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儿童生长发育对照表规矩定期检察,421指什么

原标题:【421期】青春期叛逆有很哆类而这一类最可怕,13-18岁孩子家长定要看!

孩子从小学进入初中后他们开始认为自己已经不是小孩子了,独立意识越来越强而现实昰一方面他们想摆脱父母,自作主张;另一方面又必须依赖家庭因此逐渐进入逆反期。如果这时家长还把他们当小孩来看待不厌其烦哋叮咛,他就会厌烦从而产生反抗心理,萌发对立的情绪如果父母在同伴和异性面前管教他们,他们的“逆反心理”会更强烈

逆反期的孩子,尽管自我意识发展了但自我控制能力还差,常会无意识地违反纪律他们喜欢与人争论,但常论据不足;喜欢怀疑却又缺乏科学依据;喜欢发现见解,但又判断不准;喜欢批评别人却又容易片面。

家长知道了“心理断乳”期孩子的这些特点对待他们就更應避免简单粗暴,也不能用“哄骗”的方法来对待他们

父母管教子女往往有两种心理状态:一是把子女看成私有财产,对子女具有绝对權威;二是父母将子女看成自我理想的再现因此,父母常常把自己的生活经验灌输给孩子企图让孩子按父母的设想去生活,结果造成駭子的对抗情绪

专家建议,对于孩子逆反心理的消极面父母应根据孩子的心理特点,循循善诱进行教育。父母更应看到逆反心理积極的一面如因逆反心理出现的好奇心,是一种渴求认知事物的欲望是求知的动力。逆反心理往往具有求异和思辨的特点是孩子智慧嘚火花,创造的源泉家长应留心注意,因势利导促其成材。

心理断乳期是孩子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转折时期从总体上讲,心理断乳期嘚各种心理现象反映了少年儿童心理上的进步。从心理上依附于父母到出现独立意向,这是重大的变化父母要珍视子女的这一时期,采取欢迎的态度对于孩子逆反心理的消极面,父母应根据孩子的心理特点循循善诱,进行教育

父母要看到孩子的成长,尊重孩子嘚自尊心与他们建立一种亲密的平等的朋友关系,并允许孩子也能参与家庭的管理要相信孩子有独立处理事情的能力,尽可能支持他們在其遇到困难、失败时,应鼓励安慰成功了要立即表扬。家长还要有勇气向孩子请教有勇气承认自己的过失。

俗话说:“半大小孓气死老子。”这话不假上了初中的孩子,显著的特点是变:生理上在变孩子开始发育了;心理上也在变,家长会发现不知从什么時候起孩子不听话了,甚至还可能与家长对着干你要东,他偏朝西你要西,他偏朝东这种现象心理学上称之为“逆反心理”。

叛逆是由青春期孩子的成长规律决定的是青春期的正常表现,不叛逆反而是不正常的从孩子一生的发展来看,叛逆其实是一个好的开始

叛逆是生理成熟和思维能力提高的表现

青春期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生理发育成熟、认知能力提高,叛逆的产生需要以上二者为基础叛逆說明孩子生理上成熟了,变得更聪明了才有跟家长反抗的资本。叛逆是孩子生理成熟和思维水平提高的结果是孩子成长的表现。所以說叛逆不是一件坏事,而是一种成长和进步

叛逆是自我同一性发展的需要

建立自我同一性是青春期最重要的发展任务,同一性的建立對一个人一生的发展非常重要叛逆是孩子自我同一性发展的需要,是他们探索自我、建立自我同一性的一种途径如果孩子一直很乖、鈈叛逆、不惹事,这种现象在心理学上叫作“同一性早闭”这样的孩子未来往往缺乏主见,容易盲从不喜欢改变,无法应对挑战他們会回避变化和压力来获取安全感,当遇到挫折时容易丧失目标和信心。

叛逆是不良情绪的发泄途径

脑发育的不均衡使得青春期孩子容噫产生情绪问题此外,青春期孩子面对更大的成长压力他们在自我同一性的探索过程中会经历自我怀疑、混乱、矛盾与冲突,对自己茬生活中的角色感到困惑、怀疑这加剧了青春期的情绪问题。

叛逆成为青春期孩子发泄不良情绪的一个途径青春期的孩子如此敏感、凊绪多变,如果他们把这些不良情绪全都掩饰起来不叛逆、不发泄、不吐露,那么孩子的内心必然会堆积起大量的负能量所以,叛逆昰孩子疏导不良情绪、保持心理健康的一种重要方式

叛逆是对人际关系调整的一种适应

叛逆其实是孩子适应人际关系调整、成长为独立個体的一种方式。进入青春期孩子开始疏离父母,更多地与同伴相处这种人际关系的调整对孩子未来的发展非常重要。

在青春期之前依恋是亲子关系的重要特征。而进入青春期之后亲子关系发生变化,自主取代依恋成为亲子关系的突出特征在青春期顺利完成依恋箌自主的转变,对孩子未来良好的社会适应性十分重要叛逆则在其中起着关键作用。

心理学研究表明同伴交往对孩子的社会化发展有偅要影响。在与同伴的相处中孩子学会从别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学会怎样理解他人这都是社会化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素质。心理学研究还发现同伴关系对孩子成年后的人际交往能力和心理健康水平有显著的预测作用。

中学阶段拥有充足的朋友、与朋友保持稳定而较親密的友谊的孩子到了成年期,往往人际交往比较顺利且心理健康水平较高。在与同伴交往的过程中发展自己各方面的能力这对于駭子未来的发展很重要。

顺利度过叛逆期的三个关键

叛逆是一个好的开始但好的开始并不意味着好的结束。叛逆对孩子的发展有利不意味着家长可以对孩子的叛逆放任自流。只有家长处理得当孩子才能顺利度过青春叛逆期,才能在叛逆中成长面对青春期叛逆的孩子,家长应该学会一些应对方式抓住肯定、调整和对症下药这三个关键词。

要肯定叛逆是孩子成长的表现

当家长遇到孩子叛逆、不听话、鈈配合、不沟通时一定不要认为孩子叛逆是对自己威严的挑战,而要承认叛逆是孩子生理成熟、认知能力提高、自我同一性发展的结果是他们成长的表现,是一件好事情至少是好的开始。

家长不要盲目否定孩子的不守规矩对孩子勇于自我探索的表现要加以肯定。得箌父母的认可之后孩子可能就不会那么叛逆了,起码程度不会更深

要以叛逆为契机及时调整教养角色和教养方式

叛逆意味着孩子长大叻,家长需要及时调整自己的教养角色应该从起主导作用的教育者转变成陪伴孩子成长的陪伴者。陪伴就意味着以孩子为主,父母处於非主导地位;就意味着一种无言的支持和认同意味着一种平等的朋友关系。

青春期的孩子出现叛逆问题既提醒家长要及时转变教养角色,也提示家长前期家庭教育的失误所在是家长改变教养方式的重要契机。心理学研究表明权威型教养方式最有利于青春期问题的解决及孩子人格的塑造。

权威型教养方式的特点是对孩子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但在制定规则和做决定时会考虑孩子的需要和想法,听取并接受孩子的意见会对制定的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希望孩子服从的原因

要了解孩子的叛逆类型,对症下药

青春期孩子的叛逆行為主要有三种类型

暴躁型——对父母、老师的要求剧烈反抗,经常跟父母吵架或发脾气有时跟父母冷战;

沉默型——不愿跟大人沟通,对事情漠不关心对父母的话没有反应,不喜欢跟老师接触;

阳奉阴违型——当着大人的面赞成大人的要求但是自己的行为表现却楿反,父母说什么都表面答应但是依旧我行我素。

对不同类型的叛逆行为父母可以采用不同的应对方式。

对暴躁型叛逆的孩子不要硬碰硬;对沉默型叛逆的孩子,耐心等待慢慢沟通;对阳奉阴违型叛逆的孩子让孩子感受到真诚。

叛逆的背后是孩子特定阶段的发展特點和个体不同的内心需求希望青春期孩子的家长都做一个有心的家长,多去观察孩子的特点、了解孩子的需求

只要努力做一个有心的镓长,对孩子的叛逆行为做到心中有数不往外推自己的孩子,接纳孩子相信孩子的叛逆问题只是成长过程的问题。但如果家长不及时調整自己的家教方式不为孩子的成长提供助力,孩子也可能在叛逆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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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上的追缴与没收:规范嘚基础、结构及其适用

刑法上的追缴和没收[1]能够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条件下的第三人――与其违法行为有密切联系的财产或权益实現财产向国库的转移。尽管两种法律制度在效力上都能使得国库受益但是其各自在刑事政策上的指向是不同的。前者的目的是:剥夺行為人因其违法行为(比如受雇杀手之酬金,斡旋贿赂之佣金)或从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产收益由此实现“犯罪不值得(不合算)”[2]的實质公正并间接地实现犯罪预防(尤其是预防学习效应!);后者的目的在于:剥夺行为人用于或准备用于实施犯罪行为之物或者犯罪行為之产物,以此保护公众免受危险物品(武器毒品,伪币伪造之文件等)的危害[3]。

在实行制裁体系“双轨制”的国家基于这两种制度既具有刑罚、预防和其他诸如类似返还请求的因素,同时考虑到其各自的重心因所涉及对象和科处的根据的不同而有不同因而,在文献和竝法上现在通常把追缴和没收都中性地表述为“措施”[4]在德国刑法上,追缴和没收既不是刑罚也不是矫正及保安处分,而是一种刑法仩独立的制裁措施[5]回答这两种措施其各自的意义、目的和法律特征是什么以及在什么样的前提条件下才能适用于和怎样适用于具体的案件的问题,是本文的出发点

一. 追缴的意义、目的、特征和适用前提

追缴措施在法律上的构建和事实上的适用,“不能让犯罪得到酬劳”的思想具有核心意义[6]根据该思想,就犯罪行为人而言实施犯罪行为不应得到奖赏;因而无论是出于有利于实质公正还是出于预防的悝由,都不应当让犯罪行为人享有源自违法的利益通过追缴,应当剥夺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或从其犯罪行为所得的财产收益或权益它鈈仅包括从其犯罪行为所直接获得的利益(比如,贩毒收益)还包括行为人因其实施犯罪行为而从第三人处获得的报酬。也就是说追繳的任务是剥夺行为人的违法财产收益,使其财产状况回复到行为前的原状而该任务是依据日额金制的罚金刑通常所不能完成的,因为罰金刑是与行为人的合法收入联系在一起的;即使根据有关罚金刑的例外并科条款[7]对于剥夺行为人违法所得也是不合适的[8]。另外在缺尐罪责情况下要剥夺违法所得,罚金刑是无能为力的(因为刑罚是需要罪责连接点的)[9]而追缴恰恰是一种不关罪责的财产权利领域“重建遭到破坏的法秩序的措施”[10]。在不存在针对犯罪行为人的私法上的请求权的情况下这一措施相对于罚金刑(包括作为罚金刑特殊形态嘚财产刑)有其在体系上不可或缺的必要性[11]。

(一)适用追缴的先决条件在于: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违法行為是追缴财产收益的第一连接点。客观上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实现即为已足如果该违法行为只有在故意的行为方式下实施,才能够处罚相应的行为人就必须有故意存在。只要犯罪行为是可以过失实施或已经实施的也可以适用追缴。违法行为也可以是可以处以刑罚的犯罪未遂行为人在禁止错误、无责任能力[12]或者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等情况下无责地实施的行为,同样也可以科处追缴犯罪行为的种类和嚴重程度如何对于适用追缴无关紧要。

2.行为人由于其行为[13]或者通过其行为[14]直接[15]获得了实质上的利益这种收益或获利是指行为人财产状況的任何改善。它不仅包括物(比如金钱[16])和权利(比如,对银行的支付请求权)而且也包括事实上的使用可能性(比如,对于受贿戓盗窃得来的汽车的使用)和所节约的正常情况下应当支付的费用[17]行为人不再占有所获得的利益的(比如,行为人已经卖掉了全部所盗粅品)或特定物进入流转并不能排除科处追缴;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将行为人用该物买得的物品[18]或出卖(让)该物而获得的替代品[19],或该物被他人毁损或意外丧失所获得的赔偿物予以追缴;或者追缴基于所得权利而派生的利益[20]比如,杀人而取得对房屋的继承并出租该房屋而收取的房租;诈骗行为人驾驶骗来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基于该交通事故所获得的受损保险金额[21];盗窃或挪用的款项鼡于赌博因而盈利的,盈利金额也应当一并予以追缴如果由于取得物的性质(比如,已被消费或使用)或者其他原因(所盗汽车由于事故而报废)致使不能追缴某一特定物或者不能追缴前面提到的替代物的,可以追缴与其所得物价值相当的折价款[22];使用派生利益而丧失該利益的追缴其替代价值[23]。由于物价的变化被追缴的物品的追缴时价值低于行为时该取得物的价值的,除追缴该物外还要追缴其差價。

财产利益原则上必须行为人自己本人所占有;在利益为物的情况下他自己必须占有该物,或者至少有事实上的支配权[24]在例外情况丅,还可以对第三人进行追缴: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是为第三人而实施行为且该第三人因此随即获得财产利益;第二种情况是,第三人昰物之所有人他为实施行为而提供该物或者明知行为的情状而提供该物[25]。第三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社团追缴及于第三人的情况下,荇为人和第三人的关系上并不以行为人和第三人之间有组织或代理关系为前提,而只是存在有利于自然人或法人的纯粹的事实行为就已足够[26];另外在前述第一种情况下,需要明确的是什么是第三人通过行为人为其实施行为的方式而获得财产利益?实务见解认为只要苐三人基于同行为人之间缔结的交易关系而获得利益,同时该交易关系本身和该交易与违法行为之间的联系都没有污点的就不是第三人通过行为人为其实施行为而获得利益[27]。

(二)追缴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特定条件下之第三人――所获得的东西

在确定追缴对象时,囿两个可以选择的原则:其一是“纯利”原则即追缴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从犯罪行为中获得的纯利。这样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和与犯罪行为有关的成本(比如毒品交易犯罪中,行为人支付的毒品价款去犯罪行为地而支付的交通费用,运输成本[28]信使酬金)在确定追缴對象时必须予以扣除。其二是“毛利”原则即,行为人必须将其犯罪所得全部无保留地交出;也就是不象“纯利”原则限于扣除“犯罪荿本”[29]后留下的财产收益而是把所有的“财产的经济价值的任何升值”或者“所有的所得”予以追缴。放弃“纯利”原则而选择“毛利”原则[30]使得追缴可能从行为人那里追回多于清偿其犯罪所得的财产。只要行为人有缴纳这一差额的义务追缴就失去了类似返还措施的特征,而具备了刑罚的惩罚因素[31]这一变化对追缴的法律性质问题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三)具备了追缴的先决条件仍不得适用追缴的凊况是:

1.被害人对其有返还请求权的利益。这一限制的意义和目的是双重的:其一是应该保障行为人(尽管这要与“毛利”原则相适应)不必多次承担由于行为产生的财产转移;其二在国家的追缴权力要求和被害人民法上的返还权利请求相竞合[32]的情况下,应该做有利于被害人方向上的解决仅存在这样一个法律上的请求权就足以排除追缴的适用;也不取决于被害人是否事实上向行为人提出了返还要求[33]或昰有效主张了他的权利,还是根本只是确认他的权利这最后提到的限制产生的结果是:追缴实际上不允许适用于所有导致民法上返还请求权的犯罪;因此对于盗窃、诈骗[34]和国库遭受损失的涉税犯罪[35]就排除了追缴的适用。另一方面有利于被害人而排除追缴的适用,并不意菋着关于追缴的规定对这些案件是没有意义的当然这些关于追缴适用条件的规定不是在法官的判决中而是在刑事诉讼的“前沿”发挥着咜的作用:属于追缴的对象,可能在侦查程序中就已经被刑事追诉机关采取了保全措施[36]也就是说,如果该对象存在被害人返还请求权[37]吔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实际上刑事追诉机关可以(不是必须)通过使用国家强制手段给予被害人提供重要的 “返还帮助[38]”。这意味着為追缴或追缴折价而保全对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为私法上或公法上的请求权而保全对象。但是被害人的请求权的保全范围只能局限于行為人为或从其行为所得[39]。

2.如果因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的满足使得从违法行为中所获得的财产利益赔偿了被害囚,而没有可以追缴的剩余的财产利益的情况下即所谓的“收益丧失殆尽”[40]的情况下,不得对行为人科处追缴(如果赔偿被害人之后仍有剩余的财产利益,当然要彻底追缴参见下文4)[41]。这一限制的目的在于保障行为人不必(超出追缴规范)支付两次:既向国家又向行為被害人;同时由于追缴不应危及行为被害人的补偿请求[42]有请求权的被害人不仅是自然人和法人,通说认为还包括国家比如税务国库[43]。如果以法律的字面词义为前提即,被害人的请求必须是“产生于作为行为”那么在逃税的情况下,就要排除§ /bbinbc/事诉讼程序的对象如此就变得漫无边际除过积极证明其合法来源的努力外,被告人的辩护虽然是很好的立法期待但是它是不可能的。因为指控不全是具体嘚针对不具体的指控的辩护就无法进行。程序方面的另一重要问题是它违反了反对自我归罪原则。根据该原则对任何人不得强迫其洎证其罪。从该原则可以推导出来的规则是:不能由于被告人行使沉默权而得出对被告人不利的结论在扩大追缴的情况下,如果被嫌疑囚要想继续占有其所得多多少少都受到了对其所得进行供述的强制。从这些供述中可能得出对其不利的结论总体看来,扩大追缴的制喥尽管能够有限地满足犯罪学上的期待[75]但是它在基本法及实体和程序刑事法体系中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是特别值得怀疑的,因此有学者主張废除该措施[76]

二. 没收的意义、目的、特征及适用前提

(一)没收的客体是行为人由犯罪行为制造的(产生)的或用于犯罪、犯罪预备戓决意用于犯罪行为的对象[77]。同追缴的对象一样没收的对象既可是有体物,也可是权利一般主要是指物上的权利(抵押权),期待权债权(银行存款)等。初一看好像要没收的“由行为产生的对象”和追缴的对象有可能是重叠的。但是两对象之间的界限还是相当奣显的:追缴涉及的对象是从行为中获得的财产(财富)增长,而没收涉及的对象本身的形成或者目前的性能就源自于犯罪行为比如,偽币伪造的文件,或者儿童色情图片等但不包括行为人通过行为获得的对象,比如盗窃、诈骗取得的金钱赌博赢得的金钱。为了犯罪所用之对象和这种仅与犯罪有关的对象也是有区别的;没收的对象是为了便利意图的实现行为人工具性地投入使用之物,而不是其使鼡或出现于行为在有关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已经作为前提之非违禁物例如,作为用于犯罪之物可予以没收的有:谋杀所用之武器入室盗竊所用之工具,行为人将强奸被害人运送到犯罪地的机动车以及行为人用于资助毒品运输的款项,赌博之赌资犯罪后逃跑所用之车辆,购买毒品的款项[78]作为毒品运输工具的车辆,作为行贿手段的住房[79]等不得没收的必须是行为自身的必要对象或仅仅与行为有关的中性對象:无证驾驶之汽车,交通肇事之车辆因为该车辆已经是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之物;搭乘飞机走私毒品时的机票,因为它是仅仅与行为囿关的中性的对象非法持有的爆炸物品,毒品犯罪之毒品走私武器弹药犯罪之武器弹药,走私的物品为诈骗保险金而藏匿的所保险の物,洗钱之赃钱虽然也是犯罪构成要件之前提物但它们要么是违禁物、要么是特别规定明确应予没收的,自当没收

在实务中常常忽視的一个问题是:在犯罪的不同阶段,怎样确定没收对象这可以用案例予以说明:借助电讯监听手段侦听到的谈话显示:A和B谈好了一笔蝳品交易。A并且提到用于购买海洛因所需的10万欧元,已经在他的银行备好了

这里进行的交易谈判已经是进行毒品交易的犯罪行为,因此就可以没收这笔资金因为它是已经决意用于购买海洛因的。同样是这种情况的案例是:从电讯监控获悉:毒贩D准备以2000欧元的价格向他嘚供货卖主L买100克海洛因L给D交货时,都被抓获此时D仍占有买毒的毒资。假设a :D已经把毒款交给了L;假设b:L提前已从他车上的藏毒处取出叻海洛因只要买毒者D用于购买的钱还在自己身上,就是没收的对象如果就像假设a 中的情况,钱已经交给了卖方这笔钱就成了追缴的對象。毒品无论L还是D持有当然都是没收的对象。

(二)根据要实现的目的没收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刑法上的没收。它主要作為附加的制裁适用于广义的犯罪参与人;其二是安全上的没收它用于保护公众免受此等物品的危害。根据这些物品的种类和状况 使用咜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有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危险。这两种不同的没收在适用的先决条件上也是有区别的

1.刑法上的没收是对有责地實施了故意犯罪的行为人或者参与人科处的一种附加制裁[80]。为什么要没收行为人行为时所使用的工具或者行为的产物从刑罚目的(罪责抵偿,预防)的角度很难找到理由和根据;它可能只能追溯到这样的历史记忆之中[81]: 有关的对象由于牵涉进犯罪行为之中,因而也就变得“不清白纯洁”或者“有瑕疵污点”了

(1)刑法上的没收原则上只及于判决之时[82]行为人所有之物或所享有之权利。但是有争议的问题是没收对象经济上或法律上的所属性是否应该与行为人的财产有关。如果被没收之物是行为人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购买的或者为了担保而转让给其债权人的,该有争议的问题就显得很有意义了实务见解严格地以形式上的法律状态为根据,把行为人所享有的权利理解为主要是指期待权[83]仅仅认为期待权的没收是允许的。

而通说认为没收应当及于行为人经济上可支配的所有物品。其实通说观点有其较大嘚可行性:制裁针对的是事实上用过该对象的人;国家没有义务满足形式上的财产所有人对于行为人的请求权;形式上的财产所有人可根據有关规定相应地就其事实上所受影响的经济利益由国库按当时的交易价格适当予以补偿。并且与追缴不同没收是优先的。因为没收嘚规范中没有像追缴那样还有因优先的被害人请求权而适用的排除条款。

(2)在以没收与其价值相当的折价款来替代没收与犯罪有关之粅或权利时没收的刑罚特征就特别明显了。因为没收的对象仅是在法院判决之时为行为人所掌握之物或享有的权利行为人也可以使制裁无效,其方法是他及时地将可能要被没收之物消费掉隐匿或者转让给不可能被没收之第三人。如果认定行为人实施了此等使没收制裁鈈能的行为法院就可以科处行为人缴纳与原来应当没收之对象价值相当之款额[84]。法律虽然名义上仍是折价款的“没收”事实上只是给予行为人像执行罚金刑一样(但没有替代自由刑的可能)的支付义务。

(3)在特定的前提条件下刑法上的没收可以扩大到未参与行为实施的第三人[85]。如果第三人至少由于轻率而致该物或权利被用作犯罪或预备犯罪的工具或对象的[86]或者在犯罪之后判决之前明知该物可能被沒收[87]而“以应受谴责的不当方式”取得的,该第三人的财产应予没收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该物之时并不知道其来源背景而合法取得的[88],既便事后知道也不得没收这种针对第三人的没收在法律的层级归类和罪责原则方面都是有问题的,因为既便是行为对象没有危险性也可鉯对该不属于行为人的对象予以没收,其前提是只要权利人有提供行为对象或不当事后取得的“准有责行为”[89];这里也可能涉及没有参与荇为者[90]在法政策上看来,这样的规范是不符合罪责原则要求的[91]不过,法律对这种可能损及没有参与行为的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况给予叻补偿规定:除过存在可予扩大没收的法定前提或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况外,第三人的权利因没收而丧失或受影响的或者不予补償显属过于严厉的,可由国库按当时交易价格予以适当补偿[92]

(4)如果法人或经济上独立的社团的机构或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和商务全权玳表满足了没收的先决条件,那么根据第75条的规定,没收就可能涉及到该法人或社团的财产不过,其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其作为机構或代理人的地位有一种内在的紧密联系而如果行为人“偶然”进行的活动仅仅是为了纯粹的私人利益,就不能把他的个人行为后果归責于其所属的法人或社团[93]共同共有和份额共有的合伙财产[94]以及涉及期待权的对象[95]情况比较特殊,没收与否及没收什么要看具体的法律关系

2.保安没收不具有刑罚特征[96],它仅具有保护居民免受危险尤其是免受犯罪危害的公安目的。其对象范围包括:根据其种类和状况茬具体情况下危及公众的对象(如,核燃料、放射性物质、麻醉剂、毒药、炸药等);或者有足够具体的理由认为存在用于实施进一步嘚违法行为的危险物(如,伪造的文书禁止的武器等);还有那些刑法禁止传播其内容的载体,比如音像载体图片和绘画[97]。鉴于保安嘚目的原因行为是否有责地实施、被没收物之所有人是谁,均对没收不产生影响也就是说,不管财产所属状况也不管行为人有没有罪责,只要行为产物和行为工具有危险性就可以予以没收[98]。行为不必有责地实施对象不必属行为人所有,这一点是保安没收与刑法上嘚没收在前提上的不同这样看来,用于防御危险的保安没收也有类似于矫正和保安处分的功能

[12] 案例:13岁的学生S在校园卖毒品给一个同學,得到30欧元分析:该案中针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学生S的卖毒所得就可以追缴。因为不能针对无责任能力的S进行刑事诉讼程序所以呮能根据德国刑法典第76a条并结合刑事诉讼法典第441,430条所进行的客观程序中予以科处这里的客观程序是指如果因为法定原因不能对行为人進行刑事追诉的(本案的无责任能力),也可以单独命令追缴

[13] 可供思考的案例:A借朋友F的车去H国贩毒。F因此得到500欧元去H国之行该车磨損折旧价值50欧元。帮助贩毒的F不能由于他的汽车由于这次磨损折旧了50欧元而主张只追缴450欧元(毛利原则)

案例:B雇A杀掉自己的妻子。A为此得到1万欧元A为此行程花去交通和住宿费3000欧元。行为实施失败因为枪没打中。该案中不能考虑为行为付出的成本比如旅行和汽油成夲。追缴只能是1万元个人存折

[14] 可供思考的案例:公务员B从皮条客Z那里为打探消息和提供帮助得到了2000欧元好处;A非法赌博赢得5000欧元(A从他嘚行为获得5000欧元);皮条客Z每晚从他所控制的妓女D1和D2处各自收取500欧元。Z从拐卖人口的同伙那里得到5000欧元

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之间要有直接性。由“行为人通过行为而取得收益”可以推导出所得必须是由或通过行为而直接得到的假如行为和所得之间没有其他支配环节,直接性原则就不存在问题比如,毒品、武器或伪币交易的交易进款的获得但是,在该案例中直接性原则就有了问题:建筑业主B贿赂建築公务主管并通过投机取得造价1800万欧元的建筑合同。他的盈利达80万欧元这里,行为构成要件的实现和取得工程完成所得之间还有许多中間环节:建筑的招标可能还有下属业主的参与,带有运转成本的建筑施工和工程工资的支付实务见解对直接性原则的进一步解释[15]是:茬经济犯罪领域,常常在行为和所得之间的直接性可能由于许多中间环节而推迟但直接性原则并不因此而受到损害。假如一个公司的雇員由于过失而生产了一种有害的产品该产品经过主管机关批准而上市并获得了可观的销售利润,这里就存在直接性原则在最近判决的┅个案子中,联邦法院就继续坚持这种实务见解的方向:被告人购买了一块被规划的待建耕地地皮通过贿赂规划主管官员,他主要谋求茬计划程序中把该区域规划为普通住宅区由于被告人持续不懈地影响计划程序并最终在建筑计划中该区域被规划为普通住宅区,被告人甴此获得了可观的地皮转让利润对此,法院的解释认为:“追缴必须像物与其倒影的关系一样与行为人从行为而获得的收益相当这是鉯行为和收益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为前提。法律上的规定在行为人从行为真正所得和间接的行为收益(该收益同样是应该追缴的)作絀了区分这种法律体系产生这样的结论:产生的财富增长应该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行为收益。这说明直接性原则要求只是作为未见诸条攵的构成特征满足了该规范的普通条款(要求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通过贿赂款达到了建筑计划的生效的对其有利的结果。对于被告人來说当时作为待建地皮的地产明显购买得相当便宜,通过操作影响规划程序该投机获得的地产的盈利机会绝对升高了。因此他的收益僦是一种实现极大投机收益的可能性在该案中这种盈利机会就是普通条款意义上的被告人所得。因为被告人已经实现了盈利机会法院應该把该投机收益作为普通条款意义上的从其行为所得来进行评价”。

[16] 可供思考的案例:皮条客Z强迫三名来自东欧的以帮厨名义招聘的妇奻卖淫为期一个月对3个卖淫住所的监控证实,至少150名嫖客光顾了该处嫖的费用在100到200欧之间。案例:XY和Z合计在武器交易领域挣大钱。怹们向买主W提供武器订货W总共购进了价值30万欧元的武器。W供述说: a) 每次都是X单独取走货款;b)X取款一次其他几次是Y或Z来取。他们当时每次嘟是一个人来但是他给没人每次多少,记不清了可是他们来的平均次数大体差不多;c)当时是X,Y和Z共同来取的货款

[17] 案例:垃圾清理业主E解雇了挖土工,因为该雇员指控他的前雇主非法清理垃圾事实是 E把特殊垃圾(有毒垃圾,污染环境的垃圾)混入要清理的建筑碎料中並倒入大河流该业主E由此节省了高达50万欧元的清废成本。

[18] A用武器交易所得买了一处客栈接着以每月5000欧元租了出去;A从拐卖人口获得5万歐元,然后买了一辆现价6万的奔驰500

[19] A为B放火而得到B的股票,A六个月后用它换了一枚钻戒

[20] A把一次毒品交易所得5万欧元存在他的固定帐户上,利率是6%;A贩毒获得10万欧元他把该所得存了银行并获得1万欧元的利息。他把这些利息全部输在了赌场

[21] A从拐卖人口获得5万欧元,然后買了一辆现价6万的奔驰500该车在一次事故中完全报废。A得到保险赔偿5.5万欧元

[22] 比如,行为人把诈骗来的钱偿还了自己的债务如果该债务昰赌债,或毒债自然可以予以追缴。如果该债务是清白的正当债务自然不能追缴,这时可以追缴折价

[23] A贩毒获得10万欧元。他把该所得存了银行并获得1万欧元的利息他把这些利息全部输在了赌场。

[24] 只要行为人实际上或事实上既便是很短的时间对于该对象行使支配权就鈳以认为他获得了该对象(BGH NStZ )。联邦法院最新的判决(NStZ 2003198)认为,行为人最少对于行为所谋求的对象有经济上的支配权就构成获得。这種获得还可通过行为人给予第三人该指控的对象的方式而实现

[25] 可供思考的案例:1:A卖给B一公斤海洛因并得到5万欧元。警察在A处找到了5万歐元2:警官P(卧底)为了蒙骗行为人以950欧买了10克可卡因。Vgl. BGH NStZ .

257f.可供思考的案例:案例:皮条客X让用存折支付的嫖客把支付款存入他两岁儿子嘚户头上案例:行为人诈骗X银行导致该银行损失100万欧元。六个月后他决定保住这笔钱就给他的女朋友汇去50万欧元。案例:X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化学药品产生了作为特殊垃圾并应予清除的有毒物质。清偿该物质的X公司的一职员(公司经理不知道)把该物倒进了湖里该公司因此节省费用5万欧元。案例:无业骗子X用诈骗所得替他的朋友还了高达4万欧元的贷款该朋友知道或听说X行骗并没有合法收入。案例:荇为人把指控的财产有偿转让了第三人该第三人轻率地认为,该财物不是指控物品案例:由于司法机关的财物扣押,X面临强制执行怹把他的地产转让给了轻信了他的妻子,并把妻子登记为所有人案例:Y 公司应该清理20万报废轮胎。清理费用估计得10万欧元轮胎堆放在Y公司的场地。一天晚上一个不明身份的行为人点燃了该堆轮胎这样就不必再清理。案例:A是投资皮包公司的单一股东和经理他以股份公司的名义接待投资客户K并骗得投资款额10万欧元。假设:A拿了款就跑了国外案例:建筑业主T想在工程公开竞标中夺标。他贿赂了建筑主管官员B:他直接送给B的女朋友一件毛皮大衣

可供思考的案例:大毒贩G用租来的车去N国购进2万欧元的海洛因,现证实他在D国出售了8万欧元茬搜查他的住所时在书桌上发现了8万欧元。德国法在1992年3月6日以前使用的是“Verm?gensvorteil”一词,由此可以推定法律要求适用纯利原则根据纯利原則,就要扣除行为人在行为中投入的成本该案例中,行为人购买毒品的租车成本如果当天不能返还,还可能有过夜的住宿费用等这些在计算收益时都要予以扣除。类似的只能追缴盈利的案例还有许多比如,案例:果汁生产商A买进人造香精材料并在他的瓶装货物上标仩100%的浓缩苹果汁(根据食品法第11条第1款第11项禁止食品错误标示的犯罪行为)。现在已经证实A在行为期间购入2000万欧的人造香精,销售收益达到4000万欧案例:建筑业主B贿赂建筑公务主管并通过投机取得造价1800万欧元的建筑合同。他的盈利达80万欧元

Kriminalit?t)》用中性的 “获得的东覀(etwas)”一词作为追缴对象替代了原来的“财产利益(或收益)(Verm?gensvorteil)一词,表明立法者选择了“毛利(Bruttoprinzip)”原则而放弃了以前的“纯利(Nettoprinzip)”原则这样,行为人为了或者实施行为的投入或成本不再扣除;vgl. BGH NStZ f.; Urteil .这一变化立法者一方面给法官增加了确定行为人承担行为费用的证明困难,叧一方面根据立法者的意思,在追缴时也有《民法典》第817条第2句法思想的运用即,如果给付人对违反法律禁止的行为应负责任时其巳经作出的给付不得要求返还。也就是说在被禁止的交易中的投入,由于没有返还请求权就无可挽回的失去了(简而言之:血本无归)Vgl. LK-Sch?fer § 73 Rn.18.

[35] 通说观点认为,国库也属于“被害人”其请求权优先于追缴。在公务员的行贿犯罪中国库不是“被害人”。

683.“返还帮助”比较特殊的情况有:返还帮助范围内的共同责任(或连带责任)承担如果多个行为人实施了保护个体法益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3826,840426,421条的规定这些行为人在民法上就承担共同责任。这意味着每个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所有损失均要承担责任。被害人可以一佽就他的损失全额提出主张可是,对于要求那些行为人以什么程度来承担责任他有选择权。至于行为人内部的分担关系根据《德国民法典》第426条依据损失产生的原因来决定

案例:D入室盗窃。他窃得价值2万欧元的收藏的硬币由于所窃甚少的失望,他接着在该住所造成叻价值1.5万欧元的财物毁损分析:盗窃者获得了2万欧元的收藏硬币。收藏硬币可以根据《德国刑法典》第73条第1款第1句和第2句以及《德国刑倳诉讼法典》第111b条第1款、第111e条第1款、第111f条第1款、第111c条第1款予以保全并根据第111k条返还被害人。如果收藏硬币已经不存在了适用有利于被害人的追缴折价的规定。相反被害人的财物毁损不能予以保全,因为行为人从该毁损中没有所得

[49] Vgl.§73c I S.1 d.StGB. 德文文献上称此条为 “ 严厉条款(H?rteklausel)”。案例:刑事诉讼程序前公务员A就把受贿金额还要多的款项全捐给了红十字会;或者用于了扶贫助学。

重要的是由于在《德国刑法典》第73条第3款意义上无偿取得犯罪所得的轻信的第三人,如果把犯罪所得做了有效的让渡收益人不再享有利益的情况下,该收益人可矗接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18条第3款的规定排除返还或偿还折价的义务。因此在临时保全措施上对这种情况在什么程度上要予以考虑,昰值得思考的因为,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1i条的规定针对行为人的保全措施在第一审宣判后的3个月后要予以解除,如果被害人茬该期间还没有采取独立的保全措施的

[53] 案例:没有征得流行歌手的同意,企业U在晚会现场进行了音像录制之后违法《著作权法》生产叻录像带和CD,接着推向市场两年的时间营业额达到150万欧元。盈利50万欧元分析:根据《德国著作权法》第56条,受害人有权得到销售录像帶和CD的盈利该盈利为50万欧元。受害人只对于盈利有请求权其余的金额(毛利原则),因为它无论如何是违反《著作权法》获得的当嘫是国家追缴的客体。

[54]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17条第2句如果“被害人”在起初的给付时违反了法律或善良风俗,“被害人”就不得要求返還A让B把没有批准的特殊垃圾运往尼日利亚。他们都清楚没有许可在德国和尼日利亚都是不可能的。如果B支付了A大约10万欧元那么B就不能再要求返还, 假如该交易没有完成或者A起先就只是看中B的钱(即诈骗)这里就要适用追缴的规则。近来主要适用《德国民法典》第817條第2句的案件是违反《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UWG)第6c条的所谓“链环套(类似于中国所谓的非法传销)”案件。这里要区分两种案件情况:1. 合同规定如果参与游戏者找到新的客户,才能获得一个赢利的机会否则,就会失去他的3000欧元入会费分析:在这个案件中,游戏者┅开始就知道他的会费会失去――即他差不多放弃了返还请求――并且他承诺按照违反善良风俗的组织规则而行动在该案中就要适用追繳。2. 合同规定如果游戏者找不到新的入会者,只能得到很小的赢利机会分析: 在该案中,就不能排除被害人的返还请求游戏者没有放棄他的投入,因为他认为在他看来没有违反风俗的行为,他也有赢利机会

1984,409)认为存在法律上的被害人请求权本身就阻却科处追缴戓追缴折价。可是在实务中,众所周知一些有被害人的案件,这些被害人不能证明他们在民法上的损失比如,案例:卖水果的O把保加利亚水果当作博登湖水果来出售由此他卖得了更高的价格。由卖水果获得10万欧元分析:在该案中,水果商违反《食品供给法》把保加利亚水果当博登湖水果卖并由此获得更高的收入。这里被害人在民法上不能具体地说明和证明他(水果消费之后)所受到的损失;洇此,这里涉及一个轻微的、但并不阻却民法诉求的损害联邦法院在一个类似的案件(加油站职工把重油当作柴油燃料出售)中指出,洳果从一开始就能肯定被害人在民法上的请求权(可能出于证明负担的原因)是不可能实现的那么就必须考虑作出追缴的决定。在这类損害轻微和一开始请求权就无望实现的案件中被害人不能被查明并且被害人自己也不能证明民法上的损失的情况下,就必须考虑适用追繳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对行为人的重复要求,因此就不存在推翻科处追缴的相反理由另外,能够证明自己损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42439条在所谓的后续程序中,针对国家主张自己的权利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1b条第5款(返还帮助)规定,如果不能查明被害人但可以确定存在赔偿请求的,也要考虑临时保全措施有利于不明被害人的个体财产价值保全,在《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苐111i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该保全要转入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83,979981,982条规定的程序比如,案例:在投资诈骗者K处保全了1000万欧元一些被害人能够查明,但不能查明所有的被害人在庭审的时候,在冻结的帐户上尚有200万欧元法庭就认定这200万欧元就源自于诈骗行为。分析:茬该案中法庭确信,尚不明确的被害人对于行为人帐户上的资金有请求权不能查明所有的被害人(可能由于害怕涉税犯罪的刑事追究洏不去报案),也就具备了《德国民法典》第983979,981982条的前提条件。这就是说可以确定这些资金是来自犯罪行为,就不允许让帐户所有囚再把它交还回来如果起初的被害人在三年之内不对国家提出请求权,该笔资金就应该适用有利于国家方面的拾得物规则并根据法律歸国家所有。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83979,981982条进行的程序在实务中了结了大量的案件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1.资金的所属状况不奣比如,在一个难民申请者的住处发现了1万欧元该难民说该笔资金是他为他的朋友F保管的,该资金属于F该笔资金首先根据《德国刑倳诉讼法典》第111b条第1款予以扣押,因为该笔资金存在来自犯罪行为的起始嫌疑在问F时,F说这笔资金无论如何不属于他自己那么程序就偠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83,979981,982条继续进行2.价值对象的所属状况不明。比如案例:在一个臭名昭著的入室盗窃者处发现价值50万欧元的艏饰。他说该首饰属于他的姐姐可以证明他姐姐在一次入室盗窃时把过风。起初检察机关想把该首饰交还该“姐姐”。传唤后她说她的首饰在一个宝石商那里,她能够认出她的首饰对于该价值50万欧元的首饰,她说不属于她这样就要适用《德国民法典》第983,979981,982条3.只有个别对象的被害人可以确定。这主要是在有盗窃赃物和窝赃的案件中只能确定个别对象的所有人。4. 检察机关作出保全并命令退還给最后的物主。盗贼L当他盗窃一盒剃须刀片时被当场抓获在住宅搜查中保全了价值15万欧元的物品。情况表明这些物品同样来自盗窃。在侦查过程中还能证明对香水,剃须刀片和香皂的四起盗窃

[57] 案例:骗子B专门从事信贷中介诈骗。每人他只收取30欧元的佣金在他的┅张计算机文件中,发现了20万客户名单可以保全的财产达到300万欧元。

可以思考的案例:1:多年来无业的A在一笔假交易中把一公斤多海洛洇卖给了卧底侦探并因此被抓。在接下来的住所搜查中发现了6万欧元和价值1万5千欧元的有价证券A涉嫌在过去从事过武器交易,淫媒和拐卖偷渡等行为由此推断所发现的对象来自犯罪行为。A没有合法的收入来源2:因相同罪行曾判过刑的被告人X在F城的住所与其未婚妻过著没有固定收入的生活。直到1992年他才高中毕业现在想读大学。从来没有收入因攒一笔数目巨大的钱是不可能的。因为怀疑他和未婚妻姠D国运输了大量的大麻1994年3月9日对他的住宅进行了搜查。发现了大约2.8公斤的被告人尚未出售的精制大麻在一个黑色的文件柜中发现了总計73160马克的现金。3:难民申请者Y应被驱逐遣返回国为此目的警察把他带到了空港。在安检行李时发现了9万欧元现金这些钱被警方保全。Y說4万欧元是积攒的,其余5万欧元是他姐姐从美国每次以500欧的折子用挂号寄给他的调查发现,Y在过去的两年零九个月为家庭支出大约4万歐元并自己领取救济金。邮递员的记录显示Y过去从没有收到过来自美国的邮件。4:警察在一次检查中发现烤皮萨饼的P在他的地下室藏了1公斤海洛因。可以证实他在过去的六个月向一个顾客出售了价值5万欧元的海洛因。P在1990年继承了一栋价值50万欧元的房子自从1998年以来P嘚月纯收入是3000欧元。经济调查发现P在国外的多家银行有信用卡,在过去的两年里汇出了30万欧元假设,P在1998年之初就买了地产30万欧元是鼡现金支付的,20万欧元是银行贷款他以月供1500欧元还贷。1998年P已经失业5年他主要依靠父母资助度日。Vgl.Podolsky/Brenner,

[65] 适用扩大追缴的前提首先是《德国刑法典》第11条第1款第5项意义上的违法行为其次还要满足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范畴,即有特别严重的因素的行为――固有的团伙或职业行为方式根据法定的行为范畴,在德国刑法上涉及适用扩大追缴的连接行为的条款是:§ 129b Abs.2 StGB; § 150 StGB; § 181c StGB; § 184 Abs.7 StGB; § 244 Abs.3

[69] 但是由于扩大追缴给行为人造成的财产鈈利状况,在量定自由刑或者罚金刑时要做有利于行为人方向上的考虑。

也有文献认为该证明要求的降低违反了法治国的无罪推定原則,在合宪性上特别值得怀疑但是,我认为这里该规范并没有损及无罪推定的原则因为无罪推定原则并没有提及能够推翻这种假定的偠求的证明程度,无罪推定只是说无罪假设的效力结束于生效判决生效之时而它与判决是基于何种证据和达到何种确信程度做出的毫不楿关。对此也请参见Hoyer, Der Konflikt zwischen

[75] 参见本文第四部分第二小标题下的论述。

[78] 案例:从电讯监控获悉:毒贩D准备以2000欧元的价格向他的供货卖主L买100克海洛洇L给D交货时,都被抓获此时D仍占有买毒的毒资。假设a :D已经把毒款交给了L;假设b:L提前已从他车上的藏毒处取出了海洛因

[79] 案例:建築企业B行贿建筑管理局雇员X:他可以无偿使用一年位于北海的该企业所有的一栋度假房。

这里的判决之时当然也包括行为之后到判决之时嘚一段时间案例:A用他女朋友的车从荷兰向德国运输毒品(他女朋友不知到运输毒品之事)。A由于证人证言被证明犯有走私毒品就在判决之前证实,A在行为后到判决前获得了该车的所有权分析结论:这种情况,该车要予以没收同样可以适用没收的是:如果A从商人H处鉯分期付款的方式买到的车,该商人直到车款全部付清之前仍保留对于车的所有权而最后一笔支付是在行为时到法院判决时的期间完成嘚,A由此获得了所有权

Ordnungswidrigkeitenverfahren. 2.Aufl.,2004, S.86. 案例:A以前面所有权保留的方式买到了一辆车。行为时到判决时的期间他把该车卖给了(轻信的)K其实还有三期款项尚未支付。分析结论:行为时A对其享有第74c条第1款意义上的物权(期待权)

[84] 案例:已经证实,D在六个月前驾车去了荷兰并在那里走私毒品进入德国走私进境后D把该运毒的车以2万欧元的价格卖掉了。在该案的刑事判决中就可以科处没收2万欧元额度的折价款

案例:A请求朋友B,借他的车一用因为A得去一趟C城,在那儿做一大笔生意B知道A去的是买卖毒品的场所并常常呆在C城从事毒品交易。分析结论:在此案例中如果A运输了毒品或在C城进行了毒品交易,由于B已经能够大概地预见到行为人行为的性质而听其自然地造成过失帮助,B对于该車被用于犯罪就至少构成了轻率这时对B的车辆的没收,就是未参与行为实施的第三人的没收假如B故意借车给A,B这时就是运输毒品或毒品交易的同伙对车辆的没收就不是对第三人没收,而是对共犯行为人的没收

案例:A用他的货车偷运7名偷渡者经过P国进入D国。行为之后他找到自己的朋友F并向F如实告诉了自己的犯罪行为。随即A以便宜的价格把车卖给了F因为,只有如此才能免遭警察的保全F同意并接受叻该车。分析结果:该案例中第三人F行为之后判决之前与行为人默契合作在取得该车时,已经知道了犯罪行为并且知道该车在犯罪行为Φ所起的作用而且了解该车存在没收前提条件的情状,而还要取得该物就不能不承担没收的风险。

案例:A在运输他人偷渡之后找到他嘚朋友F并把他的车以很便宜的价格(或者根本就是无偿的)卖给F。早就想有辆车的这个朋友F就同意了并进行了过户之后,A告诉了F他的犯罪行为分析结论:该案例中就不能没收,因为F并不是在取得该车之前或之时而是在过户之后才得知犯罪行为和详细情况的。实务中佷难证明第三人在取得该物之前就已经知道哪些适用没收的情节如果第三人在取得物品之后的“突然的法律意识瞬间”意识到了可能有沒收的情节,那么没收就不能及于该第三人

[91] Sch?nke/Schr?der-Eser, 2001,§ 74a Rn.1.针对第三人没收的理论合法(理)性目前还相当不清楚不过推动该项规定的可能是“牽连(Verwirkung)”的思想。该针对第三人的没收由于它与罪责原则不符在法政策上还存在很大的争议。

案例1:伪造假币者F用属于X有限责任公司嘚直升飞机把伪币从瑞士运进德国F是X公司的唯一股东和它的经理。该伪币交易F已经以自己的名义与他的顾客签约。分析结论:该案例Φ的直升飞机属于Y公司,F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和经理运输的假币当然要没收,但是不能对该直升飞机予以没收。因为行为人“偶然”承担的工作仅仅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了纯粹的私人利益而行为的就不能把他的个人行为后果归责于其所属的法人或社团。案例2:X进出ロ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在东欧从事贸易活动1994年夏,在波德边界边检时X公司的一辆Lkw车被确定在大货车的货舱中发现了价值10万欧元的未缴关稅的香烟。如果X公司的负责人G策划了该犯罪行为并且他 a) 想挣自己个人的“外快”;b)想提升X公司的营业额可以没收该大货车吗?分析结论:在假设a 不可能没收相反假设b 的情况下,可以没收案例3:X股份公司的董事乘坐公司自己的私人飞机飞往香港,为了在那里与Y股份公司簽定交易合同与此事无关,但借办此事之便就在香港返程之前,他与Y股份公司的一个职员进行了一笔伪币交易分析结论:虽然私人飛机是X股份公司的财产,但不能没收因为该董事(机构成员)进行的假币交易不是以X公司的名义,而是自己的私人交易因此不能让X股份公司承担归责的结果。案例4:A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经理他的资金份额(股份)占公司的99%。他卖伪币卖到了卧底侦探的手里该伪币是用直升飞机运输的。分析结论:这里的直升飞机也不能没收对直升飞机的所有权属于作为法人的公司。该股东既便他是该囿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也不能享有对直升机的所有和权利因为关键是,行为人不是以公司的名义或受公司的委托而是以自己的名義和为了自己的利益出售伪币的。

案例:A用一辆车运输假币该车属于他和他的妻子经营的合伙公司。分析结论:在该案例中该车不能根据第74条予以没收,也不能根据第74c条没收折价款因为该车属于《德国民法典》第718条规定的合伙共同财产。合伙财产的具体对象不可转让囷抵押但是各合伙人的合伙份额则可以转让和抵押。对于合伙财产的具体对象所有的合伙人都没有个人的请求分割权因此该车作为合夥对象不能没收。案例:A用一辆属于他和他妻子按份额共有的车运输伪币分析结论:该案例中A对车辆的共有份额可以没收,因为根据《德国民法典》第747条A可以支配他个人的共有份额。

[95] 案例:A从车贩的手中买了一辆价值10万欧元的汽车因为他没有几个钱,而是一家银行为該车提供了贷款银行从车贩的那里受让了该物并与A约定了 a)一个附条件的期待财产权;b) 一个所有付款清偿之后的财产转让的义务。在实施犯罪行为之时A已总共支付了期款超过2万欧元分析结论:a)条件下,A在行为之时对于该车没有所有权但取得了所谓的物权上的期待权, 该權利与物的关系是一种性质相同的缺陷不利这意味着,A在此期间有权利地位该地位在无障碍的进展情况下――即,清偿所有期款――逐渐实现全权(所有)这一物权上的期待权在行为时总计是2万欧元。在例示情况下法院可以没收2万欧元的折价款。但如果卖方撤销购買合同因为A比如不再支付期款并因此最终使得期待权落空的情况下,自然可以科处没收该车最为关键的是,A在行为时享有期待权b)条件下,银行保留所有权直到它收到A的最后一笔期款,这时A才能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29条第2句获得对于该车的所有权相对于附条件的期待财产权过渡的协议,银行在该案例中只是有义务在最后一笔期款支付后向A转让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也不产生买受人的期待权买受囚没有实在的物权地位,只是有一个不包含“实际享有权利”意义上的权利地位的债权请求权银行不能没收折价款。

[98] 因此可以称作“絕对没收”。

476.《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1b条以下的几项规定的目的在于:在侦查程序期间采用临时措施对于法院在审理程序中可能要科处追繳扩大追缴,没收扩大没收或者追缴折价或没收折价的对象予以保全,或者做有利于行为受害人的保全因此,这些措施阻止被嫌疑囚或者被告人直到法院判决之时也就是说在侦查程序,中间程序和主审程序期间对涉嫌对象或财产价值进行处分。

[105] 案例:A有毒品交易嘚重大嫌疑在对其住所搜查时发现了500克海洛因和5万欧元现金。A多年来没有职业和收入分析:该案例中的5万欧元就是根据《德国刑法典》第73d条第1款的实体要求而保全;500克海洛因就是根据《德国刑法典》第74条作为没收的对象而保全。现金和海洛因都是通过《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1b条第1款的扣押而予以保全

案例:C由于严重危害环境而被起诉。C把负责清理的特殊垃圾倒入了湖里因而节省了3万欧元开支为了运输特殊垃圾,C动用了属于他的挖土机和大货车分析:根据《德国刑法典》第74条挖土机和大货车要作为可能没收的使用过的行为工具,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1b条第1款要予以扣押

案例:联邦公务员D因受贿10万马克被起诉。在搜查住宅时在吸尘器中发现5万欧元。D供述说该5萬欧元是他受贿的10万马克兑换的。分析:该案的特殊性在于行为人对受贿所得的钞票进行了兑换,那么只能根据《德国刑法典》第73条第2款第2句作为要追缴的替代物直接予以扣押。

案例:被告人G有投资诈骗的重大嫌疑所收到的现金存放在他专门为此设立的帐户上。分析:与前一案例一样被告人已经转让了行为所得而取得了一个替代物(即:实际额度的银行债权)。对于该替代物受害人有请求权。就偠做有利于受害人的保全

案例:A在过去两年贩卖毒品,除过搜查到5万欧元现金外还发现他在H城有一处假日房,在B银行有价值10万欧元的囿价证券在海滨H城有一艘登记过的豪华游艇。分析:该案就要根据《德国刑法典》第73d条第1款在此侦查阶段对所有的对象基于可能出现嘚扩大追缴,而直接进行扣押

Arrest“――或译作:扣押物的折价物;或者扣押与折价相当的物。在《德国刑法典》第73a条、第73d条第2款涉及到折價的追缴在第74c条涉及到折价的没收。这些规定允许对可能的科处追缴或没收的当事人的其他合法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科处追缴折价或没收折价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伴随着判决的生效国家对于当事人拥有要求支付的权利。为了保证该权利将来能够顺利实现在前程序就可鉯在法定的前提下通过这种扣押物的价值的方式进行保全。如果存在有利于受害人的没收折价的前提就要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1b條第5款和第2款通过扣押物的价值的方式予以保全。

[107] 案例:B有给X提供禁止的武器的重大嫌疑并由此获得了2万欧元。分析:B从武器交易获得2萬欧元根据历来的所有经验,这2万欧元将不再会存在这样就可以,根据《德国刑法典》第73a条对于B的其他财产按照这个数额采取保全措施;这种保全的程序法根据是《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1b条第2款

案例:C由于严重危害环境而被起诉。C把负责清理的特殊垃圾倒入了湖里因洏节省了3万欧元开支为了运输特殊垃圾,C动用了属于他的挖土机和大货车分析:C通过严重的危害环境而节省了3万欧元的开支。根据《德国刑法典》第73a条和《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1b条第2款要通过扣押物的价值予以保全。

案例:联邦公务员D因受贿10万马克被起诉在搜查住宅时,在吸尘器中发现5万欧元D供述说,该5万欧元是他受贿的10万马克兑换的分析:法院也可以根据《德国刑法典》第73a条第2句,放弃替代粅的追缴但是必须宣判强制追缴起初所得额度的或者替代物额度的折价。如果法院根据第73a条采取的是后一种途径那么就是扣押物的折價的保全。

案例:被告人G有投资诈骗的重大嫌疑所收到的现金存放在他专门为此设立的帐户上。分析:该案与前案的法律状况相同是通过扣押还是扣押物的折价来保全,要看法院在返还帮助的范围内是根据《德国刑法典》第73条第2款第2句还是根据第73a条。

[110] 有兴趣的读者鈳以思考这个案例:案例:A严重涉嫌在2001年1-11月份非法清理垃圾并由此节省了7.5万欧元。刑警侦查证实A在W城有一处地产,该地产上有地产之債按照价值,在该地产上的质权价值2.5万欧元在之后的住所搜查中发现了A在H城的X银行帐户,现在在该帐户上有5.5万欧元

在实务中,追缴總体上只起很小的作用;所有科处的追缴中麻醉品犯罪占了突出的份额。根据统计1998年在老的联邦州(包括东柏林)总共科处了1085例追缴(其中针对成年人的1031例,针对未成年人的54例)其中794例(占总数的73.2%)与麻醉品法所规定的行为有关。扩大追缴只有122例(没有针对少年的淛裁)其中麻醉品犯罪就占104例。但是近年来的研究显示,1997年以来特别是在针对有组织犯罪的诉讼程序中,财产扣押和保全财产价值嘚使用总数明显上升了

[118] 可对取得物的范围及其价值,以及受害人的请求实现后正犯或共犯因其行为取得的物尚存的价值进行估算。Vgl. § 73b , d.StGB

[123] 該理论的问题在于:它把产生犯罪行为的多因历程(该历程的不同因素在不同的时间段也有不同的主导因素)用成本-收益-分析进行叻简单并纯粹一维的解释。

[132] Vgl. z.B. § 150 II ,d.StGB; 德国的司法实务中没收比追缴明显起了更大的作用:根据统计,1998年在老的联邦州(包括东柏林)科处了18090例沒收占优势的是涉及麻醉品的犯罪,占到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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