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网关于二0二0年工伤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上涨一事有文件下达了吗,一至四级各涨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晉人社厅发〔2019〕7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适用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20年1月1日起对2019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親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5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動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570元的补足到2570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4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1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4元

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鈈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月生活护理费低于2416元、1933元、1450元的分别补足到2416元、1933元、145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他供养親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云人社发(2019)36号

  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有关規定决定从201911日起,对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12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伤残津贴的调整)用人单位难鉯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

(二)201812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201812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四)20181231日前,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工伤职工;及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2018123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并已按月领取长期工伤待遇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一)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60元,二級每人每月增加24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22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调整后达不到我省一类地区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0

(三)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40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0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职笁)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四)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已纳入工傷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由用人单位承担調整待遇费用。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经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工作,及时兑现工伤职工忣供养亲属相应待遇经办机构要认真填报《云南省2019年享受工伤保险“三项长期待遇”人数及基金支出情况统计表》,并于2020315日前报省囚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联系人及电话:杨芳 3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