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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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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由水利部修订分布,日起施行。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事关重大,危险性高,在日常运行管理上必须保证其安全。水库大坝分三个安全等级,鉴定的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大坝结构安全、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几个方面。目 录122.1&2.2&2.3&2.4&水建管〔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安全管理中心:根据《》、《》和《》的有关规定,我部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发布,自日起施行。水 利 部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他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第三条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基本程序及组织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二)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三)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一)按本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二)制定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大坝安全评价工作;(四)组织现场安全检查;(五)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六)筹措大坝安全鉴定经费;(七)其他相关职责。第九条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一)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二)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三)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四)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五)起草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六)其他相关职责。第十条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一)成立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二)组织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三)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四)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五)其他相关职责。第十一条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业绩表现差,成果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取消其承担大坝安全评价的资格。第十二条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由大坝主管部门的代表、水库法人单位的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9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6名;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二)大坝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1/3;(三)大坝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1/3;(四)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根据需要由、、、、金属结构和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五)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工作内容第十三条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运行资料,对大坝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编制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报告。第十四条大坝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大坝结构安全、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大坝安全评价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补充地质勘探与土工试验,补充混凝土与金属结构检测,对重要工程隐患进行探测等。第十五条鉴定审定部门应当将审定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及时印发鉴定组织单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结果汇总后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第十六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调度管理措施,加强大坝安全管理。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水库,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可能出现的溃坝方式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之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第十七条经安全鉴定,大坝安全类别改变的,必须自接到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大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第十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附 则第十九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在基本建设前期费、工程岁修等费用中列支。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同时废止。附件: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略)
TA的最新馆藏[转]&[转]&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水建管〔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水利部;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
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发布,自日起施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他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 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 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二章 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七条 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八条 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二)制定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大坝安全评价工作;
(四)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五)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六)筹措大坝安全鉴定经费;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 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二)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
(三)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五)起草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 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一)成立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
(二)组织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
(三)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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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2003 年 7 月 2 日发布 2003 年 8 月 1 日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_电力/水利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号 水... 9页 免费 黄钟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 8页 免费...  (六)工程地质勘察与土工试验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规定,大坝安全评价中,应...四、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一) 要按新规范水利部水建管[ 号文规定的...  1.2、水库安全鉴定依据本次安全鉴定是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建管[ 号) 和 《水 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SL258-2000) ,结合赖家沟水库...  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规范安全鉴定工作,根据 水利部水建管[ 号《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和《水闸安全鉴 定规定》SL214―98,结合广东省...  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 鉴定办法》(水建管〔 号)和《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SL258-2000),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依据文件与资料 本次大坝安全鉴定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建管[
号)和《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SL258-2000)的要求,结合水库的实际...  A.禁止 B.警告 C.指令 D.提示 5、 【单选】根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建管〔 号)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大 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应由( )...  安全标志 D.由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 -、 【单选】根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建管〔 号)规定,水利工程管理 单位( )应进行安全鉴定。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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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及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大纲
浙江省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及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大纲
(试& 行)
1& 为适应我省中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技术认定)工作的需要,保证鉴定(技术认定)工作的质量,规范中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技术认定)的技术工作内容、方法及标准并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和《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条例》《鉴定办法》《评价导则》和《认定办法》),制定本大纲。
2 &本技术大纲适用于我省已建一般中型水库和特别重要小型水库3级坝的安全鉴定及小型水库4、5级坝的安全认定。中型及特别重要小型水库3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应符合《鉴定办法》、《评价导则》等规程规范的要求。
本大纲所称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泄洪、输水建筑物和金属结构与电气设备等。
3& 本大纲对大坝防洪标准、结构安全、渗流安全、金属结构及电气设备安全以及工程质量和运行管理等的复核或评价的要求和方法作了规定。
4& 大坝安全评价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按水库大坝目前的工作条件、荷载及运行工况进行复核与评价。基本查明大坝建筑物质量,所选取的计算参数应能代表大坝目前性状,必要时可通过钻探(挖坑)试验获得。
5& 对水库大坝安全要求做到全面评价,重点突出。对有安全监测资料的水库大坝,应从监测资料入手,了解大坝性状。
6& 对于中型及重要小型水库大坝应按第3条所列的项目按本技术大纲的规定和要求做出复核或评价,编写专项报告,再综合各专项报告编写总报告;对一般小型水库大坝按本大纲要求编写技术认定综合评价报告。复核或分析所采用的资料和数据应准确可靠,结论应明确合理。
水库管理单位应按《评价导则》的规定,编写水库大坝安全现场自查和运行管理报告。
水库管理单位应委托有相应水利水电资质的单位按《评价导则》的规定编写防洪标准复核、结构安全评价和渗流安全评价等专题报告。
7& 一般中型水库和重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综合评价分类按《评价导则》的规定执行。一般小型水库按《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及本大纲方法对大坝进行技术认定分类。
8&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除应符合本技术大纲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详见附录4)
9& 本技术大纲分为通用部份和专用部份两章。
对中型、重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的共同内容列为通用部份,其不同内容列为专用部份。需要抗震安全复核的水库大坝,其抗震安全复核可参照《评价导则》的规定执行。
1.1.1洪水标准复核,主要包括设计洪水复核和调洪计算,评价大坝工程现状的抗洪能力是否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
1.1.2设计洪水,包括设计洪峰流量、设计洪水总量和设计洪水过程线。设计洪水采用坝址洪水。
1.1.3 根据资料条件,设计洪水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1 坝址或其上、下游邻近地点具有30年以上实测和插补延长洪水流量资料,并有调查历史洪水时,可采用流量频率分析法计算设计洪水。
2 工程所在地区具有30年以上实测和插补延长暴雨资料,可采用暴雨频率分析法(确无实测资料的小型水库,可查暴雨图集)计算设计暴雨,推算设计洪水。
3 对于难以获得流量资料的中小型水库,一般可采用雨量资料或经验公式法推求设计洪水。
4 对设计洪水计算过程中所依据的基本资料、计算方法及其主要环节、采用的各种参数和计算成果,应进行分析检查,论证其合理性。
1.2.1 洪水标准复核需要收集大坝设计、运行、验收和以往安全鉴定有关的水文、洪水、库容及保护区社会经济情况等资料。
1.2.2要充分利用实测水文资料,对计算设计洪水所依据的暴雨洪水资料应作合理性检查,对流域特征值应予复核。
1.2.3洪水系列应具有一致性。如实测洪水系列较短或实测期内有缺测年份,可进行洪水资料的插补延长。
1.2.4如实测暴雨系列较短或实测期内有缺测年份,可用下列方法进行暴雨资料的插补延长。
1邻站与本站距离较近,地形差别不大时,可直接移用邻站资料。
2本站邻近地区测站较多时,大水年份可绘制同次暴雨等值线图进行插补,一般年份可采用邻近各站的平均值。
3本流域暴雨与洪水的相关关系较好时,可利用洪水资料插补延长面平均暴雨资料。
1.2.5对插补延长的洪水、暴雨资料,应检查其合理性。
1.3.1频率计算中的洪峰流量和不同时段的洪量系列,应由每年最大值组成。据洪水成因的不同,也可分期选样。
1.3.2对洪水系列,应在可靠性和一致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代表性分析。
1.3.3 频率曲线的线型一般应采用皮尔逊Ⅲ型。
1.3.4 频率曲线的统计参数采用均值X、变差系数Cv和偏态系数Cs表示。统计参数的估计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采用矩法或其它参数估计法,初步估算统计参数。
2采用适线法调整初步估算的统计参数。适线时,应尽可能拟合全部点据,拟合不好时,可侧重考虑较可靠的大洪水点据。
3适线调整后的统计参数应根据本站洪峰、不同时段洪量统计参数和设计值的变化规律,以及上下游、干支流和邻近流域各站的成果进行合理性检查,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
1.3.5当设计流域的洪水和暴雨资料短缺时,可利用邻近地区分析计算的洪峰、洪量统计参数,或相同频率的洪峰模数等,进行地区综合,用于设计流域。
1.3.6 设计洪水过程线应选资料较为可靠、具有代表性、对工程防洪运用较不利的大洪水作为典型,采用放大典型洪水过程线的方法推求。可采用下列方法:
1同频率放大法。按设计洪峰及时段洪量同频率控制放大典型洪水。
1.4.1各种标准的设计暴雨包括设计流域各种历时面平均暴雨量、暴雨的时程分配等。暴雨统计历时,一般可取一日(或24h)与三日。
1.4.2流域各种历时设计面平均暴雨量,根据流域面积大小和资料条件,可采用以下方法计算。
1当流域各种历时面平均暴雨量系列较长时,应采用暴雨频率分析的方法直接计算。
2当流域面积较小,各种历时面平均暴雨量系列短缺时,可用相应历时的设计点暴雨量和暴雨点面关系间接计算。
3当流域面积很小时,可用设计点暴雨量作为流域设计面平均暴雨量。
4缺乏实测资料的小型水库,可直接查读浙江省暴雨图集,计算流域设计暴雨。
1.4.3设计点暴雨量和面暴雨量的频率分析,可按上述流量频率分析的方法进行。其中,特大暴雨的重现期可根据该次暴雨的雨情、水情和灾情以及邻近地区的长系列暴雨资料分析确定。当设计流域缺乏大暴雨资料,可移用邻近地区的暴雨资料加入设计流域暴雨系列进行频率分析。但对移用的可能性及重现期应进行分析,并注意地区差别,作必要的改正。
1.4.4设计暴雨的统计参数及设计值必须进行地区综合分析和合理性检查,并与以往阶段的设计暴雨成果进行比较分析。
1.4.5设计暴雨量的时程分配可按暴雨公式计算。暴雨衰减指数可查读浙江省暴雨图集,或结合实测暴雨统计分析,综合选用。
1.5.1由设计暴雨推算设计洪水,应分析利用设计流域或邻近地区实测的暴雨、洪水对应资料,合理选用产流与汇流计算方法中的有关参数。
1.5.2产流计算可采用蓄满产流的简易法。
1.5.3汇流计算可根据设计流域面积大小,选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如集水面积大于50km2的可采用浙江省瞬时单位线法,面积较小的则可用推理公式计算,如采用浙江省水电院推理公式法或浙江省合理化公式法等。
1.5.4由设计暴雨推算的设计洪水成果,应与本地区实测和调查的特大洪水以及设计洪水成果进行对比分析,以检查其合理性。同时与以往阶段的设计洪水成果进行比较分析。
1.6.1& 水库调洪计算前应做好调洪计算条件的确定和有关资料的核查等准备工作。
1& 核定起调水位
(1)大坝设计未经修改的,应采用原设计确定的汛期限制水位。
(2)大坝经过加固或改、扩建或上游人类活动对设计洪水有较大改变的,应采用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重新确定的汛期限制水位。
(3)对于设计洪水标准未达到规范要求,汛期降低限制水位运行的,应仍按原来的汛期限制水位进行调洪计算。
2& 复核设计规定的(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了的)调洪运用方式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了解有无新的限泄要求。
&& 3& 复核水位~库容曲线。淤积比较严重的,要采用淤积后实测成果。
4& 复核泄洪建筑物水位~泄量曲线。
1.6.2& 调洪计算一般采用静库容水量平衡法。
1.6.3& 调洪计算一般不考虑水情预报预泄。
1.7.1& 根据设计规范中的有关大坝安全的规定和工程质量评价结果,复核并确定水库安全度汛的设计和校核水位及其相应的最大下泄流量。据此确定的设计和校核洪水位所相应的设计洪水频率和校核洪水频率,即为水库大坝现状的抗洪能力。
1.7.2& 复核坝顶超高(含防渗体顶高程)是否满足相应规范的要求。
1.7.3& 防洪标准复核计算的结果,应根据水库规模及所处地形特征(山区、丘陵区或平原、滨海区)满足《防洪标准》(GB50201-94)的规定。
1& 水库工程的等级及大坝级别应符合标准(GB50201-94)中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别及水工建筑物的级别的规定。如果大坝经过改、扩建,工程规模改变,或因下游环境变化而重要程度有改变时,应对大坝级别进行调整,并报上级大坝主管部门批准。
2 水库大坝现状的抗洪能力应满足《防洪标准》(GB50201-94)的要求。
3 当复核结果不符合标准(GB50201-94)要求时,应进一步复核计算大坝可安全运行的洪水频率。
1.7.4& 对非常溢洪道启用的方式和条件进行复核,要求非常溢洪道能按原设计要求及时泄洪。
1.7.5& 洪水标准复核应明确做出以下结论
1& 原设计的大坝防洪标准和设计洪水是否需要修改。
2& 水库大坝的实际抗洪能力是否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3& 要求的最大泄洪流量能否安全下泄。
4& 梯级水库按照联合调洪方式进行防洪标准复核。
2.1.1& 泄洪、输水建筑物工程质量评价的目的和任务是:
1 泄洪、输水建筑物质量评价是大坝工程质量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坝安全鉴定的先导性工作之一。其质量评价应按混凝土坝工程质量评价执行。
2& 当缺乏质量评价的基本资料,或经复查建筑物的实际施工质量不满足要求及存在质量隐患时,应结合工程的运行工况对建筑物进行实体检验或钻探、试验工作,对混凝土质量作进一步的论证。
2.2.1 一般规定
1 泄洪、输水建筑物结构安全评价的目的是:按照现行规范复核计算建筑物目前在静力条件下的稳定、强度及变形等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 泄洪、输水建筑物结构安全评价工作需要的基本资料
原设计、施工、验收与运行期的各种有关资料,这些资料应由水库管理单位收集提供。
2.2.2 安全评价方法
1泄洪、输水建筑物结构安全评价主要有现场检查法及计算分析法。当有监测资料时,应优先使用监测资料分析法。当缺乏监测资料时,可结合计算分析和现场安全检查评价其结构安全性。
2泄洪建筑物结构安全评价主要是复核地基应力、结构强度与稳定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泄流设施的泄流能力及消能防冲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输水建筑物结构安全评价主要是复核结构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若不满足设计要求,是否会危及到本工程和大坝的安全。对已暴露出的问题或异常工况应做重点复核计算。
3 关于计算分析法:按照《溢洪道设计规范》(SL253-2000)、《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279-2002)、《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99-94)、《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DL/T)及《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T191-96)等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分析。
2.2.3 具体复核内容
1&& 泄洪建筑物进水渠主要是复核翼墙的抗滑、抗倾稳定性及地基应力。
输水建筑物进水口主要是复核检修平台、启闭平台等梁板及框架的抗弯、抗剪、抗裂及变形等。
2& 泄洪建筑物控制段主要是复核地基应力与稳定、结构强度及过流能力。
输水建筑物洞身主要是复核过流能力、衬砌强度。
3& 泄洪建筑物泄槽主要是复核泄流能力、边墙高度、抗滑稳定性及抗冲能力;对于高边坡,要复核其稳定性。
4& 泄洪建筑物消能防冲设施主要是复核不同消能方式的消能参数,分析经消能后的水流,对本工程枢纽建筑物及附近其他建筑物的安全影响程度。
对于挑流消能,主要是核算挑距及冲刷坑深度。
对于底流消能,主要是核算跃后水深、水跃长度及消力池深度。
5&& 泄洪建筑物出水渠主要是复核泄流能力及抗冲能力。
2.2.4& 安全评价标准
1 按现场检查的结果,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可认为泄洪、输水建筑物结构不安全或存在隐患。
(1) 在闸墩、启闭机大梁等部位,出现有危害的裂缝;
(2)泄水、输水建筑物的下游两侧出现大量渗水或涌水现象;
(3)泄水建筑物下游消能防冲设施毁坏,危及枢纽建筑物安全;输水建筑物通气孔(井)通气不畅或通气能力不够。
2 按计算分析法的结果,若建筑物的地基应力、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等指标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不满足使用要求,可认为结构不安全或存在隐患。
2.2.5&& 安全评价结论
1& 泄洪、输水建筑物结构安全评价应对下列问题做出明确结论:
(1)建筑物的地基应力、抗滑稳定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是否会产生危及建筑物安全的裂缝及变形;
(3)建筑物的结构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 当上述问题不满足要求时,应分析其原因和可能产生的危害。
2.3.1 溢洪道和水闸的渗流安全评价参照混凝土坝渗流安全评价的要点执行。
2.3.2 涵管的渗流安全评价,对坝内钢筋砼管、钢管应分析其外围结合带有无接触冲刷等渗透稳定问题,如管身有无漏水、管内有无土粒沉积、土体与涵管结合带是否有水渗出、出口有无反滤保护等。对坝内陶瓷涵管、砖石方管应视为存在渗流稳定安全问题,必须予以报废或更新改造。
3.1.1 一般规定
1 金属结构安全评价的目的是复核水库大坝泄洪、输水建筑物的钢闸门、启闭机与压力钢管等,在现状条件下,能否按设计要求安全运行。
2 钢闸门安全评价的重点是对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进行验算;对启闭机的启闭能力进行复核;对压力钢管的强度、抗外压稳定性进行验算。
3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工作需要收集下列基本资料:
原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观测等各种有关资料,这些资料应由水库管理单位收集提供。
4& 金属结构安全评价的工作重点,是在制造、运输、安装过程中出现过质量事故或薄弱的部位与构件,以及运行中发现应力、变形异常或出现险情的部位与构件。
3.1.2 安全评价方法
1 安全评价应根据现场检查、安全检测及计算分析综合评定。
2 安全检测应遵照《水工钢闸门及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SL101-91)规定进行。
3 计算分析应分别按照水工钢闸门、启闭机、压力钢管的设计规范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3.1.3& 安全评价标准
1现场检查或观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可认为金属结构破坏或存在安全隐患。
(1)钢闸门的承重构件产生超过设计允许的变形、裂纹或断裂,连接构件(如螺栓)遭到破坏;压力钢管管壁出现裂纹或破裂漏水;以及严重腐蚀、磨损。
(2)闸(阀)门无法正常启闭:如钢闸门的行走支承严重变形;启闭装置不能正常工作等。压力钢管的镇墩、支墩出现明显的沉降、水平位移或转动,超过伸缩节的调节能力。
(3)通气孔(井)通气不畅。
2 根据现场检查或观测发现的问题,尚不能作出判断的情况下,须作进一步的安全检测与分析。若安全检测分析结果不满足相应检测规程的要求,可认为金属结构不安全或存在隐患。
3 计算分析的结果必须满足规范规定的要求。如不满足规范要求,必须结合安全检测的结果进行复核论证。
3.1.4 安全评价结论与安全性分级
1 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应对下列问题做出结论:
(1) 金属结构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能否满足规范要求;
(2) 启闭机的启闭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3) 在紧急情况下,能否保证闸门正常开启。
(4) 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
2 当钢闸门及其承重构件和行走支承、启闭机、压力钢管及其镇墩和支墩能正常工作,安全检测结果与计算分析的应力、变形、位移均在规范或设计、试验等规定的允许值以内时,可认为金属结构的安全性A级。
3 当金属结构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将其安全性定为B级或C级。
(1) 钢闸门的承重构件超过设计允许的变形甚至出现裂缝或断裂、严重磨损或腐蚀,钢闸门的行走支承变形或闸门槽出现过大的不均匀沉陷或扭曲变形,闸(阀)门的启闭装置不能正常工作。
(2)压力钢管(坝内埋管)管壁出现裂纹或破裂漏水,压力钢管的镇墩、支墩出现明显的沉降、水平位移或转动。
(3)计算分析和安全检测的应力、变形、位移值超过有关规程或设计等规定的允许值。
3.2.1 一般规定
1 安全评价的目的是复核与水库泄水、输水建筑物有关的电气设备的控制电源的可靠性,供配电设备的可靠性和控制方式的合理性,在现状条件下能否按设计要求安全运行。
2 电气设备安全评价的重点是对其安全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其中,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控制盘柜及二次回路、高、低压电器及接地装置等均遵照相应的现行规范执行。
3& 电气设备安全评价工作需要收集下列基本资料:
原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等各种有关资料,这些资料应由水库管理单位收集提供。
4& 电气设备安全评价的工作重点,是供电电源和操作开关部分的主要元器件、易损件及在以往运行中曾出现过故障的电气设备。
3.2.2& 安全评价方法
1& 安全评价应根据现场检查、安全检测及计算分析综合评定。
2& 安全检测应遵照《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96)规定进行。
3& 计算分析主要是对启闭设备在启动过程中的电压降落进行计算复核。根据现场的负荷参数,校核变压器、备用柴油发电机组的容量及接触器的工作电压,确定启闭设备能否正常、安全运行。
3.2.3& 安全评价标准
1现场检查或观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可认为电气设备破坏或存在安全隐患。
(1) 架空供电线路离地、离建筑物的距离,空气间隙交叉距离和跨越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架空供电线路连接管出现异常。
(2)电缆绝缘损伤、绝缘值低于规范要求。
(3)变压器异常振动、异常噪音,油浸变压器出现渗漏油。
(4)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不能正常启动发电。
2 安全检测结果必须满足相应安全检测规程的要求,否则可认为电气设备不安全或存在隐患。
3 计算分析的结果必须满足规范规定的要求。如不满足规范要求,必须结合安全检测的结果进行复核论证。安全检测的结果不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可认为电气设备不安全或存在隐患。
3.2.4& 安全评价结论
1 电气设备安全评价应对下列问题做出结论:
(1) 供电电源的可靠性及其供电容量能否满足要求;
(2) 电气元件的通断能力能否满足启闭机运行的要求;
(3) 电气设备是否存在对运行操作人员的安全隐患;
(4) 在紧急情况下,能否保证闸(阀)门正常开启。
1.1.1工程质量评价的目的和技术工作任务
1工程质量评价是大坝安全鉴定的一项先导性工作,为大坝安全鉴定提供参考依据,并为大坝除险加固提供指导性意见。
2评价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查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检查工程运行期间质量方面的实际情况与变化,能否确保安全运行。
3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的结论是专为大坝安全鉴定区分工程质量等级而用的,有别于工程原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1.1.2工程质量评价需要的基本资料
原设计、施工、验收与运行期的各种有关资料,这些资料应由水库管理单位收集提供。
1.1.3工程质量评价的基本方法
1现场检查法:主要适用于资料不足的水库工程。通过直观检查或辅以简易的测量、测试,复核建筑物的形体尺寸、外表质量以及运行情况等是否达到了原设计的要求。
2历史资料分析法:通过对施工期的质量控制、质量检测和验收报告等档案资料进行复查和统计分析,对照有关规范来评价工程的施工质量。对缺乏资料的水库需与原设计、施工人员进行座谈收集资料。
3勘探、试验检查法:当上述两种方法尚不能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或当水库在运行中出现异常时,可根据需要对建筑物或坝基岩层进行补充勘探、试验,必要时还可辅以物探、电测、同位素等新技术测试方法或原位测试检查,取得原体参数,并据此进行分析评价。
1.2.1坝基和岸坡处理的质量评价主要应根据施工期的质量控制、质量检测记载以及施工回忆等历史资料来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再进行一些补充勘探和试验。
1.2.2对水库大坝工程(包括土石坝、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应复查以下项目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了设计和施工的技术要求以及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包括:
1坝基及岸坡的清理;
2防渗体基础及岸坡的开挖;
3坝基及岸坡防渗、固结及对地质构造的处理;
4坝基及岸坡特殊地质问题如软弱层、岩溶、涌泉等的处理;
5当坝基及岸坡采用灌浆处理时,还需检查其是否满足灌浆规范要求。
1.2.3 当发现施工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或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时,应结合工程的现实状况进行专门论证,并确定是否需要补充勘探试验和采取处理措施。
1.3.1 土石坝工程质量评价重点复查以下项目的实际质量是否达到了工程设计和施工的技术要求并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1 坝基与岸坡处理;
2 坝体填筑料的压实干密度和相对密度合格率以及填料的强度、变形及防渗排水性能是否满足现行规范要求;
1.3.2 若已发现坝体有明显的不均匀沉降、裂缝、滑动、散浸或集中渗漏等现象时,应针对具体情况做补充探查和试验并结合大坝的变形分析、稳定分析和渗流分析等作进一步论证。
1.3.3 若缺乏基本资料,或经复查大坝的填筑质量不满足要求或存在质量隐患时,应补充必要的勘探试验工作。
1.4.1混凝土坝质量评价重点是复查以下项目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了工程设计和施工的技术要求并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1 坝基与岸坡处理;
2 混凝土的实际强度,抗渗、抗冻等级、抗冲、抗磨蚀、抗溶蚀性能,以及变形模量等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3& 对碾压混凝土、流态混凝土、水下混凝土、压浆混凝土、喷射混凝土以及沥青混凝土等特种混凝土,其质量评价应按专门的规程规范要求进行。
1.4.2若发现坝体有裂缝、剥蚀、漏水、扬压力过高等质量问题或经复查大坝的实际施工质量不满足要求或存在质量隐患时,则应结合工程运行情况进行专门论证,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实体检验或钻探试验工作。
1.5.1 土石坝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的重点是渗流稳定性和坝坡稳定性,混凝土坝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的重点是大坝混凝土结构的整体性、耐久性及基础处理的可靠性。
1.5.2 大坝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尚应考虑影响大坝安全的输水泄水洞(管)及其金属结构的工程质量情况。
1.5.3 综合评价的工程质量按《评价导则》2.6节执行。
2.1.1结构安全评价的目的是,按国家现行规范复核计算大坝目前在静力条件下的变形、强度及稳定是否满足要求。结构安全评价包括应力、变形及稳定分析。土石坝的重点是变形及稳定分析;混凝土坝的重点是强度及稳定分析。结构安全评价应结合现场检查和监测资料分析工作进行,对已暴露出的问题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做重点复核计算。
2.1.2结构安全评价需要的基本资料
原设计、施工、验收及原型观测等各种有关资料,这些资料应由水库管理单位尽可能收集提供。
2.2.1& 土石坝结构安全评价主要包括变形及稳定分析复核。
2.2.2& 变形分析包括沉降、水平位移和裂缝分析等内容,其监测资料分析和变形计算分析应相互验证和补充。对有变形观测资料的大坝,首先应作观测资料分析;当缺乏变形观测资料且大坝已发生异常变形和开裂或有开裂疑问的,可进行变形计算分析。变形计算分析包括裂缝分析和应力应变分析,一般情况可只进行裂缝分析。
变形分析评价包括:
1大坝总体变形性状及坝体沉降是否稳定;
2大坝防渗体是否产生危及大坝安全的裂缝;
3大坝变形监视的评价。
2.2.3大坝稳定性复核的要点如下:
1稳定分析的计算条件和计算方法应按SL274-2001《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和SL228-98《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规范》执行,采用大坝现状的实际环境条件和水位参数。稳定计算所得到的坝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不小于规范规定的数值。
2 对沥青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尚应增编沥青混凝土检测试验报告并予以评价。
2.3.1混凝土坝结构安全评价主要是复核强度与稳定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3.2& 混凝土坝结构安全的评价方法主要有现场检查法、监测资料分析法及计算分析法。当有监测资料时,应优先采用监测资料分析法并结合现场检查与计算分析综合评价大坝的结构安全性;当缺乏监测资料时,可采用计算分析结合现场检查评价大坝的结构安全性。
计算分析法:重力坝和拱坝分别按《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DJ21-78)和《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D145-85)规定的方法进行,尚应增编坝体抗滑稳定分析报告。支墩坝和浆砌石坝可参照上述规范及《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91)执行。
2.3.3& 混凝土坝结构安全的评价标准如下:
1 按现场检查的结果,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可认为大坝结构不安全或存在隐患,并应进一步监测分析:1)坝体表面有孔洞、泄水管道等薄弱部位以及闸墩等个别部位出现对结构安全有危害的裂缝;2)坝体混凝土出现严重腐蚀现象;3)在坝体表面或坝体内出现混凝土受压破碎现象;4)坝体沿坝基面发生明显的位移或坝身明显倾斜;5)坝基下游出现隆起现象或两岸支撑山体发生明显位移;6)坝基或拱坝拱座、支墩坝的支墩发生明显变形或位移;7)坝基或拱坝拱座中的断层两侧出现明显的相对位移;8)坝基或两岸支撑山体突然出现大量渗水或涌水现象;9)溢流坝泄流时,坝体发生共振;10)廊道内明显漏水或射水。
2 按监测资料分析法的结果,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认为大坝结构不安全或存在隐患:1)位移、变形、应力、裂缝开合度等的实测值超过有关规范或设计、试验规定的允许值;2)位移、变形、应力、裂缝开合度等在设计或校核条件下的数学模型推算值超过有关规范或设计、试验规定的允许值;3)位移、变形、应力、裂缝开合度等观测值与作用荷载、时间、空间等因素的关系突然变化,与以往同样情况对比有较大幅度增长。
3 当采用计算分析法进行大坝的结构安全评价时,强度和稳定复核控制标准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如不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可认为大坝结构不安全或存在隐患。
2.4& 其他建筑物的结构稳定评价可按本大纲的通用技术大纲进行。
3.1.1渗流安全评价的目的是,复核原设计施工的渗流控制措施和当前的实际渗流状态能否保证大坝按设计条件安全运行。
3.1.2渗流安全评价内容包括:
1复核工程的防渗与反滤排水设施是否完善,设计、施工是否满足现行规范要求;
2检查工程运行中发生过何种渗流异常现象,判断是否影响工程安全;
3分析工程现状条件下各防渗和反滤排水设施的工作性态,并预测在未来高水位运行时的渗流安全性;
4对已发现有问题的的大坝,应分析其原因和可能产生的危害。
3.1.3渗流安全评价需要以下基本资料:
原设计、施工、验收及原型观测等各种有关资料,这些资料应由水库管理单位尽可能收集提供。
3.2.1渗流安全评价主要有现场检查法、监测资料分析法和计算分析法等,当有监测资料时,应优先采用监测资料分析法。
3.2.2按现场检查法的结果,当发生以下现象时可认为大坝的渗流状态不安全或存在严重的渗流隐患:
1通过坝基、坝体及两坝端岸坡的渗流量在相同条件下不断增大;渗漏水出现浑浊或可疑物质;出水口位置变化或升高等。
2土石坝上下游坝坡湿软、塌陷、出水;坝址区严重冒水翻砂,松软隆起或塌陷;库内出现漩涡漏水、铺盖产生严重塌坑或裂缝;
3坝体与两坝端岸坡、输水管壁接合部位严重漏水,出现浑浊;
4渗流压力和渗流量同时增大,或突然改变与库水位之间的变化关系,在相同条件下,其量值有较大的增长。
3.2.3当采用监测资料分析法时,应将分析结果与各种设计或试验给定的允许值(如各种允许比降、扬压力、安全系数等)相比较,并结合工程具体特点和运行工况判断大坝渗流的安危程度。
1渗流压力的分析评价:若渗流压力和渗流量在相同条件下保持稳定或随时间变小时,可判定渗流状态安全。
2渗流量的分析评价。渗流量分析应着重研究其当前观测值与历史显现值的相对变化等情况,若在相同库水位下渗流量和渗流压力同时增大,携出物增多,则表示渗流状况向不利安全的方向发展。
3.2.4当缺乏监测资料时,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地质结构和有关渗流参数用设计计算分析法以及经验类比法判断大坝渗流的安危程度。
3.2.5当不具备前述所需资料,可先参照类似工程,根据经验取用有关计算参数,用常规的渗流计算(水力学法)方法进行初步分析计算,如发现计算结果不满足规范要求时,则应补做必要的勘探试验和原体观测,并进行专门论证,以便对大坝的渗流安全作出评价。
3.3.1评价要点
1 对土石坝:分别对坝基和坝体进行渗流安全评价,并应复核两坝端填筑体与山坡结合部的接触渗透稳定性,以及两岸山脊中的地下水渗流是否影响天然岩土层的渗透稳定和岸坡的抗滑稳定。
2 对混凝土坝:分别对坝基、绕坝渗流及岸坡地下水进行渗流安全评价,并对渗漏量及其水质进行评价。
3 对其他建筑物:溢洪道及水闸的渗流安全评价与混凝土坝相同。 涵管的渗流安全评价,应分析其外围结合带有无接触冲刷等渗透稳定问题,如管身有无漏水、管内有无土粒沉积、土体与涵管结合带是否有水流渗出、出口有无反滤保护等。
3.3.2 综合评价
根据前述定性和定量评价判别的结果,并结合实际渗流情况作全面、具体分析,对大坝渗流安全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渗流安全性等级。
3.3.3 渗流安全性等级划分原则
1 当各种岩土材料的实际渗流比降小于规范允许下限,坝基扬压力小于设计值;且运行中无渗流异常征兆时,可认为该工程的渗流性态是安全的,定为A级。
2 当各种岩土材料的实际渗流比降大于规范允许下限,但未超过其上限或同类工程的经验安全值,坝基扬压力不超过设计值;或有一定渗流异常但不影响大坝安全时,可认为该工程的渗流性态基本安全,定为B级。
3当各种岩土材料的实际渗流比降大于规范或经验类比的上限或破坏值,坝基扬压力大于设计值;或工程出现严重渗流异常现象时,可认为该工程的渗流性态不安全,定为C级。
1.1.1& 本部份适用于缺乏设计、地质、施工与大坝观测等基本资料的一般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技术认定。
1.1.2& 对有设计、地质、施工与大坝观测等基本资料的,或重要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认定可参照前述一般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方法执行。重要小型水库是指坝高大于30m、库容较大,下游有人口聚集的村镇、重要公路、铁路、重要通讯设施、较多的工厂企业等安全将受到影响的小型水库大坝。
1.1.3& 对特别重要小型水库3级坝应按《评价导则》的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特别重要小型水库是指下游有人口密集、经济较发达的城镇、交通干线、通信输电干线、重要厂矿及军事实施等安全将受到其影响的小型水库大坝。
1.2.1& 大坝安全现场检查,检查拦河坝、输泄水洞(管)和溢洪道现行工作状态,编写大坝安全现场检查结果报告。
1.2.2& 复核拦河坝、输泄水洞(管)和溢洪道的高程和基本尺寸,必要时应进行补充测量。应按《关于全省水利系统统一使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通知》(浙水科[2002]9号)的要求,将水库大坝有关特征资料统一到1985国家高程基准。
1.2.3 复核大坝的洪水标准和抗洪能力。
1.2.4& 编写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综合评价报告(提纲见附录3)。
1.2.5& 经技术认定,大坝在渗流稳定或结构稳定方面存在或可能存在隐患时,应视情况进行必要的补充勘探或专门的质量检测与认证工作,也可结合除险加固工作进行。
2.1 对土石坝大坝安全检查可按《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参照执行,检查时可按附表1《土石坝安全检查项目内容表》执行。
2.2& 对砼坝大坝安全检查可按《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DJ 336-89(试行)参照执行,检查时可按附表2《混凝土坝安全检查项目内容表》执行。
2.3& 大坝安全检查主要对象是拦河坝、输泄水洞(管)和溢洪道等三类建筑物;主要内容是涉及渗流稳定和影响结构安全的项目。
2.4& 大坝安全检查人员中必须有一名经验丰富、熟悉工程情况的水工专业工程师(必要时还须有一名金属结构专业工程师)。
2.5& 应编写大坝安全检查结果报告,并与历次检查结果(如有)作对比分析。附录2《大坝安全检查结果报告》的格式可供参考。
按《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摘录如下:
水库大坝等级标准
水库总库容(m3)
永久建筑物级别
1000万~1亿
100~1000万
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水工建筑物级别
设& 计& 洪& 水
土&& 石&& 坝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3.2.1& 缺乏流量资料的水库可用雨量资料推求设计洪水。
缺乏实测雨量资料的水库可直接查读浙江省暴雨图集来计算库区流域设计暴雨。设计暴雨量的时程分配可按暴雨公式计算,其中暴雨衰减指数可查读浙江省暴雨图集。
3.2.3& 产流计算可采用蓄满产流的简易法。
3.2.4& 汇流计算可根据坝址以上库区流域面积大小选用不同的方法。
集雨面积大于50km2者,可用浙江省瞬时单位线法;
集雨面积小于50km2者,可用浙江省合理化公式或浙江省水电院推理公式。
可参照本大纲通用部份的规定执行,其中坝顶超高复核可参照《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导则》(SL189-96)的规定执行,即:
式中:Y—坝顶在静水位以上的超高,m;
R—风浪沿坝坡的最大爬高,m,由计算确定;
A—安全加高,m;正常运行情况取A=0.50m,非常运行情况取A=0.30m。
4.1& 大坝安全综合评价包括洪水标准、渗流稳定、结构稳定和金属结构等大坝工程性态专项安全性评价,安全性分为A、B、C三级。A级为安全可靠;B级为基本安全,但有缺陷;C级为不安全。
4.2& 大坝抗洪能力安全评价
根据洪水标准复核结果,按下表进行防洪安全性分级。
抗御洪水频率[重现期(年)]
4.3& 大坝渗流稳定和结构稳定安全评价
对大坝渗流稳定和结构稳定的安全性采用定性认定的方法。根据大坝安全现场检查结果,参照大坝运行的历史状况,对拦河坝、输泄水洞(管)和溢洪道的工作性态进行综合评估,评价其安全性级别。
A级—不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缺陷,大坝正常工作状态良好。
B级—部份项目存在有影响正常使用的一般缺陷或异常,但目前尚不危及大坝安全运行。
C级—出现有危及大坝正常使用的严重缺陷,或影响大坝正常使用的缺陷正在加剧,按正常情况继续运行将严重危及大坝安全。
当专家组难以评价为B级或C级时,应暂定为C级。
对土坝尚应核验其坝坡,当实际坝坡不满足经验坝坡时应先暂定为C级。经地质勘察获取有关参数进行坝坡稳定分析后,最小安全系数满足规范要求时予以改正。
4.4& 大坝安全综合评价
综合上述专项安全性评价的等级来认定大坝安全分类。
有一项C级,认定为三类坝;
有一项B级,认定为二类坝;
有二项A级,认定为一类坝。
4.5& 对认定为二、三类坝者,应提出加固措施的建议。
附表1&&&&&& &&土石坝安全检查项目内容表
安全检查部位
内容与情况
有无裂缝,异常变形,积水或植物滋生现象等
有无开裂、挤碎、架空、错断、倾斜等情况
护面或护坡是否损坏;
有无裂缝、剥落、滑动、隆起、塌坑,冲刷或植物滋生等现象
近坝水面有无冒泡、变浑或漩涡等异常现象
有无裂缝、剥落、滑动、隆起、塌坑、雨淋沟、散浸、冒水、渗水坑或流土、管涌等现象
草皮护坡植被是否完好
有无蚁穴、兽洞等隐患
有无冒水、渗水坑或流土、管涌等现象
排水系统是否通畅
坝址滤水,减压井(或沟)等导渗降压设施有无异常
基础排水设施的工况是否正常
渗透水的水量、颜色、气味及浑浊度、酸碱度、温度有无变化
坝体与岸坡连接处有无裂缝、错动、渗水等现象
两岸坝端区有无裂缝、滑动、崩塌、溶蚀、隆起、塌坑异常渗水
坝端区有无蚁穴、兽洞等
有无阴湿、渗水、管涌、流土或隆起等现象;
排水设施是否完好。
绕坝渗水是否正常;
有无裂缝、滑动迹象;
护坡有无隆起、塌陷或其他损坏现象。
有条件时应检查有无裂缝、塌坑。
输、泄水洞(管)
有无堵塞、淤积、崩塌。
有无裂缝、渗水、空蚀等损坏现象。
涵管材料结构类型
洞壁有无裂缝、空蚀、渗水等损坏现象;
洞身伸缩缝、排水孔是否正常。
放水期水流形态、流量是否正常;
停水期是否有渗漏水。
续附表1&&&&&& &&土石坝安全检查项目内容表
安全检查部位
内容与情况
输、泄水洞(管)
有无冲刷或砂石、杂物堆积等现象。
闸门及其开度指示器、门槽、止水等能否正常工作,有无不安全因素。
启闭机能否正常工作,备用电源和手动启闭是否可靠。
是否有不均匀沉降、裂缝、断裂等现象。
有无坍塌、崩岸、淤堵或其他阻水现象
流态是否正常
(或闸室)
包括闸墩、胸墙、边墙、底板;
有无渗水、裂缝、剥落、冲刷、磨损、空蚀等现象;
伸缩缝、排水孔是否完好。
有无渗水、裂缝、剥落、冲刷、磨损、空蚀等现象;
伸缩缝、排水孔是否完好。
有无冲刷或砂石、杂物堆积等现象。
对有闸门控 制 的
尚应检查闸门、动力与启闭机、工作桥等内容。
附表2& &&&&&混凝土坝安全检查项目内容表
安全检查部位
内容与情况
相邻坝段之间有无错动
伸缩缝开合和止水工作情况是否正常
包括堤顶、廊道壁
有无裂缝,裂缝有无渗漏和溶蚀情况
有无渗漏,溶蚀、锓蚀和冻塞等情况
坝体排水孔工作状态是否正常,渗漏水量和水质有无显著变化
基础岩体有无挤压、错动、松动和鼓出
坝体与基岩(或岸坡)结合处有无错动、无裂、脱离及渗漏情况
两岸坝肩区有无裂缝、滑坡、溶蚀、绕渗及水土流失情况
基础防渗排水设施的工作状况是否正常,有无溶蚀,渗漏水量和水质(浑浊度)有无变化,扬压力是否超限。
输、泄水洞(管)
进水口有无滑坡、淤堵
进水塔或竖井有无裂缝、渗漏、溶蚀、磨损、空蚀、碳化、钢筋锈蚀等情况
洞身有无裂缝、渗漏、溶蚀、磨损等情况
伸缩缝开合和止水情况是否正常
消能设施有无冲刷、磨损和空蚀等情况
边墙、堰顶和溢流面等处有无裂缝、损伤、砼碳化和钢筋锈蚀情况
伸缩缝和排水孔是否完好
消能设施有无冲刷、磨损和空蚀情况
岸坡有无冲刷和滑坡等情况
工作桥和交通桥有无不均匀沉陷、裂缝、碳化和钢筋锈蚀等情况
输、泄水洞(管)、溢洪道还应检查下列内容
包括门槽、门支座、止水设施等能否正常工作
能否正常工作,能否应急启动工作
备用电源和手动启闭是否可靠
1 基本情况
大坝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目的与任务
检查组组成情况
2 检查结果
检查结果可参照附表1或附表2的格式编写,要求文字简明扼要准确,必要时附略图、素描或照片。
3 检查结论
与历次检查结果(如有)对比、分析
结论要点主要是对涉及渗流稳定和影响结构安全的描述
必须加以说明的特殊问题(如有)
建议:主要内容是为确保大坝安全,下一阶段应进行的工作。
4 检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
(供参考)
一& 工程基本情况
1 &工程概况
基本内容至少包括:水库地理位置、库区流域面积、总库容、水库功能,坝址下游保护对象;水库枢纽组成与平面图,大坝结构与断面图;
2& 主要特性指标
工程等级与防洪标准
库水位与相应库容
大坝:坝型、坝高、坝顶高程、防浪墙高程,坝顶(底)宽、坝顶长,坝坡,
输、泄水洞(管):洞径、洞长、进口高程,材料结构、过水流量、闸门型式,尺寸,启闭机型号。
溢洪道:堰顶高程、开度、型式、泄量。
3& 工程建设情况
基本内容至少包括:建设过程、筑坝材料、坝基与岸坡处理情况,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如缺乏上述确切资料时,可与原设计、施工人员座谈等形式予以收集,但需注明是回忆资料。
二& 设计洪水与洪水标准复核
可按本大纲中《(二) 小型水库大坝部份》第3节“3 洪水标准复核”的内容编写。主要段落如下:
1& 大坝等级与洪水标准
根据库容和坝型复核工程等别、工程规模和大坝等级,并确定相应的洪水标准。
2& 设计洪水计算
雨量资料与参数,采用的汇流计算方法、参数与计算成果。
3& 调洪计算
洪水调度的原则,调洪计算成果。
4& 坝顶高程复核
三、大坝渗流与结构稳定分析
可根据《大坝安全检查结果报告》和大坝运行情况来认定大坝是否存在渗流与结构稳定安全问题,以及问题的大小或严重性程度。主要段落如下:
1& 渗流稳定分析
可按大坝存在的渗漏现象加以定性地认定。
观测资料分析成果(如有)。
2& 结构稳定分析
可按大坝坝坡和存在的变形、裂缝情况加以定性地认定。
观测资料分析成果(如有)。
本节尚包括坝内涵管(如有)和白蚁危害(如有)情况。
如已进行大坝坝坡稳定分析,则应写明采用的物理力学计算指标、计算工况、计算方法和成果,并附大坝滑弧图。
四、金属结构安全复核
可根据《大坝安全检查结果报告》和设备运行情况来认定金属结构是否存在安全问题,以及问题的大小或严重性程度,具体认定可参照本大纲《二& 通用技术大纲》第3节“3 金属结构及电气设备安全评价”中的有关规定。
五、大坝运行管理情况
1& 工程管理
基本内容包括:水库性质(国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他所有者)及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管理单位、有无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水位控制、防汛及调度情况、日常管理情况。
2& 大坝运行情况
基本内容包括:多年来运行中出现的各种安全问题,检查与维修情况。
3& 大坝目前状况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大坝安全综合评价
1& 认定结论
根据本大纲和《认定办法》规定的水库大坝安全状况分类标准认定本工程大坝是三类坝、二类坝或一类坝。
1& 水库大坝枢纽平面布置图
2& 大坝断面图
3& 溢洪道(洞)等主要附属建筑物断面图
4& 水库大坝安全检查结果报告
5& 其他专题报告或材料(如有)
1 《防洪标准》GB50201-94
2 《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104-95
3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93
4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01
5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导则》SL189-96
6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规范》SL228-98
7 《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91
8 《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DJ21-78
9 《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D145-85
10《溢洪道设计规范》(SL253-2000)
11《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279-2002)
12《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01
13《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99-94)
14《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
15《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T191-96
16《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DL/T5013-95
17《水利水电启闭机设计规范》SL41-93
18《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SD144-85(试行)
19《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DL)
20《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94
21《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9-94
22《水工钢闸门及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SL101-94
23《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213-83、DL/T
24《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25《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
26《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27《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
28《水工碾压混凝土试验规程》SL48-94
29《混凝土外加剂》GB
30《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SD108-83
31《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施工技术规范》SL47—94
32《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94
33《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90
3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35《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J204-83
36《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
37《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
38《土石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SL169-96
39《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SL230-98
40《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DJ336-89
41《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规范》SL61-94
42《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能源电[1998]37号
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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