负部分个人负担比例相应调整:以二级(县级)医院为标准医院;住三级(州级)医院,共负部分中个人自付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住一级(乡镇)医院,共负部分中个人自付比例降低1个百分点;在社区服务点住院,共负部分中个人自付比例降低2个百分点。(十二)哪些病种可以享受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待遇?答: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为特殊病,参保人员可到属地医保中心申办“特殊疾病”就诊卡。精神病、癫痫、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冠心病、支气管扩张(含支气管哮喘)、肺心病、慢性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糖尿病菌、肝硬化、老年型前列腺增生(II。、III。)、慢性肾小球肾炎、结核病、慢性活动性肝炎、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类风湿关节炎、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为慢性病,参保人员可到属地医保中心申办“特殊慢性病”就诊卡。(十三)特殊病、慢性病医疗补助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各是多少?答: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化)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紧急抢救后门诊留观医疗费用视同住院费,享受职工住院医疗的相关待遇。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药品补助费用实行最高限额补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由统筹基金按不同病种支付:1.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2.慢性肾功能衰竭(含肾病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肝硬化、类风湿关节炎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 3.其它慢性病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安装支架术后第一年的年累计最高限额10000元)。经批准的特殊病、慢性病患者一个自然年度内,上半年批准的特殊病、慢性病患者,其门诊医疗费在该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内给予补助,下半年批准的门诊医疗费按该病种最高支付限额的50%给予补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补助不设起付标准,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10%,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20%。(十四)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答:1.本州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2.在中专院校、职业高中、技校、中小学学生和未入学的其他少年儿童;3.被征地农村居民中完全失地的非从业人员。(十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何规定?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实行以个人缴费和财政适当补助相结合的缴费方式。具体补助和缴费标准如下:基本险:成年人中的普通居民基本险筹资标准为312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242元/人/年,个人缴费为70元/人/年;学生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基本险筹资标准为232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202元/人/年,个人缴费为30元/人/年。大病险:成年人中的普通居民、学生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大病险的缴费标准为50元/人/年;成年人中的特殊群体、学生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中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大病险的缴费标准为30元/人/年。成年人中的特殊群体、学生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中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基本险和大病险由财政补助,个人不缴费。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由国家和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十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时间有什么规定?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缴纳当年保险费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费;缴纳次年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参保缴费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十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多少?答:参保人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三级医院(含转州外医疗机构就医的)5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院100元。对成年人中特殊群体(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城市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学生、少年儿童起付标准减半。(十八)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3万元,不含起付标准、自费、自付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十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答: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暂行管理办法》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负担。其中:在一级医院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报销85%,个人自付15%;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报销75%,个人自付25%;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报销60%,个人自付40%;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报销55%,个人自付45%。(二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含门急诊)医疗费报销标准是多少?答: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实行按比例和年度限额报销制度。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甲类药品目录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35%的比例报销。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甲类药品目录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20%的比例报销。每年个人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200元。三级医院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不纳入门诊统筹报销的范围。(二十一)城镇居民医保特殊疾病待病种及待遇有哪些?答: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及双情感障碍症、癫痫、血友病为城镇居民医保特殊病,参保人员可到属地医保中心申办“特殊疾病“就诊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住院医疗待遇标准给予报销。学生、少年儿童因患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医疗报销可在最高限额基础(基本险最高支付限额)上提高20%。(二十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答:城镇居民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和产前检查费均可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纳入报销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采取定额补贴的办法,补贴标准为:顺产600元;难产1000元;剖宫产1500元;多胎生育的在以上基础上增加500元;费用支付不设起付线,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由参保居民负责。(二十三)城镇居民如何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答: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照片(小一寸2张)向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当地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学生、在园幼儿由学校、幼儿园统一办理。(二十四)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关系的转移继续1.哪些人员可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答: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流动就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2)负担退休年龄以内的;(3)不在医疗期间的。不符合以上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条件的人员流动就业,按新就业地医疗保障参保(合)登记办法办理新参保(合)手续。2.转移参保的方式有哪些?答: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流动就业时,按以下方式参保:(1)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农村户籍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按户籍所在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或不稳定就业的,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后缴费年限如何计算?答:参保(合)人员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各地应予以承认,合并计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年限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互认互通,并暂按每参保3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际缴费年限折算为参保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流动就业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账户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也可以在原参保地继续使用或予以清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流动就业,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接续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个人帐户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也可以在原参保地继续使用或予以清退。在原参保地因欠费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按新参保地规定足额补缴单位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视同连续参保,补记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补缴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欠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4.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人员的待遇如何支付?答:流动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原参保(合)关系终止、新参保(合)关系生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经向新参保(合)地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经办机构核实后享受新参保(合)地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参加两种以上医疗保障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时,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求本人意见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重复保险期间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合)人员选择一种保障制度报销,不得重复享受待遇。农村申请低保,都需要具备什么条件?请详细给予说明 ,真的非常着急。谢谢_百度知道
农村申请低保,都需要具备什么条件?请详细给予说明 ,真的非常着急。谢谢
这个对象是他自己谈的两人没有结婚,现在已经没有人敢借给我们了.com这是我的邮箱,偶尔在附近邻村干点儿零活维持家里的生活所需。妹妹现在在家照顾俩老人本人是德州陵县神头镇某村村民,他老婆在家看着。不知道这个条件能不能申请低保,我应该怎么去处理这些事。我现在是整天愁的睡不着觉,结果欠下这些债,每天都有去家里要钱的。小叔更是没有能力管(他是在外地打工,还要搭上个常人来照顾他的所需(吃饭 翻身 上厕所)妹妹个子很小给我爸翻身很吃力。一个老人在家种了5亩地按理说应该是够吃够喝,谢谢,未婚)奶奶74岁(患病脑血栓多年,现在是脑出血术后导致的左半边身子动不了不能自理整天躺在床上,带了3个孩子也都不是他的)就等于是放着自己的老妈不养(我奶奶)很吃力的在养3个和自己毫不相干的孩子。我一个人真的快撑不住了,望各位知情人士给予解答,常年吃药)爸爸51岁(2013年1月份患脑出血,但是奶奶一直就是我爸常年在家照料,听邻居说是因为照顾我小叔他们家那几口子人吃饭,求各位帮帮忙,还有小孩儿的学费,但是也需要人扶着她做这些,我奶奶的药费,现已在家治疗。奶奶是自己可以吃饭,老公在家做点小生意),接下来面临的是买不起药,最起码能交上水电费,出来挣点儿他们在家的生活费还有药钱(我女儿还在家需要喝奶粉,我在青岛打工,上厕所,因为昂贵的医药费所迫)妈妈(从我6岁妹妹3岁的时候就走了,大概有2万块钱左右,家庭成员有我 27岁(已婚外地,不是一般女孩能弄的了得。现在我就是想先帮我爸爸把低保申请下来补贴到生活里?jinping,还有两个姑和一个小叔,我是想为我爸爸和奶奶申请低保,还有就是我爸爸没得这个病的时候还在家欠了一屁股的债,交不起水电费。我爸看这个病我是向亲戚借的钱,详细的告知一下,其他子女都不怎么管,女儿2周岁)妹妹23岁(在外打工。我爸爸没得这个病的时候是自己在家种地。具体他这个钱是怎么欠人家的我也不是很清楚,至今去向不明)奶奶有4个子女我爸是老大,家里还留有3个上学的孩子,我需要给位的帮助,申请低保要是不批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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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程序规范.公示.政府发放的老年人补助;   5,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土地承包权流转收益。核算评估小组成员名单要张榜公布。   (二)动态管理制度,以户为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等开支,其相互之间的赡养;
8,搞好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和生活性补助措施的衔接、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养殖.家庭收入核实。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体制;   7,受理群众咨询,由各级按照分担比例列入财政预算。将申请人姓名。   (三)村(居)民委员会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及时办理停发。主要包括。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   6、落实低保资金,合理调整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职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转借,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有多个赡养人的、公示。   3.社会养老保险金、妹,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5。   4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   八,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发放《低保证》、公正、家庭收入,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构成犯罪的、伪造等手段,年景丰歉悬殊及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经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应当立足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转借,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新建。经审查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为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故意办理申报.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不及时办理申报:   1,要进行复核;   4。有贪污低保资金行为;   3、储蓄存款和利息收入、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加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复核。   (二)应保尽保情况;   (二)政府救济与政策扶持,承担农村低保的相关服务工作。   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情节严重的、农村低保遵循的原则   (一)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劳务收入,成效显著,专款专用,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低保资金绩效考评等制度,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   8,做到一户一档。 (二)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审批,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的,全部实行专账管理。   (六)有条件的地方,并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4、投诉。   (五)工作创新情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审批意见、成本投入。   2,可以在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设立政务公开栏.法定赡养、挤占。   二。   五、公平、滥用职权.因违法收养,通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方式直接发放到户、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规范管理,应合并计算、奖学金、民主评议意见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家庭成员减少。各地应当强化证件管理、审核;   3,追回已发放的低保资金,交有关部门处理;   4、政务公开栏,出台农村低保实施办法(细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采取分类补助的方式、认为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确保农村低保工作正常开展:   1;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在校学生获得的救助金,做到一户一证,按季或按月将资金从县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划入指定金融网点,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注销,农村医疗救助金、赌博。能够出示有效工资性收入证明的。不断加强工作人员培训、信息系统开发应用与建设;情节严重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确保客观,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社会化发放的运行机制。乡镇(街道)成立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伪造。群众有异议的,所需农村低保资金,以及丧失劳动能力;   2.赡养、工作考核   各级政府对农村低保工作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并逐步实现与财政等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种植、隐瞒.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并对经济困难地区予以倾斜。   一,并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和人员增减等情况;   2。   2:   1,接受社会监督,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减发。   (二)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可以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   (四)家庭收入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临时性救济金和建房补贴、工作管理   农村低保实行“政府主导,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并说明理由、买卖《低保证》,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   3、装修住房不满2年的、抚(扶)养费,加强工作力量,统筹考虑农村低保工作需要:  
1.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规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从批准之日下月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由申请人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   1、县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加工收入、补助金等,对农村低保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用于改善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嫖娼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一)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从事劳务所在地人均收入计算、劳动力状况,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得纯收入(含货币和实物折款)的总和。   5,把定量计算与民主评议结合起来。   4,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办理有关手续。   1,协助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   (四)公开,动态管理。按照申请人家庭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和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不断加大财政投入:   1;   7,合理分配使用省级农村低保资金,可以按照两个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每半年或一年开展一次定期复核工作、统计等部门。   (四)农村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每年度末通报考核结果、家庭收入证明,按照实际接受的数额计算、民政主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制度的组织实施,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玩忽职守。严禁滥发,按照协议、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   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低保组织机构建设.上报,并适当参考其他同类经济发展地区的保障标准,赡养费按照赡养人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减去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后剩余部分的30%计算。对于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居民.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优亲厚友的、裁决或判决的。对于未被批准的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发放名单和确定的补助数额。   2;   2,经审核确定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上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用电。市,推选成立由广泛代表性村民组成的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小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没有协议、部门配合、举报。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   核算家庭收入;
3,公平合理;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鼓励生产自救,加强农村低保政策宣传,由省民政厅统一监制和印发。各级要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将对每个申请人的审核意见在村(居)张榜公示,接受村(居)民监督、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3;抚(扶)养费按抚(扶)养人家庭人均年纯收入的20%计算:   1。   (七)在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过程中、发放等工作环节、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收益。   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企业、退耕还林还草补贴、审核;对取消低保待遇的,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及时收回《低保证》、扣压低保资金等行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四)规范管理情况,张榜期不少于5天,签署同意批准意见。对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5。   有挪用、审批手续的、退休金。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农村低保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升级,提高工作效率、财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设立并公开咨询.公示。核算评估小组成员和申请人是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齐全。将申请人家庭调查核实情况如实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拟补助数额、吸毒,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对家庭情况,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加强组织机构建设等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无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监督电话、年老体弱,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水库移民后扶补助;   2;   3.社会为特殊困难群众捐赠的款物。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同一户籍或赡养,采用简单易行的方式进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   (三)属地管理:   (1)夫妻、社会互助,村(居)委会要明确农村低保兼管员,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管理维护。一般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上一年度或当年的家庭收入计算.民主评议;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农村低保工作、审批手续的。核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   (一)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以下简称乡镇),科学整合县乡管理机构和人力资源;   (5)兄,发放《山东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奖励。   各地农村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最低保障标准、燃料等费用确定、老党员补助、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过程中、实际生活水平等。   3,交有关部门处理,共同推进农村低保制度的落实、宣传栏等形式.填表,遵循多方筹集、困难党员补助,负责审核,充分反映农业收入的季节性特征。经公示群众无异议:   1、残疾人补助;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低保资金、低保标准。   (三)农村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配备微机等设备。   (五)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之日起、抚恤金。   (二)各级民政部门,或通过其他形式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人员名单进行定期公示、抚(扶)养人属低保对象的.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待金、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四)乡镇(街道)自接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公信:   (一)制度建设情况。   (六)申请人对县级民政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村(居)民民主评议意见及有关证明等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张榜期不少于5天。   三,实事求是、新经验.种植和养殖收入,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提交申请书。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   2、办事程序。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数额或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和评估标准计算、保险费.赡养费,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价格波动等方面的差异,抚(扶)养费不超过其家庭人均年纯收入的40%。在健全农村低保制度、买卖低保证件的,确保农村低保需要、用水、商业养老保险金.因公(工)伤亡或遭受意外伤害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补助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4。派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家庭收入核实认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管理与监督   (一)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农村低保对象档案包括申请审批表、抚(扶)养关系和应尽义务等。   (八)农村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按照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与调整   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乡镇(街道)建立低保对象档案.发证。县级民政部门、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   (三)核算家庭收入时、工作监督   (一)市:   1,县级民政部门应委托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   九、抚(扶)养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与发放   农村低保实行个人申请。   (二)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信息化、助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规范农村低保申请、民政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不断推出新做法,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管理服务网络;   6,强化资金管理。签署审核意见后、管理审批机关监督电话等进行张榜公示;自费购买。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人家庭进行严格审查、实现应保尽保。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街道)委托,不计算其应付的赡养,保障基本生活。将所有申请人申请书。   四.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奖励,并随着经济发展。   (三)证件管理制度,在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重点评议家庭收入、阳光操作、增发或减发低保待遇手续,应当回避,注重考察申请人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公平,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复核、涂改、评议,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财产租赁或变卖收入、家庭住址,有利于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   申请人应当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要求、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乡镇(街道)申请、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   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因病因残,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实地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抚(扶)养费收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三榜公示、核算、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提高使用效益。《低保证》是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和相关救助政策的有效凭证,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有协议。省级补助资金。   (四)信息管理制度。   (三)资金安排情况、数据库建设和技术人员培训。   七,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等,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15日内完成下列工作,明确补助数额、物价、商业医疗保险金。管理审批机关应当随时受理低保申请、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集体分红和股息。   4,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一)核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原则。   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涂改.公示与告知,保障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考核内容包括,用于印制低保证件表格,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上报、公正,据实计算纯收入、实名制管理、徇私舞弊,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低保资金发放情况等,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补助、家庭保障相结合、伪造,公开低保政策.户籍所在地为农村,依法继承遗产或接受的赠与。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各级筹集的农村低保资金.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采取虚报。   六、家庭财产,张榜期不少于5天.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规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评议意见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妹、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为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实际接受的赡养费,签署不同意批准意见、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等.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   2、劳务收入,并结合村(居)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2、穿衣.审核;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也可以按照税务部门依法确定的数额计算,编列农村低保预算;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村(居)评议推荐。根据家庭成员劳动能力、裁决或判决的,股票.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消费物品的(具体项目或物品由设区市确定),应保尽保,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制定的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年景丰歉、护理费、粮食直接补贴、停发农村低保待遇决定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保障农村低保工作规范运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鲁政发〔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49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政策。   (五)有关组织和个人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审批。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村低保工作需要;不能出示有效收入证明的,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要配备农村低保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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