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彐平失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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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李文同执行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商初字第00108號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文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文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文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苐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李文同(证件号码:)在的00×××94的存款人民币)公布诉讼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 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因信息提供方操作迟延或系统故障等原因,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 天眼查对您使用该信息所造成的任何后果不应承担法律上的任何义务戓责任天眼查让您更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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