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隐江湖,远离政治斗争

  该文是在琉璃一文<任盈盈在原著中就是腹黑小三:解密笑傲江湖>进行的再解读对原著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请看该文以下文为本人原创。

  通常我们认为笑傲江湖江湖儿女情仇传记的小说而在某些人眼里及作者本人隐含中吐露笑傲江湖是一部政治寓意的小说。即然是政治寓意的小说那肯定偠对应的是某个历史阶段或政治环境,那到底是什么历史阶段或政治环境呢作者反复讲的是不确定是那个朝代,那个年代那个政治环境的历史。但我们从成书年代及书中日月神教原名叫的是朝阳教书中日月神教的教徒们说话谈话中一旦涉及到教主,必先冠于多重头衔高呼口号的情节,让我们不得不想起那个以及直到1976年中国的一段不坎回首的一段历史官方选择的是把他遗忘。作者选择的是不明说

  在笑傲江湖一书中围绕的是青城派报复灭掉林家门实质上是抢夺避邪剑谱而展开。中国的文革名义上围绕的是“评海瑞罢官”实质上昰要不要继续搞阶级斗争而展开本人将下面从葵花宝典、避邪剑谱到底是什么玩艺儿展开说说这段历史。

  葵花宝典在江湖中的地位昰葵花宝典一出,无人敢挡其锋同样德马教皇主义地国际政治上的地位也是德马教皇主义宣言一发表,整个资本主义国家均在颤抖兩者在各自的环境下其地位及重要性均一样。

  我们先看葵花宝典由来首先他不是日月神教的产物,是外来物种日月神教门派中并鈈产这个,(但产吸星大法所谓的吸星大法,我下面再谈还是先回到葵花宝典中来)这宝典先出自前朝皇宫中一位宦官所著武功秘籍,原藏于莆田少林寺华山派弟子岳肃、蔡子峰偷看后凭记忆录成宝典残本。因为对宝典理解不同华山派分裂为剑宗和气宗。日月神教洅从华山抢夺在宝典中有内功心法和剑招两大类。渡元大师急功近利地把剑招记下后名震江湖渡元禅师从岳蔡二人处得悉宝典经文,憑自己所悟创立辟邪剑法,改名为林远...

  而当时中国政治理论基础的狮列教皇主义的由来:是来自德国的马恩各斯搞出的德马教皇主義宣言再由俄罗斯的师列所谓批判继承发展后,最后被中国太祖一知半解地再一次批判发展成为中国的师矛教皇主义它也是一个外来粅种,本地、本国、本民族并不产这个在德马教皇主义原学说中大体有物质生产,也有阶级斗争的等内容但由于当时没有什么阶级斗爭的实践基础,在该书中对物质生产与劳动者、社会的关系论述极多对暴力革命及阶级斗争论论述较少。因此当时该宣言一发表出来沒多少年,这个教派就分裂成两大派别一派以尊重物质生产的自然规律,循序渐进地推进社会的变革发展这一派我们可以称之为渐进派。另一派却以暴力革命、阶级斗争论为理论基础大跃进、急进式地推动社会的变革发展,这一派可以叫革命派有点像华山的岳肃、蔡子峰。两门派争论的结果是渐进派被资本同化,浦田少林寺颇有此味道因为浦田少林寺把葵花宝典毁去了,如同德马国际解散一样跃进派在极左的道路上疯狂飞车,想刹根本就刹不下来如同书中林元图公、岳不群和林平之等人,也如同历史上的俄国大革命在此夶气候下,当时的中国伟人也是争功近利地将阶级斗争理论胡乱发展了去但他并不学,却让别人疯狂地学(理由后面再说)取得了自巳门派的胜利,并最后在66年江青等人的鼓动下被广大的红卫兵们无限扩大和荣耀全球(在此江青与红卫兵的关系如同任盈盈同令狐冲的关系、原因以后再说)

  再看葵花宝典和避邪剑谱的主要内容,其首要一条就是欲练神功必先自宫。所谓自宫明指割去男人的玩艺兒。实指”灭人欲存天理”。这句话不仅在南宋时期的程朱理学家们赤裸裸地喊出来在近代史中,在德马教皇主义宣言中换了一种方式通过暴力革命,搞阶级斗争论的学术理论给喊了出来—“灭人欲存阶级斗争”。所谓人欲不仅指的是人的性欲,还有人与人之间嘚亲情、友情、父妻情、父子情、母子情等言下之意要想成就所谓的大事,必须要把这些所谓的各种人与人之间的各种情怀、欲望抛开通过“灭人欲、存阶级斗争”的教育把人变成冷冰冰的机器,杀人的机器无休无止的绞肉机。

  葵花宝典中有内功心法和剑招两大內容其内功心法我更认为是个人自身修养,剑招我更认为是保护自已打击别人的武器这种即重剑招更重内功心法的双重内容让人不得鈈怀凝是指的是中国当时的原传的列狮教皇主义,即有要革命的内容更有物质生产关系和建设管理等内容的在里面(列的新经济论)。避邪剑谱只强调剑招而忽略内功心法的内容实质上指的是极端疯狂打击别人不注重个人修养的观点,这有点像是中国伟人削离了物质生產建设管理后光强调阶级斗争学说的狮矛教皇主义

  笑傲江湖一书中的吸星大法指的是什么呢?书中讲所谓的吸星大法就是吸收别囚数十年功力,把被吸者的功力变成自已的并让被吸者变为废人的一种武功。在现实中有没有这样的武功我的看法是根本就没有。但即然笑傲江湖是一本政治寓意极强的小说那么作者创建这种武功并不是莫名其妙的一种武功,而是实有所指但这种武功寓指现实中的什么现象呢?请大家把书中的“吸”换成“黑”或“毁”;“功力”换成“战功”或“荣耀”看看变成了什么变成了毁(黑)掉别人数┿年的战功及荣耀,把被毁者的战功及荣耀变成自已的并让被毁(黑)者变成废人的一种社会现象。书中还提到学了吸星大法后会被反噬在现实社会中要毁掉或黑掉别人的战功和荣耀,肯定是用谣言和谎言去诬蔑别人让全社会的其它人相信被毁者根本就没有什么战功戓荣耀。但这一来就埋下一个隐患那就是谣言或谎言一旦被揭穿,造谣者或占人家战功荣耀者就会身败名裂遗臭千年。

  这种寓指這一类特殊的社会现象的吸星大法不是人人都可以玩的。首先在真材实学,历史上确有功绩人的面前他不屑玩,也没有必要玩因為隐患太大,自身不安全普通人玩不了,因此有同事上级或下级盯着,其谎言和谣言马上就会被揭穿根本就无法玩。能够有资格玩嘚我认为是一国一民族、一团体中没有约束的一把手和底层无权无势力的喜欢YY的人而已。无人约束的一把手玩这个是要给自已加光环搞个人崇拜的必经之途。底层无权无势力玩这个十之八九就是过个嘴瘾,满足下自已虚荣心

  这种吸星大法只有一把手和基层不知忝高地厚的人才敢玩。一把手有资格玩因为无人可以约束他,因此他想黑掉谁就黑掉谁别人拿他也没有办法。基层不知天高地想出的囚有胆子玩之所以敢玩是因为他不知天高地厚,政治条件不充许时就动动嘴皮子,政治条件充许时就动刀子在当时玩得不亦乐乎的囚是一把手和当时的红卫兵。红卫兵出生于社会就读于各个学校,这点与令狐大侠有点像当时的红卫兵就凭借一个吸星大法,吸掉别囚的劳动成果吸掉别人的历史功劳,最后让别人猪狗不如地活着或死去

  那么任我行实指现实社会的那个人就可以呼之欲出了。因此任我行没有必要去学什么葵花宝典去一刀一枪地同敌对帮派拚命立什么战功,只要会吸星大法就足够了有了吸星大法,什么战功都囿了同样的那个时代的那个中国伟人,他发展了列狮教皇主义但他并不信这些,因为如果他真正信的话那他生活就会真正的十分简樸,并在修改列狮教皇主义时就会十分慎重更会多次与人讨论后集体决定,而不是由他自个儿合意者留不合意者随手更改并以个人名義写文章阐述其观点了。于是乎在教育别人不要过资产阶级的堕落生活的同时全国就他自已在歌舞厅里大跳特跳,全国就他一个人有稿費并有一个伙食团在给专门为他做饭,有一个香烟加工厂在专门为他一个人加工香烟有一个专门的瓷器厂在为他专门生产生活用品等等。他所拥有的吸星大法让他对他不满意的人随时毁其功,扣其帽定其罪。

  书中的令狐冲他破坏力极强(学了独狐九剑嘛),泹自身没有什么判别是非的能力基本上就属于人云已云,跟着好人学好人跟着大神学跳神的这一类的人物。在整个篇章中他怀凝养育叻他多年的师父、师娘从小青眉竹马的小师妹,就是不愿意把怀凝对象指向只见一面的江湖上的邪门歪道和魔教的圣姑、教主任我行表现得最为明显的是他被任我行关进地牢时,他的心里描写他是怀凝梅庄四友把他关起来的,经多次证实确不关梅庄四友的事后也不願意把怀凝对象指向只见了他一面的任我行和短时间相处的向问天。对照当时的政治环境就只有红卫兵及造反派们可以对照入座,因为怹们都是一群宁愿在家里与父母、兄弟姐妹等从小就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一起学习的同学、一起共事的同事们划清界线、就是不愿意紦怀凝对象指向从来没有见过面的狮矛教皇主义的教主及其妻子除此之外,其它人要么是没有破坏力要么是有足够的是非判断能力,別有用心的人根本就主导不了他的方向因此基本上都不够格。同时令狐冲会吸星大法也就可以理解了

  那任盈盈就非常简单了,她昰任我行的女儿一把手的亲属,有能力调动三川五岳的邪门歪道却没有能力在日月神教中对堂主级别的人发号使令。在一把手失去权仂时就四处聚集力量,造谣诬蔑二把手同时鼓动令狐冲上黑木涯杀东方不败。在当时在中国政坛上跳得最历害的、并有能力调动全社會的造反派门兴风用浪时却没有能力调动正规部队来为之保驾护航,造谣诬蔑并打倒二把手的同时又是一把手亲属的就一人,江青

  更何况任盈盈与令狐冲的关系及挑起令狐冲杀人的办法同江青与造反派门的关系并挑起造反派门批斗别人的手法基本上完全一致,他們的关系就是任盈盈对令狐冲、江青对造反派均占据主导地位对对方有充分的发言权和主导权;在挑起对方向自已想要加害的人造成伤害的方式、阶段均为先造谣、暗示,诬蔑再明示,最后煽动的五个步骤说任盈盈影射的不是江青,我还真想不出还能指谁

  最后談谈东方不败。

  东方不败在作者原书的人物形象非常简单就是一个夺了前教主位后苦练葵花宝典,把自已变成一个不男不女的怪物但这个怪物在原书中对他的夫君杨莲亭却用情极深,甚至不惜付出生命的代价让人感到怪异和悲情。后来任盈盈把东方不败的名字变荿了一个不男不女怪物的代名词如她得知岳不群学了避邪剑谱后,张嘴就来:“又是一个东方不败”

  东方不败在现实社会中到底影射的是谁,还真不好说如果金庸写该书是72年后写的话,那么我二话不说就会把林彪元帅的形象给他因为他们两人在各自的政治地位楿同,一个是副教主、一个是副统帅两人在各自的人生环境中威名一样,一个在江湖中号称天下第一不败的东方教主;一个是从黑山皛水打到天涯海角的不败将军元帅。两人在面对一把手的反扑的表现也太相同了一个是躲在黑木涯绣花,不关心一个在北戴河坐守困城,甘心待命也不关心一把手的动向。家属的表现也一样一个是身为老公杨莲亭号命全教,追杀叛徒拚死一搏;一个却是儿子林立果在组织571工程纪要,招兵买马也是拚死一搏。实际上他们两人都有扭转命运的时机和能力但本人都不出面,造成了身边的人再怎么努仂都是白搭东方不败、林彪在各自的阵营中如果亲自出面的话,都会让组织者少很多事也容易控制的多,局面也万不可如此但两人嘚选择太象了。尤其是在命运的最后时候东方不败关心的是杨莲亭,能不能下山活下去而林彪在风雨临近时对妻子写下了“发不同青惢同热、生不同衾死同穴”的诗句,这一点也象都是在生命的最后时光都把爱情摆到了第一位。

  一把手对二把手的手段基本上相同任我行对东方不败施展不开吸星大法,而中国统帅对这个副统帅也是牛吃南瓜无处下口的感觉诬蔑造谣对他没有什么用处。任我行在屾下招马买马逼日月教各大堂主表态支持,中国伟大的统帅在南方巡视逼地方军队大老们都表态支持他。

  最后对决采用的手段都昰一样都是采用了不正当的手段,任盈盈虐其亲乱其心。中国统帅对副统帅也是对亲属下手使之应对失当,其过程直到今天依然是┅个迷案资料越抖露得多,越不可理解书中唯有一点不同的是东方不败在生命最后只关心杨莲亭一人而已,而林彪在生命的最后时候說的是:我至死是民族主义者说明他关心的依然是这个生他,养他的民族但在笑傲江湖的电视剧中两人统一了,因为东方不败临死前哆了一句话:“我为天下人洒血断头天下有几人记得我东方不败,其实负心的是天下人”他们一个记着的是天下,另一个记着的是民族

  两人死后的结局雷同,都被当局一把手亲自实施吸星大法把他们从神变到了鬼,任我行亲自证实副教主是一个是人人喊打臭不鈳闻、不男不女的东方不败另一个一把手亲书林彪罪状十六条,把副统帅变成一个人人喊软蛋(陈赓的扬言枪毙林彪陈毅口中的林彪逃兵记、朝鲜战争选帅风波的影响)的瞎指挥(托四渡赤水和辽沈大战的福)的林彪。

  这么多的相同点让我们不得不说东方不败就昰影视林彪。但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东方不败是当过真正的教主,行使过一把手的权力的而林彪虽然是副统帅但没有当过真正一天的┅把手,也没有行使过一天统帅的职务更重要的是金庸写该书时1967年,成书时是1969年林彪一系列的命运都是在1970年以后才发生的,作者在创慥东方不败这个人物形象时林彪的事件根本就没有发生,更何况林彪的形象在2000年以后才开始在民间转正的离作者写书的时间离得更远叻,因此作者写书时说写东方不败就是指林彪就有点牵强了

  那我们只能再往以前找,年江青呼风唤雨时当时政坛上倒霉被打倒的昰刘首辅,此刘首辅当年也是二把手1956年当选为国家副 ,1959年当选为国家 他是一个真正意义上行使过一把手权力的人,在解放后的三反、伍反、四清等各项运动(除了文革外)中是主导者也是积极支持者,还有一点那就是他写了一本论共产党党员修养的书在书中主要讲嘚是个人对人对上下级的态度和心态问题,这部书得到大家的推祟后来的副统帅也对此极为欣赏。

  我们在读笑傲江湖时经常迷惑嘚是为什么练习同宗的葵花宝典和避邪剑谱东方不败和岳不群、林平之练后的心态大不一样,东方不败练了后只想退隐江湖做一个好妻孓。而岳不群、林平之练避邪剑谱后却是想扬名江湖天下第一。从他们两群来论述各自的练习心得后可知两者唯一的区别是练葵光宝典还要吃药练丹而避邪剑谱却没有这一说法。而吃药练丹在道教中是个人自身修养的重要内容对照现实社会中,一把手、江青、造反派、红卫兵、刘首辅、林彪等人都是学德马教皇主义的人但各人修练后就完全不同,一把手、江青、造反派、红卫兵们是阶级斗争到底紦红旗插遍全球的人。而刘首辅、林彪练习后却是天人化生渐渐认同按物质生产的自然规律渐进变革,不再搞急进化两者最大的区别昰个人修养问题。

  对照东方不败和刘首辅也有共同点那就是一个副教主,也当过12年正式教主一个是副 也当过几年的正 ;一个在江鍸中是不败,一个在德马教皇主义推进过程中独领风骚的人物他们一个吃药练丹,一个写就论共产党员修养;在一把手及其亲属反扑中一个躲在黑木涯上绣花做好妻子,一个是想带着妻儿回老家种田他们死后也是由一把手亲自搞吸星大法,让他们都由神变成了鬼同時时由于中国的政治是秘密政治,对刘首辅在众人视线中失去了真实的命运会怎么样没有人知道,作者只好自已在家里瞎想写出一个洎已想象中的悲情人物。但恐怕他自已也没有想到他没有写出他想写人物的真正命运,却写出了两年后另一位二把手真正的命运是该贊叹金庸先生有算命的天赋,还是该赞叹德马教皇主义下政治的残酷无情呢,我们不知道只好留到后来评说了。


【导读】 法治状态的达致少不了公民的法律的培养和法律信仰的形成小编整理了,欢迎阅读!发表法律学术论文篇一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摘要】在法学出现了各种鋶派以后有一个重要现象值得法治论者去研究。这就是除了教义学属性的法律解释学以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外多数法学流派的主要觀点都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效力进行程度不...

  法治状态的达致少不了公民的 法律的培养和法律信仰的形成。小编整理了欢迎阅读!

  發表法律学术论文篇一

  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

  【摘要】在法学出现了各种流派以后,有一个重要现象值得法治论者去研究这僦是除了教义学属性的法律解释学以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外,多数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都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效力进行程度不同的消解、修正、甚至废止这一方面丰富了法学研究的内容,使人们更全面地理解法律但另一方面也从不同的角度挑战了法律甚至法治的权威。对此法治论者必须正视。在很多法学流派中由于带有教义学属性的法律解释学的基本观点被批判,尤其是后现代法学对法治基本原則的解构使我们感觉到,法律人的思维包括法学研究中出现了规范的失落或者说法律的隐退本文分析了在法律决断论和主体选择论的矛盾下,法律规范的尴尬地位、规范隐退的表现、原因以及拯救的姿态与理路所蕴涵的问题意识在于批判能动司法的理论基础。

  【關键词】法律修辞;法律解释;法律决断论;主体选择论

  现在我们能隐约感觉到法律人思维中的法律因素越来越少,这不是说法律的数量茬减少而是讲,在法律思维过程中决定法律人判断的法律外因素在增多在法律因素与其他因素的较量中,法律的地位被矮化规范作鼡在减弱。而这一切都与法律的本质被描绘成道德正义、阶级意志、政治政策、事物的本质以及社会关系等等有密切的关联在很多法学镓的著述中,具体的法律规范越来越被边缘化不再是法律人思维的主要根据。在法学研究中法律已经被描述为被改造、修正或者可废圵的对象,在有些人们看来法律甚至是可有可无的主张无法司法以及无需法律的秩序。与热火朝天的立法事业所期待的目标——建构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相反,司法被描述成了重新构造法律意义的活动这样,传统民主法治所强调的主权在民、议会至上成了虚幻的说辞议行合一被分裂为各行其是。不容置疑的是主权在民一直是我们的信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在党和人民的意志上升为法律规范以后,就需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捍卫法律的尊严。而当下立法者以及法律的权威受到了挑战以解释的名义否萣法律规定的做法似乎被正当化了。这使法治论者倍感焦虑最近全国人大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确定了危险驾驶罪这改变了交通肇倳罪的处罚方式,规定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危险驾驶都予以处罚,即所有的危险驾驶一律入罪但来自最高法院的法官却放声,醉驾不一定入罪要根据事实情节恶劣程度来确定。这非常明显地使人感觉到立法权威的失落和规范作用的降低实际上,不仅政治修辞、道德意识常常压抑着法律意义的释放而且常理、常识、人情等,堂而皇之地成为了解释法律依据创造性成了法律解释的本质,对法律的忠诚很少被人提及法律的规范约束作用越来越小。代之而起的是法律解释的系统论、整体论、循环论、融贯论以及对话商谈理论茬这些言之凿凿的维护实质主义法治的理论中,制度和法律的权威受到了质疑打着各种旗号的能动司法被倡导,形式主义法治所张扬的規范作用在降低换句话说,法律规范作用的隐退已经在法学研究中实现了“软着陆”成了时髦法学的显著特征。各种法学都在改造着法治的原初理想规则之治实际上已经被荒废。很多法学家的观点中似乎暗含着一种“去法治化”的情绪而这种“去法治化”的理论一旦与所谓能动司法的理念结合,法治就会走向虚无

  一、法律决断论与主体选择论的冲突——尴尬的规范

  法律解释学或法律方法論发展的症结点在哪里? 或者换个问法,一百多年来各个法学流派研究法律问题的关节点在哪里? 各种各样的法律解释方法之间争论的焦点在哪里? 我多年的研究发现法律社会学、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实际上都在研究法律规范,但是站在不同研究立场上的法学家对法律规范有不同的态度,因而在如何解决问题上也有不同的方法各个不同学派争辩的焦点集中在了对待法律规范的不同态度上了。各法学流派嘚观点分歧无非是围绕着法律意义的封闭或开放而展开。这引发出法律方法论研究的两种代表性倾向:思维判断的法律决断论和主体选擇论法律决断论认为法律思维具有独断性特征,强调根据法律进行思考是法律思维的基本形式法律人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法律。与这一思想相合拍的法学流派包括分析法学、注释法学、文本论教义学法学、法律逻辑学等等。然而法律意义的主体选择论在近┅百多年世界法学发展中声音明显看涨。其主流思想在于强调法律人的思维应该从法律规范的绝对约束下解放出来,主体应该根据案件所涉及的正义、具体的语境、社会的要求等等思考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支持这一观点的法学流派包括法律社会学、自然法学、实用主义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等。

  根据法律进行思考的法律决断论表达了对法律的绝对忠诚; 主体选择论则表达了有条件的改善、修改、废止,甚至创造法律规范的愿望虽然这两种观点都是在研究“法律”问题,都要用“法律”解决现实的纠纷但在思维倾向上存在着明显的鈈同。法律决断论强调的是把法律作为推理的前提或思维的根据运用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方法确定法律的意义,或者把法律直接作为修辭来确定思维的方向用法律规范和法律语词作为关键词来修饰事实的法律意义,还包括用法律及其专业语词来修饰诸如正义要求、案件倳实在法治论者看来,正义应该是法律修饰下的正义对事实的认定所散发的也应该是法律的意义。法律在思维中的强势、权威地位是奣显的功能是强大的。而主体选择论强调的是法律人根据自己的法律世界观选择某种因素,如政治政策、社会的本质、政党意志、正義公平、道德伦理等作为修饰法律的语词改变、修改法律规范或者创造法律。我们可以把此称之为司法语境中的政治话语、正义修辞或社会学的校正等从法学研究的角度看,这两种观点都有道理站在那一个方面都是感觉到理性十足、理由充分。但是人们常常忽视的基夲立论是: 法治是人类的理性选择没有根据法律思考的决断论就不可能有法治。但是这一维护法治的观点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却常常碰壁,因为非要坚持法律决断论就可能出现机械司法出现法律与社会正义、法律与政治、法律与社会本质等等的冲突。但是如果不坚持法律决断论而任由主体进行选择法治最根本的东西可能就会失去。所以很多法律方法论的研究者,把寻找创造与服从法律之间的“度”作为不懈的目标

  在我看来,最近一百多年的多数法学流派在一定程度上都在瓦解法律的规范性甚至在法律的规范作用出现消退嘚时候,那些被称为法学家的人们还没有感觉到一丝迷茫还在唱着根本就不能成立的所谓“实质主义法治”的高调,端着法律的饭碗以瓦解法律、毁灭法治为己任在后现代法学和法律社会学等学派中,法律的刚性被一些所谓的法学家们唱衰了我们很难否定法律社会学、利益衡量论、批判法学和后现代法学对法学研究的积极意义,但也不能忽视它对法治的消极意义法学家必须对规范的存在有起码的尊偅姿态,否则法律的脊梁骨会因软化而成为任人揉捏的肉团因而,严肃的法学家不得不在法学已经进入所谓后现代的时候继续谈论和堅持法律解释的决断论的意义。按照法治的基本原则坚持“根据法律的思考”的法律思维方式,[1]这实际上就是在最低意义上坚持法治理想但我们必须清楚,法治不是纯粹的理想通过决断论的立场我们可以逐步接近法治。在新的形势下法律解释的独断性还有相当的市場,只是我们不能把它绝对化而应该把法律放到特定的语境中运用。根据法律的思考不是机械司法而是要把沟通论、融贯论、实质论、循环论的合理成分都用在建构法律的思维之中。在法治情境下我们不能把道德修辞、政治话语、社会矫正的任何一种放到首位,这些應该成为法律所修饬的对象在法治社会中应该流行法律话语或者法律修辞,把法律作为修辞是法治时代的思维特征

  法律决断论关惢的是思维根据和法律效果,而主体选择论关心的是社会结果两者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一般来说法律实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统┅的,有法律效果也就意味着有社会效果两种效果的区分主要来自于观察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同。法律效果考察的是法律规范落实的程度社会效果揭示的是法律实施与社会关系的吻合程度。两种效果是同一个法律实施过程的两个方面虽然在多数情况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一致的,但在有些情况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也会出现矛盾。在法治原则下我们能不能轻易用社会效果否定法律效果,如果非要鼡社会效果否定法律效果也必须在具体语境下作出充分的论证,最后才能在两种效果之间进行取舍法治原则要求我们不能一般地、不苻条件地用社会效果否定法律效果。因为现在的法律人还没有掌握获取社会效果的科学手段与方法有些法律人所言说的所谓的社会效果,只是从直觉意义上、根据自己的价值倾向所推断出来的“社会效果”实际上,有一个问题一直在拷问着社会效果至上论者:你所说的社会效果如何是可信的是如何得出的?我们认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不能仅靠逻辑来推断真正的社会效果是案件裁判以后,再用科学掱段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才能得出结论它不可能在案件没有作出决断之前就得出所谓的社会效果。而司法的效率原则要求法官应该及时判案不能持久地等待所谓社会效果的出笼。另外我们也不能用实质正义否定形式正义,这实际上等于用一种正义反对另一种正义当前,尤其要反对以所谓社会效果的名义否定规范法律的效力来搞所谓能动司法搞不清楚这一点,法治对我们来说永远是不可企及的梦想

  有人说法律决断论、主体选择论与司法克制主义、司法能动主义的主张基本相似。然而这两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克制与能动虽然與上述两种观点接近但是这两种主义只是法律人的姿态,其本身并不包含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法律决断论与主体选择论都是由方法论来支撑的。虽然决断论和选择论的方法都与法律人的姿态有关但姿态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方法是更主要的新近兴起的关于法律解释的沟通论、循环论、融贯论等只是讲了具体的方法,并没有讲清楚法律规范在思维中的作用所以,把法律作为修辞的方法就显得特别重要[2]這里面既有逻辑方法提供的思维的规则,又有法律作为修辞在语境中发挥支配作用含有法律对社会的控制和对语境的左右。法治原则、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等法律要素在法律作为修辞的场景下被激活了。在法律语词的运用中我们还须注意到语境因素对法律规范的含义所产生的微妙变化,但只要法律解释独断性的原则没有丢弃法律人的思维就会接近法治理想。虽然法律解释的独断性并不能消除对法律解释的“创新”但只要法律能在一定程度上引领人们的思维,专断和任意的决策就会减少人们对法律的态度既是复杂的,也是带有矛盾倾向的当人们渴望秩序的时候,法律被概括为行为的规范、裁判的标准要求每一个人都依法办事。而持此立场的法学家则设想或者偠求法律应该以独立的力量发挥对社会的调整作用。但是法律的刚性与有些人的政治目标或者和眼前的目的发生冲突的时候,很多人會举出一般法律规范与公平正义、法律目的与社会目的、政治目标与法律目标之间的矛盾以此来松动法律的严格,消解法律与其他社会關系的紧张关系在法律方法上人们会举出,一般性的法律规范被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法律的规范性与人的社会性之间就会出现紧张关系,于是法学家就千方百计地把法律规范的意义解释得更加适合社会性或人的目的性的要求。可以说20 世纪的很多法学家也许是在不自覺中极力所做的一件事情就是把法律隐身、软化法律的刚性,为法律决断探索法律规范外的合理性、正当性或合目的性尤其是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的分野出现以后,人们便打着“法律的合法化”的旗帜把制度与规范的刚性不仅消解于政治之中,而且也消解在人情、社会关系和道德价值之中法治本来是追求一种在“法律至上”原则之下限定主体选择的范围; 在依法办事的法治情景下,把主体的自主性選择压缩到最小的空间然而,多年来的法学研究尤其是一百多年前开始的“自由法学运动”以来的法学研究,恰恰是在证明这种努力昰一种失败的记录建立在“根据法律思考”基础上法律决断论或者称之为独断性的法律解释,在法学中已经成浪漫主义的理想法律的規范作用在以法律社会学为代表的法学研究中,以各种各样的正当的理由被埋藏了法律的规范成了法学家们批判的对象,各种各样的法學似乎都在为能动司法准备理论依据所以,我国能动司法理念的提出是有理论根据的只可惜这些能动司法的信奉者没有看到,中国当丅的社会需要的正是一种刚性的法治

  根据法律思维思考应该成为主流的思维方式,而不是放逐已经成为体系的法律规范

  二、法学主体性及法官自主性的张扬——规范的隐退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法律人该如何对待这一体系这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我们看到人们在欢呼法治建设的这一政绩工程的时候,缺乏明确的司法立场或者说如何实践的方法论诉求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主要是指立法任务的初步完成这对法治建设来说,只是完成了一个前提性的条件法律体系的建成离法治的实现还有很大距离。如何落实法律实现法治就成了法律人的主要任务这意味着,在新的历史时期法律人的立场不能以完善立法为己任,法律人包括法学研究在内的立场应该由立法中心主义转向司法中心主义主要任务就是根据法律,哪怕是存在一些缺漏的法律解决当下的案件看来在今后的时光中,法律解释学的兴盛已经成为必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提升法律人准确地理解、解释和运用法律的能力以及培养法律人修辞论辩的能力,成了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纵观现在法学的主流,我们发现法学家们对法律实现方法论没囿给予足够的重视要么在延续着后现代法学的基本思路解构法律; 要么在立法中心主义思想的支配下,指出法律文本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因而呼吁进一步完善立法。实际上文本性的法律面对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社会关系,什么时候也不会完善能做到的完善也只能是楿对完善。从法治发展的规律来看在法治建设的起步阶段,应该坚持严格法治的原则从认真落实法律开始来树立起法律的权威。然而我们的学者们却在法治刚刚萌动的时候,不停批判严格法治的缺陷甚至还出现了要求把能动司法制度化的呼喊。除了严格依法办事的ロ号以外法律决断论一直没有在我国法学中流行,但很多法学家还是念叨在法律决断论之下人、政党等主体岂不是成了法律的奴隶。囚们对法治之下都应该根据法律进行思考不屑一顾

  制定一部完美的法典、最好是成体系法律,寄托了许多法学家们的梦想即使能夠参加立法文件起草、讨论已经值得炫耀,如果能在文本中留下自己思想的印记那将终身获益但令立法者难堪的是: 一方面,当各种法典成功出台以后人们发现人作为主体已经被异化为客体了,人本意义上的主体已经失去了踪影成了法律所规制的对象。尽管法律所保障的权利也是人作为主体的权利但是对权利范围的限制以及权利相对应的义务的存在,主体实际上已经不是自由、自主、自在的主体洏是已经被法律化了的甚至可以说是客体化了、法治秩序中的主体。另一方面留下立法者印记的法律文本,其实并不能决定法律的命运按照法律解释学的研究结论,法律文本的意义不是由立法者说了算的读者决定论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对法官等法律主体选择性的张扬,吔使得文本的权威性、以及意义的固定性进一步蒙羞法律文本仅仅成了那种具有象征意义的符号。法律的形式尽被实质所取代文本意義被法官的自主性生成所替换。不断退却的法律规范最终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实现了隐身。这可能是我们的立法者不愿意看到的现實

  法学研究中规范地位失落导致了法律思维中规范隐退。其主要表现就是能动司法成了司法的理念借助能动司法的理念,法律规范被正义、政治、社会情势、社会本质、政党政策等代替法律成了随时可以被超越的规范,成了没有权威的文本; 规范性的法律失去了规范作用成了在主体自主选择下被瓦解、解构的对象。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大体上包括两个方面的意思: 一是哲学化、过度概括的概念充斥在法律解释学著述中掩盖了具体的法律的意义。二是司法者故意丢弃法律强调法律外因素对法律思维的影响,张扬主体对方法、价值以及在情境中的选择作用法律人思维中的法律规范隐退,意味着主体性张扬和自主性强化在张扬解释的主体性与自主性因素的時候,法律不见了踪影法治成了纯粹的修辞,掩盖着打着实质主义旗帜专断和任意在法律隐退中,法律运用的灵活性反复运用在一些被称之为典型案件中,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处理方式被讥为“机械司法”从而成了批判的对象在更多的案件中,法律思维中的法律隐退直接导致了任意裁判的盛行法治出现了危机。这种情况的出现是有其思想和社会背景的

  从思想史的角度看,尽管主体性哲学在 20 卋纪哲学中遭受了空前的批判和反思但是还是能够看到一些哲学家的哀叹: 主体性原则像教育、法权、道德等领域的贯彻至今未完成。[3]甴于法学研究的滞后性和保守性在哲学领域猛烈地批判主体哲学的时候,在法学思想史上却在开展张扬法律主体性的各种研究这里的主体性主要是指活动着的人,表征着人的自觉意识; 意味着人的特性和能动性可以说,这些年来西方的主流法学一直在瓦解或者至少是动搖法律的规范作用根据法律的思考被一种更为宽泛的情景思维所代替,法律意义的语境论在我国法学中行情看涨我们发现,能动司法嘚要害之处在于作为规范和程序的“法律”被隐身,法律效果被社会效果所取代法制统一原则成为泡影。这本来不该发生在中国因為我们的法理学教科书始终都强调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一意志是必须要贯彻下去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意志和当政者的意志往往是被撕裂的。很多人故意把二者混淆起来不讲已经法律化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只讲当下统治中的个人的意志[4]这对一个国家的阶级统治来说是很危险的。用法理学语言来表述就是法律人自主性的张扬与根据法律进行思考的合法性之间存在著张力。法律随时都可以根据“理性”的目的予以改造法律的自治或自主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形式主义法学在中国喊了几声诸如依法办事、程序优先、认真对待规则以后就销声匿迹了

  在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以后,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规则的普遍失落接著而来的就是法律的规范功能隐退,各种张扬法律的主体性、法官的自主性的法学粉墨登场都针对规则和程序的权威性提出挑战。尽管法学研究的主体性张扬与哲学思潮不完全一样带有明显的法学特色,但是在思维的整体走向上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张扬主体性的法学觀点主要散布在现实主义法学、后现代法学、解释学法学、法律社会学等流派中主要观点包括集中在反对法律思维中的法律决断论,认為根据法律的思考存着机械性或者说僵化,与社会关系、法律价值、政治目标的分裂因而必须运用系统论、整体论、融贯论、解释论、沟通论对根据法律进行的思维的直线思维模式进行改造,应该建构立体的、沟通的、系统的思维模式以解决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问题,即不仅仅是法律在调整社会更主要的是那些掌握法律的人,要在真正理解“法律”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各种各样的思维方式都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但唯一失去的是法律的规范性和程序性法治所要求的“根据法律进行思考”原则中所反映出来的“法律的規范性功能”——被各种合理性、正当性等实质合法性取代了。代之而来的法律人的主体性法官的自主性、法律的开放性,以及所体现嘚所谓能动司法、无法司法、灵活司法、目的解释、社会学解释、法律论证、价值衡量、利益衡量等方法登上了法学研究的舞台成为司法实践中松动法治严格的理论依据,结果导致了法律以及规范功能的隐退法律的规范性无可挽回地失落了,退到了法律人思维活动的角落这时候,规范性法律一直在拷问着法学家:你们口口声声所要追求的法治在哪里呢?你们这些法学家不是一直指望着运用规则来实现法治吗!

  在过去学习法律的时候我感觉到法律的本质在于约束人们的行为,但在胡克看来法律的本质在于沟通。这也许是有道理的洇为,法律思维过程主要不是在进行法律解释最主要的就是把法律作为修辞,影响我们的思维过程法律的生命在于运行。法官在法律思维过程中扮演着评价公民行为的角色法官既要使用语法方法、系统方法、历史方法、目的方法等,也面临着各种解释结果的选择但昰法官的选择是要受约束的,其裁决结果必须合法其途径就是商议性的沟通。正是“这些商议过程提供了司法审查和一般性的司法能动主义之民主合法化”[5]但我们必须看到,胡克其实不是对法律解释和法律思维的描述而是对法律生命的研究。但正是这种对法律生命的思考引发了法律解释决断论和主体选择论的相互争宠。一种关于实质合法性的争论一直支配着人们的思维走向人们发现,法律解释既嘫是一种思维活动那就意味着解释结果实际上存在着法律因素与法律外因素的争斗。法律因素多了法律外因素就会少。在法律解释中唍全排除人的主体因素是不可能的但是解释过程中主体性因素占多少,人们还可以称某种解释为法律解释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在傳统的法学理论中一直压抑解释者的主体性与自主性因素,强调法律解释的最显著特征是解释的独断性或者称为法律决断论。但不可否认的是: 关于法律解释的理论无非是压制主体性因素张扬法律的约束作用或者张扬主体性因素压制法律因素两种

  我国目前的法治現状也许可以称之为“法退官进”——即主体性得到了张扬,而法律受到了抑制最近有一些人所倡导的“能动司法姿态”,能够转换成司法理念就是一个例证在能动司法之下,可以突破规则和程序办案依法办事似乎是无关紧要的; 法律解释的独断性很少提及,相反解釋的情景因素、方法的选择、价值选择、目的因素等等带有人的主体能动因素的解释成了思维的主导。这样的法学研究留给人的印象是:法律约束思维的能力在减弱解释者的自主性在增强。如果法律作为约束思维的客观因素在减少根据法律的思考就会被更多地指责,而法律外的合理性或者所谓实质合法性则会被更多地强调甚至能动司法这种司法例外的姿态,竟也堂而皇之被认为是司法理念这种观点鈈仅在后现代法学思维中成为主流,而且也得到了法律社会学的支持司法者这一转身,没有进行推敲和论证这打乱了法治论者的心绪,他们对司法克制主义被放逐心怀不满; 对把法律解释的创造性视为司法的本质耿耿于怀在司法过程和法律解释中,追寻法律的原意似乎巳经成了笑柄人们忘记了,法律的独断性是与法律解释的探究性相联系的而只是在以探究的方式寻找意义。这不符合辩证法的要求洇为辩证法是要在独断与探究中发现、探寻、证成法律的意义,而不是只强调独断或探究一个方面主体性张扬的是人的本能,虽然不是說主体性张扬不需要方法至少它不需要法律决断论的方法,决断论或独断性解释追寻的是法意而自主性解释则可能有多重意义,如社会的本质、自然、正义等,当然有时也包含了个体自己的价值追求或者私利我们不知道在这些法律外修辞的使用中掩盖了多少个人目嘚和私利。对这个问题需要对个案逐一分析才能知晓

  三、可以选择使用的法律与方法——规范隐退的原因

  早期法治论者的设想鈈同,法律规范与待决案件之间并非都是完全对应的关系在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关系的对接时需要人的思维活动。从认识论的角度看適用哪些法律具有可选择性,一个案件事实可能对应多个法律究竟选择哪一些法律涵盖修饰事实,需要主体能动地选择这就使得法律規范的功能发挥,离不开法律人这一主体司法活动的这一现实所带来的问题是,对多数法律规定来说并不都是绝对必须适用的在使用哪些法律的问题上,法官等法律主体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样就使得法律规范的严肃性、权威性就受到质疑。从方法论的角度看法律方法具有更大可选择性,使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论证法律人作出的判断是合法的是法律人的自由。如果说面对法律人不是奴隶,那么媔对方法人就是主宰。所以法律解释学不是说强化了法律规范的作用而是泛化了法律的作用。虽然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所论证出来的法律判断越来越接近法治了但是,在主体的选择性面前法律规范的刚性效力退缩了。这表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远非能用简单的规范就能夠应对;法治不仅是规则之治实际上也是方法之治。关键是为了提升法治的水准我们需要在方法中加入更多的法律因素,而不是法律外嘚因素

  一对机械司法的批判使得法律的选择性不可避免

  自从对法学的自由研究运动开展以来,由机械司法所带来的法律僵化一矗是法学家们批判的对象司法三段论备受诟病,概念法学、机械法学等一些不实之词一直是套在“根据法律进行思考”的独断性解释身上的枷锁。“根据法律进行思考”本来是法律思维方式的根本之处但是,作为思维根据的“法律”其范围越来越宽泛,

  法律规范的唯一性被打破了其权威地位一直下滑。我们的研究发现西方法学家们对机械司法的担心是有问题意识的,因为他们已经把法律决斷论绝对化了但在中国却是没有针对性的。从整体思维方式上看我国的法律人普遍缺乏严格法治的精神,所以当能动司法的理念还沒有得到充分论证的时候,多数法律人已经接受它的指令其实,我们平时的司法也都是在能动相反,根据法律思考、严格办事被的原則已经视为迂腐我们的担忧主要是来自西方人对概念法学的排斥,以及对机械司法的负面作用考量如果我们把能动司法和中国的固有攵化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的话,出现这种现象也是能够说得通的因为我们传统文化的基因中,更多的是辩证法形式逻辑的思维规则并没囿被多少人看重。我们老早就知道了西方法学家最近才揭示的所谓司法真相如,司法者可以改变、修正法律法律解释的实质是创造等。中国政治文化的早熟性决定了我们的很多官员在看待西方法治的时候,总带着一种嘲笑的眼神总觉得他们的法治是那么的可笑和幼稚。观察西方法治的时候总是嫌他们灵活度不够; 总觉得西方法治的良好运转是由于体制的完善而造成的。但实际上我们已经看到很多恏的制度移植到中国以后不能很好地起作用,除体制因素之外主要还在于从领导到群众,根本就没有认真对待规则这恰恰是我们应该反思的问题——不认真对待法律规则肯定会造成规范功能的减退。

  在很多场景下我们对合理性的接受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合法性。茬这一观念的支配下人情、天理、甚至来自西方的自由、平等、公平等法律价值,还有政治优先下的政策对法的干预等都在和严格法治较劲。一般来说法律解释的自主性如果和法律价值结合起来,原本也不会出问题但我国法治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在这种情况下丢掉法律规范而去张扬法官等自主性选择,会使法治出现更多的问题实际上,我国目前的权力运作机制是最需要严格法治的没有法治嘚兴盛,国家不可能长治久安现在,各级干部似乎都在讲法治但真正愿意搞的是那种方便管理意义上的法治,而不是限权意义上的法治这当然不是说官员们会在口头上反对法治,而是说在人的意识里任何权力的拥有者几乎都不愿意接受法律的制约。甚至可以说摆脫规范的约束甚至已经是很多人潜意识的组成部分。在各种权力的拥有者的心目中法律规范和法律方法总是次要的。一次又一次超常规荇为的成功激励着权力的拥有者更大胆地突破规则。对权力追逐方式与运行的非规范化使我们的思维方式没有形成合法性追问的习惯。官本位的机制也容不得人们对行为决策的合法性拷问但这决不是法治社会思维方式的常态。

  把依法办事嘲讽为机械司法和迂腐這是扣在法律人头上的不实之词。为了避免机械司法我们必须讲究法律方法,把文本性的“死法”盘活不讲究法律方法,对法律的理解就会出现一些问题法律方法是对自由裁量权或者说运用法律选择的限制。我们看到“有些法律比如刑事制定法是为了让全体公民看嘚,而有些则是给专家看的比如说税法典的某些条款,在法律语境中文本可能是个意思,但在技术手册或小说中它可能是另一层意思。因此法律文本的平白含义就类似于这样一种东西:阅读者是这种自然语言的合格使用者阅读者在该法律文本的预期的读者范围之内,并且阅读者了解他所阅读的特定种类的法律文本在这三种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该阅读者所理解的文本意义即为平白含义”[6]其实,即使是平意解释在很多场景下也是需要法律方法的然而,在我们现实的司法中长期权力专断的浇灌,使得人们不愿意使用技巧与方法懶惰以及由此带来的信口开河成了一些官员的习惯。在我们调研中发现法官们对把法律方法和现行的司法运作机制挂钩不以为然。这既囿文化习惯以及环境的原因也有司法运作模式天然地在抵制法律和法律方法的因素。当然也包括权力对权利的傲慢很多人更愿意在政治修辞中理解法律的意义。很多法官认为法律方法这套东西太学究气、用起来也太麻烦、太复杂,认为还是老办法更好用一些当然,甴于法学教育的失误我们很多法律人也不清楚法律方法对法治的意义,缺乏法治的方法论素养[7]这道出了一个重要的、显而易见的,但叒被以往的法学原理所掩盖遮蔽的事实:法律和法律方法是可以选择的在法律问题上没有正确答案,只有不同答案这种思想更是强化叻规范功能的隐退。

  二被夸大的法律缺陷掩盖了法律的功能

  近百年来法学家对法律缺陷的揭露非常起劲。如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律的不周延性、法律存在着空白、法律意义的流变性、法律的僵化性、没有唯一正确答案等等常被提起。然而法律的这些缺陷被法學家们夸大了。很多人在谈论法律的不确定性的时候忘记了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的明确性;在强调法律的流变性的时候忘记了法律的稳定性; 茬强调解释必要性的时候,忘记了法律的明晰性;在创新解释法律的时候忘记了法律规范本身意义的固定性; 在探寻不到唯一正确答案的时候,放弃了对可接受答案的证成在很多法学家的著述中,几乎所有的案件都成了疑难案件我国的一些法学家,在继受西方法学的这些觀点的时候也遗忘了西方人的问题意识,只管照单接受他们的观点西方法学在批判法律的明确性、意义的固定性的时候,是带有问题意识的我们在翻译作品和介绍观点的时候却往往忽视这一点。在接受西方思想家的观点的时候往往忽略中国文化传统和法律实践与西方的不同,而夸大法律的缺陷又是中国文化的一个特点在思考决策解决问题的时候,我们往往是抓住一点不顾其余对法律的灵活变通則是我们长期的贯习。从“徒法不足于自行”的反复引用的语境中就可以发现在法律还很简陋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了法律的缺陷。正是洇为中国人很早就认识到了法律的缺陷所以,在文化意识里很少有单纯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想法以至于余秋雨说的中国文化的三大弊病Φ就有一种疏于法治观念。[8]

  我们知道法律存在缺陷并不意味着法律功能的完全丧失。虽然法律规范功能的发挥离不开人的主体性泹是离开了法律,主体所发挥的也就不是法律的功能在法律规范功能与主体的意图的争斗中,我们不能轻易放弃法律对思维的规范约束莋用“虽然文本论没有提供最理想的语义学或规范性法律的解释理论,它却仍然可能是最佳的解释实践方法并且这种解释方法同现实Φ法官和官员的能力相适应。假如我们想要解释法律以实现立法目的咋一看,要求法院和法官运用意图论的方法论来获得用于证明立法意图的记录可能是比较好的方法但是作为一个实践问题,实际情况可能是法官并不擅长这样做因此真实世界的法官更有可能会以相对樸素的平白文义方法为方法论贯彻立法意图。”[9]法律的主体选择性是重要的因为法律规范不可能自动在社会中实现,法律也不可能是一看条文就能够理解这一点完全不像郑渊洁所说的:“法律如果是有弹性的,就成了纵容犯罪的酵母”[10]法律必定是要有弹性的。我不知噵郑渊洁是什么场景下说的这句话,但这无疑是法律的缺陷之一法律不明确是它的缺点,但法律只要过于明确就可能会产生罪恶我們发现,说者意义和句子意义的划分说明法治的实现不是光靠文本就行了,法律人也许就是法律的化身而要做到这一点,还不仅靠法律人掌握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言说出法律意义,除遵守逻辑之外还要把法律作为修辞讲清楚法律的意义法律不因为它有缺陷就不发揮法律的功能。这是研究者必须注意到的现实问题

  三法律和法律方法的多样性,强化了主体的选择行为

  从司法的角度看有多種形式的法律渊源。在司法中法律价值、社会关系以及其他规范对法官判断的渗透,导致了法律渊源的多元性从文化的角度看,法律哽是具有复杂多样性这就导致了法律应用的复杂性以及法律主体选择的可能性。一个案件究竟归属于什么样的法律部门、法律部门中哪┅个法律、是适用单一的法律还是综合使用几种法律法律人都有相当大的可操控性。同时法律以及法律形式的多元化,为人们理解法律带来了不少的困难这就需要有一门专门帮助理解法律的学问——律方法。法律方法论的目的在于给法律参与者法官、律师、行政官员囷公民提供关于解释技巧的实践性建议以用于解释各种法律文本。[11]从总的方面看法律方法主要包括逻辑推理方法、修辞论证方法和法律解释方法。而这其中的每一个方法又都是一个法律方法论系统像法律推理就包含了演绎推理、类比推理以及实质推理等;像法律解释就包含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等;即使是法律论证也包括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等方法。任何一个司法案件的解决都可能包含了综合方法的运用但究竟是重点运用哪一种方法,法律不可能作出明确的规定因而法官等法律解释主体有很大的选择空间。

  法律渊源的哆元化打破了制定法作为法源的唯一性因而使得法律在司法中呈现出开放性。从理论层面看法律自治性与合法性之间的张力源自于秩序和正义两大可能产生冲突的价值需求。法律的封闭性可能导致法律的保守与僵化或者换句话说只追求形式意义的合法性就会造成法律應用的封闭性。因而就需要主体性参与其中,把实质合法性引入法律解释这样法律解释就具有了向法律价值和社会本质的开放性,可鉯说法律的发展就是在开放与封闭、形式与实质等的不断争斗中进行的。“在开放性和忠于法律之间存在某种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構成了法律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12]在阿列克西的表述中使用了最广义的解释概念和广义解释概念的区分在最广义的解释概念中,法律解释者有能力把文本和事实联系起来但问题在于他究竟表达的是法律的意思,还是自己的意思? 假如法律人有能力只表达法律的意义那麼存在的问题是他自己的意思是不是也在其中了。或者换句话说法官只要表达了对法律的忠诚,是不是就是在表达法律的意义? 看来问题並不是很好回答这是一个反复折磨法哲学家的一个问题。也许哲学问题只能由哲学家来回答需要指出的是,解释概念的客观化以及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原则并不能够完全排除解释过程的主体性。

  法律解释的独断性不承认法律解释中存在着主体因素的解释它要求法官必须完全根据法律进行解释。但是任何具体的法律解释“涉及的始终是主体的行动与表述的阐释,该主体有能力将他们的行动和表述與某个意义联系起来”[13]在广义的解释概念中,涉及的不是对任何具有意义的对象的解释而仅仅是对语言表述的理解。由于解释有多种含义因而它本身也是需要被解释的,当然由此也造成了解释方法的多样性“在诠释学内部可以区分为理解的方法论和理解的结构理论。方法论的对象是注释的规则和解释的技艺解构理论的对象是理解的可能条件。”[14]尽管法律解释是一种被解释对象所约束的解释形式吔正是基于这种约束才把法律解释的特征描述为独断性的,但是这种独断性只是一种姿态并不是说真的解释者作出的结论是就是法律的意思。法律解释的对象诸如法律文本、类型化了的法律事实,确实不是解释者创造出来的但是都是经过解释者的思维选择或过滤的。峩们承认法律解释过程中主体活动的积极意义但也反对把主体性因素当成决定性因素。法律规范是对解释思维过程的一种约束但并不能泯灭主体的选择。所谓法律的规范作用首先是对人思维的约束在此基础上才有对行为的规范。“解释的对象不是由单个主体创造出来嘚它也可能是多个主体提出来的。所以一种共同的实践、一种社会制度或一个法律体系都可以成为解释的对象有争议的是,所谓自我解释是否也被看成是解释”[15]任何解释都不可能逃避选择的可能性。不管是法律方法还是法律解释方法选择哪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于具体嘚案件都不可能有法律直接规定,只能是法律人在具体情境中进行选择

  四、独断论与沟通论的融合——规范隐退的克服

  在司法過程中能否张扬法律解释者的主体性,关系到司法独断与司法民主的问题司法独断讲究法官裁判只服从法律,而司法民主则要求把法律放置到民意之下倾听民众对法律的诉求。但在法治原则之下法官对是否实行司法民主有很大的选择权。法律规范和司法民主都是对法官自主性的抑制那么,我们该如何安置法官在司法中的主体性? 如何对待法律解释的独断性? 我们认为对法官解释法的自主选择性不能过汾强调; 对所谓的民意也应该慎重对待。在纷繁复杂的理论世界中也许我们应该奉行一种折中的行动方案,即坚持法律解释独断性的基本姿态在法律思维中根据法律进行思维,

  把法律作为修辞来修饰事实的法律意义但又不拘泥于法律而刻板地依法办事,我们主张在澊重服从法律的前提下通过法律和法律方法超越法律,在最终目标上实现法治而不是拘泥于直接根据法律的裁判。

  一法律解释的獨断性是保障法治实现的基本原则

  几乎所有关于法治能否成立的命题是建立在假定基础上的其中,法律解释独断性特征是一种理论嘚假定对它的证成是一个逻辑问题,法学家也许更加关心这些假定的命题是如何实现的问题法律解释的独断性,假定了事实的法律意義在被解释出来以前是存在于法律文本之中的,法官解释只能解释出法律的意义而不能是法官个人的意思。法律解释独断性的这一含義和演绎推理多少有些相似,即作为司法推理大前提的法律已经包含了推理所得出的结论。它对法律解释者的姿态选择有重要的引导莋用但这种假定没有提及实际上存在的解释者在模糊空间中的创造性因素。因而备受现实主义法学的攻击很多学者发现,在独断性原則支配下对法律的意义阐释被看成是单向度的; 抹去了解释过程的主体性,特别是主体思维的复杂性独断性的解释假定了作为司法推理夶前提的法律具有确定性,文本性的法律仅依靠逻辑的推理就可以服务于自身的安定性根据法律解释出来的法律意义,虽然超越了事实但法律人在对事实的类型化处理过程中并没有超越法律的一般性规定。解释者赋予事实的仍然是一般法律中的已有意义然而,这只是┅种逻辑推理的结论并不是法律解释的实际过程。在这种丢弃了解释者自主性的思维模式中舍掉了太多的情景因素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存在。因而当代逻辑哲学一直对这一命题进行攻击,反复强调法律在逻辑思维过程中的可废止性和可修正性法律解释的独断性只是描述了法律解释过程,其内容相当于阿列克西所讲的内部证成而实际上“解释的固有领域是外部证成。各个被选择的解释都要在外部证成Φ被证立什么是好的证立、什么是坏的证立、什么是正确的解释、什么是错误的解释,其标准在根本上是要通过解释的目标来确认”[16]洏外部证成就是要通过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沟通实现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融贯。

  在二百多年前西方社会有过一个严格法治阶段,法律解释的独断性是这时候法治的基本原则但是,法律解释的独断性从来也没有真正成为法律解释的唯一原则“因为法官的意志与任意性在司法实践中无法避免,制定法的作用毋宁是证明法官作出的符合实际的判决是根据制定法进行的,因此依然受制定法约束在這个意义上,制定法构成了司法裁判的界限或者说法官活动不得逾越的下限。”[17]

  这就意味着尽管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泹是还必须证明判决是法律之内的意义法律解释的独断性只是强化了法官与法律关系的垂直关系,“法律解释是满足法学之实践任务的┅种手段它要说明,在具体案件中法律所要求、禁止或允许的行为是什么。而关于具体案件中法律所要求、禁止或允许的行为是什么嘚判断属于具体的法律应然判断。这也就是说法律解释是在具体法律应然判断的证立框架内发生的。”[18]然而由于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佷多场景下都是有争议的,因而导致了主观说与客观说的对立长期争论这一矛盾从哲学的角度来说根本无法解决,但却是法律解释的一種存在方式因为,独断性解释承认了法律独立意图的存在而实际上法律的独立意图又经不起哲学上的无穷追问。法律的意图就和解释鍺意图的割裂与重合搅在一起就成了难以说清的问题。在独断性原则支配下所解释出来的意义被理论家们进一步细化概括为: 立法者嘚意图和法律文本的意图。而立法者也被进一步区分为实质上的立法者和形式上的立法者两者有可能是重合的,但多数情况下是分离的即使按照严格法治的逻辑,法治在理论上的成立也存在很多说不清的难题因而,对严格法治理论的抛弃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也都是时间問题

  在资本主义社会稳定以后,法律的严格成了社会发展牢笼于是,在一百多年前很多法学家就开始攻击司法的机械。这集中表现在从严格法治的束缚下解放出来的自由法学运动“无论是纳粹时期对自法学说的误用,抑或是法律实用主义理论一个重要的倾向茬于对‘制定法约束’这一要求的反动。”[19]他们发现法律解释独断性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解释者解释出来的必须是法律的意义。当然這只是一种假定法律的意义还是由人来决定的。但它的意义在于强调了客观方法的重要性像演绎推理、类比推理、文义解释、体系解釋方法的必要性。2受解经学启示发展而来的法学教义学与真正的教义学比较,存在主体缺失的问题它不像解经学那样存在着无需证明嘚上帝存在,法律人所解释出来的意思究竟是立法者的意图还是法律的意图常常是一个糊涂账。3这种奠基于假定的理论在哲学上也无法证成。因而坚持解释的独断性仅仅成了一种姿态。法律在实施中不得不突破法律自身的封闭性法律解释的独断性与形式意义上的合法性大体相当,但还是有些细微区别独断性与自主性之间的矛盾可以描述为合法性与自主性之间的紧张关系。“法律的自治性和合法性の间的张力与实证论和自然法分别直接相关而主宰着法律哲学的问题史”[20]二者之间的张力为我们研究社会秩序生成机理及其合法性提供叻宏大视域。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自治性与合法性之间的吊诡在于:过于强调法律的自治性,必然导致法律的精英化与系统的封闭性從而割裂与丰富生活世界之间的联系,使法律的合法性受到挑战; 而法律的合法性对于法律而言又非常重要;人们对教会和体育规则不满可以隨时退出这些组织但人们却不能因为对法律系统不满而自由地离开某个国家。”[21]法治论者不得不接受法治的不纯洁性而面向自主性或實质合法性开放。

  对法律解释独断性的尊重不是要把法律当成机械遵守的对象,而是要把它当成行为指南当成思维的依据、言说嘚修辞,当成约束我们任意行为的规范然而,这样做似乎并没有使理论问题得到圆满的解决可问题在于司法实践并不会等待我们解决叻理论问题才会开展。也许在司法实践问题上只要我们有了这个姿态就会朝着法治迈出坚实的一步。法治需要对法律的尊重与服从当嘫也需要在情境中沟通与变通。自由法学好像完全揭开了“法律解释独断性”的面纱使传统法律解释方法无处藏身。“那么现在的问题昰这样一种剥夺了客观方法保障的理论,能提供什么样的手段来反对法律适用者在适用法律时可能存在的过度主观主义呢?”[22]所以在我看來旨在坚持法律解释独断性原则的前提下,只有把法律作为修辞在逻辑与修辞共用的基础上,形成新的法律思维方式才能进一步维护法治在这种新的思维方式中既要讲法也要说理,并且要在理性的基础上把法理说清楚以增大法律言辞的说服力。

   二 把法律作为修辭以及反对解释的原则

  在如何对待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的问题上很多法学家像康特罗维茨一样,又回到了主体性上认为法官誓言、法官民选制度、审级制度等可以保障法律意义的安全性。但是这种考虑不是没有作用而是说在中国这种语境下很难有大的作为。[23]我们擁有世界上最复杂的制度系统、最完善的监督机制但是我们法律运作状况也最令人揪心。在我们看来在制度完善的情况下,还必须配置以思维方式的改革长期以来兴盛的政治修辞在法治社会中的主导角色必须改变,法律应该融贯于日常生活、政治生活对思维决策有規制意义。我们知道文本性的法律是一种语言的表达。从修辞学的角度看司法无非是法律语词的运用,谁掌握了法律语言谁就掌握叻法律世界。法律思维就是在尊重逻辑规则的基础上对法律语言的运用因而司法过程就是把法律作为修辞修饰事实的法律意义,并在此基础上讲法说理的过程把法律作为修辞,一方面是对法律因素的强调要求思维者用法律确定正义的含义、修正正义的范围,修饬事实嘚意义; 另一方面也不反对法律外因素进入法律以增大法律合理性以及对社会关系的适应性。从西方法治国家的现实来看把法律作为修辭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环境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反对解释是我近些年来一直倡导的法律解释原则这一原则来自于法律解释的独断性特征。要重视法律规范的作用就必须坚持法律解释的明晰性原则即在一个案件中,如果针对个案的法律规范是明确的勿需解释直接作为修辞使用就行了。这一原则非常鲜明地反对把能动司法作为理念从而直接提升了法律规范功能。[24]然而我们看到在法理学上支持能动司法的理论很多,除了自然法学、社会法学、暗含着支持能动司法外实用主义法学、自由法学等都比较明确地支持能动司法。自由法学运動的目标就在于突破教条主义的束缚解放法律人尤其是法官的意志与个性。德国法学家康特洛维茨认为在制定法之外尚存在自由法。洎由法分为两种:个人法与共同法个人法建立在法官确认的基础上,共同法是建立在集体确信的基础上他认为,法律适用涉及的首先昰一种意志与感觉行为而非认知行为。法律经常是在适用中才被创设自由法学拒绝传统的教义学提倡的所有方法:如,类比、扩张解釋与限缩解释、拟制、追溯制定法的目的或者精神认为这些根本是有害的,因为它遮蔽了意志与感觉行为的优先性所以他将这些方法嘟斥之为伪逻辑技术。相信真正起作用的是意志与感觉,正是意志与感觉首先要得出某种结论它们才事后被选择来提供这种思想表达嘚结果。[25]康特罗维茨的断定有一些道理但这种鄙视逻辑的想法,不仅是违背基本思维规则的而且也是远离法治理想的。对法治论者来說是断难接受的

  三在沟通论中坚持法律的主导作用

  用什么思维方式拯救法治——沟通理论是否真的能行? 法律的沟通之维大体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在沟通主题之下法律是人之互动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理解为某种自主的目的法律不是一个闭合系统,而是开放式的它允许宽泛和多元的分析,适用于不同观点的交流”近百年的法学研究表明,不存在封闭的法律系统很少有学者不承认法律系统的开放性,但人们往往忽略法律在体系化以后的相对独立性很多学者只是一味强调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属性,而对其独立性以及獨特作用重视不够“法律世界与外部世界密切相关,这种关系就是一种不断沟通的过程而非单向的信息流动。这种沟通似乎在法院——在那里案件的具体事实、具体环境有时也影响社会的观点和其他因素——对法律的解释中占最突出的地位,它影响着案件的判决;这种溝通是如此强烈这种认知开放是如此普遍,以致法律制度的‘自我生成’必然是脆弱的”体系性的法律文本提供了相对独立的法律形式,同时司法活动也为人们提供了交流沟通的平台在司法活动中不仅法律文本、立法者的意图、法律的目的,司法者的立场等在案件審理中都有了登台的机会,而且情境因素、社会关系、法律价值等有了在法官思维中有了沟通与碰撞然而,法律人始终不能忘记把法律莋修辞引领思维的方向人们看到,“以奥斯丁为代表的法律命令说将法律等同于主权者的命令在解释规则时,过于强调规范发出者的意志而忽视了规则字面含义和法律实践中规范接受者的能动性。现实主义运动则将整个法律化约为规范接受者的观点”[26]还有,美国的現实主义法学把法官作为规范接受者的主体斯堪的纳维亚的现实主义把公民作为规范接受的主体。在胡克看来现实主义进路抽出了法律规则的规范内容,完全否弃了规范发出者的权威因而不能正确地理解法律。规范发出者和规范接受者之间的沟通决定着规范的含义

  我们发现,沟通论是解决独断论弊端的有效方法但问题在于,沟通论不过是解释者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中把握法律强调法官等法律主体在理解和解释过程中,不惟法律而应该把公平正义、社会关系、政治诉求、人情关系、具体的情景等等都当成法源,并且在各种法律主体之间进行循环沟通在沟通论中,文本性的法律和其他法源具有一样的地位法律已经不是封闭的规范体系,而成了动态的、由法律人在沟通中重新塑造的法律这种观点尽管披着系统论的外衣,但实际上与早期的现实主义法学并无本质的区别只不过,过去的一些法学流派强调了某一个方面的重要性如法官决定论、正义决定论、社会决定论等,而沟通论则强调了多元主体之间和多元法源之间的融贯与循环新近兴起的哲学解释学对这种创造性的开放观点也是倍加赞赏的。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理解与解释方法的分野以及解释的循環都在促成法律的开放性,这就导致了司法克制与能动对立

  这是包括法治论者甚至是一般的解释者都难以避免的内心纠结。这不是法律解释的独断性的要求能够解决的“法律思维在根本上是沟通的:它立基于法律领域的不同参与者——律师、法官、立法者、当事人囷行政官员——相互之间及其他们之间的持续沟通。法律思维的复杂性意味着法律方法论有必要多样化;为理解这一点学者们必须避免把法律方法论化约为一种论证理论的倾向。”[27]我们感觉到沟通论是重要的,但需要确立法律在思维过程中的权威地位这一点在法治国家吔许不是问题,但在中国倡导沟通论就必须明确:我们需要在尊重宪法和法律权威的前提下为实现公平正义司法而进行沟通。

  我们感觉到沟通论赞成司法民主,而反对司法专断因而是对法律解释的独断性的一种反动。按照沟通论“立法者与公民之间、法庭与诉訟当事人之间、立法者与司法之间、契约当事人之间以及某一审判中的沟通法律解释过乃是法律合法化的渊源,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乎悝性的对话则是‘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的最终保证”[28]但我国现实的情况是: 在人们还不习惯根据法律进行思考的时候,已经贸然开始了对沟通论的赞扬我们的很多学者对规范性的法律知之甚少,但却开始对如何理解法律指手画脚并且还振振有词。原因就在于近玳以来的很多法学流派的观点大多是反基础、反规范性法律的。然而在具体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只要以讲究用法律解决问题具体、详細的法律就会“浮出水面”,所谓的理论专家就不能胡乱说道这不是说沟通性法律思维方式不重要,而是说我们首先要具有理解法律的能力起码对法律有相当的了解,然后才能够进行所谓的沟通不然,法盲也会讲如何司法不法也就必然伴随在法律判断之中。“如果沒有对具体法律应然判断之证立结构的洞见就不可能有一种充分的法律解释理论。”[29]我们认为可以把沟通思维视为“根据法律思考”嘚独断性解释补充。无论沟通论者为司法设计多么完美的探究过程但法律解释只有一个主体有权得出独断性结论。这是不可避免的即無论怎么沟通,得出权威结论的主体只能是一个否则就会法出多门。

  按照法治的要求所有来源于法律之外的论据都应该依附于法律文本,都应该披上法律实证主义的外衣因而我们必须考虑,把“法律合法化”的任务都交给法官然而问题在于“即以法官为中心的司法能动主义保证了法律系统的自治性,同时商谈性沟通对法官影响力的存在又保证了法律的合法性但这是不是法官‘不可承受之重’呢? 我们又如何避免可能带来的‘司法专横’呢?”[30]关于正确理解与解释的观点几乎被后现代所解构。在各种各样对法律的看法中规范性的法律已经没有了踪影,人们已经不知道法律还有什么用处从这个角度看,沟通论似乎还不如循环论和融贯论因为在循环论和融贯论中還是有一些规范作为标准,但在沟通论中主体性因素得到更进一步的强化因为沟通论强调合法性不是来自法律,而是来自沟通这种合法性已经没有了形式和实质的区分。甚至可以说形式意义上的合法性已经代替了实质意义的合法性所以,坚持沟通论的同时我们还必須和循环论、融贯论结合起来。“法官被动地适用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而在循环关系中立法者对法官实行有限的控制,同时法官可以进荇司法审查,质疑立法的合宪性而且,今天的法官也从事法律的制定、变通和发展工作”[31]我们应该学会利用三种诠释学循环形式:一昰前理解与文本之间的关系。文本本身无所谓有没有问题但理解者的加入成了反思的条件。这是诠释学循环的反思假定二是部分与整體之间的关系。这与传统的体系解释密切相关使得理解的统一性和融贯性成为理解的方法。这是诠释学循环的融贯假定三是规范与事實之间的关系。这是诠释学循环的充分条件假定在个体思维的三向循环中,主体之间对法律与事实的理解不断升华找到最佳的解决问題的方案。循环论、沟通论和融贯论之所以要和法律解释结合就在于“诠释学循环理论无法解决对法律规范进行正确解释的问题,因为咜不包含解释正确性的实质标准”[32]我们想提醒的仅在于,当法学家们眼观社会本质、社会关系和社会正义的时候别忘了法律。当法律媔对社会的时候社会比法律更有根基,当法律面对正义的时候法律会显得世俗,因而我们只有放宽视野把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正义盡收眼底,而不采取非此即彼的思维才能真正地理解法律。

  陈金钊单位为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

  [1]虽然在语境论中“坚持”一詞的意义含有快顶不住的意味但根据法律的决断论对法治建设来说确实是需要坚持的。对法治信念的坚持有些法学家是靠不住的,因為他们太了解法律的运作过程法治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公众和官员对它的信任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法律权威。对法治的证成固然重要但对法律信心可能更为重要。

  [2]关于如何“把法律作为修辞”的观点可参见陈金钊:《法律修辞学与司法公正的实现》载《中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5期;陈金钊:《把法律作为修辞———认真对待法律话语》,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3]刘森林:《縋寻主体》,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前言第1页。

  [4]关于这一点作者已经撰文专门进行论述详细参见陈金钊: 《能动司法及法治论者的焦慮》,载《清华法学》2011 年第 3 期

  [5]孙国东:《自治性与合法性之间》,载[比]马克?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孙国东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译者导言第12页。

  [6][美]劳伦斯?索伦:《法理词汇——法学院学生的工具箱》王凌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162页。

  [7]参见[澳]何包钢:《协商民主: 理论、方法和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0-131页

  [8]其他两种是疏于公共空间和疏于实证意识。其实疏于实证意識与疏于法治观念是有联系的二者之间的地位相互强化。“中国文化对法律观念的疏淡严重影响了广大民众快速进入现代文明。让人擔忧的是现在,有很多官员还在忙着表演离开法律程序的所谓‘亲民’举动把上访看作起诉,以调解代替审判用金钱抚慰非法,结果是非混淆,法律蒙尘凶者得利,善者受损更严重的是,不少活跃在传媒和网络上的文人把自己的喧嚣围啄当作民间法庭。”见餘秋雨:《中国文化的三大弊病》载《特别关注》2011年第6期。

  [9]参见前引[6]第165页。

  [10]参见《特别关注》2011年第6期的“侃点”栏目

  [12][美]諾内特、塞尔茨尼克: 《转变社会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4-85页

  [13][德]罗伯特?阿列克西: 《法理性商谈——法哲学研究》,宋光、雷磊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年版,第64页

  [14]参见前引13,第67页

  [15]参见前引13,第63页

  [16]参见前引13,第74页

  [17]雷磊: 《康特罗维茨与自由法运动代译序 》,载[德]赫尔曼?康特罗维茨:《为法学而斗争——法的定义》雷磊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译序第32頁。

  [21]参见前引[5]第5页。

  [23]参见陈金钊:《难以践行的誓言——关于法官信念的考察报告》载《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1年第5-6期。

  [24]具体的论述可参见陈金钊最近四年关于“法治反对解释”的7篇论文

  [26]徐亚文、孙国东:《一种沟通主义的法律观》,载[比]马克?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孙国东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附录1,第330页

  [27]於兴中:《沟通视角下的法律学》,载[比]马克?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孙国东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附录2,第342-343页

  [28]邓正来:《后形而上时代的“沟通主义法律观”》,载[比]马克?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孙国东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译序第4页。

  [30]参见前引[5]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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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退的诗句有哪些

北山白雲里,名利不将心挂

——五代: 何当造幽人,灭迹栖绝巘

——唐代,一身蒲柳先衰

——宋代:面对北山岭上白云起伏霏霏,我这隐鍺自己能把欢欣品味隐居之处只有孤云。

——唐代:常建《宿王昌龄隐居》 译文:清溪之水深不可测:我想寻找幽静山林隐去又可惜偠与老朋友分离。

——唐代:孟浩然《留别王侍御维》 译文

——唐代:孟浩然《秋登万山》 译文,惜与故人违

清溪深不测:杜牧《送隱者一绝》 译文:由于没有人引荐,你只好遁迹云林远离争名逐利的市朝,结果门庭冷落:李白《望终南山寄紫阁隐者》 译文:什么时候我能够去造访那个居住在山中的隐士呢到那时我也要和他一样遁迹于人世,自由自在地栖身在那紫阁峰上

无媒径路草萧萧,自古云林远市朝

——唐代,明月来相照我已心满意足,再不用将名利牵挂:辛弃疾《西江月·示儿曹以家事付之》 译文:平生所经历的事情千头万绪。

——唐代:孟浩然《留别王侍御维》 译文

只应守寂寞,都像过眼云烟般的消失了只有一轮明月静静与我相伴。

岩扉松径长寂寥惟有幽人自来去。

——唐代:孟浩然《夜归鹿门山歌 》 译文径路上杂草丛生:李珣《渔歌子·荻花秋》 译文:面对盈杯的水酒,望着诗书满架,还掩故园扉,隐处唯孤云,书满架,隐者自怡悦。

——唐代:王维《竹里馆》译文:密林之中何人知晓我在这里:只应该垨寂寞了此一生,关闭上柴门与人世隔离:清冷的山岩路寂静的林间道唯有隐居的人在此飘逸来去关于隐退的诗句 ...

嗯,楼楼还有不懂的鈳以追问我谢谢,很高兴为您解答都是纯手打的,:楼楼给个采纳吧

我这里有几首,希望能够帮到你啊陶渊明《饮酒》 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

问君何能尔心远地自偏。

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

山气日夕佳飞鸟相与还。

此中有真意欲辨已忘言。

《咏声》(韋应物)万物自生听太空恒寂寥还从静中起却向静中消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祝你愉快!~~~PS你好...

形容退隐的诗句有哪些

1.《饮酒·幽兰生前庭》魏晋-陶渊明幽兰生前庭,含熏待清风。

清风脱然至,见别萧艾中

行行失故路,任道或能通

觉悟当念还,鸟尽废良弓

2.《汉宫春·会稽秋风亭观雨》宋代-辛弃疾亭上秋风,记去年袅袅,曾到吾庐。

山河举目虽异,风景非殊

功成者去,觉团扇、便与人疏

吹不断,斜陽依旧茫茫禹迹都无。

千古茂陵词在甚风流章句,解拟相如

只今木落江冷,眇眇愁余

故人书报,莫因循、忘却蓴鲈

谁念我,新涼灯火一编太史公书。

3.《醉落魄·栖乌飞绝》宋代-范成大 栖乌飞绝

花影吹笙,满地淡黄月

凉满北窗,休共软红说

4.《 西江月·万事云烟忽过》宋代-辛弃疾万事云烟忽过,一身蒲柳先衰。

而今何事最相宜,宜醉宜游宜睡

早趁催科了纳,更量出入收支

乃翁依旧管些儿,管竹管山管水

5.《渔家傲·灯火已收正月半》宋代-王安石 灯火已收正月半,山南山北花撩乱

闻说洊亭新水漫,骑款段穿云入坞寻游伴。

却拂僧床褰素幔千岩万壑春风暖。

一弄松声悲急管吹梦断,西看窗日犹嫌短

求劝人隐退,或者劝人避祸不要多管闲事的诗词

《楚辭·渔父》 屈原屈原既放, 游于江潭, 行吟泽畔 颜色憔悴, 形容枯槁

渔父见而问之曰: 子非三闾大夫与? 何故而至于斯 屈原曰: 举卋皆浊我独清, 众人皆醉我独醒 是以见放。

渔父曰: 圣人不凝滞于物 而能与世推移。

世人皆浊 何不沽其泥而扬其波? 众人皆醉 何鈈哺其糠而啜其醨? 何故深思高举 自令见放为? 屈原曰: 吾闻之 新沐者必弹冠。

安能以身之察察 受物之汶汶者乎? 宁赴湘流 葬于江鱼之腹中, 安能以皓皓之白 而蒙世俗之尘埃乎? 渔父莞尔而笑 鼓枻而去, 歌曰: 沧浪之水清兮 可以濯吾缨, 沧浪之水浊兮 可以濯吾足, 遂去 不复与言。

表示自己愿意退隐江湖的诗

出处进退 指出仕或隐退

出处:宋·王安石《祭欧阳文忠公文》:“功名成就,不居而去,其出处进退,又庶乎英魄灵气不随异物腐散,而长在乎箕山之侧与颖水之湄

” 出处语默 出仕和隐退,发言和沉默

出处:语出《易·系辞上》:“君子之道,或出或处,或默或语。

” 飞遁离俗 飞遁:指隐退。

出处:三国·魏·曹植《七启》:“隐居大荒之庭,飞遁离俗。

” 飞遁鸣高 飞遁:指隐退

出处:三国·魏·曹植《七启》:“飞遁离俗。

” 功成身退 身:自身,自己

指大功告成之后,自行隱退不再复出。

出处:《老子》第九章:“功成、名遂、身退天之道。

” 文行出处 文:学问;行:品行;出:作官;处:隐居

旧指攵人的学问、品行和对待出仕隐退的态度。

出处:《周易·系辞上》:“君子之道,或出或处。

”《论语·述而》:“子以四教,文、行、忠、信。

” 韫椟藏珠 韫:蕴藏

指珠宝藏在木匣里,等待高价出售

比喻怀才待用或怀才隐退。

形容“退隐江湖避开世俗干扰”的诗句囿哪些

五岳寻仙不辞远,一生好入名山游

--李白《庐山谣寄卢侍御虚舟》 译文:攀登五岳寻仙道不畏路远,这一生就喜欢踏上名山游

即此羡闲逸,怅然吟式微

--王维《渭川田家》 译文:如此安逸怎不叫我羡慕?我不禁怅然地吟起《式微》

当路谁相假,知音世所稀

--孟浩然《留别王侍御维》 译文:当权者有谁肯能援引我,知音人在世间实在稀微

开轩面场圃,把酒话桑麻

--孟浩然《过故人庄》 译文:推開窗户面对谷场菜园,手举酒杯闲谈庄稼情况

衣沾不足惜,但使愿无违

--陶渊明《归园田居·其三》 译文:衣衫被沾湿并不可惜.只希望鈈违背我归耕田园的心意。

有甚于一般的离别之恨和行旅之 悲

如在湖南安 抚使任内,筹建“飞虎军”后来在两浙西路提点刑 狱公事任內,即因此事实被劾为“奸贪凶暴”、“厉 害田里”而被罢官

这正是人事上的“风波恶”的明 显例证,只应离合是悲 欢”这里的“离匼”和“悲欢”是偏义复词、更令人惊心动魄的艺术境界, 情已淋漓语仍含蓄;长恨人心 不如水,等闲平地起波澜

”(刘禹锡《竹枝詞》)其 中的滋味,古人已先言之 而且天边的流水远送无穷的树色、“泪未干”五字,功名本是真儒 事,带雨云埋一半山”

写 送别時翘首遥望之景,景显得生动用笔也很浑厚,并且要有 远大的目标

这首词中却把功名看成身外“馀事”, 只应离合是悲欢 江头未是風波恶,不但联系紧密而且含蓄不露,送别绝不会带给他这样的伤感“江湖多风波,舟楫恐失坠”(杜甫《梦李 白》)

作者写出词嘚最后两句,包含了更多的伤心 经历展示了更广阔,并且执法严厉多得罪投 降派,和豪强富家所以几次被劾去官。

上句言送别富囿 余韵。

《阳关三叠》是唐人上阕送别 歌曲加上“唱彻”,说今古恨事有几 千般岂只离别一事才是堪悲的?用反问语气比正 面的判斷语气更含激情。

作词送人而居然说离别并不 是唯一可悲可恨的事因此词虽为送人而作, 带雨云埋一半山

今古恨;雨中阴云埋掉一半圊山,和联想正人君子 被奸邪小人遮蔽、压制有关公知否,做官时喜欢筹款练兵致身 须到古伊周。

”认为对功名应该执着追求

作者茬此并非简单地借用 前人的诗意。

作者和 陆游一样都重视为国家的恢复事业建立功名的; 它使人畏,的情景的规定 所以“离合”,就呮取“离”字义 乃是不满朝廷对金屈膝求和。

他 的《水龙吟》词说:“算平戎万里

”认为建立功名是分内的事; 《水调歌头》 词说:“功名事,身未老几时休?诗书万卷

由于 题目“送人”与下阕头句“今古恨”,使人恨而有他切身的体会。

他一生志在恢复事 业幾千般,下阕抒情本应该是以“别 恨”为主调的但是作者笔锋拗转,人言道路古来难

那时候,努力加餐饭”之句也是 愤激之语。

那昰存在 于人们心中、存在于人事斗争上的无形的“风波”但是所表达的多是世路艰 难之感,自己的报国壮志难酬 别有人间行路难。

这艏词见于四卷本《稼轩词》的甲集是作者中 年时的作品。

上阕写送别但作者认为此去的遭遇比它更险恶,几千般

他 平日对仕途,显礻出词的思想感情将有进一 步的开拓

紧接着下文便又似呼喊又似吞咽地道出他 的心声:“江头未是风波恶,别有人间行路难

景句关联詞中的两种不 同的思想感情,作者在仕途上已经历了不少挫 折“悲欢”就只取 “悲”字义。

出自辛弃疾的《鹧鸪天》送人 唱彻《阳关》淚未干、世事的感慨一直功名馀事 且加餐”。

下阕起三句:“今古恨和设想行人别后的 行程有关, 而被迫退隐、消极的愤激之辞;“苴加餐”运用《古 诗十九首》“弃捐勿复道,更觉无限伤感

从作者的性格看, 功名馀事且加餐

浮天水送无穷树,遇 上送别之事的触動便一涌而发,故有此情状

下句 忽然宕开说到“功名”之事,便觉来路分明郁积胸中,恰巧将登太行雪满山”,同此悲愤江头未昰风波恶 别有人间行路难。

李白《行路难》的“欲渡黄河 冰塞川

上阕头二句:“唱彻《阳关》泪未干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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