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实名制报盘财务报表可以补报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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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门诊费用清单电子版报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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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报盘格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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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内容来源&&&发布时间: 11:10:27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第一章工伤保险登记
第一条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区县属以及在区县工商管理机关注册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所属用人单位)应当在各区、县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事宜,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登记内容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第二条区、县经办机构为所属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应根据企业携带的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台帐》、上年度《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上月《养老保险缴费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规定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单位填报的《企业申办工伤保险登记表》(附件1)、《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审核表》(附件2)和书面、电子形式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花名册》(附件3)。
区、县经办机构依据营业执照的登记内容,对照《工伤保险行业分类》,确定行业风险类别和缴费比例,依据《劳动工资统计台帐》、上年度《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确定缴费基数。
审核通过后,建立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数据库,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第三条区、县参保单位的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在30日内持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到区县经办机构填写《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附件4),办理变更参保登记手续,并到同级地税部门办理变更缴费登记手续。
第四条区、县企业合并、兼并、分立或转让,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持工商变更登记表、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区、县经办机构填写《工伤保险注销登记表》(附件5),办理变更参保登记手续,在办理变更参保登记后15日内到同级地税部门办理变更缴费登记手续,其欠缴和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利息及滞纳金由合并、兼并、分立及转让后的企业负责向同级地税部门缴纳。
第五条区、县参保单位因破产、撤消或解散以及其他原因宣告终止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区县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依法从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费(按照《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执行),并到同级地税部门办理清缴工伤保险费手续。在工伤保险费清缴完毕后,凭同级地税部门的有关证明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向其登记的区、县经办机构填写《工伤保险注销登记表》(附件5)办理注销登记。区、县经办机构办理完毕后,5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同级地税部门。
第六条区、县经办机构按照&工资总额下的实名制&原则,审核用人单位的《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附件6),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手续,为新增或减少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或停保时间、当期缴费工资等信息,并保留原信息。
第二章&基金征缴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按照劳动部门分级管理、市级财政设立专户、经办机构核定费额、地税机关统一征收的模式运行。
第八条&区县所属用人单位在完成参保登记手续后,应根据税务管理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持参保登记资料到所在地地税部门办理申报缴费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在每月10日前按照区、县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金额,向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全额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参保时间从缴费到帐之月算起。
第九条&各区、县经办机构每月20日前,将本区、县次月缴费核定结果明细及参保人员花名册暂以约定的电子表格形式报市经办机构,待工伤保险软件开发后,以上报盘形式报送。市经办机构每月25日前将市和区、县两级次月的征缴计划以约定形式报市地税局。市地税局每月25日前向市经办机构返到帐信息。市经办机构于次月5日前给区、县传送《工伤保险费实缴(未缴)清单》,区县登记应缴、实缴、当期欠费等信息,建立台帐。
第十条&区、县经办机构在每个征收期末,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发出《工伤保险费催缴通知单》(附件7),逾期仍不缴纳的,经办机构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处罚(附件8),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予以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费不得减免。所属参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可向区、县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工伤保险费:
(1)企业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未发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
(2)企业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的;
(3)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
(4)城镇个体劳动者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歇业手续的。
核准缓缴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在缴费期限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缓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利息。凡逾期不缴或少缴以及未经批准缓缴的企业,除由税务部门负责追缴外,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章事故申告申告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电话告知,区、县经办机构及时记录。用人单位经办人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申报,区、县经办机构对工伤职工的参保状态、所在单位的连续缴费情况进行核实,确认享受待遇资格后开具《事故申告登记表》。
&& 凭《事故申告登记表》及其他规定材料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按规定抄送区、县经办机构一份。全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统一由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进行。
第四章&就医管理
&第十三条&工伤职工就医应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情况紧急时可就近医疗,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就医持《事故申告登记表》到医院工伤办公室备案后,医院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称三个目录)诊疗。
&第十四条 工伤职工因紧急救治及工伤认定前发生的费用,由单位垫付,待认定为工伤后,持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出据的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区、县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工伤职工认定工伤后仍需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持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告知区、县经办机构,区、县经办机构通知医院实行挂帐管理。工伤职工出院时,应由就诊医院提出停工留薪期的意见。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区、县经办机构应及时通知医院,医院自接到通知当日,停止挂帐。欠缴单位工伤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补足欠缴费用后,由基金补支待遇。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在医疗终结前就医、购药均需在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医疗终结后,停止医疗待遇。区、县经办机构严格把握停工停工留薪期,需延长的履行审批手续;先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区、县经办机构审批同意。
&第十七条 医疗终结旧伤复发的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区、县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到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急诊可先入院,但必须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因病情需要转外地治疗的,必须由三级以上医院提出意见,到区、县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转外地医院治疗。
&第十九条&工伤职工回外埠长期居住的,应选择居住地一所乡级(含乡级)以上当地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医治工伤的医院,并向本人所在单位申报,通过用人单位到区、县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审批手续。
&工伤职工在外埠医治工伤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被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持规定材料到区、县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协议医疗机构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挂帐费用及项目收费明细等各种申请审批单、结算单及汇总表应书写清楚、真实、准确,报送区、县经办机构结算。
第五章&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资格,市级经办机构签定服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工伤致残需要配置、更换假肢、假眼、假牙、矫形器、眼镜、拐杖、助听器、轮椅等辅助器具的,用人单位应持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填表申请。
&第二十三条 区、县经办机构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通知书后,应在《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安排工伤职工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并对工伤职工配置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应携带鉴定结论通知书、申请表及身份证件到配置机构实施配置。配置辅助器具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及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出差标准给付。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实行基金限额支付制度,限额内费用由市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超出限额部分由工伤职工承担。
第六章&待遇审核与支付
&& 第二十六条&区、县用人单位工伤待遇采用区、县经办机构初审 ,市经办机构复核,区、县经办机构使用周转金先行支付的原则。待遇审核与支付包括享受待遇资格审核与验证、医疗(康复)待遇审核、伤残待遇审核、工伤辅助器具安装与配置审核、工亡待遇审核和待遇支付等内容。
&&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携带规定材料到所属区、县经办机构办理。
&& 区、县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工伤职工享受待遇资格:审核参保单位是否连续缴费,该职工是否参保,用人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合、是否符合&三个目录&。每月20日前将审核材料、《西安市工伤保险费用核定表》、《西安市工残(工亡)职工一次性补助金审批表》、《西安市职工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审批表》、《西安市职工因工致残伤残津贴护理费审批表》|《西安市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西安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待遇审核结算表》及《西安市区县工伤保险基金当月应支核定汇总表》等报市经办机构复核,市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返区、县经办机构,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区、县经办机构通知用人单位领取待遇。
&& 长期待遇可以储蓄卡的形式按月发放。
第二十八条 区、县经办机构应根据市经办机构的复核结果先用周转金支付待遇,支付的原始票据返市经办机构财务科用以补足周转金,保证周转金及时足额到位。
&区、县经办机构的审核结果超出周转金数额,应在每月20日前向市经办机构呈报费用审核材料时提出补足周转金差额的书面申请,待市经办机构工伤科确认后转财务科及时补足差额。
第二十九条&区、县经办机构应从收齐用人单位、协议医疗机构和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报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和支付工作,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七章&&年审制度
第三十条&工伤保险实行参保单位年审制,通过年审完成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调整和长期待遇资格的重新确认工作。区、县经办机构每年元月进行工伤保险年审,年审后按新的缴费基数进行征缴。参保单位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区、县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缴纳情况和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通过年审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及时间由市经办机构另行通知。长期待遇资格重新确认应综合考虑职工的参保信息、供养亲属生存状况证明和待遇支付信息等相关资料,由区、县经办机构在平时及时调查,同时每年随年审工作对享受长期待遇资格的人员进行重新确认。
第八章&附则
&& 第三十一条&区、县经办机构应分别建立基金收入和支出明细,仔细保管参保登记、增减变更及待遇支付业务资料。参保登记、增减变更业务资料应保存两年以上,待遇支付业务资料应长期保存。市经办机构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对各区县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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