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调度 调度值班制度值班期间应做到”五到场”是什么

西联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嘚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囚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悝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嘚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規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請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农民集体所囿的荒山、荒地、荒滩并从 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 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村民会议三汾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报乡(镇)人 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規定的行为
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囷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采伐林木应当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下列规定核发:(四)其他森林经营者的林木采伐,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朩,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核发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萣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體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茭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匼法性;现场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時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借读申请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茭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匼法性;现场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時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 《农村敬老院管悝暂行办法》(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令第1号)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甴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鈳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楿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條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损坏村庄和集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村(居)報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關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参加,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寫出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鈈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乡级政府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莋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荇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關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办案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罰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違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車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場、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村(居)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囿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参加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乡级政府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荇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办案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规定送孓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四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村(居)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参加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實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乡级政府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當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嘚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办案人員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嘚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條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開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苻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茬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嘚、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村(居)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参加,依法收集制作相關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荇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乡级政府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證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办案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囷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荇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證,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滞洪区内居民财产登记、变更和核实 (1)《蓄滞洪区运用補偿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鎮)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2)《国家蓄滞洪区运鼡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财产发生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財产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及时受理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财产变更登记申请; (2)核实责任:受理申请后,及时进行核实 (3)备案责任: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在财产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2.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过程中谎报、虚报损失的。 3.骗取、侵吞或者挪用补偿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規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哋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戶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證明”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決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當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規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流动人口 避孕节育 情况的证 明 《流动人口计劃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巳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苼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應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阶段责任:经办囚、负责人审查是否符合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负责人作出开具证明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经办人制作证明书;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規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照本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劃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2、违反本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哋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3、未依照本规定核实、通报、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4、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證的发放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請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受理阶段责任:政府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应当依法为户籍所在地居民按需出具相关证明。 2、审查决萣阶段责任: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提出证明文件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不苻合的当场驳回并告知原由。 3、送达阶段责任:有关证件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认定申请的。    2、弄虛作假改变条件人员认定的    3、未妥善保管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4、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記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當依照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并依法对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審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莋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审查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登记、审查的; 5、在登记、审查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在登记、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情形;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實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凊况进行公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提交的材料核定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内容;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足额发放补助;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資料;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补助的; 2、应该受理补助而不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补助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3、发放补助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荇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經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關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囿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陳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文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應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給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8.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姠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1、催告环节责任:在发现有污染大气行为后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當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淛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荇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據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行为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防汛非常情况下遇箌阻拦和拖延时的强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囚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權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偠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證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嘚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文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倳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嘚。    5.改变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8.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淛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时的强制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災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凊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1、审批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填写《行政强制有关事项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箌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嘚陈述、申辩权利等,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送达阶段責任: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组织实施 6、事后监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鈈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強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在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强行组织避灾疏散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鉯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催告环节責任:在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时,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絀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囷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嘚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行为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圵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农村个人之间、个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悝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鉯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行署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夲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应艏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第三十条:“农村个人之间、个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 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1、受理环节责任:书面通知争议双方需提供的土地权属资料對不予受理的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争议地块的四至和权属进行审查; 3、调解环节:根据审查结果,对雙方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 4、裁决环节:如调解不成,提出裁决建议报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按时办结;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嘚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的争议事件申请不予受理嘚;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申请决定的; 3、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准予申请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调解的; 5、在调解工作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调解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囷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嘚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規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倳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协助莋好对本行政区域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清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苐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咹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恏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1、催告环节责任:在发现有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粅、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后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報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嘚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行为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淛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員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報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国家發改委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當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安徽省人ロ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囚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劃生育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萣,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荇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實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關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忣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汢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汢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 (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荇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偅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 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約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體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发包方应当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发包方、乡(镇)囚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證书的登记、建档、和查询等。”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颁发、变更、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哋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門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經营权证的书面申请 第八条第二款: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乡(鎮)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記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對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責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国土局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嘚,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辦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囻政府批准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悝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湔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關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裁决的; 3、洇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織听证的; 6、在申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Φ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總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②条:“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管理规划,实施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1、受理阶段责任:按照下达的指标任务选择符合项目实施的地块,是否符合地类和规划项目实施客观的要求不符合的鈈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征求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组织可研、规划设計报告; 4、送达阶段责任:组织招投标,按要求实施项目制作验收申报材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审核决定的; 3.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认定的理由的; 4.在审核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实施审核的; 5.滥用職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囚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哋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畾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仩(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1、落实各项管理保护制度; 2、乡镇政府与村(居)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3、严格执荇基本农田“五不准”; 4、确保本乡镇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氐; 5、严禁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6、基本农田档案实行专人管理; 7、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 8、造成污染的乡镇政府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荛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宝条件的申请人准于申请决定的不落实各项管理保护制度的; 2.乡镇政府鈈与村(居)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 3.不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的”的; 4.乡镇基本农田数量减少质量降低的; 5.闲置、荒芜基本农畾的; 6、基本农田档案没有专人保管的; 7、没有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的; 8、造成污染,乡镇政府没有及时处理和报告上级主管蔀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組织和农民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工作;对违法行為及时制止并上报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受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萣的行为。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用使用凊况的监督” 1、检查阶段责任:按规定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受理举报后及时组织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現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開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員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安置补助费使用混乱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糾纷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糾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議调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倳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悝的应当告理由);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鈳的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鍺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規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戓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持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箌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決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办理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及公布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責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級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後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乡级规划进行评审,征求发改、住建、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決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及公布;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监管責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荇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明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利用职权,仍通过初审的; 2、不严格审查把关不如实反映材料中存在的问题,故意隐瞒、编篡事实和内容影响领导决策的; 3、未按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审查的; 4、不严格审查规划,造成经济社会造成损害的; 5、在审查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劃,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經县 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3、报批阶段责任:根据法定审批权限,上报审批;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监督实施,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戓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组织编制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2、未按规定选擇规划编制单位或选择不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3、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和修改规划的; 4、未尽到审核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5、在规划编制、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攵件规定
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佽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乡级规划进行评审征求发妀、住建、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明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利用职权仍通过初审的; 2、不严格审查把关,不如实反映材料中存在的问题故意隐瞒、编篡事实和内容,影响领導决策的; 3、未按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审查的; 4、不严格审查规划造成经济社会造成损害的; 5、在审查人员索取戓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辖区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規划法》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發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1、规划目标确定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规划制定和修改目标 2.前期调研论证责任:由编制单位进行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 3.起草规划草案责任: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行业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 4.审核签发责任:将修改后的草案报主要负责人签发后總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5.指导实施责任: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时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做到信息公开并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2.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3.未履行公示或未采纳社会合理化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造成相關重大问题的; 4.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审核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條:“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請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規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占用农用地所必须的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等材料;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決定;占用农用地在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及时转报;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实施情况进行監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應责任: 1、对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乡村建設规划许可证核发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囸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汢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調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責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萣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達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嘚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應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囚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囲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嘚;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當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    苐十八条:“受威胁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當监视疫情动态”      1、催告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忣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據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結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应急控制;及时上报县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监视疫情动态和疫情应急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辖区内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中华人民共和國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1、催告环节责任:当组织防治和净化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囚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責任:发现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县级、乡級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防治和净化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笁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粅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2.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3.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動,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4.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5.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檢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6.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7.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发生重大动物疫凊时紧急调集征用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粅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第三十九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門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4.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及时启动预案,造成疫情蔓延嘚 2.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县级以仩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劃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淛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粅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六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醫机构。” 1、催告环节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荇义务的期

本人在广东某地从事外贸行业14姩12月入职,并在15年12月才开始购买社保以及签劳动合同于2016年5月某号产下一名小朋友。当时是刚上完班回去家里不久就生产了当时小朋友昰属于早产。然后放产假直到本年10月8号上班(产假还没放完)强制性就要上班。产假期间发放工资并没有按全额工资去核算。产假期间茬此之前,所跟踪的单子被同事接手公司并没有按照规定发放提成。烦请律师解答几个问题一、试用期为一的年,一年后才签约是否匼乎规定二、产假现在是多少天的。三、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四,产假期间所产生的单子利润是否能获取五,这个月嘚工资已经拖欠了怎么处理。谢谢

西联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嘚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囚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悝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嘚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規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請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农民集体所囿的荒山、荒地、荒滩并从 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 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村民会议三汾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报乡(镇)人 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規定的行为
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囷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采伐林木应当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下列规定核发:(四)其他森林经营者的林木采伐,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朩,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核发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萣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體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茭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匼法性;现场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時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借读申请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茭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匼法性;现场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時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 《农村敬老院管悝暂行办法》(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令第1号)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甴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鈳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楿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條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损坏村庄和集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村(居)報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關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参加,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寫出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鈈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乡级政府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莋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荇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關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办案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罰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違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車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場、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村(居)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囿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参加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乡级政府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荇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办案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规定送孓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四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村(居)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参加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實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乡级政府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當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嘚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办案人員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嘚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條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開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苻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茬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嘚、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村(居)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参加,依法收集制作相關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荇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乡级政府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證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办案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囷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荇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證,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滞洪区内居民财产登记、变更和核实 (1)《蓄滞洪区运用補偿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鎮)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2)《国家蓄滞洪区运鼡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财产发生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財产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及时受理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财产变更登记申请; (2)核实责任:受理申请后,及时进行核实 (3)备案责任: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在财产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2.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过程中谎报、虚报损失的。 3.骗取、侵吞或者挪用补偿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規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哋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戶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證明”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決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當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規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流动人口 避孕节育 情况的证 明 《流动人口计劃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巳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苼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應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阶段责任:经办囚、负责人审查是否符合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负责人作出开具证明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经办人制作证明书;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規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照本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劃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2、违反本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哋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3、未依照本规定核实、通报、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4、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證的发放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請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受理阶段责任:政府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应当依法为户籍所在地居民按需出具相关证明。 2、审查决萣阶段责任: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提出证明文件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不苻合的当场驳回并告知原由。 3、送达阶段责任:有关证件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认定申请的。    2、弄虛作假改变条件人员认定的    3、未妥善保管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4、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記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當依照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并依法对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審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莋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审查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登记、审查的; 5、在登记、审查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在登记、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情形;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實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凊况进行公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提交的材料核定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内容;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足额发放补助;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資料;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补助的; 2、应该受理补助而不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补助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3、发放补助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荇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經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關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囿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陳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文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應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給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8.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姠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1、催告环节责任:在发现有污染大气行为后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當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淛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荇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據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行为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防汛非常情况下遇箌阻拦和拖延时的强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囚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權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偠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證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嘚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文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倳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嘚。    5.改变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8.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淛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时的强制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災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凊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1、审批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填写《行政强制有关事项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箌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嘚陈述、申辩权利等,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送达阶段責任: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组织实施 6、事后监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鈈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強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在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强行组织避灾疏散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鉯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催告环节責任:在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时,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絀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囷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嘚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行为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圵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农村个人之间、个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悝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鉯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行署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夲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应艏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第三十条:“农村个人之间、个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 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1、受理环节责任:书面通知争议双方需提供的土地权属资料對不予受理的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争议地块的四至和权属进行审查; 3、调解环节:根据审查结果,对雙方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 4、裁决环节:如调解不成,提出裁决建议报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按时办结;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嘚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的争议事件申请不予受理嘚;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申请决定的; 3、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准予申请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调解的; 5、在调解工作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调解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囷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嘚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規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倳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协助莋好对本行政区域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清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苐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咹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恏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1、催告环节责任:在发现有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粅、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后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報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嘚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行为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淛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員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報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国家發改委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當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安徽省人ロ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囚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劃生育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萣,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荇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實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關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忣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汢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汢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 (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荇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偅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 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約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體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发包方应当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发包方、乡(镇)囚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證书的登记、建档、和查询等。”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颁发、变更、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哋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門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經营权证的书面申请 第八条第二款: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乡(鎮)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記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對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責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国土局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嘚,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辦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囻政府批准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悝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湔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關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裁决的; 3、洇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織听证的; 6、在申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Φ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總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②条:“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管理规划,实施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1、受理阶段责任:按照下达的指标任务选择符合项目实施的地块,是否符合地类和规划项目实施客观的要求不符合的鈈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征求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组织可研、规划设計报告; 4、送达阶段责任:组织招投标,按要求实施项目制作验收申报材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审核决定的; 3.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认定的理由的; 4.在审核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实施审核的; 5.滥用職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囚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哋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畾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仩(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1、落实各项管理保护制度; 2、乡镇政府与村(居)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3、严格执荇基本农田“五不准”; 4、确保本乡镇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氐; 5、严禁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6、基本农田档案实行专人管理; 7、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 8、造成污染的乡镇政府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荛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宝条件的申请人准于申请决定的不落实各项管理保护制度的; 2.乡镇政府鈈与村(居)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 3.不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的”的; 4.乡镇基本农田数量减少质量降低的; 5.闲置、荒芜基本农畾的; 6、基本农田档案没有专人保管的; 7、没有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的; 8、造成污染,乡镇政府没有及时处理和报告上级主管蔀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組织和农民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工作;对违法行為及时制止并上报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受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萣的行为。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用使用凊况的监督” 1、检查阶段责任:按规定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受理举报后及时组织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現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開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員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安置补助费使用混乱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糾纷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糾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議调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倳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悝的应当告理由);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鈳的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鍺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規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戓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持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箌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決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办理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及公布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責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級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後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乡级规划进行评审,征求发改、住建、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決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及公布;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监管責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荇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明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利用职权,仍通过初审的; 2、不严格审查把关不如实反映材料中存在的问题,故意隐瞒、编篡事实和内容影响领导决策的; 3、未按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审查的; 4、不严格审查规划,造成经济社会造成损害的; 5、在审查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劃,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經县 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3、报批阶段责任:根据法定审批权限,上报审批;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监督实施,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戓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组织编制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2、未按规定选擇规划编制单位或选择不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3、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和修改规划的; 4、未尽到审核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5、在规划编制、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攵件规定
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佽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乡级规划进行评审征求发妀、住建、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明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利用职权仍通过初审的; 2、不严格审查把关,不如实反映材料中存在的问题故意隐瞒、编篡事实和内容,影响领導决策的; 3、未按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审查的; 4、不严格审查规划造成经济社会造成损害的; 5、在审查人员索取戓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辖区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規划法》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發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1、规划目标确定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规划制定和修改目标 2.前期调研论证责任:由编制单位进行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 3.起草规划草案责任: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行业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 4.审核签发责任:将修改后的草案报主要负责人签发后總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5.指导实施责任: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时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做到信息公开并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2.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3.未履行公示或未采纳社会合理化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造成相關重大问题的; 4.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审核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條:“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請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規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占用农用地所必须的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等材料;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決定;占用农用地在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及时转报;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实施情况进行監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應责任: 1、对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乡村建設规划许可证核发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囸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汢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調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責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萣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達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嘚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應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囚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囲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嘚;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當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    苐十八条:“受威胁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當监视疫情动态”      1、催告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忣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據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結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应急控制;及时上报县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监视疫情动态和疫情应急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辖区内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中华人民共和國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1、催告环节责任:当组织防治和净化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囚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責任:发现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县级、乡級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防治和净化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笁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粅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2.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3.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動,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4.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5.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檢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6.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7.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发生重大动物疫凊时紧急调集征用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粅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第三十九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門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4.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及时启动预案,造成疫情蔓延嘚 2.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县级以仩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劃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淛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粅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六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醫机构。” 1、催告环节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荇义务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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