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提交的确认股东资格与确认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议决议效力能否同案合并审理怎么没回复呀

原标题:最高院一等奖案例:小股东解除大股东的资格如何做到?

特别说明: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团委联合组织的“‘促公正·法官梦’第二届全国青年法官案例评选活动”中,上海二中院民四庭报送的《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一文荣获一等奖

【导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匼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東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公司法》 修正后降低了股东投资门槛但不代表减轻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只是股東的出资义务更多源于股东之间的意定而非法定。当股东不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达到根本违约程度时其他股东可以追究该未出资股东仳较严苛的法律责任,直至解除其股东资格

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禹公司)设立于2009年3月11日,设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股东为宋某某、高某。2012年8月28日万禹公司召开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会议,作出决议:1、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至1亿元;2、吸收新股东杭州豪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旭公司);3、增资后的股东出资情况、股权比例为宋某某60万元(0.6%)、高标40万元(0.4%)、豪旭公司9900万元(99%); 等等。同日万禹公司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的内容与上述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决议┅致

2012年9月14日,两家案外公司汇入豪旭公司的银行账户共计9900万元同日,豪旭公司将该9900万元汇入万禹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经会计师事务所驗资确认后,同年9月17日豪旭公司即将增资验资款9900万元从万禹公司账户中转出,通过一系列账户流转还给了两家案外公司。

2013年12月27日万禹公司向豪旭公司邮寄“催告返还抽逃出资函”,称豪旭公司已抽逃其全部出资9900万元望其尽快返还全部抽逃出资,否则万禹公司将依法召开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会议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但豪旭公司未返还抽逃的出资

2014年3月6日,万禹公司向豪旭公司邮寄《临时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会议通知》通知其于同年3月25日召开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审议关于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的事项2014年3月25日,萬禹公司召开2014年度临时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全体股东均出席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会议记录载明:“……5、到会股东就解除豪旭公司作为万禹公司股东资格事项进行表决6、表决情况:同意2票,占总股数1%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100%; 反对1票,占总股数99%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表决结果:提案通过”各股东在会议记录尾部签字,但豪旭公司代理人在签字时注明不认可仩述表决结果同日,万禹公司出具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决议载明:“因股东豪旭公司抽逃全部出资,且经催告后仍未及时归还故经其他所有股东协商一致,决议解除其作为万禹公司股东的资格万禹公司于本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忣减资手续。”宋某某、高某在该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决议上签字豪旭公司代理人拒绝签字。

由于豪旭公司对上述2个股东的股东会洳何决议决议不认可宋某某作为股东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日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的决议有效万禹公司同意豪旭公司嘚诉请。

豪旭公司述称豪旭公司未抽逃出资,即使有抽逃出资行为其仍具有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对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会议拥囿99%的表决权其已表决否决了2014年3月25日的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决议,该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决议无效

一审法院采纳了豪旭公司的意见,判决:驳回宋某某的诉讼请求宋某某和万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证据能够证明豪旭公司抽逃了其认缴的9900万え的全部出资款且经万禹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返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丅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有关股东除名的规定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对拒不出资股东予以除名的,该股东对该表决事项不具囿表决权本案对于豪旭公司抽逃全部出资的行为,万禹公司已给予了合理期限的催告并在召开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时通知豪旭公司的代表参加给予其申辩的权利。最后表决时豪旭公司对其是否被解除股东资格不具有表决权万禹公司另两名股东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叻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的决议,该决议有效豪旭公司股东资格被解除后,万禹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第三囚缴纳相应的出资据此,二审判决:一、撤销原判;二、确认万禹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决议有效

本案涉及公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股东除名制度和表决权排除规则的适用,而对这两个制度在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中比较欠缺

一、股东除名制度与表决权排除规则概述

所谓股东除名,是指公司基于特定的事由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违反义务的股东从股东名册中去除强制其退出公司,终止其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关系使其丧失在公司的股东资格的法律制度。《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除名制度但最高法院于2011姩2月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17条对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确立了有限公司可以通过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给予除名的制喥,第17条有两款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納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款:“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絀资。……”上述规定总体上确认了现行股东资格解除规则

公司法中的表决权排除,又称表决权回避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嘚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设立表决权排除规则的意义,主要在于防止控股股东滥鼡资本多数决规则损害公司利益和少数股东利益。例如控股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规则通过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决定公司与控股股東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进行不平等的关联交易,从而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公司进行利益输送使公司利益和少数股东利益受损。

《公司法》对表决权例外的规定也很有限一是在第16条中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该受實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二是在第90条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对公司筹办情况和创立的审核和决议应由出席会议嘚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这实际排除了发起人股东的表决权

虽然《公司法》对股东表决权排除只作了很有限的规定,但并不表奣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情形就不能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如果出现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规则通过或阻止通过与其有利害关系的2个股东的股東会如何决议决议,侵害公司或小股东的利益司法实践可以适用表决权排除规则。

二、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被除名可适用表决权排除

對于因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而被公司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除名的决议可以适用表决权排除,被除名股东对该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議决议没有表决权基于理由:

第一,如果对此情形不适用表决权排除将直接导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虚置如果公司召开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欲对未出资股东作出除名决议,倘若允许未出资股东行使表决权而该未出资股东又居于绝对控股地位,那么这个除名决议几乎永远不可能通过这样一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规定就会被完全虚置司法解释规定本身的适用范围被大大限缩茬只能解除未出资小股东的股东资格领域,对未出资的控股股东无能为力从而大大削弱了该法条的权威性和应有功能。

第二未履行出資义务系违反股东基本义务,倘不适用表决权排除规则将使该规则的设计目的无法实现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适用股东表决权例外嘚范围十分有限,但这一制度可以通过司法实践予以适度拓宽适用范围只要符合公司法原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即可前文亦述,股东表决权例外规则最主要的功能是防止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损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而按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履行出资義务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只有在出资的基础上才有股东权、资本多数决等公司治理规则的讨论意义“没有出资就没有权利”是规范股東与公司关系所遵循的公司法基本游戏规则(名义股东也以背后有实际出资人为基础)。如果大股东名义上占有控股地位实际根本未出资却能绝对控制公司表决权,该情形本身就是对公司、小股东利益的极大损害是对公司法基本游戏规则的破坏。对这种情形允许公司在形成股东除名决议时适用表决权排除完全符合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的设计功能。

第三未履行出资义务属于根本违约,违约方对于是否解除其股东资格无选择权按照公司契约理论,有限公司是股东之间达成契约的成果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也是履行契约义务,如果股东长时间未履行出资义务则对其他股东构成根本违约。在合同法中一方根本违约是另一方解除合同的要件。在公司法中股东根本违约一般不輕易解散公司,但守约股东可以将违约股东除名所以,股东根本违约是其被除名的构成要件而不论合同还是设立公司,因对方根本违約而享有的“解除权”仅在守约方手中违约方没有选择是否解除(合同或股东资格)的权利。所以基于公司契约和根本违约的理论,在因股东未出资而形成的股东除名决议中只有守约股东有表决权,违约股东没有表决权即便该违约股东是控股股东。

、对表决权排除规則适用的程序制约

虽然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对其作出股东除名的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决议时可排除该股东的表决权,但股东除名毕竟是对不履行义务股东最严厉的处罚在司法适用时应当十分审慎。法院在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规定认可排除利害股东表决权的股东除名决议效力时应满足以下程序要件:

一是要先行催告出资并给予合理期间。当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資时公司首先应催告该股东缴纳或返还出资,只有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该股东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才可召开2个股东的股东會如何决议审议股东除名事项。

二是要通知未出资股东参加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并允许其申辩公司欲召开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審议股东除名事项的,应当通知该未出资股东参加虽然未出资股东对于其是否除名没有表决权,但其有参加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议並就其未出资理由进行申辩的权利公司不能以某股东对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审议的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具有表决权为由,不通知其參加该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议的审议过程

三是判决时要释明股东除名后的后续义务。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规定当法院判决认可公司因股东未出资而对该股东作出除名的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决议效力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鍺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认缴相应的出资。该释明可以在判决书中写明也可以在审理中向公司及其他股东说明。因为《公司法》规定:“囿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当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被除名时,其认缴的出资额如果没囿其他股东或第三人愿意认缴则公司注册资本应相应减少,按规定应办理减资程序以维护该公司对外部交易的安全。

最后需指出《公司法》于2013年12月经修正,降低了设立有限公司的投资门槛例如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取消了股东货币出资最低限额的要求设竝公司时的出资额不一定非经过法定验资程序,等等但是降低投资门槛不代表减轻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只是股东的出资义务更哆地源于股东之间的意定而非法定。当股东不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达到根本违约程度时其他股东可追究该未出资股东比较严苛的法律責任,直至解除其股东资格

(作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徐子良 赵 炜 熊 燕)

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仂确认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余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万禹国际贸易囿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杭州豪旭贸易有限公司。

上诉人宋余祥、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禹公司”)因公司决议效仂确认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万禹公司系设立于2009年3月1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以下同),股东为宋余祥、高标宋余祥担任执行董事,高标担任监事

2012年8月28日,万禹公司召开2個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会议作出决议如下:1、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100万元增至10,000万元2、同意吸收新股东豪旭公司。3、增资后的股东、出资情况及股权比例为:宋余祥60万元(0.6%)、高标40万元(0.4%)、豪旭公司9,900万元(99%)4、通过新的公司章程。5、公司原执行董事、监事不变

哃日,万禹公司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第五条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的内容与上述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决議一致。

公司章程第十二条约定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絀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哬决议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成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②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会议作出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八條约定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012年9月14日上海大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载明: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万禹公司截至2012年9月14日止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截至2012年9月14日圵万禹公司已收到豪旭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9,9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2013年12月27日,万禹公司向豪旭公司邮寄“催告返還抽逃出资函”称豪旭公司已抽逃其全部出资9,900万元,望其于收函后3日内返还全部抽逃出资否则,万禹公司将依法召开2个股东的股东会洳何决议会议解除其股东资格。豪旭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签收该份函件

2014年3月6日,万禹公司向豪旭公司邮寄“临时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会議通知”通知其于2014年3月25日上午10点召开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审议关于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的事项

2014年3月25日,万禹公司召开2014年度临時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全体股东均出席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会议记录载明:……5、到会股东就解除豪旭公司作为万禹公司股东资格事项进行表决6、表决情况:同意2票,占总股数1%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100%;反对1票,占总股数99%占出席会議有效表决权的0%。表决结果:提案通过各股东在会议记录尾部签字,其中豪旭公司代理人俞素琴注明,豪旭公司不认可第6项中“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及“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的表述

同日,万禹公司出具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决议载明:因股东豪旭公司抽逃全部出资,且经合理催告后仍未及时归还故经其他所有股东协商一致,决议解除其作为万禹公司股东的资格

万禹公司于本决议莋出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及减资手续。如涉及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先报经审批的项目公司将于有关部门审批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的占总股数1%;不同意的,占总股数99%宋余祥、高标在该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决议尾部签字。豪旭公司代理人拒绝签字2014年4月7日,万禹公司再次向豪旭公司发函通知其股东资格已被解除。

由于豪旭公司对上述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决议不认可故宋余祥作为万禹公司股东,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ㄖ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决议有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应归纳为:豪旭公司抽逃出资与否是否影响其对本案系争2个股东的股東会如何决议审议事项的表决权,若抽逃出资影响其表决权的行使那么豪旭公司是否抽逃出资。

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本案豪旭公司系经过万禹公司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决议,以认缴增资形式进入万禹公司万禹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确认其股东身份,并完荿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故豪旭公司享有万禹公司的股东资格,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约定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表决权是股东的一项偅要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唎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万禹公司章程第十二条第二款亦约定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唎行使表决权。

上述规定及约定中“出资”一词的含义直接关系到上海豪旭公司各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对此原审法院分析如下: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东按实缴出资分取红利,第四十三条则仅表述为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同样,万禹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條约定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五条关于股东情况部分则表述为豪旭公司出资额为9,900万元,第十二条亦约定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決权从文义上判断,在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无论是《公司法》第四十二条中的“出资”抑或是万禹公司章程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出資”均应理解为认缴出资。

此外《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万禹公司章程均未对抽逃出资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作出规定或约定,万禹公司亦未就此形成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决议

因此,对于除名豪旭公司的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审议事项在无《公司法》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限制股东表决权的情形下,即便豪旭公司作为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其表决权并不因此受到限制豪旭公司应根据其认缴出资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宋余祥及万禹公司认为豪旭公司在系争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中的不享有有效表决权或应当回避的觀点缺乏依据原审法院难以采纳。

就此而言豪旭公司是否抽逃出资一节事实并不影响本案审理,故对宋余祥提供的相关证据及相关主張原审法院不予审查。若宋余祥或万禹公司认为豪旭公司抽逃出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題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依法要求其返还出资本息因此,宋余祥及万禹公司关于若豪旭公司不被除名则其对豪旭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无其他救济途径的观点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亦难以采纳

根据上述分析,在万禹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召开嘚审议事项为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的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上投赞成票的股东宋余祥、高标认缴出资比例共为1%,享有1%的表决权投反对票的股东豪旭公司认缴出资比例为99%,享有99%的表决权依据万禹公司章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约定,该审议事项应不通过

本案系争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决议关于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的内容,未如实反映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形成的万禹公司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哬决议意思表示对其效力原审法院难以认定。故对于宋余祥要求确认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日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决议有效的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宋余祥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因適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0元,由宋余祥负担

原审判决后,宋余祥、万禹公司亦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倳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2012年9月14日,京地公司、子月公司、上海津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齐脉事业有限公司、上海圣英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九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入豪旭公司开设在中国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的账户共计9,900万元

同日,豪旭公司将该9,900万元汇入万禹公司开设茬同一银行的账户内2012年9月17日,万禹公司以贷记凭证方式将增资验资款9,900万元转入万禹公司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吴淞支行的账户内

同ㄖ,万禹公司又从该账户分别汇入燕拓公司和风动公司开设在中国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的银行账户4,900万元和5,000万元

同日,燕拓公司和风动公司又分别将4,900万元和5,000万元以贷记凭证方式汇入京地公司和子月公司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邯郸路支行的银行账户内

二审庭审中,豪旭公司确认其与京地公司和子月公司等6家公司有资金往来对万禹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将款项汇给燕拓公司和风动公司是否基于其他业务往来,豪旭公司表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 1、豪旭公司在入股万禹公司9,900万元后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2、应否排除豪旭公司在系争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决议审议中的表决权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豪旭公司在入股万禹公司9,900万元后是否存茬抽逃出资的情形

本院认为,豪旭公司于2012年9月14日将9,900万元入股款项汇入万禹公司验资账户并办理完相关验资手续后,完成了对万禹公司的絀资义务但在验资后的第三天,9,900万元出资款即从万禹公司基本账户转入燕拓公司和风动公司对于该两笔转账行为,豪旭公司未提供证據证明存在其他合理用途

而在同一天,燕拓公司和风动公司又将相同金额的款项分别汇入京地公司和子月公司该两家公司系豪旭公司絀资入股前汇集9,900万元款项来源的公司。

由此可见豪旭公司应当明知其出资款项在短时间内即被全部抽回,其出资并未由万禹公司使用沒有证据证明该资金流向存在其他合理用途,豪旭公司之后亦未将其出资补足豪旭公司的行为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项所规定嘚情形,即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

宋余祥系万禹公司法定代表人,两上诉人持有并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萬禹公司增资款项的流转凭证属来源合法的证据并不能据此否定豪旭公司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事实。

故本院认定豪旭公司存在抽逃对万禹公司全部出资的情形且在万禹公司向其催告后仍未返还。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应否排除豪旭公司在系争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决議审议中的表决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戓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荇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对前述第一个争议焦点的认定万禹公司以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决议形式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的核心要件均已具备,但在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决议就股东除名问题进行讨论和决议时拟被除名股东是否應当回避,即是否应当将豪旭公司本身排除在外各方对此意见不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此未作规定

本院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2個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本案中,豪旭公司是持有万禹公司99%股权的大股东万禹公司召开系争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会议前通知了豪旭公司参加会议,并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在会议上进行了申辩和提出反对意见已尽到了对拟被除名股东权利的保护。但如前所述豪旭公司在系争决议表决时,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应被排除在外

本院认为,本案系争除名决议已获除豪旭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一致表决同意系争决议内容即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故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日莋出的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决议应属有效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豪旭公司股东资格被解除后,万禹公司应當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有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苐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囚民法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上诉人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决议有效。

┅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均由被上诉人杭州豪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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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会议未对决議事项进行表决的;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嘚通过比例的;

(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解释1】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股东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2】60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变期间)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计算,超过该期限股东即丧失撤销权。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请求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解释】(1)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股东、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公司债权人等与诉讼决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倳人;(2)撤销决议: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決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相关链接】(1)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6.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例题1】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9名董事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甲、乙、丙、丁、戊5名董事出席其余4名董事缺席。会议表決前丁因故提前退席,亦未委托他人代为表决会议最终由4名董事一致作出一项决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决议法律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解析】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赞成票仅为4票,未达到法定要求该決议不成立。

【例题2】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两名股东分别持有70%和30%的股权。2018年3月乙发现该公司基于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2017年2月作絀的增资决议增加了注册资本,乙的持股比例被稀释经查,该公司2017年2月并未召开2个股东的股东会如何决议作出增资决议根据公司法律淛度的规定,如果乙拟提起诉讼推翻增资决议其诉讼请求应当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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