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自然身故是什么

当前位置: >>
株洲县渌口镇发生命案 县五中两名学生死亡
13:34&&&&&&来源: 株洲新闻网&&&&&&&
&&& 株洲新闻网2月20日讯(通讯员 朱宣)2月18日晚22:30左右,株洲县渌口镇漉浦路附近发生一起命案,造成株洲县五中两名学生死亡。
&&& 案发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案件侦破组合善后处理领导小组。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全力开展侦查。
&&& 19日早晨7:00,犯罪嫌疑人谢某和齐某被抓捕归案。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编辑/田双双
点击复制本地址给QQ/Msn/Gtall好友
论坛·光影族当前位置:&&&&&&&&&
南阳市五中学生军训时突然死亡 责任谁之过?
来源:法制晚报&|& 16:13&编辑:julia
学生军训时突然死亡是怎么回事呢?近日,有网友在网上爆料称:河南省南阳市五中学生在某生态园参加学生军训时突然死亡,对于死亡原因,教育局称,系突发疾病死亡。
河南省南阳市五中学生靳某飞于8月9号到校,8月11日上午10时20分许,在某生态园参加学生军训时死亡。今日上午,法晚记者从河南省南阳市教育局获悉,该学生系因在军训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今日上午,法晚记者了解到,昨日下午19时20分,南阳市教育局就&关于南阳市五中学生死亡&一事在其官微发布通报称,日10时20分许,南阳市五中高二学生靳某飞在市中小学生军事训练教育基地军训中,突发疾病,学校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通知家长。经医院全力抢救,遗憾未能挽救靳某飞同学宝贵生命。
事发后,市五中、市教育局迅速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尽力做好善后事宜,同时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目前,仍在处理中。(深度记者 王硕)
学生军训猝死事件频发 做好预防是关键
因为上述多起猝死事件,让很多家长对孩子参加军训心存忧虑,甚至让孩子谎报不适躲避军训训练。事实上,军训猝死事件只是个例,家长们不需草木皆兵。专家建议广大家长,帮助孩子提前做好四大准备,顺利度过军训时光。
准备一:军训前体检
军训引发猝死最主要的原因是隐匿性心脏病,而发现这种疾病只需花几十元查心电图即可即可做基本判断,排除电轴变化、心律不齐、房室传导阻滞,心率过快过慢等。如果存在上述心脏问题,孩子进入七天的高强度体育锻炼,很容易出问题。所以,陈祖辉建议,军训前要做心电图这项针对性体检,必要时加查心脏超声或24小时动态心电图等。
准备二:适应性运动
军训前半个月的适应性运动是顺利度过军训最重要的一环。若孩子平时爱好体育,经常打球、跑步,那么七天的军训并非难事。但对于喜欢宅家打的孩子来说,则难以适应军训这类高强度运动,易引发全身疼痛及其他不适。适应性运动的标准时,每天运动半小时至一小时,运动强度以达到120-130次/分的心率为宜,贵在坚持。
准备三:身体准备
在夏秋之交进行高强度的军训,喉咙干燥、手脚起泡是常有的事。所以,避免穿新鞋,选合脚或稍大的鞋子;穿干爽、宽松、吸汗的棉质衣服;及时休息,补觉,避免疲劳诱发扭伤事件;当运动扭伤时要懂得,24小时内冷处理,24小时后热处理,会大大缩短痊愈时间。
准备四:精神准备
不要想着逃避军训,应坦然面对,将军训当作人生重要一课,提前布局、准备,就不会害怕,全心投入反而会回味无穷。同时,将其看成是一次强化身体素质的机会,还能增加集体观念、组织观念、锻炼意志。
专家还指出,有心脏问题、肝肾功能差、结核病、BMI(体重指数)小于17以下或大于26者等不适宜军训者,应提前告诉老师或教官,避免不良事件的发生。处于月经期也可进行军训,若有痛经或经量增多时,可报告教官申请减少训练量,同时注意备足卫生巾。
下一篇:没有了
的相关阅读:
窗花有话说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深窗立场。
深窗公众平台邢台第五中学一高三学生猝死!学校遭索赔108万!
&网友&&& 8:59:00
1楼回帖: 回复:邢台第五中学一高三学生猝死!学校遭索赔108万!
网友&&& 9:11:00
五中是个邪恶的地方,不过这样要钱的家长也是脑子让门挤了
2楼回帖: 回复:邢台第五中学一高三学生猝死!学校遭索赔108万!
网友&&& 9:16:00
除了要钱没别的
3楼回帖: 回复:邢台第五中学一高三学生猝死!学校遭索赔108万!
网友&&& 9:42:00
108万&有整有零呀&&关键是弄清楚死者最终死因,学校有无责任,学校有无过错,再谈赔偿问题,该陪多少就陪多少
4楼回帖: 回复:邢台第五中学一高三学生猝死!学校遭索赔108万!
网友&&& 9:47:00
5楼回帖: 回复:邢台第五中学一高三学生猝死!学校遭索赔108万!
网友&&& 9:52:00
哎,又不是死在五中,死在校外辅导机构,因为是五中的学生就让五中赔钱?咋不说户口在邢台你让户籍所在派出所赔钱?你爹查看的辅导学校,咋不让你爹赔钱?没天理!难不成大马路走路自己摔死了,还找路政局赔钱?找铺路的赔钱?
6楼回帖: 回复:邢台第五中学一高三学生猝死!学校遭索赔108万!
网友&&& 9:53:00
哎,又不是死在五中,死在校外辅导机构,因为是五中的学生就让五中赔钱?咋不说户口在邢台你让户籍所在派出所赔钱?你爹查看的辅导学校,咋不让你爹赔钱?没天理!难不成大马路走路自己摔死了,还找路政局赔钱?找铺路的赔钱?别的孩子还要高考呢,你们在学校门口闹,影响不影响别人。
7楼回帖: 回复:邢台第五中学一高三学生猝死!学校遭索赔108万!
网友&&& 10:15:00
8楼回帖: 回复:邢台第五中学一高三学生猝死!学校遭索赔108万!
网友&&& 10:51:00
9楼回帖: 回复:邢台第五中学一高三学生猝死!学校遭索赔108万!
网友&&& 11:28:00
大多数人的第一感觉往往都是同情弱者,我们需要搞清楚事实。&对于责任没人能推脱的掉&。&&&&&有权威机构做出的体验报告,假如真是因为突发疾病过世。一味的堵门要说法,确实有些不妥。&&&我只是平常人,说出自己的看法。愿逝者安息,生者坚强
10楼回帖: 回复:邢台第五中学一高三学生猝死!学校遭索赔108万!
网友&&& 11:36:00
应该走法律程序,这是无理取闹
11楼回帖: 回复:邢台第五中学一高三学生猝死!学校遭索赔108万!
网友&&& 11:51:00
这就看学校最初允许学生校外上辅导班时,是不是与家长及学生签订了安全承诺书,如果签了,无学校责任,如果没签,学校还是应当负有一定责任。
12楼回帖: 回复:邢台第五中学一高三学生猝死!学校遭索赔108万!
网友&&& 12:23:00
从学校公布的情况看,学生到校外上辅导班是班主任批准的,这就要看班主任有没有这个权力,批准时向学校及时汇报没有,如果汇报了学校是怎样答复的,有没有相关文字性的东西。这件事给班主任、学校提了个醒。
13楼回帖: 回复:邢台第五中学一高三学生猝死!学校遭索赔108万!
网友&&& 14:31:00
无赖的家长,孩子是死在学校里的吗?即使就是死在学校,学校害死你了吗?不要再耍无赖,否则追究你们刑事责任。
14楼回帖: 回复:邢台第五中学一高三学生猝死!学校遭索赔108万!
网友&&& 14:39:00
都不容易!事一出那就提钱吧,没办法!
15楼回帖: 回复:邢台第五中学一高三学生猝死!学校遭索赔108万!
网友&&& 17:21:00
因为校外辅导机构不可能有那么多钱,只好把五中身上连
16楼回帖: 回复:邢台第五中学一高三学生猝死!学校遭索赔108万!
网友&&& 17:27:00
这理由有意思,是五中的学生就要五中赔,这话千万别让你的单位知道,知道就不敢要你了
17楼回帖: 回复:邢台第五中学一高三学生猝死!学校遭索赔108万!
网友&&& 17:33:00
那准备高考的如果考不好是不是找这个堵门的索赔?
18楼回帖: 回复:邢台第五中学一高三学生猝死!学校遭索赔108万!
网友&&& 17:57:00
准备高考的如果考不好应该找五中索赔,死者家属承担一部分责任,哈哈
19楼回帖: 回复:邢台第五中学一高三学生猝死!学校遭索赔108万!
网友&&& 20:06:00
垃圾家长,这么势利
20楼回帖: 回复:邢台第五中学一高三学生猝死!学校遭索赔108万!
网友&&& 20:12:00
如此看来,严重违法了。五中完全可以去公安局报案嘛,何必在这里缠缠。
21楼回帖: 回复:邢台第五中学一高三学生猝死!学校遭索赔108万!
网友&&& 20:14:00
12楼说的好,可怜的班主任,也不知道有没有留下家长申请出去的证据,估计没有,就像我的孩子,跟班主任说一声就能叫出来,整个邢台市的学校估计都这样,只是可怜了这个班主任,替罪羊,这下好了,以后再从学校带孩子出来等着家长签字吧,吃一堑长一智,唉
22楼回帖: 回复:邢台第五中学一高三学生猝死!学校遭索赔108万!
网友&&& 21:43:00
出事了,该怎么就怎么吧
23楼回帖: 回复:邢台第五中学一高三学生猝死!学校遭索赔108万!
网友&&& 22:15:00
这家长是无理取闹,撒泼耍赖!还是要走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吧!
24楼回帖: 回复:邢台第五中学一高三学生猝死!学校遭索赔108万!
网友&&& 22:21:00
这是折腾的,白发人送黑发人已经够痛心的了,谁还撺掇着人家家里来闹,真是让人伤口上撒盐
25楼回帖: 回复:邢台第五中学一高三学生猝死!学校遭索赔108万!
网友&&& 7:54:00
讹完医院,讹学校。
26楼回帖: 回复:邢台第五中学一高三学生猝死!学校遭索赔108万!
网友&&& 8:14:00
以后千万不能给孩子请个假还要找家长签字,那样就太惨了
27楼回帖: 回复:邢台第五中学一高三学生猝死!学校遭索赔108万!
网友&&& 8:32:00
穷疯了!!!!!!!你咋不去抢银行!!!!
28楼回帖: 回复:邢台第五中学一高三学生猝死!学校遭索赔108万!
网友&&& 8:33:00
就这情况,死了也不同情。刁难学习。无耻
29楼回帖: 回复:邢台第五中学一高三学生猝死!学校遭索赔108万!
网友&&& 8:34:00
就这情况,死了也不同情。刁难学校。无耻。影响其他学生高考什么玩意,就这样的家长,不同情,建议公安机关清理这些人
30楼回帖: 回复:邢台第五中学一高三学生猝死!学校遭索赔108万!
网友&&& 9:09:00
家人真操蛋,有事说事,马上快高考了,这样折腾别人家的孩子,良心过的去吗
首页 上一页&&&&&&&&&
发表回帖:
您还没登录,登录后可回帖,,
图片上传:
(一次可传三张,可在回复中继续传,没有图片此处不用填写)
请输入右图中的验证码查看: 728|回复: 0
五中分校一篮球队队员死亡,东城法院一审判决
【孩子学习有问题,家长就来家长急】一位孩子通过自主招生考上清华的家长说:1、家长急帮,给家长帮助更多更有用,解答学习兴趣方法作业考试问题更快,指导家长帮孩子自主学习;2、成功过来家长通晓多,谈孩子成长教育体验经历点评实用好借鉴,社区人气高,好多老师习惯课外不玩游戏来加入一线家长群;3、官网发布的备考信息全面最新准确权威,家长口碑相传,家长帮家长,严禁各中考高考托管课外班一对一辅导补课补习艺考培训家教机构,是我信赖的真正家长帮手!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刘晓等与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等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发布日期:& & & & & & &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01民初4508号
原告:刘晓,女。
原告:郭光,男。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荀恒栋,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152号。
法定代表人:关伟,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勇,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强,北京市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线联平,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良刚,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体育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光彩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孙学才,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凡,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92号。
法定代表人:周玉玲,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吕德成,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北光,男,,系该单位干部。
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体育活动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冀越,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萍,女,系该中心副主任。
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体育活动中心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晓、郭光与被告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体育活动中心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郭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荀恒栋,被告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勇、张经强,被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良刚,被告北京市体育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郭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局、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体育活动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体育活动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晓、郭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六被告赔偿医疗费142元、丧葬费42658元、办理丧葬合理开支350000元、死亡赔偿金1057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共计1749980元;2.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郭梦飞是刘晓与郭光之子,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初二年级十五班学生,也是该校篮球队队员。日,郭梦飞参加了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体育局主办,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局承办,在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体育活动中心所属的北京市天坛体育中心一号篮球馆举办的“年度北京市中小学生篮球冠军赛”。比赛从12:30分开始,共分四节,郭梦飞参加了第一节和第四节比赛。比赛结束,郭梦飞拿刘晓的手机去拍比分,刘晓走出场馆去车里等候。13:17分左右,郭梦飞的同学找到刘晓说郭梦飞晕倒了。刘晓急匆匆地跑回比赛场馆,看到郭梦飞被放在比赛场地的西南角地上,急促地喘着粗气。一名男性家长给郭梦飞做了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郭梦飞嘴里流出了一些黄色呕吐物,该家长帮郭梦飞清理呕吐物。刘晓惊慌失措,无法拨打电话,请求其他家长帮忙拨打了120。120到达现场后实施了救治并送往医院。当日15:30分,郭梦飞抢救无效去世。从郭梦飞身体出现异样,到120急救车到达比赛场馆,大约是32分钟。在此期间,六被告均未组织、指挥、实施对郭梦飞的抢救,致使郭梦飞去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篮球冠军赛参赛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每队可报领队1人(必须由校领导担任),副领队1人,教练2人,队医1人,运动员16人。比赛时,领队和副领队必须有1人到场;高中男子组、高中女子组和初中男子组主客场比赛阶段及以后比赛,领队必须到场。”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作为篮球队的派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领队、副领队、队医均未到场,未对郭梦飞实施救治活动,对郭梦飞猝死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此外,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还要求队员必须赢得对方30分,否则要给予各种体罚,从而给队员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也是郭梦飞猝死的原因之一。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局作为该项比赛的承办方,未制定应急救护方案,也未安排医生和医疗设备、药品保障队员的安全,漠视已经发生的郭梦飞危重病情,未组织、指挥、实施对郭梦飞抢救,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郭梦飞猝死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体育局作为该项比赛主办方,未督促、检查承办方制定应急救护方案,未指导承办方切实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郭梦飞猝死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体育活动中心作为场地的提供方,未在场馆预备相应的急救设备,未能保证现场监控录像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郭梦飞的离世,给刘晓、郭光精神上造成巨大的痛苦和心理打击。刘晓、郭光希望以此案件使六被告引以为戒,切实重视学生安全,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辩称,1、对刘晓、郭光主张的医疗费没有异议;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和方法没有异议;办理丧葬开支350000元是刘晓、郭光为郭梦飞购买墓地的费用,是二人自行扩大损失,不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内,且尚未实际发生,故该项费用不予认可。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精神抚慰金已经包含在死亡赔偿金里,对该项主张不予以认可。2、郭梦飞发病时,学校及在场的家长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一位懂得急救的在场家长也对郭梦飞实施了紧急抢救。郭梦飞发病时,在场的所有人包括学校、主办方、承办方都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全力对郭梦飞进行了积极救助,尽到了人道主义。3、根据郭梦飞的尸检报告,郭梦飞胸腺退化不全,生前注射了狂犬疫苗,而且还参加了篮球比赛,正是这种剧烈运动,导致了体内的狂犬疫苗病毒发生变异,致使其身体的免疫力发生变化,导致感染等一系列超敏反应,导致死亡。4、根据比赛赛程安排,本场比赛是小组赛,按照以往比赛惯例,领队、副领队都不参加比赛,只有教练带领学生参加。另外,在大型体育比赛中,一般都由主办方和承办方负责配备医疗设备和医护人员,学校的职责只是负责派出合格的队员参赛。5、郭梦飞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其他机构发生伤害的,实行过错责任。刘晓、郭光应当举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否则应由其二人自行承担责任。学校在日常体育教学和篮球训练中,都制定了安全预案,并重复强调学生在训练和比赛过程中注意安全,并且自身有疾病的一律不准参加训练和比赛。学校已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责任,对郭梦飞的猝死没有责任。6、从郭梦飞比赛前的体检证明来看,身体没有异常,这也说明郭梦飞自身存在的疾病,其监护人未告知学校,刘晓、郭光对郭梦飞的死亡应承担责任。7、郭梦飞在比赛前注射了狂犬疫苗,此种疫苗的医嘱就是不能剧烈运动,郭梦飞的监护人并没有将其注射狂犬疫苗的事告知教练和学校。在比赛过程中,刘晓全程陪同郭梦飞,履行着对郭梦飞的监护职责。即使学校知道郭梦飞注射了狂犬疫苗,刘晓作为监护人应当知道注射狂犬疫苗后违反医嘱会造成的后果。刘晓对郭梦飞注射狂犬疫苗仍参加比赛而导致其死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此次篮球赛有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赞助商等,刘晓、郭光放弃了对协办方、赞助商的诉讼请求,协办方、赞助商应当承担的份额应由其二人自行承担。总之,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对郭梦飞的死亡没有责任,不同意刘晓、郭光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辩称,认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为该比赛的主办方,但郭梦飞的不幸去世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同意刘晓、郭光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体育局辩称,一、郭梦飞系突发疾病导致猝死,从尸检报告可以确定郭梦飞去世是因其自身体质及潜在疾病等多种因素导致。现场有人员对郭梦飞实施了有效抢救,并非因比赛主办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其损害结果。对猝死的预见和抢救,已超出比赛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该比赛是为了鼓励全民健身所组织的公益性比赛,参赛队均是身体健康的中小学生,且篮球也并非具有高度危险性运动项目,目前国家及北京市均无规定要求此类比赛必须现场配备专业医疗设备及专业急救人员。猝死发生后,即使有专业医务者抢救,成功复苏并康复出院的比例也非常低。二、郭梦飞系比赛后发病,队员赛后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再由比赛主办方承担。作为比赛的主办方,应对参加比赛的人员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比赛结束后,未成年运动员的安全看护义务应转移至其学校领队人员或其家长,不应再由比赛主办方承担。三、刘晓、郭光诉讼请求明显过高或无法律依据,北京市体育局不同意二人诉讼请求。丧葬费42658元高于法定赔偿标准,办理丧葬合理开支35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北京市体育局不同意刘晓、郭光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辩称,一、刘晓、郭光认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为该比赛的具体承办单位是不正确的。根据该比赛竞赛规程,各区县教委和体育局为承办单位。该规程是从全市角度出发对比赛的规定,具体到每一场都有着不同的、具体负责的单位负责,仅以此规程认定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为承办方显属错误。二、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在2015年度北京市中小学生篮球冠军赛中的职责,主要是“上传下达、联络通知”。比赛的实际运营是由北京众合捷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具体负责,与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无关。三、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已履行了职责,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四、郭梦飞发病是在赛结束后,与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无关。综上,不同意刘晓、郭光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局辩称,不同意刘晓、郭光全部诉讼请求。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局不是该赛事组织者,也不是该赛事场地的管理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赛事由北京市教育局和北京市体育局主办,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北京市中小学体育运动协会承办。提供该赛事场地的是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体育活动中心,该中心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故刘晓、郭光诉讼主体错误。二、即使不考虑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局是否为适格被告,郭梦飞的猝死是因其自身原因所致,属意外事件,且事情发生在赛后,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局及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体育活动中心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体育活动中心辩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体育活动中心不是赛事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只是应上级命令提供场地;郭梦飞的死亡是其自身原因导致的;按照赛事规定,学校应有领队到场,并配备医护人员;当时录像设备虽有故障,但也与郭梦飞的去世没有因果关系。综上,不同意刘晓、郭光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各方当事人对刘晓、郭光提交的户口簿、结婚证、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病案记录、门诊病历、门诊费收据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公证书、北京市中小学生篮球冠军赛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名单、录像照片、进账单和业务回单、《尸体解剖报告书》;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提交的篮球队周训练课教案、运动队外出参赛安全应急预案、体格检查表、五项冠军赛通知、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提交的《2015》篮球冠军赛竞赛规程(最终)》截图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提供的专用收据、处方为复印件,不具有证明力,李凯的通话记录与病案记录中急救车显示的呼救电话不一致,不足以证实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所主张的履行了积极救助的义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晓、郭光系夫妻关系,郭梦飞系二人之独子,系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初中二年级学生,该校篮球队队员。郭梦飞系北京市非农业家庭户口。
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体育局联合下发《关于举办2015年北京市中小学生足球、篮球、游泳等五项冠军赛的通知》,内容为:由市教委、市体育局将共同举办、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北京市中小学体育运动协会承办的北京市中小学生足球、篮球、游泳等五项冠军赛将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举行。现将竞赛规程下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请各区县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转发至各有关学校,做好相关赛事承办及组织本区县学校参加各项竞赛活动工作。二、要求各区县及学校依据本竞赛规程,须将各赛事性质及时告知参赛学生,保障学生能够及时参赛。三、各区县及学校在组织学生参赛的同时,要加强安全教育工作,以保护我市中小学生各项体育比赛安全顺利进行。《年度北京市中小学生篮球冠军赛竞赛规程》中写明主办单位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体育局,承办单位为各区县教育委员会、体育局,协办单位为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北京市篮球运动协会、斯伯丁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众合捷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华熙国际(北京)五棵松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该规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每队可报领队1人(必须由校领导担任),副领队1人,教练2人,队医1人,运动员16人。比赛时,领队和副领队必须有一人到场;高中男子组、高中女子组和初中男子组主客场比赛阶段及以后比赛,领队必须到场。第五项规定:参赛队员应做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并且适合参加该项竞赛活动。学校应对参赛学生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第十三条规定:赛事组委会为由各区县报名参赛的所有教练员、运动员投保比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日,郭梦飞作为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篮球队参赛人员,参加了在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体育活动中心所属的北京市天坛体育中心一号篮球馆举办的年度北京市中小学生篮球冠军赛,并于第一节和第四节出场比赛。刘晓全程陪同并观看了比赛。比赛结束,队员未完全退场时,郭梦飞突然昏倒。同队的学生家长对其采取了急救措施。北京院前病案记录(二)显示急救车接电时间为日13:28分,呼救电话与联系电话为158XXXXXXXX。急救车到场后,医护人员对郭梦飞采取了急救措施,并送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救治,郭梦飞经抢救无效死亡。日,北京市尸检中心为郭梦飞出具《尸体解剖报告书》,结论为:“慢性咽喉炎急性发作伴糜烂形成,因急性心功能不全猝死。”日,郭梦飞因被狗咬伤开始注射狂犬疫苗,日,注射了狂犬疫苗五针中的第四针。刘晓提供了与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郭梦飞班主任、教练的日、10日、17日的微信记录,该记录中刘晓说明了郭梦飞被狗咬伤打狂犬疫苗的事情。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辩称班主任、教练不知情,但未提供相应反证。日比赛中,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领队、副领队、队医均未到场。
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提交的《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运动队外出参赛安全应急预案》中第三条规定:“(一)突发疾病预防1.学生运动员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自愿报名参加比赛,不得强制学生参加比赛;对已知有不适宜参加比赛疾病的的学生运动员,不允许其参赛,并通报其监护人。2.学生运动员视自身身体情况可终止自己的比赛,任何人不得阻拦。3.领队、教练、校医应密切关注队员身体情况,参赛过程中发现学生身体出现异常,可强制其停止比赛。”
2015年北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2859元。2015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7086元。庭审中,六被告对刘晓、郭光主张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和方式无异议。
本院认为,经营者和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公园、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照顾、保护顾客或参与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义务。针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而言,包含硬件与软件两个方面。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符合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或其他相关强制性规定;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应当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危险,配备数量足够并且具备合格能力的安全保障人员。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要消除经营场所或组织活动中内部的不安全因素,防范外部不安全因素及对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说明、协助等。
具体到本案中,本案所涉比赛属群众性活动,六被告作为主办者、协办者、场地提供者和学生的直接组织者根据其自身在比赛中角色的不同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分别根据其性质、特点和条件确定。经过审理可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体育局作为活动的主办单位其承担的是保证活动有序进行的职责,包括竞赛规程的制定,具体职责的分配和各项活动的统筹安排。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局作为活动的协办方,其主要职责是向参赛学校传达主办方的规程,并组织学校进行报名,提示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因比赛共分五个项目,系全市中小学的比赛,规模较大,比赛是以学校为单位,作为主办者、协办者相对方为学校,而非某个个人。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体育活动中心作为赛事场地提供者,其主要职责为提供安全的赛事场地及设施,保证其场地建筑物、配套设施不违反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作为本次赛事的参加者和学生参赛活动的具体组织者负有组织相关人员参赛并保障相关人员安全的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应当考虑风险的可控性及可预见性。根据竞赛规程,此次比赛以学校为单位参赛,学校需配备领队、教练及队医,学校需保证参赛者身体健康且适合参加该项竞赛活动。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组织学生参加比赛即表示认可此竞赛规程,应遵守竞赛规程规定。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运动队外出参赛安全应急预案》中也规定对已知有不适宜参加比赛疾病的学生运动员,不允许其参赛,并通报其监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当庭辩称郭梦飞去世前曾注射狂犬疫苗,不应当剧烈运动。从刘晓提供的微信中可得知,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的老师和教练对郭梦飞注射疫苗情况系明知的。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作为参赛者,应当遵守竞赛规程,按照规程履行义务,在其明知郭梦飞注射狂犬疫苗的情况下仍安排郭梦飞参赛,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参赛的过程中未保证领队或副领队及队医到场,在郭梦飞突发疾病的情况下未履行及时的救助义务。
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负有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考虑到活动中各方职责的安排及职责侧重点的不同,由学校对突发性的伤害及疾病履行积极的救助义务更具合理性和可行性。综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体育活动中心尽到了组织、协调、服务及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与郭梦飞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在郭梦飞发生危险后未能组织积极救助,且未对郭梦飞的身体状况作出合理判断,对郭梦飞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本院确定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承担的责任比例为百分之八十。刘晓、郭光作为郭梦飞的监护人,应当对郭梦飞的身体状况全面了解,对郭梦飞的死亡也有一定责任,本院确定刘晓、郭光承担的责任比例为百分之二十。刘晓、郭光主张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于法有据,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应当按照本院确定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刘晓、郭光主张医疗费142元,虽未提交证据原件,但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对上述医疗费用当庭表示没有异议,故该医疗费用142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故郭梦飞的丧葬费为42516元、死亡赔偿金为1057180元。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应按确定的责任比例赔偿刘晓、郭光上述损失。因郭梦飞的死亡,确给刘晓、郭光带来了严重的精神创伤,故刘晓、郭光主张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本院酌定。刘晓、郭光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应当赔偿刘晓、郭光医疗费113.6元、丧葬费34012.8元、死亡赔偿金845744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第2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赔偿刘晓、郭光医疗费113.6元、丧葬费34012.8元、死亡赔偿金845744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
二、驳回刘晓、郭光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50元,由刘晓、郭光负担4110元(已交纳),由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负担1644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继良
审 判 员  陶悦迪
人民陪审员  商 贺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玲杉
本省市区2018中考高考托管自主招生精准辅导 ,北京重庆威海及全国各地知能教育备考规划咨询总机010-
Powered by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十八届五中全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