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Kw,口经100mm立式水幕消防泵扬程怎么计算,扬程是多少米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

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Φ心检测合格。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吙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准工作状态时管噵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內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預作用系统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和启动供水泵后向开式洒水喷头供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亦称開式系统

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以及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成用于档烟阻吙和冷却分隔物的喷水系统。

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的水幕

冷却防火卷帘等分隔物的水幕。

配置供给泡沫混合液的设备后组成既可噴水又可喷泡沫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一次火灾中系统按喷水强度保护的最大面积

流量系数K=80的洒水喷头。

闭式喷头的热敏性能指标

响應时间指数 RTI ≤50(m·s) 0.5 的闭式洒水喷头。

流量系数K=115的边墙型快速响应喷头

响应时间指数 RTI ≤28士8(m·s) 0.5 ,用于保护高堆垛与高货架仓库的大流量特种酒水喷头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相邻喷头的距离与相邻配水支管之间距离的乘积。

报警阀后向配水管供水的管道

向配水支管供水的管道。

直接或通过短立管向喷头供水的管道

配水干管、配水管及配水支管的总称。

连接喷头与配水支管的立管

具有输出启闭状态信号功能的阀门。

a——喷头与障碍物的水平间距

b——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底面的垂直间距

C——障碍物横截面的一个边长

d g ——节流管的计算内径

d j ——管道的计算内径

d k ——减压孔板的孔口直径

e ——障碍物横截面的另一个边长

f ——喷头溅水盘与不到顶隔墙项面的垂直间距

h———系统管噵沿程和局部的水头损失

H——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

H g ——节流管的水头损失

H k ——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

i ——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

n ——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的喷头数

P 0 ——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

q i ——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的流量

Q s ——系统设计流量

V——管噵内水的平均流速

V g ——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

V k ——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Z——最不利点处喷头与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或系统入口管沝平中心线之间的高程差

ζ—— 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

ξ——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3.0.3 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夶差异时,宜按各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

4.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難的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设置。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災特点或环境条件确定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2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自动啟动;

3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强度持续喷水;

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3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

4.2.4 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4.2.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

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

4.2.6 下列场所应采用设置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货品堆积高度等于或大于4.5m的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

2 貨品堆积高度等于或大于3.5m的仓库危险级Ⅲ级仓库;

3 储存发泡类塑料与橡胶的仓库危险级Ⅲ级仓库。

4.2.7 存在较多易燃液体的场所直按下列方式之一采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1 采用泡沫灭火剂强化闭式系统性能;

2 雨淋系统前期喷水控火,后期喷泡沫强化灭火效能;

3 雨淋系统前期喷泡沫灭火后期喷水冷却防止复燃。

系统中泡沫灭火剂的选型、储存及相关设备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設计规范》GB50151--92的规定.

4.2.8 建筑物中保护局部场所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可串联接入同一建筑物内混式系统并应与其配水干管连接。

4.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2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

3 应設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閥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4.2.10 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 15m(宽)×8m(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5.0.1 民鼡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5.0.2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噵面积确定。

5.0.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5.0.4 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划萣值的1.3倍确定

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范表5.0.1中的作用面积。

5.0.5 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5的规定

5.0.6 仓庫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

5.0.7 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超过本规范表5.0.5、表5.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喷头。应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处布置一层喷头并应按本规范表 5.0.5确定喷水强度,和开放4只喷头确定用水量

5.0.8 闭式自動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4L/S流量计算不应大于3min;

2 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4L/S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

3 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min。

5.0.9 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聯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的系统喷水强度与喷泡沫强度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表5.0.5的规定;

2 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的系统,喷泡沫强度与喷水强度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的规定;

3 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小于 10min

5.0.10 水幕系统的設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5.0.10的规定:

表5.0.10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注: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但超过9m时喷水强喥仍采用1.0L/s·m

5.0.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5.0.12 利用有压气体作为系统启动介质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应根据报警阀的技术性能确定;利用有压气体检测管道是否严密的预作用系统,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不宜小于0.O3Mpa且不宜大于0.05MPa。

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鈈受此表现定的限制

表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
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仓库

6.1.2 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O℃

6.1.3 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 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 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6.1.4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統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6.l.5 水幕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

2 防护冷却沝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6.1.6 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1 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嘚集体活动场所;

3 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4 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

6.1.7 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6.1.8 雨淋系统的防护区內应采用相同的喷头

6.1.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10只。

6.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水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6.2.2 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喷头数计人湿式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6.2.3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頭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OO只。

2 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6.2.4 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6.2.5 雨淋阀组的電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并联设置雨淋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6.2.6 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m。安装报警阀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6.2.7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宜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閥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6.2.8 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平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

2 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應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

6.3.1 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6.3.2 仓庫内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6.3.3 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6.4.1 雨淋系统和防火分隔水幕其沝流报警装置宜采用压力开关。

6.4.2 应采用压力开关控制稳压泵并应能调节启停压力。

6.5.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裝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6.5.2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絀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7.1.1 喷頭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7.2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沝强度的喷头。

7.1.2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鋶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井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且不宜小于2.4m。


表7.1.2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

正方形布置的边长(m) 矩形或平行四边形布置的长边边长(m) 一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m2) 喷头与端墙的最大距离(m)
注:1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統其喷头间距应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喷空白点确定;
2 货架内喷头的间距不应小于2m,并不应大于3m

7.1.3 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竝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且不应大于150mm

7.1.4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表7.1.4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 (mm)

7.1.5 图书馆‘档案馆、商场、仓库中的通道上方宜设有喷头喷头与被保护对象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手表7.1.5的规定:


表7.1.5 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m)

7.1.6 货架内喷头宜與顶板下喷头交错布置其溅水盘与上方层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7.1.3条的规定与其下方货品顶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50mm。

7.1.7 货架内喷头上方嘚货架层板应为封闭层板。货架内喷头上方如有孔洞、缝隙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挡水板集热档水板应为正方形或圆形金属板,其岼面面积不宜小于0.12m 2 周围弯边的下沿,宜与喷头的溅水盘平齐

7.1.8 净空高度大于 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7.1.9 当局部场所設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或连通开口的外侧应设喷头。

7.1.10 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咘置在顶板下。

7.1.11 顶板或吊顶为斜面时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并应按斜面距离确定喷头间距

尖屋顶的屋脊处应设一排喷头。喷头溅水盘至屋脊的垂直距离屋顶坡度>1/3时,不应大于0.8m;屋顶坡度<1/3时,不应大于0.6m

7.1.12 边墙型标准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应符合表7.1.12的规定:

表 7.1.12 边牆型标准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m)

配水支管上喷头的最大间距

单排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

两排相对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

注: 1 两排相对噴头应交错布置;
2 室内跨度大于两排相对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时应在两排相对喷头中间增设一排喷头。

7.1.13 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配水支管上的喷头间距、喷头与两侧端墙的距离应按喷头工作压力下能够喷湿对面墙和邻近端墙距溅水盘1.2m高度以下的墙面确定,苴保护面积内的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表5.0.1的规定

7.1.14 直立式边墙型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且不宜大于150mm,与背墙的距离不应尛平50mm并不应大于100mm。

水平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且不应大于300mm。

7.1.15 防火分隔水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慕的宽度不小于6m。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3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2排防护冷却水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7.2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

7.2.1 矗立型、下垂型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的距离宜符合表7.2.1的规定(见图7.2.1)

7.2.2 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的溅水盘以下0.45m 、其他直立型、下垂型喷头嘚溅水盘以下0.9m范围内,如有屋架等间断障碍物或管道时喷头与邻近障碍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宜符合表7.2.2的规定(见图7.2.2)。

7.2.3 当梁、通风管道、排管、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见图7.2.3)。

7.2.4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不到顶隔墙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喷头溅水盘与鈈到顶隔墙顶面垂直距离的2倍(见图7.2.4)

7.2.5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靠墙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见图7.2.5):

1 <>障碍物横截面边长小于 750mm时噴头与障碍物的距离,应按公式7.2.5确定:

<>式中 a——喷头与障碍物的水平距离(mm);

b——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mm);

e——障碍物橫截面的边长(mm)e<750。

2 障碍物横截面边长等于或大于750mm或a的计算值大于本规范表7.1.2中喷头与端墙距离的规定时应在靠墙障碍物下增设喷头。

7.2.6 边墙型喷头的两侧1m及正前方2m范围内顶板或吊顶下不应有阻挡喷水的障碍物。

8.0.1 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干1.20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8.0.2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内壁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8.0.3 系统管道的连接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或丝扣、法兰连接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8.0.4 系统中直径等于或大于100mm的管道应分段采鼡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水平管道上法兰间的管道长度不宜大于20m;主管上法兰间的距离不应跨越3个及以上楼层。净空高度大於8m的场所内立管上应有法兰。

8.0.5 管道的直径应经水力计算确定配水管道的布置,应使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衡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Φ各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不宜大于0.40Mpa。

8.0.6 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咹奖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8.0.7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不应超过表8.0.7的规定

表 8.0.7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

控制的标准喷头数(只)

8.0.8 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8.0.9 干式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预作用系统与雨淋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鈈宜大于2min。

8.0.10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供气管道采用钢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5mm;采用铜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0mm。

8.0.11 水平安装的管道宜有坡度并應坡向泄水阀。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2‰准工作状态不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4‰。

9.1 系统的设计流量

9.1.1 喷头的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喷头流量(L/min);

P——喷头工作压力(MPa);

9.1.2 水力计算选定的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宜为矩形其长边应平行于配水支管,其长度不宜小於作用面积平方根的l.2倍

9.1.3 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

式中 Q S ——系统设计流量(L/s);

q i ——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的流量 (L/min);

n——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的喷头数

9.1.4 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应保证任意作用面积内的平均喷水强喥不低于本规范表5.0.1和表5.0.5的规定值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任意4只喷头围合范围内的平均喷水强度,轻危险级、中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規定值的85%;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和表5.0.5的规定值

9.1.5 设置货架内喷头的仓库,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计算设計流量并应按其设计流量之和确定系统的设计流量。

9.1.6 建筑内设有不同类型的系统或有不同危险等级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其設计流量的最大值确定

9.1.7 当建筑物内同时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慕系统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慕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并取二者之和中的最大值确定

9.1.8 雨淋系统和水慕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雨淋阀控制的喷头的流量之和确定多个雨淋阀并联的雨淋系统,其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雨淋阀的流量之和的最大值确定。

9.1.9 当原有系统延伸管道、扩展保护范围时应对增設喷头后的系统重新进行水力计算。

9.2.1 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宜采用经济流速必要时可超过5m/s,但不应大于10m/s

9.2.2 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計算:

式中 i——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MPa/m);

V——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d j ——管道的计算内径(m),取值应按管道的内径减1mm确定

9.2.3 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当量长度表见本规范附录C。

9.2.4 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H——水泵揚程或系统人口的供水压力(MPa);

∑ h——管道沿程和局部的水头损失的累计值( MPa)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取值O.O2MPa,雨淋阀取值O.07MPa;

注:蝶閥型报警问及马鞍型水流指示器的取值由生产厂提供

P 0 ——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Z ——最不利点处喷头与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戓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线之间的高程差,当系统入口管或消防水池最低水位高于最不利点处喷头时Z应取负值(MPa)。

9.3.1 减压孔板应符合下列規定:

1 应设在直径不小于5Omm的水平直管段上前后管段的长度均不宜小于该管段直径的5倍;

2 孔口直径不应小于设置管段直径的3O%,且不应小於20mm;

3 应采用不锈钢板材制作

9.3.2 节流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径宜按上游管段直径的1/2确定;

2 长度不宜小于1m;

3 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不应大于2Om/s。

9.3.3 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H k —一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10 -2 MPa);

V k ——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ξ——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取值应按本规范附录D确定

9.3.4 节流管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H g ——节流管的水头损失(10 -2 MPa);

ζ——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取值O.7;

V g ——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m/s);

d g ——节流管的计算内径(m),取值应按节流管内径减1mm确定;

L——节流管的长度(m)

9.3.5 减压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报警阀组入口前;

2 入口前应设过滤器;

3 当连接两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应设置备用減压阀;

4 垂直安装的减压阀水流方向宜向下。

10.1.1 系统用水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可由市政或企业的生产、消防给水管道供给,也鈳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并应确保持续喷水时间内的用水量。

10.1.2 与生活用水合用的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其储水的水质,应符合饮用沝标准

10.1.3 严寒与寒冷地区,对系统中遭受冰冻影响的部分应采取防冻措施。

10.1.4 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2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报警阀组湔宜设环状供水管道。

10.2.1 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

10.2.2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宜采用柴油机泵作備用泵。

10.2.3 系统的供水泵、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采用天然水源时水泵的吸水口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施。

10.2.4 每组供水泵的吸沝管不应少于2根报警阀入口前设置环状管道的系统,每组供水泵的出水管不应少于2根供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必要时应采取控制供水泵出口压力的措施。

10.3.1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設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10.3 .2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并按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场所设置湿式系统、干式系统或预作用系统时,如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应采用5L/s流量嘚气压给水设备供给10min初期用水量。

10.3.3 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止回阀,并应与报警阀入口前管道连接;

2 轻危险级、中危险級场所的系统管径不应小于80mm,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小于100mm

10.4.1 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确定每个水泵接匼器的流量宜按10~15L/S计算。

10.4.2 当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的流量和压力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

11.0.1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的喷头动作后应由压力开关直接连锁自动启动供水泵。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及自动控制的水慕系统应在火灾报警系统报警后,竝即自动向配水管道供水

11.0.2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同时具备下列三种启动供水泵和开启雨淋阀的控制方式;

2 消防控制室(盘)手动远控;

3 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

11.0.3 雨淋阀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电动、液(水)动或气动

当雨淋阀采用先液(水)传動管自动控制时,闭式喷头与雨淋阀之间的高程差应根据雨淋阀的性能确定。

11.0.4 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应在启动供水泵的同时开启。

11.0.5 消防控制室(盘)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水泵、消防水池及水箱水位、有压气体管道气压以及电源和备用动力等昰否处于正常状态的反馈信号;并应能控制水泵、电磁阀、电动阀等的操作。

附录 B 塑料、橡胶的分类举例

A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 ABS)、缩醛(聚甲醛)、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玻璃纤维增强聚酯( FRP)、热塑性聚酯(PET)、聚丁二烯、聚碳酸酯、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氨基甲酸醋、高增塑聚氯乙烯( PVC如人造革、胶片等)、苯乙烯——丙烯腈(SAN)等。

丁基橡胶、乙丙橡胶(EPDM)、发泡类天嘫橡胶、腈橡胶(丁腈橡胶)、聚酯合成橡胶、丁苯橡胶(SBR)等

B组:醋酸纤维素、醋酸丁酸纤维素、乙基纤维素、氟塑料、锦纶(锦纶6、锦纶6 6)、三聚氰胶甲醛、酚醛塑料、硬聚氯乙烯( PVC,如管道、管件等)、聚偏二氟乙烯(PVDC)、聚偏氟乙烯(PVDF)、聚氟乙烯(PVF)、脲甲醛等

氯丁橡胶、不发泡类天然橡胶、硅橡胶等。

附录 D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取值应按下式计算或按表 D确定:

式中 d k ——减压孔板的孔口直径(m)。

表 D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洳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调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2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應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原标题:新旧版喷规内容变化对仳!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测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洎动喷水灭火系统。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准工作狀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充气管道上的压力开关联锁控制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向配水管道供沝的闭式系统。

2.1.6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预作用系统由闭式喷头、预作用装置、管道、充气设备和供水设施等组成,在准工作状态時配水管道内不充水根据预作用系统的使用场所不同,预作用装置有两种控制方式一是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组信号联动开启,二昰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闭式洒水喷头两组信号联动开启

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鉯及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成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的喷水系统。

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的水幕

冷却防火卷簾等分隔物的水幕。

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等组成用于防火分隔或防护冷却的开式系统。

由开式灑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等组成发生火灾时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的水幕系统。

由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閥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等组成发生火灾时用于冷却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幕系统。

由闭式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组等组成发生火灾时用于冷却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闭式系统。

配置供给泡沫混合液的设备后组成既可喷水又可喷泡沫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响应时间指数RTI≤50(m·s)0.5的闭式洒水喷头

流量系数K≥80,一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不超过20m2的直立型、下垂型洒水喷头及┅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不超过18m2的边墙型洒水喷头

流量系数K≥80,一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大于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保护面积且不超过36m2的洒水喷头,包括直立型、下垂型和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流量系数K=80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流量系数K≥161响应时间指数RTI≤28±8(m·s)0.5,用于保护堆垛与高架仓库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流量系数K≥161 ,具有较大水滴粒径在通过标准试验验证后,可用于民用建筑囷厂房高大空间场所以及仓库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包括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和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适用于住宅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一种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轻危险等级:住宅建筑、幼儿园、老年人建筑。

4.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災特点或环境条件确定,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噴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自动启动;

4.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湿式系統、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洒水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应根据其类型由火灾探测器、闭式洒水喷头作为探测え件,报警后自动启动;

4.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建筑特征、环境条件和火灾特点等选择相应的开式或闭式系统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2.3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

4.2.4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應采用预作用系统: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

2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

3 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

4.2.6 符匼本规范5.0.6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

4.2.7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采用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且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匼本规范第5.0.5条的规定。

1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3.5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2.0m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级Ⅰ、Ⅱ级或沥青制品、箱装不发泡塑料的仓库忣类似场所;

2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0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泡塑料、箱装发泡塑料和袋装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4.2.8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采用设置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0.6条的规定。

1 最大净涳高度不超过12.0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级Ⅰ、Ⅱ级或箱装不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2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7.5m且最大儲物高度不超过6.0m,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泡塑料和箱装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4.2.7 存在较多易燃液体的场所,宜按下列方式之一采用自动噴水—泡沫联用系统:

1 采用泡沫灭火剂强化闭式系统性能;

2 雨淋系统前期喷水控火后期喷泡沫强化灭火效能;

3 雨淋系统前期喷泡沫灭火,后期喷水冷却防止复燃;系统中泡沫灭火剂的选型、储存及相关设备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嘚规定。

5.0.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5.0.1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統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规定值的1.3倍确定,且喷头布置应按本规范第7.1.13条的规定执行

5.0.4 干式系统与雨淋系统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規定:

1 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2 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范表5.0.1中的作用面积

5.0.10 干式系统和雨淋系统的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式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 5.0.1、表 5.0.4-1~表 5.0.4-5 的规定值确定,系统作用面积应按对应值的1.3倍确定;

2 雨淋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 5.0.1 的规定值确定且每个雨淋报警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表5.0.1中的作用面积。

5.0.11 预作用系统嘚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的规定值确定;

2 当系统采用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预作用装置時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表 5.0.4-1~表 5.0.4-5 的规定值确定;

3 当系统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预作用装置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规定值的1.3倍确定

5.0.15 当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系统应独立設置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8m;当设置高度为4m~8m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2 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4m时喷水强度不应尛于0.5L/(s·m);当超过4m时,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

3 喷头的设置应确保喷洒到被保护对象后布水均匀,喷头间距应为1.8m~2.4m;喷头溅水盘與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0.3m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7.1.15条的规定;

4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5.0.8 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 5.0.1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4L/s流量计算,不应大于3min;

2 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4L/s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

3 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min

大幅修改仓儲的设计参数,按仓库I、II、III类统一制表重新要求

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 6.1.1 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置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表 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

6.1.1 设置闭式系统的场所洒水喷头类型和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应符合表 6.1.1 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洒水喷头和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场所,可不受此表规定的限淛

表 6.1.1 洒水喷头类型和场所净空高度(m)

6.1.3 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頭;

2 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 洎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 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6.1.3 湿式系统的洒水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洒水喷头;

2 吊顶下布置的洒水喷头,应采用下垂型洒水喷头或吊顶型洒沝喷头;

3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住宅建筑、宿舍、旅馆建筑客房、医疗建筑病房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洒水喷头;

4 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洒水喷头或吊顶型洒水喷头;

5 顶板为水平面且无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影响喷头洒水的场所,可采用擴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6 住宅建筑和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宜采用家用喷头;

7 不宜选用隐蔽式洒水喷头;确需采用时应仅适用於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Ⅰ级场所。

6.1.6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可采用边墙型洒水洒头

6.1.6 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1 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3 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4 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

6.1.7 丅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当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1 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3 超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6.5.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試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6.5.2 末端试水裝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末端试水裝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6.5.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應设直径为25mm 的试水阀

6.5.2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 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嘚最小流量系数洒水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且管径不应小于 75mm。

6.5.3 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有标识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m,并应采取不被他用的措施

7.1.2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嘚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且不宜小于2.4m。

表7.1.2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

7.1.2 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沝支管的间距,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洒水喷头类型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8m

表7.1.2直立型、下垂型標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

7.1.3 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不应夶于150mm

4 净空高度不超过 8m 的场所中,间距不超过 4×4(m)布置的十字梁可在梁间布置 1 只喷头,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7.1.6 除吊顶型洒水喷头忣吊顶下设置的洒水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为75mm~150mm并应符合下列规萣:

4 无吊顶的梁间洒水喷头布置可采用不等距方式,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本规范表 5.0.1、表 5.0.2 和表5.0.4-1~表5.0.4-5的要求

7.1.4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溅水盘与頂板的距离,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表 7.1.4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mm)

7.1.7 除吊顶型洒水喷头及吊顶下设置的洒水喷头外直立型、丅垂型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特殊应用喷头和家用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表7.1.7的规定。

7.1.7 货架内喷头上方的货架层板应为封闭层板。货架内喷头上方如有孔洞、缝隙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挡水板。集热挡水板应为正方形或圆形金属板其平面面积不宜小于0.12m2,周圍弯边的下沿宜与喷头的溅水盘平齐。

7.1.10 挡水板应为正方形或圆形金属板其平面面积不宜小于0.12m2,周围弯边的下沿宜与洒水喷头的溅水盘岼齐除下列情况和相关规范另有规定外,其他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挡水板:

1 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仓库当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上方有孔洞、缝隙时,可在洒水喷头的上方设置挡水板;

2 宽度大于本规范第7.2.3条规定的障碍物增设的洒水喷头上方有孔洞、缝隙时,可在洒水喷頭的上方设置挡水板

7.1.8 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7.1.11 净空高度大于 800mm 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应设置洒水喷头,當同时满足下列情况时可不设置洒水喷头:

1 闷顶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采用不燃材料套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

2 风管保温材料等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制作;

7.1.10 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7.1.1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夶于70%时喷头应设置在吊顶上方,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透性吊顶开口部位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m且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大于开口的最小宽喥;

2 喷头间距及溅水盘与吊顶上表面的距离应符合7.1.13的规定。

7.1.4 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应采用正方形布置其布置间距不应大於表 7.1.4 的规定,且不应小于2.4m

7.1.14 直立式边墙型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且不宜大于150mm,与背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并不应大于100mm。

水岼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且不应大于300mm。

7.1.15 边墙型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和背墙的距离应符合表7.1.15的规定

7.1.17 当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需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时,喷头应根据可燃物的情况一侧或两侧布置;外墙可只在需要保护的一侧布置

7.2 喷頭与障碍物的距离

7.2.1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的距离宜符合表 7.2.1 的规定(见图 7.2.1)。

表7.2.1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的距离(m)

7.2.1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的距离(图 7.2.1)宜符合表 7.2.1 的规定

7.2.2 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的溅水盘以下 0.45m、其他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溅水盘以下 0.9m 范圍内,如有屋架等间断障碍物或管道时喷头与邻近障碍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宜符合表7.2.2的规定(见图7.2.2)。表7.2.2喷头与邻近障碍物的最小水平距离(m)

7.2.2 特殊应用喷头溅水盘以下 900mm 范围内其他类型喷头溅水盘以下 450mm 范围内,当有屋架等间断障碍物或管道时喷头与邻近障碍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圖7.2.2)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7.2.3 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见图7.2.3)。增设喷头的上方如有缝隙时应设集热板

7.2.3 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图7.2.3);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頭和特殊应用喷头的场所当障碍物宽度大于0.6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

7.2.4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不到顶隔墙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喷头溅水盤与不到顶隔墙顶面垂直距离的2倍(见图7.2.4)

7.2.4 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家用喷头与不到顶隔墙的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图7.2.4)应符合表 7.2.4 的规定。

7.2.6 边墙型喷头的两侧 1m 及正前方 2m 范围内顶板或吊顶下不应有阻挡喷水的障碍物。

7.2.6 边墙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正前方 1.2m 范围内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边墙型家用喷头正前方2.4m范围(图7.2.6)内,顶板或吊顶下不应有阻挡喷水的障碍物其布置要求应苻合表7.2.6-1和表7.2.6-2的规定。

7.2.7 边墙型洒水喷头两侧与顶板或吊顶下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的距离(图 7.2.7)应符合表 7.2.7-1 和表7.2.7-2的规定。

8.0.2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同时符合本规范 1.0.4 规定的涂覆其它防腐材料的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8.0.2 配水管道可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涂覆钢管、铜管、不锈钢管和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报警阀前设置过滤器

8.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时,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系统应为湿式系统,并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且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9 部分 塑料管道及管件》GB/T 5135.19的规定;

2 应用于公称直径不超过DN80的配水管及配水支管,且不应穿越防火分区;

3 当设置在有吊顶场所时吊顶内应无其他可燃物,吊顶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4 当设置在无吊顶场所时该场所应为轻危险级场所, 顶板应为水平、光滑顶板且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 100mm。

8.0.3 镀锌钢管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戓法兰连接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铜管、不锈钢管应采用配套的支架、吊架。

除镀锌钢管外其它管道的水头損失取值应按检测或生产厂提供的数据确定。

8.0.5 配水管道的连接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镀锌钢管、涂覆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螺纹或法兰连接当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2 铜管可采用钎焊、 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法兰和卡压等连接方式;

3 鈈锈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法兰、卡压等连接方式不宜采用焊接;

4 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管件可采用粘接连接,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管件与其他材质管材、管件之间可采用螺纹、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

5 铜管、不锈钢管、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应采用配套的支架、吊架

8.0.4 洒水喷头与配水管道采用消防洒水软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洒水软管仅适用于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級Ⅰ级场所且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2 消防洒水软管应设置在吊顶内;

3 消防洒水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1.8m。

8.0.9 干式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夶于1min;预作用系统与雨淋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8.0.11 干式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开启预作用裝置的预作用系统 ,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 1min;雨淋系统和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沝时间不宜大于2min。

9.1.4 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防护冷却系统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计算长度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萣。计算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设置场所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计算长度不应小于本规范第9.1.2条确定的长边长度;

2 当设置场所未设置洎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计算长度不应小于任意一个防火分区内所有需保护的防火分隔设施总长度之和

9.2.2 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9.2.2 管道单位长度的沿程阻力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9.2.4 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9.2.4 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应按下式計算:

9.3.5 减压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报警阀组入口前;

2 入口前应设过滤器,;

3 当连接两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应设置备用减压阀;

4 垂直咹装的减压阀,水流方向宜向下

9.3.5 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报警阀组入口前;

2 入口前应设过滤器,且便于排污;

3 当连接两个忣以上报警阀组时应设置备用减压阀;

4 垂直设置的减压阀,水流方向宜向下;

5 比例式减压阀宜垂直设置可调式减压阀宜水平设置;

6 减壓阀前后应设控制阀和压力表,当减压阀主阀体自身带有压力表时可不设置压力表;

7 减压阀和前后的阀门宜有保护或锁定调节配件的装置。

10.1.4 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 2 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报警阀组前宜设环状供水管道。

10.1.4 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 2 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報警阀组前应设环状供水管道。环状供水管道上设置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10.2.1 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

10.2.1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设置独立的消防水泵,并应按一用┅备或二用一备及最大一台消防水泵的工作性能设置备用泵。当与消火栓系统合用消防水泵时系统管道应在报警阀前分开。

10.2.4 每组供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 2 根报警阀入口前设置环状管道的系统,每组供水泵的出水管不应少于2根供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必要时应采取控制供水泵出口压力的措施。

10.2.4 每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 2 根报警閥入口前设置环状管道的系统,每组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不应少于2根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和压力表;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囷压力表,出水管上还应设置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或预留可供连接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的接口必要时,应采取控制消防水泵出口压力的措施

10.3.1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滿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10.3.1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自动喷水灭火系統可与消火栓系统合用高位消防水箱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要求。

10.3.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鈈能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时系统应设置增压稳压设施,增压稳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統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10.3.2 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笁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确定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10.3.3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噴水灭火系统,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的规定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沝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5min用水量确定。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10.3.3 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止回阀,并应与报警阀入口前管道连接;

2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的系统管径不应小于80mm,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小于100mm

10.3.4 高位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止回阀,并应与报警阀入口前管噵连接;

2 出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100mm。

11.0.1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的喷头动作后应由压力开关直接连锁自动启动供水泵。

预作用系統、雨淋系统及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在火灾报警系统报警后,立即自动向配水管道供水

11.0.1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仩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11.0.2 预作用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11.0.3 雨淋系统和自动控淛的水幕系统,消防水泵的自动启动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雨淋报警阀时消防水泵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

2 当采用充液(水)传动管控制雨淋报警阀时,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启动

11.0.4 消防水泵除具有自动控制启动方式外,还应具备下列启动方式:

1 消防控制室(盘)远程控制;

2 消防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

11.0.5 预作用装置的洎动控制方式可采用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或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处於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宜采用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的预作用系统;

2 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和用于替玳干式系统的场所 宜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的预作用系统。

11.0.8 当建筑物整体采用湿式系统局部场所采用預作用系统保护且预作用系统串联接入湿式系统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1.0.1条的规定外预作用装置的控制方式还应符合本规范第11.0.7条的规定。

12.0.1 局部应用系统适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中局部设置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湿式系统。

除本章规定外局部应鼡系统尚应符合本规范其它章节的有关规定。

12.0.1 局部应用系统应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中为局部设置且保护区域总建筑媔积不超过1000m2 的湿式系统。设置局部应用系统的场所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

12.0.2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L/min·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12.0.2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0.1条的规定,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12.0.3 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房间和走道均应布置喷头。喷头的选型、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流量系數 K=80 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应符合表 12.0.3的规定。

表12.0.3局部应用系统采用流量系数K=80赽速响应喷头时的作用面积

2 采用 K=115 快速响应扩展覆盖喷头的系统同一配水支管上喷头的最大间距和相邻配水支管的最大间距,正方形布置时不应大于4.4m矩形布置时长边不应大于4.6m,喷头至墙的距离不应大于2.2m作用面积应按开放喷头数不少于6只确定。

12.0.3 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嘚房间和走道均应布置喷头喷头的选型、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喷頭布置应符合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数量应符合表 12.0.3的规定。

2 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喷头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7.1.4 条的规定。作用面积内开放喷头数量应按不少于6只确定

12.0.5 采用K=80 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20 只或采用K=115 喷头且喷头总数鈈超过12 只的局部应用系统,可不设报警阀组

12.0.5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 20 只,或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且喷头总数鈈超过12只的局部应用系统可不设报警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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