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建筑房间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单多层小高层高层的区别为什么比高层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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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A.75平方米,120平方米
B.60平方米,75平方米
B.60平方米,9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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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点 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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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平面布置
  一、厂房  (一)检查内容  1.是否设置员工宿舍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2.办公室、休息室的布置  具体检查要求为:  1)对于甲、乙类厂房,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得设置在厂房内,必须设置时只能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贴邻建造,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对于在丙类厂房内设置为厂房服务的办公室、休息室,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设置不经过生产区域的疏散楼梯、出口门等安全出口直通厂房外,为方便沟通而设置的、与生产区域相通的门要采用甲级或乙级防火门。  3.中间仓库的布置  检查要求为:  1)对于甲、乙类中间仓库,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靠外墙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对于需用量较少的厂房,如有的手表厂用于清洗的汽油,一昼夜的需用量只有20kg,则可适当调整到存放1~2昼夜的用量;如一昼夜的需用量较大,则要严格控制为一昼夜用量。  2)对于丙类仓库,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丙类仓库的相关规定,且中间仓库与所服务车间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大于该类厂房有关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例如,在一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多层厂房内设置丙类2项物品库房,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6000m2,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为48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200m2,则该中间仓库与所服务车间的允许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大于6000m2。假定在一层布置中间仓库,用于库房的建筑面积不能大于4800m2,且该库房要按仓库的要求划分4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200m2的防火分区;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仓库的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  3)对于丁、戊类仓库,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丁、戊类仓库的相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同一座建筑内,整座建筑物必须采用同一的耐火等级,且该耐火等级要按仓库和厂房两者中要求较高者确定。例如,对于丙类仓库,均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生产作业部位隔开,并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  4.中间储罐的布置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每个单独房间内储罐的量不大于5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OO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为甲级防火门。  5.变、配电站的布置  变、配电站不得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得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仅向与其贴邻的厂房供电,而不向其他厂房供电时,可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厂房一面贴邻建造,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等规范的有关规定。当该类厂房的配电站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二)检查方法  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平面图、门窗表和防火门(窗)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了解厂房内主要功能布局、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附属建筑的组成等,并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出口的设置、用于防火分隔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仓库  (一)检查内容  1.是否设置员工宿舍  2.附属办公室、休息室的布置  具体检查要求为:  1)对于甲、乙类仓库,严禁在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得贴邻建造。  2)对于丙类仓库,在仓库内可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除设置不经过储存区域的疏散楼梯、出口门等安全出口直通外,为方便沟通而设置的、与储存区域相通的门要采用甲级或乙级防火门。  (二)检查方法  查阅建筑平面图,查阅门窗表和门窗大样、防火门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了解建筑的主要功能布局,储存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附属建筑的组成等,并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用于防火分隔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民用建筑  (一)检查内容  1.营业厅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设置层数。  2)商品经营种类。  3)营业厅的防火分隔。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与建筑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必须在墙上开设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设置层数。不得设置地下、半地下(室)内。可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首层或二层;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  3)安全出口的设置。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单独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即这些场所要有不与其他使用功能或用途空间合用的疏散楼梯或出入口。当设置在楼层上时,要设置仅供该类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当设置在首层时,要有直接通向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3.医院和疗养院住院部分的布置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设置层数。不得设置地下、半地下(室)内。可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首层或二层;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  2)相邻护理单元间的防火分隔。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为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为常开防火门。  3)避难间的设置。具体检查要求见本篇第四章第四节。  4.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  主要检查设置层数。这些场所可设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二层;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小学教学楼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得设置在4层以上,中学教学楼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得设置在5层以上。  5.剧场、电影院、礼堂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与建筑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如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层数。宜布置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或高层建筑的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得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3)设有固定坐席观众厅的布置。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或多层民用建筑的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且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少于2个。幕布的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  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与建筑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2)设置部位。不得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受条件限制时,可布置在地下一层,但应检查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得大于10m。  3)厅、室的布置。“厅、室”,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相互分隔的独立房间,如卡拉OK的每间包房、桑拿浴的每间按摩房或休息室。厅、室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厅、室墙上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建筑面积大于50m2厅、室的疏散门不得少于2个;布置在地下一层或4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m2,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  7.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的住宅建筑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防火分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性楼板和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相接处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火挑檐,或相接处上、下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4.0m。  2)安全出口与疏散楼梯的设置。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必须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8.燃油或燃气锅炉房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设置部位。锅炉房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民用建筑时,该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一、二级,锅炉房与所贴邻的建筑采用防火墙分隔,且未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得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设置层数。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如为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小于6m。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与建筑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与其他部位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必须在隔墙上开设的门、窗须为甲级防火门、窗。  4)疏散门的设置。疏散门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储油间的设置。锅炉房内设置的储油间总储存量不得大于1m3,且储油间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分隔;必须在防火墙上开设的门为甲级防火门。  6)储油罐的设置。布置在建筑外的储油罐与建筑间防火间距符合规定;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得大于1m3,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时,房间门须为甲级防火门。  7)锅炉的容量。锅炉的容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的有关规定。  8)燃料供给管道的设置。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储油间的油箱密闭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9)设施的配置。锅炉房设置火灾报警装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和与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燃气锅炉房还需检查是否设置爆炸泄压设施。  9.变压器室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设置部位。变压器室设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且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民用建筑时,该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一、二级,与所贴邻的建筑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且未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得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设置层数。变压器室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  3)与建筑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必须在隔墙上开设的门、窗须为甲级防火门、窗。  4)疏散门的设置。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变压器的容量。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大于630kV·A。  6)设施的配置。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设置火灾报警装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和与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对于油浸变压器,还应检查其下面是否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10.柴油发电机房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设置层数。不得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2)与建筑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须为甲级防火门。  3)储油问的设置。检查机房内设置储油间的总储存量不大于1m3,不得使用闪点低于60℃的柴油,且储油间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发电机间隔开。  4)设施的配置。检查是否设置火灾报警装置;根据发电机组的大小、数量、用途等实际情况确定灭火设施的选型,可采用水喷雾、细水雾或气体等自动灭火系统,也可采用相适用的推车式灭火器等移动式灭火器材。如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房必须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间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与所服务建筑的间距。根据液化石油气瓶的总容积和气化方式检查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当总容积不大于1m3,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时,瓶组间可贴邻所服务建筑,但不得与人员密集场所贴邻。  2)设施的配置。瓶组间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和冷却水系统;总进、出气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12.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储罐  主要根据储罐的总容量及埋设方式检查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得大于1m3,并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3.消防控制室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设置部位。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或首层的靠外墙部位,远离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如单独建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2)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3)疏散门的设置。疏散门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设施的设置。为避免消防控制室被淹或进水受到影响,须设置挡水门槛等挡水措施,如消防控制室设置在地下时,还须检查是否设置排水沟等防淹措施。  14.消防水泵房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设置部位。消防水泵房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楼层内;如单独建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与建筑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3)疏散门的设置。疏散门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设施的设置。为避免消防水泵房被淹或进水受到影响,须设置挡水门槛等挡水措施,如泵房设置在地下时,还须检查是否设置排水沟等防淹措施。  (二)检查方法  通过查阅建筑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平面图、剖面图,门窗表和门窗大样,防火门(窗)产品质量证明文件,锅炉、变压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了解该建筑的使用性质、建筑层数、耐火等级、建筑的主要使用功能及布局等,确定需要检查的场所后开展现场检查。对照检查内容,重点对上述场所的设置部位、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措施、安全出口的设置及配套设施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进行检查。  四、汽车库、修车库  在防火检查中,主要通过对为车库服务的附属建筑、与其他功能组合建造的汽车库、库内设施等进行检查,核实汽车库、修车库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一)检查内容  1.为车库服务的附属建筑  检查要求为:  1)建筑规模。甲类物品库房贮存量不大于1.0t;乙炔发生器间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0m3/h,乙炔气瓶库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非喷漆间不大于一个车位、封闭喷漆间不大于两个车位;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  2)与车库的分隔。与汽车库、修车库之间采用防火墙隔开,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车库内的附属设施  1)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得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2)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得设置汽油罐、加油机、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3)在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不得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3.与其他功能的建筑的组合  修车库不得与甲类厂房、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汽车库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组合建造。  (二)检查方法  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平面图等相关的资料,了解车库的类别、附属用房的组成及布局、组合建造时建筑其他部位的功能等,确定需要检查的场所后开展现场检查。对照检查内容,重点对上述场所的设置部位、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措施、安全出口的设置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进行检查。  五、人防工程  (一)检查内容  1.是否有下列不允许设置的场所或设施  1)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2)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的场所。  3)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2.地下商店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设置层数。地下商店营业厅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2)商品种类。营业厅经营和储存商品的火灾危险性不得为甲、乙类。  3)营业厅的防火分隔。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需要注意的是,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储存及其他配套设施等的建筑面积。对确需局部连通的相邻区域,采取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避难走道和防烟楼梯间等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应与其他场所隔开,必须在墙上开设的门须为乙级防火门。  2)设置部位。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9m。  3)设置层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得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大于10m。  4)房间布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厅、室,疏散出口不少于2个;厅、室隔墙上的门须为乙级防火门。  4.医院病房  人防工程内的医院病房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大于10m。  5.消防控制室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设置部位。设置在地下一层,并邻近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地面建筑设有消防控制室时,可与地面建筑消防控制室合用。  2)与建筑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应与其他部位隔开。  6.柴油发电机房  除参照民用建筑内设置柴油发电机房的要求进行检查,还需检查以下内容:  1)储油间的设置。储油间采用防火墙和常闭甲级防火门与发电机间隔开,并设置高150mm的不燃烧、不渗漏的门槛,防止地面渗漏油的外流。地面不得设置地漏。  2)与电站控制室的防火分隔。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连接通道处设置一道常闭甲级防火门,二者之间的密闭观察窗达到甲级防火窗性能。  7.燃油或燃气锅炉房  可参照民用建筑内设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检查方法  查阅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平面图、剖面图,门窗表和门窗大样,防火门(窗)产品质量证明文件,锅炉、变压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了解人防工程的地下层数、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内部主要功能及平面布局等,确定需要检查的场所后开展现场检查。对照检查内容,重点对上述场所的设置部位、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措施、安全出口的设置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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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的要求和设施
作者:安全管理网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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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五)室外疏散楼梯
  室外疏菜楼梯是指用耐火结构与建筑物分隔,设在墙外的楼梯。室外疏散楼梯主要用于应急疏散,可作为辅助防烟楼梯使用。
  室外疏散楼梯的设置 要求:
  1.楼梯及每层出口平台应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
  2.在楼梯周围2米范围内的墙上,除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3.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米,倾斜角一般不宜大于45度,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米。
  二、疏散走道
  疏散走道是疏散时人员从房间内至房间门,或从房间门至疏散楼梯或外部出口等安全出口的室内走道。
  在火灾情况下,人员要从房间等部位向外疏散,首先通过疏散走道,所以,疏散走道是疏散的必经之路,通常为疏散的第一安全地带。
  (一)一般要求
  1.走道要简明直接,尽量避免弯曲,尤其不要往返转折,否则会造成疏散阻力和产生不安全感。
  2.疏散走道内不应设置阶梯、门槛、门垛、管道等突出物,以免影响疏散。
  3.走道的结构和装修。因为走道是火灾时必经之路,为第一安全地带,所以必须保证它的耐火性能。走道中墙面、顶棚、地面的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同时,走道与房间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并全部填实所有空隙。
  4.走道的宽度一般应计算确定,具体要求参见本章第二节有关内容。
  (二)疏散距离
  安全疏散距离直接影响疏用时间和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因此,必须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功能,正确的运用规范,根据不同建筑提出具体的要求:
  1.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高层建筑与人防工程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3.4.2.1的规定。
  为保证通廊式住宅建筑的人员能迅速安全疏散,当小楼梯设在户外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当小楼梯设在户内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最远一个房间门算起。小楼梯一段的疏散距离可按其1.5倍水平投影计算。
  2.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人防工程内最远一点到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3.一般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3.4.2.2的规定。
  4.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3.4.2.3的规定。
  5.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三、安全出口
  所谓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房间的门、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人员和抢救物资,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火灾损失,在建筑防火设计时,除按要求设置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外,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易于寻找,并应有明显标志。
  (一)高层民用建筑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2)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3)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倍的公共建筑。
  2.塔式高层建筑内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实体墙分隔。
  (3)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实践证明,高层建筑采用剪刀楼梯作两个安全出口,是一种既节约建筑面积和投资,又能满足火灾时紧急疏散的较好措施,但由于有的设计人员对剪刀楼梯在安全疏散上应具备的功能不甚了解,在设计上出现了一些缺陷。例如:有的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没有用隔墙隔开,不能形成每座楼梯的上面和下面为各自独立的楼梯间,起不到真正两个疏散楼梯的作用;又如有的剪刀楼梯只有一个与电梯厅合用的前室,失火时一旦合用前室被烟火封住,人员无法通过楼梯疏散脱险等等。
  3.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4.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房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5.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6.高层建筑(除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塔式住宅和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
  7.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米。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米。
  8.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二)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1)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米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米。
(2)二、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3.4.2..4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3)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设有不少于两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2.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九层及九层 下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单元式宿舍,可设一个楼梯。
  3.超过六层的组合式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通至屋顶。
  4.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5.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设计时,规模较小的观众厅,宜采用接近下限值;规模较大的观众厅,宜采用接近上限值。
  6.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人数不超过30人,且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三)厂房、库房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2.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3.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墙隔成几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库房或每个隔间(冷库除外)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但一座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个门。
  5.库房(冷库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时可设一个。
  (四)设置要求
  1.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3.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
  4.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 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5.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
  四、消防电梯
  电梯主要用于高层建筑中。消防电梯的用途在于火灾时供消防人员进行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用的。因为普通电梯在火灾时由于切断电源而停止使用,如果消防队员只靠攀登楼梯进行扑救,往往因体力不足和运送器材困难而贻误灭火战机,影响扑救火灾及抢救伤员工作,因此,高层建筑必须设有专用或兼用消防电梯。
  (一)消防电梯的设置场所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1.一类公共建筑。
  2.塔式住宅。
  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4.高度超过32米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5.建筑高度超过32米且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及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高层库房。
  (二)高层建筑消防电梯设置数量的要求
  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平方米时,应设一台。
  2.当大于1500平方米但不大于4500平方米时,应设两台。
  3.当大于4500平方米时,应设三台。
  4.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三)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
  1.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前室的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平方米;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不应小于6平方米。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平方米;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不应小于10平方米。
  2.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3.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4.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米的通道通向室外。
  5.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但合用前室的门不能采用防火卷帘。
  6.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公斤。
  7.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1分钟计算确定。
  8.消防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9.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10.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11.消防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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