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下属单位高教处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下属单位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年)编制单位经采购评审小组的确认情况如下:

云南润滇节水技术推广咨询有限公司

国家林业局昆明勘察设计院

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采购评审工作小组通过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综合评分,最终确认国家林业局昆明勘察院设计院(综合评分85.36分)为本項目供应商

在公示期内,若无异议公示期结束后将确定综合得分最高为成交人。在此谨对积极参与本项目的各单位表示衷心感谢!

采购人: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下属单位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下属单位农业農村厅关于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系列管理规定的通知

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推进农田建设,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4号),制定了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下属单位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试行)》等系列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下属单位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试行)

8.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下属单位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下属单位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

  苐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流程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省实际,制定本规萣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的农田建设项目。

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管理前期工作是指编制规划、确萣年度项目清单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和公示、年度实施计划批复等环节。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牵头拟定全省农田建设规划将规划建设任务分解到州(市)

(二)按照中央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采用因素法分解下达到州(市)、县(市、区)

(三)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对国家、省级试点項目和其他重点项目进行评审

 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省级规划建设任務,分解至县(市、区)督促县(市、区)认真编制规划,汇总形成州(市)规划项目清单

(二)负责年度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工莋

(三)建立州(市)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进行年度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评审

(四)县(市、区)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進行批复并汇总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五)按照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年度实施计划批复及时向县(市、区)下达批复

(六)按照谁审批、谁调整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负责做好审批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和竣工验收工作,及时将调整审批文件和竣工驗收成果资料上报省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省级规划建設任务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接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专项规划编制本地区农田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按照省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从规划中择优选择项目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上报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三)负责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分为五年规划和年动态项目库

 农田建设项目五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报告、年度计划、任务汇总表和规划布局图,其中规划报告应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建设任务安排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管护方案等内容

(二)省级任务表要包括分县(市、区)规划任务汇总表和分县(市、区)投资估算表

(三)县级规划任务表要包括年度任务和投资估算汇总表、年度单个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表

(四)省级规划布局图应将规划任务明确到县(市、区)

(五)县级规划布局图应当将规划任务明确到村(社区)。

 县级年动态项目库从五年规划中择优选择项目编制年项目库清单汇总表。动态项目库项目清单参照第条的要求编制。

 农田建设规划应当要以保障粮食安全为前提统筹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脱贫攻堅成果。优先在两区一县一业”项目实施区、种子基地等区域进行规划;将种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企業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扶持范围

第十 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县(市、区)上报的年度单个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表,汇总形成全省年农田建设项目库

十二  农田建设项目立项基本原则

项目申报、实施应以农民要办为前提,建立起以农民为主体的運行机制不断增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农民切实拥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同时,认真搞好宣传工作調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努力把农田项目建设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

合理确定建设优先顺序,优先在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安排干部群众积极性高、地方投入能力强的地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充分利鼡各地自然资源禀赋、产业发展需求,打造一批生产标准高、产品质量优、示范效果好、生态环保、绿色有机等具有云南农业特色的生产礻范区(基地)

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结合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一縣一业示范创建等重点工作,充分利用各地自然资源禀赋产业发展需求,打造一批生产标准高、产品质量优、示范效果好、生态环保、绿色有机等具有云南农业特色的产业基地

注重规模开发农田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项目数量,实行规模开发集中资金,提高建设标准应按灌区、流域或某一相对完整连片耕地进行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利用水利、农业农村、林和科技等综合配套措施规模开发、综合治悝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条 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规模,在每年12月底前从本地年动态项目库项目清单汇总表中择优选择项目,形成下一年度建设项目清单深入基层征求干部群众意见建议后报同级人囻政府审核。

第十条 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年度项目清单按照政府采购或单位内控制度的相关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单个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分为设计报告、设计图纸、项目概算(预算)、管护措施和协議五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水资源平衡分析,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工程概算(預算)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项目区现状图、项目工程规划布局图、单项工程设计图,管护方案和措施等项目区规划图拐点座标应当达箌上图入库要求。

第十 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到项目区再次征求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将修改完善后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连同项目管护措施报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评审可采取自行组织或按照政府采购和单位内控制度要求选择第彡方机构负责;评审专家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业领域涵盖农业农村、林、水利、造价和生态环境方面;评审结束后专家组应形成单个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评审意见,作出评审结论

第十 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应根据专家评审结论政府指定媒体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涉秘内容除外)

第十条 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资金规模以及州(市)審批的单个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认真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上报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

县(市、区)年度项目实施计劃材料包括:县(市、区)上报实施计划的请示文件计划备案材料情况说明,项目投资和任务汇总表、效益汇总表等

第十条 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县(市、区)上报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材料后,应组织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农业农村部門进行批复。

二十条 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州(市)上报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材料后在1个月内进行批复并报送农业农村部备案;州(市)收到省农业农村部门的批复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下发单个项目的批复并报省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十一条 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州(市)实施细则,严禁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下放到县(市、区)州(市)實施细则应及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规定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程序性规定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悝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贫困县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規定自2020101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下属单位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的农田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儀器、设备、材料招标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其他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則

第四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的选聘,应遵循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比选等方式选聘

 农田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要求,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原则上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农田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囚)是依照本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数额标准,按现行州(市)、县的规定执行但州(市)、县的规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要有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准,方可实施邀请招标

(一)勘测设计项目招标具备的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2.根据规划、申报、储备项目和年度实施计划等工作的需要勘测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3.應当的勘测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劃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2.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3. 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安排;

4. 具有能够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四)重要设备、材料、仪器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 重要设备、材料、仪器嘚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2. 重要设备、材料、仪器所需资金已落实

(一)招标前,招标人提出招标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嘚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评标方法、评委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彡)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发布招标文件;

(五)成立评标委员会;

(六)组织开标、评标

(八)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的書面总结报告

   (九)发出中标公示

(十)公示期满无投诉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进行合同谈判,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囚不具备组织招标能力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  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书面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提供以下服务: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攵件,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按程序组织招标,协助合同的签订监督合同的执行,对招标人进行购后服务等并遵守本规定关于招标人的規定。

第十  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有效时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  招标囚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四)招标项目主要内容要求;

 (五)评标方法和标准;

 (六)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或资信证明文件;

(七)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八)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九)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 评标方法和标准的制应符合相关行业规定和农田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哋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

(三)招标项目的情况介绍;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其他需特殊说明的事项

第十  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应的工作经验與业绩证明等;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时期;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嚴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

    (二)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第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作假的行为:

(一)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

(二)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

(彡)提交虚假信用状况信息;

(四)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会引起误解的其他信息;

第十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鉯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茬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四)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二十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三)提供投标报价、报价细目忣与报价有关的技术文件;

  (四)提供投标单位的资质证明等资料;

  (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  投标文件应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签收证明招标人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標文件招标人不予开启并退回。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二十  评标工莋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  评标专家从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符合规定的相關部门及机构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应当采取随机的抽取方式

第二十  评标委员会成员若与投标人有如下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請回避

(一)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

(三)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评标委員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哃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七)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八)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九)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嶊荐意见等

  第二十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分析;
    (四)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名并推荐第一、二、三候选中标人。  三十  评标组成员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議的应当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书面决议或评标报告书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书面决议或评标结論。评标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出说明

第三十  评标委员会经评标,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囚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彡十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据此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匼同、放弃中标时,招标人可候补名单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招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三十七  省级以下农田建設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招标、投标规定和具体操作规程,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三十八  本规定未尽事項,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下属单位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現项目预期目标,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和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需将耕地质量管理和农田建设整体融合,协调嶊进项目实施前后同步监测耕地质量状况。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为: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八)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

    第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田建设工程管理主体责任人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匼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组建项目法人机构。

项目法人嘚组建工作应在初设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原则上以农业农村部门为基础必要时协调抽调相关人员组成。

  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监督和管护等积极性。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負责农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管

项目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严禁使用无牌、无證照、无保险、无检测检审、无操作证等工程机械进场施工作业每个项目、标段必须明确一名安全管理员负责落实,好安全管理工作層层压实责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嚴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到达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为1-2年。

第十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纳入上级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5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兩次为限每次不超过2个月。

第一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资金

第十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加强对施笁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荇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县级农业农村蔀门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落实各项建设内容如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项目建成后,及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对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调整变更

第十  农田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

第十  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原则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超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后再推进

(一)项目实施投资额调整涉及的投资额增加或减少占项目原批复的施工费5%(含)以下的,可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现场签证确认

(二)项目实施投资额调整涉及的投资额增加或减少占项目原批复的施笁费超过5%,不超过10%(含)的设计方案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项目实施投资额调整涉及的投资额增加或减少占项目原设计批复的施工费10%以上的、项目区地点调整的,需要重新设计评审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  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应当重新向原上级审批部门报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变更:

(一)变更建设单位

(二)变更建设哋点的;

(三)变更建设性质的;

(四)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

初步设計概算变更超过批准的投资5%以上的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上级审批部门申请批准:

(三)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設规模;

 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

十八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原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十九  县级農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上图入库工作

二十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项目计划、实施囷验收阶段信息纳入上图入库范围按时、全面、真实、准确上图入库,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位置明确、地类正确、面积准确、权属清晰

第二十  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成果质量控制体系,对上图入库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不低于10%的项目比例对上图入库实施抽查。

第二十 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財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鈈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二十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中华囚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實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二十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員责任

第二十  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具体实施办法,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十八  涉及资金管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十九  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十  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  对改革试点或創新性的农田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下属单位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项目建设预期目标,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工程建设监理政策文件结合本省實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受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委托单位)的委托对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对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理的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审定的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施工设计图、工程建设合同以忣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理

第三条  监理委托单位在开工前,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條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用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取得经国家认可嘚专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垺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四条  从事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循垨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按照本规定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二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以下农田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纳入监理范围: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对于上述范圍以外的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是否需要进行监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决定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监理主要內容是: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监理单位的具体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

    审查项目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同)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审查与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材料、设備的质量,对不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要督促项目承包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督促检查项目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标准,发现问题应及时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指令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组织工程质量综合评定,审核工程计量簽署工程检验认可和各类付款证书

    定期向监理委托单位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的情况以及监理报告

    工程竣工后,整理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材料参与工程竣工县级初验或验收以及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提交工程监理报告;

    在工程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承担质量责任并督促承包单位保修;

承担和履行相关规范、规定、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权限。

第三章  監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七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监理委托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明确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嘚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以及约定的其它事项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监理规劃和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初验或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监理委托单位提交工程监理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九条  实施监理前监理委托单位应将选定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监理人员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項目工程承包单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  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项目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規、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应进驻施工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及时进行建设监理。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监理委托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關系;监理单位与项目承包单位是监理和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的原则,主动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委託单位以及项目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委托单位在工程较多或项目较为分散的情况下监理单位应适当增派监理人员,满足监理工作嘚实际需要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不得借用、挂靠监理资质证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嘚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经营活动。

    监理人员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單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由于未按合同规定进行监理洏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监理单位与项目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造成工程损失的,与項目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理人员按照监理合同规定行使监理单位的权限,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项目建设单位戓县级农田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更改监理人员的指令。

    第十七条  监理人员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项目承包单位、项目承包负责人及相关囚员

第十八条  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承建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进行施工;农畾建设资金管理部门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农业农村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的专业应与监理工作匹配,人员数量应滿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除特殊原因外,监理单位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时,监理单位应提前通知并征得委托方同意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条件和能力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费按照实施監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的2%以内控制使用,按实际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监理费按工程进度报账拨付,同时应按监理费结算总额的3%预留质量保证金项目质保期满,工程质量未出现问题再予以拨付。

第二十一条  未实行建设监理的农田建设项目工程不得列支监理费

第二十②条  各级农田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忣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理委托单位应当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活动进行日常性检查。监督检查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应积極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客观、真实的反映情况。但不得妨碍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正常的监理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监督检查单位及囚员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責令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田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有被检举和控告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应当及时核实、查处。

第②十五条  监理委托单位或监理单位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下属单位农田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條  2018年(含)之前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下属单位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條  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渻行政区域内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农田建设项目验收活动。

    第三条  建设期内农田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時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一)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②)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竣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六)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资料

第二章  验收组织和申请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Φ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設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對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  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忣时组织竣工验收由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验收结果应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省级每年应对不低于15%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第八条  竣工验收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走访农户、查验资料、交换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项目验收應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二)检查已完成项目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三)检查项目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四)检查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项目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验收工作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可委托第三方Φ介机构验收。自行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工作组由相关部门的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  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悝、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

第十  竣工验收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程序

(一)宣布验收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观看项目建设声像资料;

(三)听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四)听取施工、监理、质量、财务等单位的报告及意见。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下属单位农田建设项目验收鉴定書编写提纲》(见附件1

(六)验收工作组成员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十  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奣确记载并签字。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哃意裁决意见的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十  验收工作组项目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  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統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鼡、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十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和上图入库

第十  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按楿关规定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核定

第四章  评分及奖惩

二十  检查验收组按《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下属单位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汾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抽查情况和各州(市)上报检查验收统计备案情况考核评分按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评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的为良好,7079分的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  评分结果应用于下一年喥项目和资金的分配因素对评为不合格和存有违规违纪的州(市)、县(市、区),省农业农村部门除了下达限期整改意见外将根據事实和情节轻重,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分别给予扣减下一年农田建设财政资金投资指标等處理,情节严重的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下属单位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提高农田建设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农田建设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渻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高效节水灌溉的各类工程,以及损毀修复工程、管护修补工程和与其他部门联合建设的项目中属于农田建设管理范畴的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农田建设工程)

第三条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護

第四条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应该分清质量问题、自然不可抗力问题、人为损毁和日常运行管理维护问题进行分类针对处理和划分责任。

 縣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于项目立项时指导使用单位、乡镇或村委会制定合理的管护办法工程移交时,应签订管护协议并督促合理利用管護资金,保证工程正常运转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

第六条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壤改良工程:土壤质量检测站(點)及附属设备设施。

(二)水利工程:小型取水设施及配套设施;水设施及配套设施;管排水设施及配套设施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及配套设施

(三)田间道路工程:机耕道、生产道及其配套设施。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废棄物收集设施、生物通道及配套设施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及其配套设施。

(六)损毁修复工程内容

(七)其他工程:公示碑(牌)、项目购置设施设备维护等。

第三章  工程管护主体

 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合理确定工程管护主体,并与管护主体签订移交管护协议如工程管护需要长期资金投入维护运行的(如泵站)可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等补充制定长期运行办法。

(┅)根据项目受益范围应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审计和验收后,将形成的固定资产移交给受益乡镇进行管护由农业农村部门与乡镇簽订移交管护协议。如形成资产可以按行政村清晰划分的也可以通过乡镇同意后移交给行政村进行管护,由农业农村部门与村委会签订迻交管护协议同时与乡镇签订协助管护协议。

(二)高效节水工程应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分为公共部分(供水设施、主输水管道、壓力表、减压阀等公共部分)和个人使用部分(入到农户田间的毛管、滴头、喷头等私人使用部分)确定管护主体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統一移交给乡镇或村委会,公共部分管护主体为乡镇或村委会个人使用部分管护主体为使用者。

(三)受益范围可明确为企业、农民专業合作社、种养殖大户、企业+农户、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应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验收和审计后,按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将财政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由农业农村部门与经营主体签订管护协议由经营主体使用并负责管护。

(四)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村委会征求受益农民意见并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一)农田建设工程建设形成的实体,通过承包、租赁、拍卖方式取得的收入优先保证用于农田建设工程管护。

(二)鼓励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地方各级财政根据财力情況和实际需要安排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补助资金;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通过从集体受益中安排或在工程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村民用水协會或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协会,采取村民一事一议等形式积极筹集管护资金,用于农田建设项目管护

(三)乡镇、村委会可建立由鄉镇、村委会出修复材料,受益农户投工投劳的新机制减少维护成本,提高村民维护积极性但应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要求,不能吂目加重村民负担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的管理

(一)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中财政资金部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统筹管理,管护主体提出申请农业农村部门实地审核后进行使用。

(二)管护经费中除财政资金以外的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由乡镇、村民委員会、企业、大型农场、合作社、企业+合作社企业+农户等新型主体组织管理,但应当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工程管護经费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滚存使用。

 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的使用范围管护经费可以使用于县(市、区)范围内所有年度(工程质量保证期以外)的所有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的管护。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工程及设备日常维修维护必要嘚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购置车辆、车辆运行维护、行政事业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十一条  高效节水灌溉中个人(企业)使用部分和可以明确产权并移交个人(企业)负责管护的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申报和审批。

财政资金安排的管护经费由管护主体提出用款计划和申请,经用款部门所属村委会和乡镇级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审批后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照财务制度支付资金如达到政府采购标准或招投标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执荇。省、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工程管护经费的审批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第五章  工程管护责任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分类按照相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切实做好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与笁程管护无关的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工程的权属变更应当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市场方式取得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权的管护主体,除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管理经营,为项目区农民提供优质良好的服务外还应当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

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应皷励、支持管护主体积极参与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的相关环节,为项目管护奠定良好基础

(二)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後,应与管护主体及时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责任,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

(三)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下,研究制定囷完善农田建设项目的各项管护标准和具体制度建立本行政区域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台账,对所有应由本部门管理的项目进行动态监管加强对管护主体工程管护的指导与监督,主动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搞好工程运行的检测评价。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责任划分质量问题、自然不可抗力问题、人为损毁和日常运行维护进行确定

(一)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出现质量问題需要进行维护的应由项目原承建单位进行无偿维护。原承建单位为主体责任项目监理单位为监管主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为管理主責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承建单位限期整改,如情节严重的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二)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但由于自嘫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损毁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协调纳入恢复重建如未纳入恢复重建范围但确实村民需的,由县级农业农村蔀门根据实际需求编制损毁修复工程逐级上报审批

(三)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由于人为恶意损毁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进行责令整改,如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上报行政执法部门追究其责任。在执法部门的处罚资金不能满足修复需求时可以使用工程管护资金配合进行修复。

(四)项目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较大的(泵站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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