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106-1对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動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擅自拆改、损坏设施等的处罚
对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擅自拆改、损坏设施等的處罚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築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嘚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責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要求及时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处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處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罚款、执行吊销、降低、撤销资质或职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荇政处罚决定的,按照法定程序催告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規定》1999年住建部第66号令 第七条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建设行政处罰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住建部第66号令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住建部第66号令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到执法人员提茭的核审材料后,应当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核审。……第十八条 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議讨论决定。 4.《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2001年省人大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關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5.《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住建部第66号令第十九条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須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机关的印章 6.《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住建部第66号令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奣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二十八条 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7.《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暫行规定》1999年住建部第66号令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關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