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畜禽养殖取缔责任主体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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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提升验收标准
完成已建但未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设施改造提升,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常住人口在200人以上、人口密度高的集聚区建设生态化污水处理设施,深度处理后水质达标排放。
对常住人口少、人口密度低的农居点,建设栅格式化粪池,实现氧化塘、土壤渗透、人工湿地、农田、林地等利用方式的分散处理。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覆盖率100%,纳管率80%以上。
生活垃圾处理
全面建立&户集、村收、镇(乡)运、县(市)处理&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机制。
城管与执法
开展垃圾分类试点,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城管与执法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行政村至少建成1处垃圾收储点。
城管与执法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达到98%以上。
城管与执法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实现二级保护区内畜禽养殖规模逐年下降。
完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畜禽养殖户的拆除或关停。
完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的拆除和关停。
完成畜禽养殖户建档(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定义规模以下),完成重点养殖户的畜禽污染整治任务,实现畜禽养殖污染物达标排放。
农业面源污染控制
一级保护区内无垦荒造地或垦荒种植现象。
★国土资源
一级保护区内不存在种植业。
二级保护区内无大规模垦荒造地或垦荒种植情况存在。
★国土资源
二级保护区内未使用高毒或者高残留农药。
二级保护区内农药和化肥使用量逐年下降。
旅游业污染防治
一级保护区内不存在旅游活动。
一级保护区内现有已建的旅游设施完成拆除或关闭。
二级保护区内现有排放污染物的旅游设施完成拆除或关闭。
二级保护区内旅游活动无明显污染行为发生。
二级保护区内旅游开发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制定二级保护区内生态移民计划,完成生态移民工作。
制定生态移民补助政策。
水源涵养林建设
水源保护区内的水源涵养林列入生态公益林保护范围。
保护区内无水源涵养林破坏现象。
一级保护区内已垦造耕地完成水源涵养林恢复。
★国土资源
制定水源涵养林补助政策。
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
保护区内湿地得到严格保护,湿地面积无萎缩,湿地功能无退化现象。
库区内无网箱养鱼现象。
海洋与渔业
库区内无大规模捕捞行为。
海洋与渔业
无炸、毒、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行为。
海洋与渔业
无非法采砂、采石、挖沙活动。
制定并落实库区保水渔业适度发展计划。
海洋与渔业
保护区划分
2007年前完成划分的保护区需要相关部门发文确认。2007年以后建设的水源按《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 - 2007)的要求划定保护区范围,并经省政府批准。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交通道口或人群聚集的场所设置有长久性的刻有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告示牌。
各级保护区都有明确的界线,重要节点设立有标志鲜明的长久性界碑。2008年以后设置的界碑要求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的规定进行规范化设置。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存在道路穿越情况,道路穿越入口需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设置交通警示牌。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敏感区域和人类活动频繁区域设置水源保护宣传牌。
一级保护区管理
开展违法建筑物调查建档,制定一级保护区违法建筑物拆除或关闭计划。
★城管与执法
无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完成拆除或者关闭。
城管与执法
无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现象。
★海洋与渔业
除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允许通航的区域外,无船舶通行、停泊、装卸情况。
无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二级保护区管理
无排污口。
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完成拆除或者关闭。
保护区内为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无畜禽养殖场和网箱养殖现象。
海洋与渔业
二级保护区管理
无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现象。
无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生活垃圾、污水的现象。
无冲洗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载水的现象
无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准保护区管理
无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水上加油站、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
无向水体排放和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体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现象。
无堆放、倾倒和填埋危险废物、固体废物以及生活垃圾的现象。
无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和包装器材。
★交通运输
无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汞、镉、铅、砷、铬等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的化学品或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
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水环境质量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Ⅱ类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Ⅲ类标准。
水环境质量改善。
监测体系建设
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按规范设置相应的水质监测断面(井、孔),按监测要求完成常规监测分析。
列入自动监测站安装计划的完成安装并正常运行。
每月监测一次,每次完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表1和表2项目分析。
县级以上水源地每年开展一次全指标分析。
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开展环境隐患排查和环境风险防范,建立污染源和风险源名录。
保护区内所有生产、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均制定应急预案,配备事故池和应急物资。
取水口或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设置监控系统,完成全封闭管理。
完成道路加强型防护设施建设。
建立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机构。确定由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水源保护区领导小组和专人负责饮用水源日常管理工作。
长效监管机制
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定期巡查制度。
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洁制度。
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及有毒有害物质运输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
建立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机制。
建立污染源和潜在事故源排查制度。
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宣传机制。
  说明:1.整治期间如涉及的国家、地方政策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新政策执行。
  &&&& &2.带星号的单位为牵头单位。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县级饮用水水源地长效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作者:  访问次数:  字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
县级饮用水水源地长效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桥墩水库、吴家园水库、挺南水库、护法寺调节水库、十八孔水库、铁场水库和官岙双剑口水库等7个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切实保障居民饮水安全,针对目前县级饮用水水源地存在主要问题及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县级饮用水水源地长效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努力实现
&五位一体&的建设目标,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五水共治&保供水的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建设&浙江美丽南大门&的要求,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以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水库管理处(所)为主体,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明确任务,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长效保护管理,促进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建设,改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
1.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水源地各乡镇政府要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排查。排查的重点是:饮用水水源地周边、上游及沿江沿河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造纸、卤制品、酿造、化工、制药、印染、制革、冶炼、电镀、矿山等行业以及其他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的单位;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罐、渔业或水产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非工业污染源;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道路、水路交通隐患点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船。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清理整治。要根据排查情况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动态数据库,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治患于萌芽。
2.大力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对湖库型水源地集雨区和河流型水源地上游的建设项目,要严把准入关。对重点流域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区(流)域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要按规定开展规划环评。要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快调整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及上游产业结构,优先发展节能环保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无污染产业。
3.深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畜禽养殖,全面清除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行为。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农业种植施用化肥、农药的监控。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施用化肥、农药,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施用化肥、农药。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鼓励施用有机肥,减少施用化肥和化学农药,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积极推行肥药减量控害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
4.着力加强渔业养殖污染治理。制订实施水产养殖规划,积极推行水产生态养殖模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从事投饵养殖,集雨区内严格限制集约化水产养殖。逐步清退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水库库区内现有的水产养殖场。制定并严格实施水产养殖计划,科学确定水产养殖容量和种类,推行健康、清洁的水产养殖,防治水体富营养化,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水源地生态的违法行为。
5.有效控制城乡生活污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推广生态型零排放治理模式。饮用水水源地集雨区内所有城镇都要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将污水纳入周边污水处理厂处理。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全面推行&户集、村收、镇(乡)运、县处理&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机制。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农村,要按照&统一收集、就地分类、无害化处理&的方式加以解决。结合实施&下山脱贫&工程,引导水源地集雨区人口向城镇或水库下游地区转移,逐步降低水库集雨区人口密度。
6.切实加强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公安部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限速、设置饮用水水源警示标志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措施,确保通行安全。运输车辆应按规定载运危险化学品,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交通运输部门应督促道路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新建道路设置防护栏、溢流沟、沉淀池等必要的污染防护设施。船舶经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
7.积极开展水源地生态保护与修复。积极推进湿地保护示范工程建设,有效控制藻类及氮、磷污染,提高水源地生态自净功能。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水源地源头水源涵养林和生态公益林建设。面向湖库坡度为20度以上、其他坡度为25度以上的山体原则上要退耕还林。严格控制水源地上游及周边地区的开发活动,依法查处未经规划许可乱砍乱伐、毁林开荒、私挖滥采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积极开展湖泊底泥生态疏浚,深入实施&百里清水河道&工程,建立湖库、河道长效保洁机制。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加快建立自动预警环境监测体系,乡镇饮用水水源地要全面建立常规监测体系。对存在风险隐患的饮用水水源,要加强水质及污染特征因子监测频次,及时掌握水质变化状况。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确保发生污染事故时,能迅速准确地监测和分析污染物种类、数量、来源和潜在危害。
(三)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
1.全面提升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能力。各乡镇政府要积极推进政府、污染源单位和供水单位&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体系建设,科学编制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和评估,形成预案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和设备的配备,确保发生事故时能第一时间调配到位。县环保、安监、公安、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消防、供水等部门要加强联动,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和交通事故导致的次生污染事件。
2.及时妥善处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各乡镇政府要保持对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高度敏感,一旦发生涉及饮用水水源的污染事件,要按程序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导致原水供应中断的,所在地政府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保障饮用水应急供应。对能够通过工程措施治理污染的,尽量减少供水影响、缩短停水时间;对能够取用临时备用水、实行间歇供水的,尽量做到不停水。在取水受到影响时,要认真分析原因,视情采取深度处理、投加活性炭等备用措施,在确保供水水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正常供水的影响。
(四)建立巡查制度,实行综合执法
各有关乡镇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巡查制度,组建巡逻队伍,对饮用水水源地库区及集雨区范围进行定期巡查,确保无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发生。巡查经费支出由县环境污染执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专项经费和乡镇财政贴补相结合;同时在县财政统筹安排的前提下,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将根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要求,加大对其经济补偿力度。各水库管理处要切实充分发挥苍南县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合执法室的作用,应对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饮用水水质安全加强监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1.一律禁止造地、违法开发建设。
2.一律禁止排放污水。
3.一律禁止堆放、倾倒、排放污染水体的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等物体。
4.一律禁止清洗贮存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5.一律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网箱养殖以及其它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6.一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投饵式养殖、旅游、游泳、垂钓行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毒鱼、电鱼、炸鱼、滥用化肥、倾倒施工垃圾、施工排污、喷洒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等行为;
7.一律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8.一律禁止所有机动船舶和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未经许可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9.一律禁止洗车、冲洗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载水等船舶污染物。
10.一律禁止畜禽养殖。
11.一律拆除违章建筑。
12.一律实施生活污水治理,生活污水一律纳管,生活垃圾一律要无害化处理。
13.禁止其他破坏饮用水水环境、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
巡逻队常年要对饮用水水源地库区及集雨区实行不间断巡查,并在每年的伏夏季节5-10月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每天重点时段集中式巡查;巡逻队要对每次巡查予以详细记录,巡查时一旦发现有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向当地乡镇政府报告,乡镇政府接报后应立即组织当地有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若有重大、特大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发生,按照相关要求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报告,并立即启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根据应急联动机制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各行其职,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确责任&
(一)明确责任主体
县政府对各有关乡镇属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纳入&五水共治&保供水的生态目标考核,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督查组要积极参与、认真实施目标任务年度考核工作,对该项工作考核优秀的乡镇予以生态补偿资金奖励倾斜。
各有关乡镇作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水库管理处(所)作为饮用水水源地库区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有关乡镇应结合当地实际,制订饮用水水源地长效保护管理制度和水源保护巡查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巡逻队,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行动,切实保障居民饮水安全;各有关乡镇要切实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一项刚性指标和任务,纳入乡镇政府环境责任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及时将任务、责任分解、落实到社区、村居及其相关责任人,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真正实行乡镇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村(居)干部、驻村干部齐心合力,使各项水质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年终时要对相关社区、村居及相关责任人、驻村干部、巡查队员等进行考核,要把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管理及巡查工作的好坏与年度评先评优工作相结合,给予相应的奖惩。水库管理处(所)应积极配合乡镇水源保护巡查行动,切实履职,对水源地库区范围内的饮用水水资源安全加强巡查、监管,并在水源地库区安装设置全球眼监控,对水源地库区实行24小时电子眼监控,更好地保障库区饮用水水质安全。
(二)落实部门责任
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五水共治&保供水的精神,切实履职,密切配合有关乡镇的水源保护巡查行动,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合执法行动,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合执法行动由县府办组织,县环保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合执法行动根据有关乡镇水源保护巡查反馈的问题及实际情况按需开展,且在每年的伏夏季节5-10月份联合执法行动每月开展不得少于一次;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合执法行动不能搞形式、走过场,要紧紧围绕有关乡镇水源巡查行动中碰到的问题,拿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方法予以解决,真正切实保障居民饮水安全。
各相关职能部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县监察局负责对有关乡镇、部门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情况开展督查,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对不能完成水源保护工作任务的乡镇、部门以及个人实施行政责任追究;并对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长效保护管理意见的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游泳、钓鱼等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党员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县环保局负责对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集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依法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监督、检查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负责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工作,定期通报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状况;加大饮用水源的工业污染源整治力度,打击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违法排污窝点;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高耗能高污染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限期搬迁;加强对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及其上游工业企业的监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稳定达标。
县公安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交通治安工作,对装载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加强管理,严格审批;对妨碍长效保护管理工作、暴力抗法,以及不听劝诫依然到库区游泳、钓鱼或非法毒鱼、炸鱼、电鱼等行为人,要对其进行治安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集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水源调度,保障水源地水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立桩及保护设施的建设;对公民进行饮用水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制度;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河道采砂等有污染水环境的行为。禁止在水库内进行网箱养殖,或者投放饲料、化肥等,取缔可能造成污染水质的大面积养殖和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并督促下属各水库管理处落实饮用水水源地库区水质安全监管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和完善水源地保护的财政政策,加大公共财政对水源保护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支持力度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县卫生局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医疗垃圾收集、转运工作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的卫生防疫工作和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状况监测,按照《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规定进行水质全分析,并定期公布监测分析结果。同时要进行市政供水进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和自备水厂水源、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监测工作;对供水单位的卫生条件及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饮用水水质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
县安监局负责督促涉及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及使用的单位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评审其应急预案;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因使用、贮存、运输、经营、排放不当等导致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发的水污染突发事故;
县交通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交通运输管理。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地段内修建的公路,要设立醒目的水源保护区禁停交通标识,靠近水源地一侧建设封闭式护栏,以防止交通事故引起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加强对水库库区航运船舶的管理,防止船舶污染水体。
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态渔业
的管理,以及加大力度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投饵式养殖、垂钓、毒鱼、电鱼、炸鱼等破坏饮用水水环境、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
县住建局按照水环境功能划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围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项目无关建筑的拆迁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农业生产对保护区水体污染防治工作,引导农民减少使用农药、化肥,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禁止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废物作肥料,避免农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污染;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畜牧养殖的审批,确保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无畜禽养殖,加强对病死畜禽尸体的无害化处理,防止向环境随意丢弃,污染水体。
县农办负责指导、督促、配合乡镇抓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其排污管网的建设,并监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严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排放。
县国土局负责抓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土地资源保护管理,制定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土地资源保护规划,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造地,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无关的项目、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用地手续,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抓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退耕还林、生态涵养林保护、生态修复等森林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抓好水库库区旅游管理,制定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不能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新增景区、景观设施、旅游项目,不得扩建饮用水源保护区原有的旅游景区、设施。
县电视台、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要配合有关乡镇、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及时曝光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及违反本长效保护管理意见的行为。
(三)加强工作督查
调整充实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督查组,督查各有关乡镇、水库管理处(所)和各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长效保护管理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定期印发督查反馈和工作通报,对工作出色的有关乡镇、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有关乡镇、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挂牌督办。
&(四)严格责任追究
要把责任追究作为落实长效保护管理意见的重要抓手。根据长效管理意见的职责分工,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长效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不力,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工作责任。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饮用水水源安全事关民生大事,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安排专人日常抓,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监管,要求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牢固树立讲政治、讲大局、保民生、促稳定的理念,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扎实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督查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环境安全督查,发现环境安全隐患,立即整改,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完善应急机制。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机制建设,完善应急预案,确保相关应急装备、监测仪器、物资、人员到位,一旦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三)加强水源巡查力度,严查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行为。各有关乡镇应制订饮用水水源地长效保护管理制度和水源保护巡查制度,各职能部门分工配合,并对巡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完善工作档案;对查处到的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广泛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饮用水水源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这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处理相关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4年7月23日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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