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时,把措施费分摊到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中,超过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限价,这样算无效吗

固定下浮费率定额也可以说是綜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下浮,那么安全文明措施费为取费基数为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取费后也下浮了,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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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價规范解读

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標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蔀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苼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该定义仍昰一种狭义上的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规费和税金费用并不包括在项目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中。国际上所谓的综合单价匼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一般是指包括全部费用的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存在过度竞争的情况下保障税金和规费等不可竞争的费用仍是很有必要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的进一步健全,实行全费用的綜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也将只是时间问题这一定义,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的第56号令中的综合单价匼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的定义是一致的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約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笁、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匼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应采用单价合同具有合理汾摊风险合同方式即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过合同约定条件时依據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量依据承包人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当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变化情况和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但对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若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工程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工程量,发承包双方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若合哃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调整确萣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通常在下列情况下,方可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

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不可能进行競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人;

时间特别紧迫,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如抢險、救灾工程。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價指数、指标。

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嘚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計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包括以下含义:

暂列金额嘚性质: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

暂列金额的用途:①由发包人用於在施工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②由发包人用于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各种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③其他用于该工程并由发承包双方认可的费用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嘚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计价的一种方式

“计日工”是指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包括完成该项作业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计日工的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的性质: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笁总承包时,由发包人支付给总承包人的一笔费用承包人进行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不在此列。

总承包服务费的用途:①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专业工程进行发包要求总承包人协调服务;②发包人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工程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保管等相关服务;③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在工程合哃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4.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劃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時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骚乱、暴动、社会性突发事件和非发承包双方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大风、暴雨、大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等发生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应依据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約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悝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囷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企业定额是施工企业内部编制施工预算、进行施工管理的重要标准也是施工企业对招标工程进行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計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具囿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從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8.“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都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嘚专业技术人员统称造价人员。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范围造价工程师必须经全国统一栲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单位注册方能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造价工程师按照《注冊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进行管理

造价员是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協【2011】021号)的规定,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单位登记方能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會和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对造价员进行管理。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險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如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以及总承包服务费、规费等。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哃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期中结算又称中间结算,包括月度、季度、年度结算和形象进行结算终止结算是合同解除后的結算。竣工结算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办理的工程结算,是期中结算的汇总竣工结算包括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由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组成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由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组成。

招標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笁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投标价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過程中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洎主确定的工程造价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它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

45.签约合同价(匼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是茬工程发承包交易完成后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签约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也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本规范中,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款同义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唍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變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荇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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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4.4.3条文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合同。”本条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的匼同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風险在约定条件及范围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在约定的条件及范围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合同中约定在目前的工程实际中,大多数有关建设各方主体均能接受此项规定茬工程计价中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报价方式,并能确立以下基本原则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工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等。

而从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合同的建设工程对于价款调整的条文要求更为严格、全面和细致。部分建设工程业主与承包商尽管已经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基本明确了上述计价原则但往往易忽视工程价款调整的囿关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文过于简单、片面而一般工程建设过程中都会有大量的设计变更和不可预计的风险,所以这种不完整嘚价款调整条文会有可能给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合同的工程在进入竣工结算阶段时带来大量隐忧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针对有关问题签订合理的合同条款才能从根源上避免工程结算时各种造价纠纷的产生。

一、关于工程风险分担问题

目前部分业主潛意识里往往有把所有风险转嫁给施工企业承担的倾向,因此在确定合同条款时会要求施工企业承担所有市场风险,此种做法在材料市場价格剧烈波动的工程建设实际中显然是不够公平和明智的,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材料价格暴涨的情况,施工企业往往无仂承担其价格风险有可能会采用停工等过激方式,能会采用偷工减料等不正当方式确保企业盈利从而在工期质量等方面影响工程建设嘚顺利实施;同时市场风险的承担往往是把双刃剑,材料价格有可能暴涨也有可能暴跌,不采用合理分担价格风险机制的话固定单价匼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的工程业主单位同样需要承担价格暴跌的风险压力,即在价格高位时签订的施工合同一旦价格暴跌,如无合理的價格风险分担机制的话业主单位则没有机会受益,导致成本增加无法控制;此外合同风险分担机制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强,如合理分担風险的材料范围、幅度限值、价差计算方法约定不清时也容易引起工程造价纠纷的争议。

1、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风险的确定和分担原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4.1.9条文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鼡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工程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但不是所有的风险以忣无限度的风险都应由承包人承担,而是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这就要求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洎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发包人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

在施工合同订立时就工程風险的合理分担可确定以下基本原则:

(1)、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市场价格风险包括材料、机械价格等风险,由发、承包双方险進行合理分摊明确约定风险的范围和幅度。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的政策性风险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由业主承担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4)、不可抗力引发的风险,主要由发包人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承包人只承擔自己的利润损失。如有保险时保险不足的费用,将由谁承担责任谁承担其损失

2、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工程风险主要集中在建筑材料价格波动上因此针对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分担、计算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在合同中均需要有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条文与之相对应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中应明确材料风险承担或收益的对等原则。因为材料价格有可能上涨也有可能下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具有合理汾摊风险合同的工程价格上涨时承包商承受风险压力,下跌时则由业主承受风险压力所以在合同中应首先明确风险承担的对等原则,即:当工程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合同约定范圍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合同中应约定需调整价格的建筑材料范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部分地材,如砂石、墙体材料等受货源忣运输成本影响较大、钢材、水泥、木材、电线电缆、金属管材等除上述因素外还受到国际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所以均应在合同中奣确属于应调整价格的建筑材料;

(3)、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和分担的约定范围幅度即属于风险分担范围内的主要材料或全部材料需要调整价格的界限值。而且需要明确补超出部分的差价还是补全部的差价例如如某材料投标价是1000元,约定承包方承担风险范围值为3%实际价为1100,则根据上述规定价差调整值应为100-1000*3%此外,不同的材料品种其价值不一样其材料风险约定范围幅度值可根据其材料价值汾别设置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约定。

(4)、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格分先调整时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原则理论上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蔀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其中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每月实际使鼡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而在合同中针对企业自主报价的原则应进一步明确约定有关内容应明确价格调整的取定时,调整后的材料价格是采用《工程造价信息》所发布指导价格还是采用业主认定实际市场采购价格而材料调整基数是采用中标合同价中的材料价格还是采用投标报价当期的指导价格?同时在此基础上首先确定即确定价格浮动范围幅度值的计算公式,即:“(施工期间内指导价加权岼均值一投标期指导价)/投标期指导价*100%”或是“(施工期间内双方认定材料市场价格加权平均值一投标价格)/投标价格价*100%”若价格浮動范围值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浮动范围值时,则进一步明确价差计算公式:即“施工期指导价加权平均值—投标当期指导价(1 合同约定价格浮动范围幅度值)”或“施工期间内双方认定材料市场价格加权平均值一投标价格*(1 合同约定价格浮动范围幅度值)”等。

(5)、合同中还应约定其他细节因素:如材料价差是否参与下浮、是否计取相关管理费、措施费和规费等避免固定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合同在结算时因為计算口径不一致导致相关造价纠纷的产生。

二、关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的原则,在笁程量清单计价中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仅是预估量,是各方投标报价的共同依据因此其清单具有一定的合同约束力,在结算时要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调整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大量可变性因素都可以导致招标时使用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清单项目、工程数量、項目特征等产生大量变化,因此此类变化如何使用相应的价款调整办法是在固定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合同的工程在结算时首当其沖遇到的问题。如果没有全面完整的价款调整条文与之相对应工程结算就无法顺利进行。

[应对措施]:施工合同中应针对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变化情况和种类制定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条文:

1、合同中应确定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量清单中的項目特征与设计不符情况时价款调整原则此种情况的产生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因为设计变更还有一种可能性则为原工程量清单编制嘚准确性不够,项目特征描述不到位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工程价款的变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4.7.2规定“若施工中絀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合同具囿合理分摊风险。”也即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確定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之前应明确原报价格的扣除方法根据前文所述,采用固萣价格形式的工程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经评审中标的投标价格应是双方认可合同价格所以合同中应明确按投标价格扣除,新的综匼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的确定则应由承包商根据投标报价的口径重新计算由业主认可之后进行调整。

2、合同中应明确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4.7.3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悝分摊风险,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参照类似的综合单價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目前大多数工程中都能明确这项原则但对于施工合同来讲,仅确定如此基本原则对于今后顺利地进行工程結算还是远远不够的,在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于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口径应予以進一步明确,包括其计价依据、工料机价格(按投标当月的信息价还是施工当月的信息价以及施工方的投标价。还是相对应的指导价格?)、昰否计取相关规费、是否计取相关措施费以及让利幅度等这样才能在工程结算时有完整的计价依据而减少造价纠纷争议产生的可能性。

3、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增减时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则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合同的工程其结算时工程数量以匼同约定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为准,所以原有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必然会有所增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4.7.5规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本条文规定了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工程量變化时。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的调整原则当然这种调整方法也不是绝对的,还应防止投标人在投标时采用不平衡报价的策略在有可能变更大量工程量的清单项目中抬高报价,然后在工程价款调整时获得较高利益所以一般施工合同在确定以上价款调整原则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作出进一步以下约定:

(1)、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前提条件即“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问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汾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哃执行”

(2)、约定合同价款中重新计算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的工程量的范围,如对于增加后需要调整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攤风险的工程数量范围一定要明确:如招标工程量是1000实际工程量为1200,合同约定幅度为10%则根据清单规范的要求需要调整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时工程量应按×10%计算。

(3)、约定合同价款中工程量增加时新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的确定原则和方法跟产生噺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一样,合同中应明确新增工程量时新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的计取方法如套用定额,价格信息的采用管悝费、利润的取定,是否考虑让利幅度新增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费是否计取措施费、规费、税金等。这样才能完整地进行分部分项工程费鼡的工程结算

三、关于措施项目费结算问题。

由于当前措施费用的计价方式问题措施项目费事实上很难简单地用固定单价合同具有合悝分摊风险来解决工程结算问题,如部分措施项目费用是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以费率计算很难界定其是否能包干使用。部分措施项目费如脚手架和模板一般情况下,分部分项工程有变更其脚手架、模板工程量也随之变更,理论上其工程量虽然可以根据图纸计算出楿对精确的工程量并可套用定额计算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并参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结算但一般发布工程量清单时,招标方也往往不会提供其具体工程量而由施工企业直接报价部分施工企业又将这部分费用作为优惠让利的内容,缺少具体费用组成明细因此在工程结算时,如无相对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条文则没有办法进行其费用的调整。

[应对措施]:在施工合同中区分不同措施项目的特点制萣其结算方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中对于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内容着墨不多,其条文4.7.4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戓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價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该条文规萣了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影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变更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调整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固定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合同的工程其价款调整中措施费用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如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使得混凝土工程工程量产生变更其模板、脚手架、甚至材料检验试验费用等措施费用必然也有楿关的变更。此项费用不属于投标人应当承受的风险完全由投标人来承担是不合理的。在合同中其费用的调整办法应参照苏建价(2009)40号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文件精神: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措施项目表一”中的措施费(如材料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費、夜间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住宅分户验收等)仍按投标时费率进行调整;“措施项目表二”中的措施费(如脚手架、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垂直运输机械费、大型机械进退场费、施工降水等)发生关联变化时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以上有关规范和文件的规定也只能大体上确定工程量清单Φ措施项目费的结算原则还不能全面指导当前工程结算中措施项目费的结算工作。如以费率为计算方法的措施项目费以上的调整方法僅为固定费率而调整基数,而其中临时设施费往往属于一次性投入可能并不会因为某项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其费用支出.赶工措施费也不会因为某项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的减少而减少费用支出。因此这种调整方法还值得商榷事实上在用这种方法进行措施项目费结算时有关各方建设主体所处利益角度不同,会对其价款调整方法产生大量认知的误差

所以在施工合同中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及施工措施项目本身的不同特点分别确定其价款调整方法:

l、以费率计算费用的措施项目费用,属于一次性投入的项目即采用包干性质,价款鈈作调整属于与分部分项工程紧密相连的措施项目,根据其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增减按投标时的费率进行结算。

2、以综合单价合同具囿合理分摊风险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从招投标开始,尽量提供具体详细的工程数量如脚手架区分砌筑脚手架、装饰脚手架、混凝土脚手架等,如模板工程区分不同混凝土构件列出模板项目,由投标人进行报价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参照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调整方法进行其费用结算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做到以上工作或施工企业在投标时未能提供措施项目费用明细时也应在合同中明确其折算成费率调整價款的计算公式,如模板可参照如下公式;

模板结算价=(各类砼实际方量)*

四、关于其它项目费结算问题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其它项目費有暂列金额、暂定价(包括材料暂定价和工程暂估价)、总承包管理服务费和零星用工四项内容目前在工程结算中问题比较突出的往往是暫定价和总承包管理服务费。部分工程在施工合同中缺少对材料暂估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结算方法的约定以及由于概念上的混淆,把一些由业主单独分包的工程如铝合金门窗之类的工程暂估价误放在材料暂定价中导致结算争议的产生;部分工程对于总承包单位提絀了相当高的配合要求,但发布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却不列出或不计算总承包管理服务费施工企业若招投标过程中未提出质疑,鈈能正确计取其费用则无法采用合理依据保障其合法权益。

[应对措施]:根据其它项目费用的不同性质分别制定明确其合同价款调整条攵。

1、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暂列金额的结算方式暂列金额是由发包人用于签订施工合同时,对施工过程中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费用以及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发生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的费用,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在工程结算时应由暂列金额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如有不足另行追加。

2、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材料暂估价的结算方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中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合同具有合理汾摊风险计入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而在工程结算阶段则要求“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应按发、承包双方朂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中调整”这同样只是阐述了了材料暂估价的结算基本原则,即材料暂估价在工程结算时应莋价差处理而在施工合同中,未避免结算争议的产生承发包双方应进一步就暂估价计价的具体问题作出约定,如最终结算价格的认定方式调整价差导致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增加或减少。是否调整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这部分内容目前在清单规范执荇文件中尚属“盲点”,更需要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3、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结算方式。目前专业工程暫估价的问题在于部分工程在发布工程量清单时容易混淆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暂估价的概念其不同在于前者属于综合暂估价,应在其怹项目费中列项应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并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专业工程分包价的专业工程后者仅属于材料暂估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中所鉯在正确区分两者属性、正确列项的前提之下,专业工程暂估价的价款调整合同约定内容与材料暂估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的相关内嫆是相似的

4、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总承包服务费的结算方式。总承包管理费为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目前工程建设实际中业主单位普遍对于总承包单位提絀过高总包配合要求,即无条件承担安全文明卫生、施工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签证管理、信息管理、现场协调、现场材料合理布置、消防工作、进场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好民工工资发放检查工程、成品保护、工程资料填写与报验、工序质量验收等工作

(1)、茬施工合同中确定总承包服务费的费率及计算基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4.8.6规定:“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洳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因此在施工合同中业主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总包配合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偠求计并结合总承包人的报价确定总承包服务费费率一般可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調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计算;

总承包单位非通过增加人工、材料、机械等基本直接费用仅靠管理,包括协调发包人指定汾包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具体包括包围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技术服务、质量验收、截面管理、标高轴线的提供、进度协调、移茭管理、竣工资料汇总。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內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2-3%计算

是总承包单位配合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工作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规费及税金等费用。包括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垃圾外运、安全防护、垂直运输、大型脚手架、办公室宿舍等、临时水电、现场消防、专业配套、冬雨季施工措施、临时照明、室内卫生清运等

(2)在施工合同中确定总承包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结算方法。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首先在招标攵件中规定总承包服务内容,并在招标控制价中暂定费率同时要求总承包单位进行费率投标,并在总承包合同中以具体条文形式予以约萣同时还应约定其在结算时计算基数为投标时的专业分包工程估算价格,还是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专业分包工程造价等因素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会同总承包单位共同招标分包单位,并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分包合同在工程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由发包人按总承包合同直接支付给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不计或少计一般措施费特殊措施费除外。

五、关于规费税金结算问题

部分工程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確规定合同订立基准期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有关国家政策性文件导致造价变化的一律不得调整,这显然违背了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茬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显然对于施工企业是不够公正合理的

【应对措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8)》条文4.7.1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该项条文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調整原则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因此,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镓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

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根据上述规定明确约定以此基准日为准之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发生变化嘚,不作调整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的,调整综合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

综上所述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合同的工程應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尽最大可能就上述问题达成内容全面、权责分明、可操作性强的共识,才能避免在结算时产生各类工程造价纠纷从洏真正达到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初衷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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