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的领导体制 名词解释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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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和简答题(2) 15963字 投稿:白譚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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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楔形文字法:指大约于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的两河流域及其毗邻地区的奴隶法律规范的总称.2.汉穆拉比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竭力维护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社会的情况。3.类比:指遇到的新问题,按照和圣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4.印度法系:指公元前10世纪至公元7世纪古印度遵从的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教规.教义的总和.5.贝壳放逐法:陶片放逐法是古希腊雅典等城邦实施的一项政治制度,由雅典政治家克里斯提尼于公元前510年左右创立,约公元前487年左右陶片放逐法才首次付诸实施。雅典公民可以在陶片上写上那些不受欢迎人的名字,并通过投票表决将企图威胁雅典民主制度的政治人物予以政治放逐。
6.市民法: 也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7.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妻子完全处于夫权的支配下;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8.采邑制度:为了削弱无偿占有大地产的地方势力,扭转王权的颓废,公元8世纪,法兰克王国的宫相查理.马特自上而下推行附加条件的土地分封制.9.陪审制度: 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10.议会主权: 议会主权原则是指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议会立法不受限制,议会通过的法律其他机关不能进行审查,更不能加以否定,只有议会可以修改和否定。11.对价:16世纪英国契约法中出现了特有的对价制度即一方为换取对方的诺言所付出的代价.12.独立宣言: 日大陆会议通过了杰斐逊等人起草的,代表北美13个殖民地对英国宣告独立.13.司法审查权: 又称违宪审查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执行即可以拒绝,使其丧失法律效力。14.人权宣言: 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颁布的,比较全面地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纲领和法制原则,是法国革命后法律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对法国革命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并具有深远的国际影响。15.伯里克利立法:公元前443年到公元前429年,伯利克利连任十将军委员会首席将军制定的一系列‘宪法性’法律。16.明治宪法;是仿德国普鲁士宪法制定的一部宪法法典,于1889年颁布称为大日本帝国宪法。17.德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一部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的民法典,是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18.法国民法典:自1803年3月至1804年7月以36个单行法的形式分别通过,日宣告将这些单行法并称法国民法典。它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19.权利法案:1689年10月,通过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重要法律文件,确立了议会高于王权的原则,具有宪法的性质,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开始在英国建立。20.联邦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21.制定法:由国家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或统治者明文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法律。22.衡平法: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法律23.普通法:是指从13世纪开始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全英国普遍适用的共同的判例法。24.马尔克:马尔克是指一种财产制度,又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以平均分配和共同劳动为特征。25.国法大全:是在东罗马帝国时期,
由《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26.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与“市民法”对称,由罗马国家机关制定,承认并保证其实施的罗马法。27.梭伦立法:梭伦的立法改革剥夺了氏族贵族享有的世袭特权,使工商业奴隶主开始掌握城邦大权,赋予所有雅典公民有限的权利,规定城邦职能机构既分享权力又彼此制约,奠定了城邦民主政治的基础。28.古希腊法:“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他域范围而言,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29.种姓制度:是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30.摩奴法典: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5世纪最完整、最系统地总结婆罗门教全部教规教义的法典,是婆罗门教最具有代表性的经典。31.瓦克夫制度:该制度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以奉献珍珠的名义冻结财产实体,并把财产用益权奉献于捐赠者本人所指定的宗教慈善事业。32.1946日本国宪法:指日本现行宪法,是战后反法西斯及法制民主改革的重要成果。33.魏玛宪法:于日通过的,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一部宪法,将德国建设成为一个实行地方分权的统一共和国的宪法。35.日耳曼法系:通常指古代日耳曼诸部落联盟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并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由原有的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形成的法律,是欧洲中世纪法律的基本因素之一.34. 伊斯兰教法: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经济 、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
一、试述楔形文字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特点:1、楔形文字法各法典结构比较完整;2、法典内容丰富,涉及面较广,特别重视对
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3、楔形文字各法典大多数是司法判例的堆积;4、楔形文字法出成文法之外,存在着习惯法体系;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历史地位:楔形文字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历史地位。楔形文字法首先将习惯法成文化,开始了人类成文法的最初尝试,推动了人类法律的发展与进步。楔形文字法诸法典,特别是《汉穆拉比法典》,内容丰富,形式完备,条文缜密,立法技术发达,表明其已达到奴隶制法发展的最高峰,对后世奴隶制立法产生重要影响。以《汉穆拉比法典》为典型代表的楔形文字法,体现了古代东方文明的伟大成就,不仅在两河流域得到长久的应用,表现出极强的生命力,而且还通过波斯帝国的法律和希伯来法对西方法律文化沉声了一定的影响。
二、简述伊斯兰法的主要渊源
(1)《古兰经》。是伊斯兰法最根本的渊源,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教义、教法、伦理道德以及为传教所需要的故事、传说、寓言等。可分为麦加篇章和麦地那篇章。(2)“圣训”。是对穆罕默德本人的言论和活动的传述,即先知的言行和默示,它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3)“类比”。是指对遇到的新问题,按照《古兰经》和圣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4)“公议”。最初是指伊斯兰公社全体一致的意见。
三、简述人格的内容及其变更
内容:罗马法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为人格。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构成。(1)自由权。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享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
提条件和基础,没有自由权,即为奴隶,也就无其他权利可言。(2)市民权(也称公民权)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3)家族权(也称家长权)是指家族团体内的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变更: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也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丧失自由权即沦为奴隶,权利被剥夺殆尽,称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但仍保留其自由人身份,称人格中减等;丧失家族权,由原来的自权人降为他权人,但仍保留自由人与公民身份,称人格小减等.
四、罗马法的私诉
私诉是指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涉及私人案件的诉讼.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罗马国家先后实行了三种私诉程序:(1)法定诉讼;亦称就是诉讼,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前期,只适用罗马市民。(2)程式诉讼;程式诉讼由裁判官做成一定程式的书状,内容主要包括诉讼人请求的原因和目的、抗辩的记载及判决的提示等。(3)特别诉讼;
五、英国的陪审制度是怎样形成的
1.英国十二世纪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时采用挑选当地居民做见证人的制度2.十三四世纪陪审人从在询问中的见证人地位逐渐演变为裁判事实的陪审官,并且进一步确立了大、小陪审团制度3.陪审制度是作为维护封建王权而建立起来的,之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逐步发展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反对王权的有力武器。4.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陪审制度成为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陪审团出席审判是当事人的权利.
六、“权利法案”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禁止国会对宗教问题立法,国会不得制定限制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或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和请愿的权利的法律;人民有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未经房主许可,军队不得在和平时期进驻民房,战时除非经法律程序亦不得自行占用;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的权利;无论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取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私有财产如无公平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有权要求当地陪审团予以迅速公开的审判,有权获悉被控罪名和理由、与原告的证人对质、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律师协助辩护;一般情况下,经陪审团裁决的事实联邦法院不得重审;不得要求过重的保释金和可以过高的罚款,不得施与残酷、逾常的刑罚;本宪法为列举的人民所拥有的权利不得受到否认和轻视;宪法未授予联邦政府行使、又不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利,由各州或人民保留行使之。
七、美国法有哪些特点
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共同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2)判例法的基本制度是实行“遵循先例”的原则。(3)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4)没有对法律部门进行系统分类。不同点:(1)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2)立法和司法双轨制结构。(3)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理论和实践互补。(4)制定法和判例法更具灵活性。(5)种族歧视色彩。
八、评述大陆法系的形成过程及其特征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尔曼族各国。大陆法系渊
源于古罗马法,其间经过11世纪至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系。特征: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 2.从法典编纂传统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4.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即将蕴涵于法典中的高度概括的法律原理进行演绎和具体化,然后适用于具体案件。在进行演绎时,往往需要对法律原理、概念、术语等进行法律解释。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
九、评述《人权宣言》的历史地位及其意义
历史地位:日法国大革命的高潮中,作为法国资产阶级第一部政治经济纲领,被视为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标志着法国制宪活动的开始,是法国近代宪政史的开端.意义:在法国乃至世界宪政史和世界人权发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全面地体现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有力的促进了法国大革命,对法国宪法和法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极大地鼓舞了其后世界各国的反封建斗争,其思想内容也为世界许多国家的宪法所仿效,具有深远的国际影响.
十、简述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的异同
异:1.法典结构体系上不同2.在编纂技术和法律条文措辞上不同3.在内容上,因为关注点不同而规定上区别较大4.在观念上,它们反映了两种思潮和两个时代5.影响程度不同,法国民法典影响较大6.法国民法典模式较之德国民法典模式缺陷也较多。同:1.本质上都是资产阶级的民法典2.两部民法典在大陆法系民法发展历史撒谎能够均占有重要地位3.从它们的结构、体系和内容中,共同体现出大陆法系的法律及其制度的基本特征、性质和原则,这正是大陆法系历史演进过程中形成的,它们自身又是大陆法系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一、简述日本法律制度基本特点
1.日本法的多元特质:是混合法的典范2.日本司法制度的发展具有明显的历史阶段性3.日本法注重对经济的作用,其经济法较为发达4.日本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重视对基本人权的保障 十二、评述宗教法学家在伊斯兰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伊斯兰法的发展是通过法学家根据和圣训,用类比、公议的方法来创制或者注释新的法律来完成的.2教法学研究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发现、解释体现在其中的教法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运用于实际中去,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3伊斯兰法从最初的一种简单法律,发展为庞大的法律体系,就是通过伊斯兰教法学家的努力实现的.4教法学兴,则教法盛,教法学衰,则教法败 十三、 简述《摩奴法典》基本特点
《摩奴法典》是印度最古老、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而是婆罗门教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传说由所谓“人类始祖”摩奴所制定,故称为《摩奴法典》。特点:1. 公开确认四种原始种姓以及派生的各个种姓的等级差别;2. 法典
以婆罗门教教义为指导思想,是该教政治思想体系的重要文献;3. 将古代印度的专制君主神圣化,进一步用神权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十四、古希腊法德基本特征
1.各城邦自制其法,自用之律2.无严密之法典3.各城邦常发生冲突4.法律术语不严谨5.冲突法比较发达
十五、 《十二表法》的特点
1.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2.程序繁琐,形式主义严重.3.适用范围狭窄,属人主义原则.4.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保护私有财产.5.某些规定反映了平民的要求和对贵族司法专横的限制.6.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的遗迹.
十六、简述日耳曼法的特点
1. 世俗性,日耳曼习惯法在产生之初未与日耳曼人的原始宗教完全分离。2.具体性,日耳曼法以列举具体事实并附以相应罚则作为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3.形式主义,其注意行为的外在形式和事件的客观结果而缺乏对行为人真实意思以及主观心态的关注。4.团体本位,将个人责任归结于集体,氏族既是法律利益的享有者,又是相应法律义务的承担者。5.属人主义,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罗马人适用罗马法。
十七、英美法系是怎么样形成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主要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其形成主要指英国法律制度的形成,源于中世纪英国法,在14世纪,为弥补普通法,形成衡平法制度,普通法衡平法并行发展,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使英国法律制度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转化,形成了与英国法相兼容的法律制度,美国于独立战争后,法律制度背离英国,形成自己的普通法制度。英美法系的特点;1.在历史渊源上,是西欧惟一独立于罗马法之外的法律体系,在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的。2.在法律渊源上,存在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3.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4.遵行先例原则和判例汇编具有重要意义。5.在法官的作用上,英美法系的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6.在法律推理的方法上,采用归纳法。7.适用诉讼中心主义,程序优于权利。
十八、美国宪法是如何体现“三权分立”与“制约平衡”原则
宪法规定美国国家的管理形式是总统制的共和国,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互相独立的三个部门,即国会、总统和法院按照权力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行使。宪法规定联邦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宪法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的与设立的初级法院.每个权力机关都享有必要的宪法权利,来对抗其他籍贯的权力扩张和侵犯,防止权力集中于某一个部门,国家权力既要分立,又要互相制约,保持平衡。
十九、《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历史地位述评
主要内容:其结构体系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总则编规定了民法的基本要素;债权编规定了债的通则及各种具体的债务关系;物权编规定了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占有、共有、地上权、役权、抵押权和质权等内容;亲属编对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婚生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收养与监护等做了规定;继承编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人的法律地位、遗嘱,继承权的丧失与放弃、保留与处分以及继
承财产的买卖等内容.特点:1.法典在坚持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的同时又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有所变化,具有时代性.2.法典明确规定了法人这一现代普遍的民事权利主体.3.法典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体现了义务和家庭意识,保留了较浓厚的封建残余.4.法典在编攥技术上独具特色,学术色彩较浓.5.在其价值观念上,个人的私法自治与社会的市民责任相联系.历史地位的评述: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资本主义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但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国容克地主经济的特点.这部法典对一些国家法律影响很大 。瑞士、奥地利、日本、泰国和中华民国时期的中国民法典 ,都在不同程度上参照了这一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在大陆法系中是与法国法系并立的德国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二十.、为什么说战后日本法律制度具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共同特征?
1.以大陆法系的六法体系为基础,其立法吸收了美国法原则和制度的成份,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受到重视。2.以三权分立原则确立了以议会为核心的责任内阁制 3.天皇成为虚君,赋予公民较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在形式上确认了“国民主权”原则 4.参照美国模式对司法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改革了法院的组织体系。
二十一、《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历史地位述评
主要内容:1.民事主体2.婚姻、家庭和继承3.所有权4.契约、准契约和侵权行为
特点:1.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2.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 3.保留了若干的残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的法律制度4.在立法模式、结构和语言方面,也有其特殊性
历史地位: 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民法典,原则鲜明,编排合理,逻辑严谨,语言简洁,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部诞生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保卫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果实而制定的。随着拿破仑在欧洲的军事扩张,《拿破仑法典》也被应用到法军所到之处。由于该法典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因而对后来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起到了立法规范的作用,从而具有了广泛的世界意义,其内在的价值和思想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光彩夺目。
名词解释:
1《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法律重述》将司法方面浩繁的判例加以综合整理,对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加以重新阐明,然后分类编纂成册。因此,它不是立法,并不创造新规范,只是对当时尚有效的普通法规定以条文形式加以“重述”,为法官和法学研究工作提供方便。2定式契约:不是相互自由协商而成立,而由经济上强有力的一方提出,他方不能要求变更条件,只能同意或不同意。这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一种限制,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它反映了民法基本原则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变化。3 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4 三藏:是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之一,是早期佛教经典的总称,由律藏、经藏和论藏组成,其中以律藏的法律意义
最为明显。5城市法:是指中世纪西欧城市中形成、发展、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一般涉及商业、贸易、征税、城市自治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它不是统一的国内法,也不是统一的国际法。它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6越权无效原则:是英国行政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直接导源于议会主权原则,是指政府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活动,如果政府的行为确系越权,法院可依法宣告政府的越权行为无效,并责令政府就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7消极公民:是由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的一个因没有财产,所以被剥夺了选举资格的公民等级。8共同海损制度:是海商法特有的制度,它是指发生风暴等紧急情况时,为挽救船员及所运货物,船长可以决定把一部分货物抛到海中,以减轻船只载重,货主所受损失由船长、船员及商人共同承担。9准契约:古代罗马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是指当事人虽不缔结契约,而与缔约发生同类的债务关系,跟契约具有同一效果。10共和八年宪法:即1799年宪法,也称“拿破仑宪法”。该宪法重申法国废除封建制度,实行共和制度。规定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属于排名有先后顺序的三个执政;立法权属于受第一执政控制的议会。宪法赋予拿破仑巨大的权力,从而为其后来称帝提供了基础。11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12委身制:是西欧封建制度形成时期贵族兼并自由农民土地、迫使他们逐渐失去人身自由的一种形式。在当时普遍混乱的条件下,农民得不到国家政权的保护而不得不投靠邻近的贵族,交出土地,为贵族尽义务。委身制对大土地占有制的形成起了推动作用。13教阶制度:是指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教会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为大教职,下面是修士、修女等小教职。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14模范法典:是指美国法学会为了促进法律的统一化、系统化,编纂了一种所谓模范法典或称标准法典,目前这些法典虽不是正式立法,但仍为法官判案时所引用和参考,故在统一州法律方面具有一定积极意义。15人格权:是罗马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等三种身份权构成。其中以自由权为最高,市民权次之,家族权再次之。16特恩权:是指在西欧早期封建社会,国王将大片土地分封给其功臣或亲信,后者不但在经济上剥削农奴,而且在领地内享有行政和司法权,以致后来国王不得不承认这种权力,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官吏也无权进入领地行使管辖权。17公议:最初是指伊斯兰宗教公社全体一致的意见,后来成了法学家对《古兰经》和圣训没有规定的问题的解决取得一致意见,成了创制法律的一种方法。18《御成败式目》:是日本最早的一部武家法典,是镰仓幕府于1232年颁布的,又称《永贞式目》。主要用于调整武士集团内部关系,是习惯和先例的汇编。19尊敬请求:是中世纪法国婚姻法中的一项制度。它规定,子未满30岁,女未满25岁,不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子满30岁,女满25岁,应向父母做“尊敬请求”之后才能结婚。第一次请求若父母不同意,一个月后作第二次请求,若又不同意,一个月再作第三次请求,若仍不同意,过一个月后即可结婚。这一制度为拿破仑法典所吸收。20人格减等:在罗马法中,要能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成为一个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必须同时具备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权。如果三种身份权中有一种或两种丧失或发生变化,便成为人格不完全的人,这在罗马法上称为人格减等。21判例法:是指作为人们行为之指南或法院判案之依据的法律,即先前的判决不仅对该案的当事人有约束力,而且对法院在碰
到类似案件时作出新的判决亦有约束力。判例法主要是在英国的法律实践中发展起来的。22黄狗合同:是指在美国历史上曾经出现的强迫工人加入由企业主控制的工会的合同,它使企业加强了对工人的控制,严重损害了工人的利益,1935年由《国家劳工关系法》废除。23法曹:在日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总称为“法曹”,被誉为“法制建设上的三根支柱”。三者的地位甚高,但对其资格的要求也很严,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通过国家考试。24、遵循先例原则: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地说就是:
(1)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2)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25商人法:又称商法,是指调整商人之间因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包括商法和海商法。26职权主义:刑事诉讼中的预审法官不但可以根据检察官或被告人的请求调查证据,为了保护公益也可依职权主动搜集证据,这就是所谓的职权主义。这种制度多见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中,而在英美法系中则多采用消极的当事人主义。27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发现、解释体现在其中的教法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发展变化。28忠诚调查令:在美国战后的“反共”旗帜下,美国总统于1947年签署了调查公务员忠诚的第9835号行政命令。它规定:凡参加或同情所谓“颠覆组织”的都作为不忠诚的主要根据。29三权分立:是指国家的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不同的机关来行使,形成鼎立之势,而不至于使权力过分集中于一个部门。这是按照孟德斯鸠和洛克的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原则上是既要分立,又要相互制约和保持平衡。30日耳曼法:是指公元5至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它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正在形成中的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的。31罗马法的“复兴”:自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一个研究,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历史上称为~。32异端裁判所:又称宗教裁判所或宗教法庭,是天主教会于13世纪在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设立的侦查审判机构,以专门迫害异端,镇压进步思想为其根本任务。33纠问式诉讼:是指根据公众告发或私人控告,法院即可对案件进行调查,从调查证据到执行刑罚都由官方负责。34教会法:广义上,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35武家法典:是指幕府根据武家的习惯和先例而制定的调整武士集团内部关系的基本法典。36委托立法:又叫授权立法,是指议会授权政府各部门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37谢尔曼法:是美国1890年颁布的联邦的第一部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和对贸易的限制,为维护贸易中的自由竞争制度和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1、简述英国的判例汇编的发展情况。
(1) 英国最早的判例叫做《年鉴》,它包括了从13世纪到16世纪的判例,对于遵循先例原则的形成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但它的编纂很简单粗糙,到了近代已经不适合学习和查阅;
(2) 16世纪至19世纪出现了大量私人编纂的判例集,它们对法官判案和法学研究都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私人编纂的判例集比较混乱,体例也不一致,不便于法律的统一;(3) 到
19世纪后期,成立了具有法人资格的“判例集编纂委员会”,使得后来的判例编纂具有了相当的权威性和统一性,这对促进英国法律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2、简述1946年日本国宪法的特点。
(1) 天皇仅为国家的象征;(2) 提高了内阁和国会的法律地位;(3) 作了放弃战争和不保持武装力量的规定;(4) 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3简述雅典“宪法”民主性的特点及其局限性。
(1) 雅典“宪法”民主性的特点:① 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② 大多数国家的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
③ 雅典公民能够通过各种制度或措施来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来自反民主势力的破坏和攻击。(2) 其局限性是:① 雅典民主制“宪法”的实施和民主制度的贯彻,实际上局限于一个狭小的范围内;② 在民众大会或其他重要机关里起重要作用的往往是奴隶主阶级的上层分子或其代表人物;③ 公职人员尽管是选举产生,但担任所有公职均需具备一定条件,如年龄、财产资格等等;④ 统治集团利用各种手段,采取多种措施来限制民众大会作用的充分发挥。
4简述英国近代宪法的基本特点。
(1)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2) 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3) 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其制定和修改几乎与一般法律相同。
5简述罗马法上的两种婚姻。
(1) 有夫权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按市民法的规定所发生的婚姻方式。结婚后,妇女没有财产权,其身份、姓氏也都依丈夫而定,其地位“似夫之女”。在妻子不忠时,丈夫有权杀死妻子;(2) 无夫权婚姻,又称为略式婚姻。婚姻目的不再以家族利益为基础,完全改为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前提,生子、继嗣降为次要地位。夫妻之间形式上处于“同等地位”,在双方财产原则上彼此分开。
6简述在伊斯兰刑法的特点。
(1) 没有形成犯罪的一般概念,没有把民事侵权责任和犯罪明确划分开;(2) 把犯罪分为《古兰经》规定了固定刑罚的犯罪和《古兰经》未规定固定刑罚的犯罪;
(3) 刑罚是很残酷的。
7简述19世纪初德国在制定民法典问题上提倡和反对方的基本主张。
(1) 提倡一方以自然法学派学者蒂博特为代表。他在1814年出版了《论统一德国民法典的必要性》一书,认为只有统一法律才能实现民族的统一;要使德国兴盛必须编纂用德语写的统一民法典。他认为统一编纂德国民法典的条件早已成熟,认为立法是人们理性的产物;(2) 反对一方以历史法学派学者萨维尼为代表。他出版了《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一书,对蒂博特的上述意见进行批评,认为当时德国不具备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条件,主张编纂一部成功的民法典必须具备完备的学识,这一条件在当时德国远未具备。他认为法典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过早的立法只会歪曲和违背民族精神。
8简述英国责任内阁制的主要内容。
(1) 内阁是国家的最高管理机关,由议会平民院多数党组成,国王任命平民院多数党领袖为内阁首相,首相提出阁员名单,由国王批准;(2) 内阁定期向平民院报告工作,集体对平民院负责,并受平民院的监督;(3) 内阁必须取得平民院多数议员的信任,如果平民院多数议员对内阁的重大政策方针不予支持,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请求国王解散平民院重新选举;若新选出的平民院对内阁仍不信任,则内阁必须全体辞职,另行组阁。 9简述日本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日本现代法律制度是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和日本固有法的某些制度三者的结合。战后40多年来,通过不断地改革和完善,日本的法律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就是由原来属于罗马日耳曼法系演变成为兼有罗马日耳曼法系与英美法系特色的混合法系。造成这种变化的直接原因,是在美国单独占领之下,美国法成了日本移植和学习的主要对象。另外,日本因有的行之有效的某些制度,如调停与和解制度也同时并存并获得发展。这三者的结合,就构成了日本当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10简述伊斯兰债法的特点。
(1) 买卖契约是普遍流行的标准契约形式;(2)应严格履行契约;(3)禁止利息。 11简述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 越权无效原则;是英国行政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直接导源于议会主权原则,是指政府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活动,如果政府的行为确系越权,法院可依法宣告政府的越权行为无效,并责令政府就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2) 行政行为合理主义;该原则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始终以公共利益和正当理由为依据。这项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政府专断、滥用权力,要求政府始终将公共利益放在首位;(3) 行政程序公正正义;该原则要求政府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公平,尤其是当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行政行为直接对其不利时,首先要给公民提供反对意见的机会,政府对这些意见要给予充分考虑。 12简述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1) 行政诉讼不是由普通法院审判,而由行政法院审判,这是法国行政法的重要特征;(2) 法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来自行政法院的判例;(3) 法国行政法构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13简述《魏玛宪法》的基本特点。
(1) 规定了联邦共和国的国家形式;(2) 赋予总统广泛权力;(3) 列举了较多公民权利并标榜社会主义原则;(4) 被称为经济宪法。
14简述英国制定法的特点。
(1)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制定法只居于次要地位,只起补充、解释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2) 从效力上看,英国在中世纪就确立了制定法优于判例法的原则,同时判例法的发展也不能否定制定法的效力,制定法却可以修改普通法和衡平法;
(3) 制定法只有通过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重新肯定”之后才能进入英国法体系。如果不通过这个过程,制定法就不能变成真正的法。
15简述1900年德国民法典与1804年法国民法典各自体现的民法基本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德国民法典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国民法典大体一致,如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但由于它们处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仍有若干不同:(1) 德国民法典在维护私有制的同时又规定了一些限制;(2) 在契约自由原则方面,德国民法典只
承认意思表示的外部效力,在当事人本来意思和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时,以表示出来的意思为准;法国民法典则注重保护当事人的本意,而不是意思的外部表现;(3) 德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自己的特色,规定了“举证原则”。
16简述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的基本特点:
(1) 出于政治上便宜行事的考虑,带有大纲目的性质; (2) 大量抄袭普鲁士宪法,很少有自己的独创;(3) 对公民的权利自由规定得非常狭窄,实际上还要受限制。简述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限制。
17简述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
(1) 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2) 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宗教在古代印度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3) 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将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权利、义务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种群制度;(4) 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是道德、生活和法律的箴言大全;(5) 各种法典不是由国王或其他具有立法性质的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而是由宗教界的著名人士或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按社会需要和阶级利益而进行编纂的。
18简述在中世纪的英国普通人持有土地的方式。
从理论上讲,英王是英国全国土地的惟一所有者,只有他才对土地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其他人都是按照不同的条件在不同的名义之下保有土地,他们被称为土地持有人或土地租借人,这些条件被称为“土地保有条件”,依照这些条件,保有人可以使用土地,并取得收益,所谓的“地产权”就是指这种权利。当然他们要对上级领主或英王负特定的义务。 19简述古代亚非奴隶国家与希腊、罗马的法律制度的共同特点。
(1) 各国的法均从习惯法开始,经过一个阶段才出现成文法;(2) 法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极力维护奴隶主阶级对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私有权;(3) 把奴隶视为物件、权利的客体,公开规定自由民之间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4) 法的规范中起初都保留一些原始公社的残余。
20简述1907年日本刑法典的基本特点。
(1) 基本上体现了资产阶级刑法原则,但又保留了若干封建残余;封建残余集中表现在侵犯皇室罪上;(2) 既反映了古典刑法学派的报应刑思想,又打上了社会刑法学派目的刑理论的印记。
21简述罗马法上债发生的原因。
(1) 契约,包括要式契约和要物、口头、文书、合意契约等;(2) 准契约,是指当事人虽未签订契约却发生与契约同样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3) 私犯,包括盗窃、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4) 准私犯,是指法定私犯之外的那些侵权行为,如法官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害等。
22简述1804年法国民法典所确立的基本民法原则。
(1) 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它强调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要求;
(2) 契约自由原则;这体现了资产阶级要求自由雇佣和剥削劳动力的愿望;(3) 过失责任原则;这有利于刺激资产阶级向外开拓和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使之能够在最小的风险下获得最
大的利润;(4)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反映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也是对封建时代等级专制的强烈抨击,具有一定进步性。
23简述英国现代宪法的变化。
(1) 《退位法》和《摄政法》的制定;(2) 议会和内阁之间实际权力的某些调整,委托立法的增多;(3) 选举制度的改革;(4) 两党政治的加强;(5) 文官地位的提高。 24简述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特点。
(1) 法典适用的对象与传统的商法典不同;传统商法适用的对象只限于商人,而美国统一商法典既可适用于商人,也可适用于一般的民事买卖行为;(2) 法典以买卖为中心,只涉及动产交易,因而内容范围较传统商法的范围为窄;(3) 法典灵活实用,不拘泥于普通法的传统原则。
1、试述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的关系。
(1) 美国法采用了英国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传统形式,还继承了英国法的概念和许多法律原则。美国也像英国一样没有公法、私法以及民法这类法律概念,民法的内容在美国法中也像英国法那样分为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信托法等独立的法律部门;(2) 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之间存在着渊源关系,英国法是美国法的历史渊源,美国法有许多基本制度都来源于英国法。英国的判例法和制定法,凡是符合美国国情的,都被作为美国法的渊源或劝说性渊源。
2、试述德国法西斯专政时期刑法的主要特点。
(1) 抛弃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主张如果某种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处罚的,法官就可以使用类推的原则,承认法官在审判中高于立法者的地位;(2) 用“意思刑法”(危险刑法)代替“结果刑法”(侵害刑法);认为刑法惩罚的对象不一定要有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的结果,只要有犯罪的意图、思想就要受到惩罚;
(3) 贯彻反动的种族主义;(4) 刑罚残酷;法西斯刑法恢复了中世纪的野蛮刑罚――去势,并使获得广泛的运用。
3、试述日耳曼法对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
(1) 对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影响。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始终是一种普通适用的重要法律,罗马法虽然在中世纪欧洲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但只有补充效力,只是在习惯法没有规定时才加以引用。从两种法律的效力来看,习惯法仍高于罗马法。
(2) 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吸收了中世纪封建法律中的许多制度,特别是封建社会后期的制度,其中包括习惯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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