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上的建筑物房屋涨价属于孳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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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孳息有两种,所以在质押期间孳息的所有权要分情况而定:  质物所生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自然孳息,是指质物因自然原因由自身分离出来的利益,如母牛所生牛犊;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质物自...
  孳息有两种,所以在期间孳息的要分情况而定:
  质物所生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自然孳息,是指质物因自然原因由自身分离出来的利益,如母牛所生牛犊;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质物自身产生的利益,如出租设备的租金。人依法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因此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物的孳息是由质物本身带来的,因此,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质权人无权收取质物孳息,则质权人不能收取质物孳息作为债权的。如果当事人对质权人能否收取质物孳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质权人就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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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它是原物派生物。那么,怎样理解孳息呢?本文为您详细解说。  孳息本为原物之对称.其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时代,最初是指由土地产生的按期供人畜食用之物...
【内容提要】:孳息虽属于民法学上的概念,但在相关的刑事司法解释中出现孳息的概念,而且其处理方式也不太相同,总体上有三种类型,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实践办案的处理,抽象出刑法上孳息处理的司法规律和原则。 【关键词】: 孳息 犯罪数额 处理 孳息系指原物之收益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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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扫一扫,关注找法网下列几种物中,属于法定孳息的有哪些? 第四章 物与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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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35 题目内容及评论
下列几种物中,属于法定孳息的有哪些?
&本题有 35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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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span id="t_15-3-25 15:10
鸡蛋不分开怎么知道是鸡蛋?
发表于 <span id="t_13-7-25 21:49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发表于 <span id="t_13-6-13 16:26
和股息混了
发表于 <span id="t_13-6-8 22:46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需注意的是,物之收益需与原物分离才能称之为孳息,如尚未分离,仍为原物的组成部分,不能称之为孳息,如树上未落的果实。
发表于 <span id="t_13-3-15 16:03
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需注意的是,物之收益需与原物分离才能称之为孳息,如尚未分离,仍为原物的组成部分,不能称之为孳息,如树上未落的果实。表示特别记忆了下树上的果实不叫孳息,只有摘下来才是孳息
发表于 <span id="t_13-2-21 21:20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需注意的是,物之收益需与原物分离才能称之为孳息,如尚未分离,仍为原物的组成部分,不能称之为孳息,如树上未落的果实。
发表于 <span id="t_13-2-19 17:32
惭愧啊,都忘记了有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之分了!
发表于 <span id="t_12-12-18 22:34
法定孳息应理解为一定能产生民事法律行为的孳息。
发表于 <span id="t_12-10-29 11:55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
发表于 <span id="t_12-5-15 10:15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需注意的是,物之收益需与原物分离才能称之为孳息,如尚未分离,仍为原物的组成部分,不能称之为孳息,如树上未落的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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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制度研究
【摘要】:
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是对违法用地行为的重要行政处罚之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用地,依法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后,对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及土地如何处理及由谁来处理是执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本文针对目前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的现状与困境,提出了完善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制度的几点建议,并对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过程中的几个特殊问题进行了分析。
除序言和结论外,本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的含义和现状。首先对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当事人在违法使用的土地上新建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对“违法使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了阐述。接着引用了近年查处违法用地的有关数据,指出我国存在大量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的现状。
第二章,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的现状与困境。首先从法律规定的缺失和理论研究的匮乏两方面论述处置现状。其次分析了实践中处置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的困境和存在的问题,并对浙江处置模式进行了评析。最后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八个方面论述了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不规范的危害。
第三章,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建议制订行政法规规范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的处置。其次建议在处置过程中坚持保护国有资产原则、坚持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原则、有利于防止违法用地行为发生原则、分类处置原则、房地一体化处置原则。再次建议在处置主体上确定一个统一的监督管理部门(如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的处置工作。最后建议对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的管理实行市场化管理模式。
第四章,几个特殊问题的分析。一是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的处置问题。针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不同性质分别进行分析。二是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强制收回的途径选择。建筑物没收后,违法用地当事人继续占有使用,不交出建筑物的,作出没收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回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也可以基于所有权行使物上请求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建筑物、排除妨害等。但是,这种途径不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快捷。三是国家取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所有权的时点。国家取得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的所有权的时间应当是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给被处罚人之日。四是建筑物没收后,违法用地当事人不交出建筑物期间,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这一问题包含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致第三人损害和第三人致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损害。前者的责任承担主体为作为建筑物管理人的违法用地当事人。后者的责令主张主体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违法用地当事人作为占有人也可以主张占有请求权,但这种请求权不能对抗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五是违法用地人与被没收建筑物的所有权人间的权利义务。在认定建筑物没收后,违法用地当事人继续使用建筑物这一行为的性质是一种无权占有、恶意占有的基础上,从使用、建筑物及其孳息返还、必要费用求偿权、有益费用求偿权、建筑物风险的承担五个方面分析了违法用地人与被没收建筑物的所有权人间的权利义务。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09【分类号】:D923.2【目录】:
第一章 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的含义与现状9-12
一、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的含义9-10
二、我国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的现状10-12
第二章 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的现状与困境12-22
一、法律规定的缺失12
二、理论研究的匮乏12-13
三、实践处置的困境13-16
(一) 缺少法律规定和理论指导13
(二) 没收遭遇执行难13-15
(三) 没收遭遇移交难15-16
(四) 缺乏宏观调控理念和经济法思维16
(五) 忽略民事法律关系16
四、对浙江处置模式的评析16-20
(一) 浙江处置模式的特点16-19
(二) 对浙江处置模式的评析19-20
五、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不规范的危害20-22
第三章 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制度的完善建议22-26
一、关于法规的制定22
二、关于处置原则22-24
(一) 保护国有资产原则22-23
(二) 坚持宏观经济调控原则23
(三) 有利于防止违法用地行为发生原则23
(四) 分类处置原则23-24
(五) 房地一体化处置原则24
三、关于处置主体24-25
四、关于市场化管理模式25-26
第四章 几个特殊问题的分析26-37
一、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的处置26-31
(一) 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及其占用的集体土地的处置26-30
(二) 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占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归属30-31
二、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强制收回的途径选择31-33
(一) 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1-32
(二) 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32-33
三、国家取得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的所有权的时点33
四、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的侵权损害赔偿33-34
(一) 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致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33-34
(二) 第三人侵害被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的责任主张主体34
五、违法用地人与被没收建筑物的所有权人间的权利义务34-37
(一) 关于使用35
(二) 关于建筑物及其孳息返还35
(三) 关于必要费用求偿权35
(四) 关于有益费用求偿权35-36
(五) 关于建筑物风险的承担36-37
主要参考文献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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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物与孳息
(1)概念。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孳息分为两种:&#9312;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煤炭。&#9313;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AD
(2)孳息所有权的归属。&#9312;天然孳息:(a)按照当事人的约定。(b)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9313;法定孳息:(a)按照当事人的约定。(b)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须注意:抵押权人(于抵押物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有权收取而不是取得孳息,在其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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