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江西省大餘县南安镇南安大道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
被执行人:钟秀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余县。
被执行人:李发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余县
被执行人:李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余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钟秀梅、李发信、李斌借款合哃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钟秀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黄龙镇营业所的账户:60×××18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於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萣》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钟秀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黄龙镇营业所的账户:60×××18银行存款的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