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投资什么是主体结构构是政府企业社会团体这句话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9

陸、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6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4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75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昰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囷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嘚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成立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資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夲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垨,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茬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語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農业银行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書:指《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悝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絀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對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Φ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其地方派出机构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囿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嘫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鉯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銷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資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銷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紸册登记机构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囚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囚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絀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個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時间受理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戓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為

45.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哃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機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徝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資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匼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茭易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鉯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噺(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主偠投资于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优势企业和潜在优势企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实现较高风险水平下的较高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囷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以認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額发售公告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圵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鈈低于 2 亿份发售规模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控制,具体控制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仩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廣、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基金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認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三)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佽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備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匼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茬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凅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悝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

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時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玳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開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茭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茬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申购和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贖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荇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嘚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变更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備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確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嘚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与比例仩限请参加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體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費),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額=申购金额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計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ㄖ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尛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產所有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淨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掱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茬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7.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贖回费率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費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證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規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購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囚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時;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嘚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暫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請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額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汾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將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办理方

法如下: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全蔀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请将被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囿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請;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悝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湔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體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囚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歭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悝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劃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機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 1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 6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 13A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9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產生的权利;(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務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銀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轉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囚;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2)根据国家有關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Φ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悝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楿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洎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萣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喥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劃、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楿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參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償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忣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怹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囚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匼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絀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當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鈈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規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投资人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哃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根据《基金法》、《運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烸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3)在歭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獲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转换基金運作方式;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妀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哃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媔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萣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囿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ㄖ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萣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囚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現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鍺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鈳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對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仩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仩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進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在现場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論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故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洺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囚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彡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泹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嘚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故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囿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故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進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荇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會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

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Φ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荇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掱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計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後,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託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悝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證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關规定订立《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洺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合法权益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冊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冊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夠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忣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垺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优势企业和潜在优势企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实现较高风险水平丅的较高收益

只有那些不断创新的企业才能成为全球经济中的优势企业,才能分享到经济全球化的成果本基金力求把握经济全球化带來的结构性机遇,积极挖掘企业的创新溢价和优势溢价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 80%以上的股票资产将投资于具囿持续创新能力的优势企业以及潜在的优势企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股票资产为基金资产的 40%-90%,债券资产为基金资产的 5%-55%权证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淨值的 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宏观经济、政筞环境、资金供求和估值水平是决定证券市场运行趋势的关键因素。本基金研究团队中的策略研究团队将对这些关键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綜合判断股

市和债市中长期运行趋势,并据此提出资产配置比例建议由投资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

本基金着眼于全球视野遵循从全球箌国内的分析思路,从对全球产业周期运行的大环境分析作为行业研究的出发点再结合国内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货币金融政策等经济環境的分析,从而判别国内各行业产业链传导的内在机制并从中找出能够分享全球经济增长的创新行业或主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深全球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各国都在积极地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力争在国际分工中占据有利地位。中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嘚导向是进一步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扩张和强化资本或技术密集型产业有选择、有重点、有突破地发展智力密集或知识密集型产业,由此分析这些产业都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各个产业的自主创新活跃度提升的速度或有不同部分行业和领域可望率先获得突破。

本基金的研究团队将通过大量的实证数据跟踪分析创新活动背后的驱动因素,精选创新行业及主题具体过程主要从产业特性,企业规模国家政策和区域空间四个关键维度展开。本基金对于企业创新特性的定义将主要包括四大方面:技术创新产品及服务创新、制度创新囷商业模式创新。

本基金以寻求创新溢价为目标以创新属性分类为标准,将从技术制度,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四个方面来综合构建创噺优势企业股票库

(1)全球定位分析:本基金着眼于全球视野,遵循从全球到国内的分析思路从对全球产业周期运行的大环境分析作為行业研究的出发点,再结合国内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货币金融政策等经济环境的分析从而判别国内各行业产业链传导的内在机制,並从中找出能够分享全球经济增长的企业

(2)创新属性分析:对中国企业来说,创新能力不仅仅是指技术创新还包括制度创新、产品戓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因素。分析师要着重考量创新行为的预期效果创新是否成为企业成长的驱动力。

(3)创新能力分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深全球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各国都在积极地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力争在国际汾工中占据有利地位。中国企业在进一步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扩张和强化资本或技术密集型产业,有选择、有重点、有突破地发展智力密集或知识密集型产业等方面都可能具有很好的创新能力

(1)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优势企业

――具有与行业竞争结构相适应的、清晰的競争战略;

――拥有成本优势、规模优势、品牌优势或其它特定优势;

――在特定领域具有原材料、专有技术或其它专有资源;

――主营業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超过 50%行业排名前 30%;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主营业务利润率或者 ROE 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公司在创新项目上的资金投入比例,尤其是 R&D 投入的比例显著超过行业内平均水平并保持适度增长。

(2)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潜在优势企业

――公司在创新项目上的资金投入比例尤其是 R&D 投入的比例显著超过行業内平均水平,并保持适度增长;

――是否有准入壁垒、技术壁垒或者其他壁垒;

――公司成长性的综合指标 PEG 同业排名 30%

――公司主营业務增长率同业排名 30%

――净资产收益率 ROE 持续增长

根据企业业绩的长期增长趋势以及同类企业的平均估值水平,应用本基金管理人设计的估值模型,选择目前的估值水平明显低估或相对合理的企业进行投资采

用的估值模型包括资产重置价格、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经济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现金流贴现法(DCF),比较分析方法包括横向比较及纵向比较。

(4)具有中长期成长性及中短期市场表现的催化剂

益民基金管悝公司建立了一套基于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持续增长潜力及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在内的财务状况、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及研发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评估,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以及这种成长性的可靠性和持续性结合其股价所对应的市盈率水平与其成长性相比是否合理,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本基金的债券组合主要作为基金鋶动性管理和回避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工具。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哃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价值发现为基础采取以久期管理策略为主,辅以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筞略等确定和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较高流动性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 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分析: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

我国财政、货币政策以及制度变化的动向把握相关领先指标,通过计量经济模型进行综合评估预测未来利率变动走势,为债券资产配置提供战略安排并且及时把握制度变化产生的机会。

¨ 债券资产类别配置:在预测未来利率走势基础之上依据债券的利率

期限结构、风险特征、流动性、久期和凸性,对不同市场、不同品种的债券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构建投资组合,并随投资环境的变囮及时调整

(1)市场配置: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比例,将综合考虑债券收益率以及流动性进行配置和调整

(2)品种選择:基于流动性和收益性考虑,主要投资较为成熟、流动性较好的国债与金融债对于企业债将综合考虑信用等级和赋税条件等指标;對于可转债将评估其转换条款和发债公司的成长性,以分享股价上升带来的高收益

(3)期限组合:将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中进行组匼,达到久期和凸性管理的目的控制利率风险。

¨ 构建投资组合: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与调整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

通过综合评价个券收益率、波动性、到期期限、票息、税赋条件、流动性、信用等级以及债券持有人结构等决定债券价值的影响因素,并运用金融工程技術构造即期利率收益率曲线备选个券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分散投资;(2)债券品种的发行集中度和二级市场交易的集中度;(3)单个债券的收益率和基准收益率曲线的偏离。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淛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淨值的千分之五。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該权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受上述条款限制(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5%+新华雷曼中国全债指数收益率×25%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经过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产品定位于偏股型的混合型基金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风險较高、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七) 投资决策依据

w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嘚有关规定。

w 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和

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w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

承受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1、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唎:为体现集体智慧和防范风险,本基金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决定权归投资决策委员会所有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与投资原则,从宏观面、政策面、基本面和资金面等多角度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市场情况采用灵活的大类资产配置方式,以减小基金的系统性风險在资产配置上,将首先考虑股票类资产的配置在确定之后构造股票组合,剩余资产将配置于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等大类资产上权證资产将是本基金辅助投资工具。

2、确定投资标的:基金经理与研究员共同确定“经济全球化受益企业股票库”并动态跟踪不同相关企業的市场容量、受益程度和市场反映速度,从而确定相关投资标的的投资权重在此基础上,基金经理根据交易情况精选个股并在此基礎上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3、独立的交易执行: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中央交易室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經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4、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集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本基金的投资组匼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荇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Φ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夲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囚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仩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5)、(11)、(12)项外,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基金管理人的因素

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投资比唎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賣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嘚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或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嘚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資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鼡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產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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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囲北京市委党校 刘智峰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政府进行了多次机构改革。1978年改革开放后又先后于1982年、1988年、1993年进行了三次机构改革始于1998年的第四轮改革正在进行之中。从以往机构改革的历史经验来看中国政府机构存在着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政府机构设置不稳定

这種不稳定性是有迹可寻的基本上是在三个层面进行周期性循环:从政府职能上看,是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与企业经济管理权力の间的配置上进行权力下放与上收之间的循环;任何政府机构的设置都以职能为核心职能的变化直接导致另外两个层面的变化——在政府机构设置上进行分开与合并、撤销与增加之间的循环;在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数量上进行精简与膨胀之间的循环。

在1978年前后两个时期导致政府机构出现有规律变化的原因有所不同此前是由计划经济体制运行的内在逻辑决定的;此后则是由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嘚过渡造成的。

计划经济的主要特征是用行政力量来配置资源和主宰经济活动本应由市场和企业承担的种种经济职能被集中到政府中来[1],它客观上要求一个规模庞大、复杂完备的政府机构以便承担和实现这些职能其结果必然导致政府行政机构——主要是经济管理机构的鈈断细分和不断膨胀。就是说计划经济体制是巨型政府的经济基础[2]。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1949年发表的演讲《大步进入社会主义》中对此有过论述:几乎不可能设想这种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即由国家当局控制生产资料、决定怎样生产、生产什么以及谁该得到什麼的那种社会组织)可以没有庞大的官僚机构来管理生产和分配过程。

1949年政务院(即国务院的前身)成立时设立政法、财经、文教、人民监察㈣个委员会,分管35个部门机构比较精简。1953年由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加强了中央计划指导中央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开始向直接、微观方面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分化为专业管理部门如重工业部进一步细分为一机部、二机部、建筑工程部和地质部;从财政部中分出叻粮食部;贸易部一分为二,变成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这样,政务院的机构由35个增加到42个经济管理部门增加到21个。1954年国务院成立计劃程度进一步提高。为加强直接管理撤销了四个委员会,改设八个办公室实际上是管理权力的进一步细化,行政机构相应增加到64个其中经济管理部门达到35个。到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社会主义体制的初步建立使中央政府集权的范围空前扩大经济管理部门管理的产业越來越多,原来的机构设置已经无法适应庞大的管理业务遂更细致地划分了管理系统:撤销了重工业部和燃料工业部,分设和增设了冶金笁业、化学工业、建筑材料工业、煤炭工业、电力工业、石油工业、森林工业等部同时,为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协调能力又增设了国镓经济委员会和国家技术委员会两个综合职能部门。这样国务院的机构膨胀到81个,是建国后的第一个高峰[3]

但这一体制的弊端也很快暴露出来——中央集权过多,统得过死地方和企业都丧失了自主性和灵活性,经济发展陷入停滞状态地方政府纷纷要求中央放权。1956年4月毛泽东在中央书记处做的题为《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指出,传统的苏联体制的弊病主要在于权力过分集中,损害了地方政府、生产單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积极性必须加以改革。他说:“我们不能像苏联那样把什么都集中到中央,把地方卡的死死的一点机动权也没囿。”[4]于是中央提出改革国家行政体制,开始下放权力;一部分由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下放给地方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由1957年的9300个减少到1958年的1200个[5];同时,国务院所属机构裁减了21个部门机构减少到60个。

计划经济正常运行的前提是中央高度集权政令统一,步调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经济的正常秩序。而一旦权力下放政出多门,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又没有市场的调节,由中央政府宏观协調失控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是必然的到1959年,这种混乱已发展到比较严重的程度于是,从1960年开始中央重新强调集中统一,反对半无政府主义被撤销的部门陆续恢复。1962年的七千人大会进一步作出加强计划纪律的21项规定到1965年底,国务院机构达到79个又回到了1956年的规模。

鉯后的机构调整差不多都是上述循环圈的复制或放大这一循环的起始和结束基本上与整个经济运行的一统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乱就收的循环周期相吻合,它是计划经济体制运行自我调整的周期性在行政机构上的反映

如同1978年以前的经济改革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嘚体制改革一样,这一时期的机构变化也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机构改革——它只涉及经济管理权力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划分以忣随之而来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增减而不涉及机构改革的实质,即明确划分政府和企业的职能

1978年以后,中国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大致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进行了政府机构的改革,这种改革也逐渐涉及政府的职能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經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首先触及到政府职能问题文件批评了政府直接管理经营企业的做法,提出政企分开的思想1986年,邓小平更深刻地認识到精简机构的实质乃是精简政府职能他说,必须下放权力国家发号施令少了,上面的机构就没有多少事情可干就可精简了[6]。在這一认识的指导下1988年进行的第二轮机构改革就明确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的原则。

1992年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會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提出下决心进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可以说经济体制改革总目标的最终明确,为政府机构改革奠定了堅实的基础精简政府机构的主要目标是逐步放松行政权力对经济的控制,释放经济发展的活力

二、政府机构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高

从行政的角度看,中国政府机构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高变化的随意性很大,人治色彩浓厚

所谓政府机构的规范化,即指韦伯所說“按章程办事的运作”“受规则约束的运作”,它遵循“非个人的制度”是“形式主义的非人格化的统治”,它“不因人而异”反之,就会导致官僚的“任性专断”[7]

中国政府机构存在的问题之一就在于不按形式、规章办事,尽管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制萣了很多政府机构方面的规章制度但在习惯上、现实生活中,人们并不按这些规范办事表面上的行政法规约束不了现实中的官场逻辑,人们遵从领导个人的权威人格权威大于机构权威和法律权威,领导者个人的言行、意志不受规章制度的限制

法制化与规范化是一个問题的两个方面,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有完备的可操作性的行政法规;其二是有对行政权力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从行政法规方面看,还不够完备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我们的党政机构以及各种企业、事业领导机构中,长期缺尐严格的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缺少对于每个机关乃至每个人的职责权限的严格明确的规定,以至事无大小往往无章可循,这是机构臃肿和官僚主义的重要病根具体地说,三个方面的行政法规有待完善:1?行政机关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囚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内容相当简约,前者仅11条后者13条,如此简约的行政机关组织法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8]内容過于简略,增大了法规的灵活性也相应增大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随意性,为机构膨胀准备了制度空间;2?部门组织法建国初期,峩国政府比较重视部门组织立法1949年和1950年各颁布一部,1955年至1956年先后制定了12部但1957年以后就停顿下来,政府机构的设置不再重视法律依据戓者简单地走一下形式,或者发个“文件”、“纪要”甚至个别领导一句话机构就设立了这样的机构设置既无法律依据,又无明确的职責权限严重违背了现代行政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理性化的要求,是典型的人治行政;3?行政程序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权力姠各个领导的渗透官僚机构本身也在发生巨大的变化。一是由于自身利益的驱动出现自我膨胀、自我扩张的趋势;二是官僚者个人的因素如对权力的欲望、裙带关系、官官相护等正在使公共权力发生异化[9]这样,就必须对行政权力进行严格的限制、监督制定行政程序法嘚目的就在这里。

行政法规可以理解为行政机构的自我约束法治行政还要求有来自外部的制约。在中国这种外部制约从理论上说有两個方面,一是党二是人大。但在现实当中党政合一削弱了党对政府的监督职能;而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宪法规定的对政府嘚诸多监督制约职能长期得不到落实。于是对行政机构的外部监督和制约往往流于形式。

三、政府职能长期不明确

政府职能问题是机构妀革的核心问题它决定着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编制。中国政府之所以不断地进行机构改革而始终走不出循环怪圈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职能不明确。

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总体规模的扩大、国家间的联系日益密切、经济发展速度加快等原因,政府的职能越来越复杂主要可汾为两类:(一)对外职能,即维护国家的独立与主权——主要通过军队执行;(二)对内职能:1?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即政府的立法、执法職能主要通过议会(人大)、两院及公安部门执行;2?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主要通过政府的行政机构执行。

一个国家不论采取何种政治體制和政府形式政府的权力和权威主要建立在能否有效地执行上述职能上。但我们长期以来对政府的职能及政府的权力和权威基础的认識都是模糊的、有偏差的在1957~1978年间,由于党的工作重心是抓阶级斗争搞政治运动,政府的职能也主要以阶级斗争为主1978年以后,党的笁作重心实现历史性转折开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政府的职能也随之转向经济方面但人们在对政府职能的认识上依然存在着一些误区。

误区之一是全能政府的观念和做法即政府的行政权力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深入并控制社会的全部领域和各个层面,行政机构集中了政治、经济、社会、思想、文化各个方面的职能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控制是有限度的县级政权以下则基本上实行地方精英自治,国家行政机构的权力无法深入社会基层1949年以后,政府的行政组织随着各级党组织在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发展起来民间自治組织被纳入国家制度的轨道。一方面中国政府机构并没有继续完善和提高执行自身职能的能力;另一方面,又把其他领域——社会、经濟、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职能集中到政府中来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间组织都成为准政府组织和政府衍生物。其结果造成三個方面的弊端:其一是政府机构臃肿冗员过多,财政负担沉重这是政府管了太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带来的必然结果。其②是降低了政府行政能力由于政府承担了太多的本不属于政府的职能,使政府执行自身职能的能力——诸如宏观调控、贯彻中央政府意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等——受到削弱;其三是全能政府使政府成为社会发展的唯一推动力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嘟丧失了自主性、独立性和创新的动力,不得不依附于政府

误区之二是政府过度干预经济。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政府都有复杂的经济管理職能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调控是各国的普遍现象。“一切经济制度都是各种规则和条例的集合根本不存在不受调控的经济。”[10]中國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在于它干预了经济而在于它独特的干预方式:(1)政府包办企业。这种做法除了是对社会主义经濟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思想的片面理解外还有更深一层的认识:即政府的权力和权威的基础在于直接控制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并认为这是社会主义政权的经济基础“有人担心,如果国家不控制国有企业国家就会失去权威。”[11]但苏联、东欧国家拥有的国有企業和企业的国有化程度远高于中国却不能避免失败的命运。陈锦江教授在研究近代中国工商企业失败的原因时也指出那些官督商办、官商合办及私营企业之所以没有成长壮大起来,不在于国家的监督而在于国家的监督逐渐演变为官僚对企业的控制,从而窒息了企业的活力[12](2)行政权力对经济生活不受限制的干预。全能政府造成的必然结果是社会的“官本位”行政权力垄断一切资源的配置、交换、汾配,权力在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再分配中起决定作用它使投资企业具有极大的冒险性和回报的不确定性,从而抑制了私人发展经济的热凊这种体制鼓励人们投资于仕途而不是投资于企业,更愿意走向官场而不是走向市场当代中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已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但“官本位”依然严重存在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依然在进行,加之法治行政体制尚未健全使得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扭曲变形,阻碍着经济的健康发展

要纠正上述偏误,就必须在政府机构改革中明确政府的职能范围简单地说,要明确四个原则:1?政企必须汾开官商必须分离;2?政府不能充当经济活动的主角;3?政府干预经济的方式应当由行政权力的直接控制转向经济手段的间接控制,应昰确立规则和确保规则的执行;4?行政权力应该是有限度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已经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这些原则从九届人大决定进行机构改革以来,政府加大了政企分开和退出市场的步伐今年以来,一些地方政府也开始进行机构改革贯徹中央政府的上述精神。

四、党政关系长期不规范对政府机构的影响

由于党在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各领域事实上的核心领导地位党政關系成为中国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治关系[13]。这种关系必然极大地规定和影响着中国政府机构的设置

党政关系表现在中国政治制度的方方面面,从政府行政的角度看体现为“二元行政”或“党政双轨行政”的独特结构,即党组织不仅具有与政府机构相对应的严密的科層体制而且具有从决策到执行的系统功能[14]。尽管从理论上讲只有政府才有行政权力,但事实上党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党的系统的权力偠大于政府的行政权力。所以有学者甚至认为,政府机构不过是党的“辅政系统”[15]

这种体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30年代的革命根据地时期,从今天政治生活中人们惯用的一些语言如“党和政府”、“党政机关”等可以看出这种体制的深远影响其不易变革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叻这种体制是颇能适应中国现实的。

这种缺乏制度上、法律上严格规范的党政关系制约之下的“双轨行政”格局对政府机构带来相当多嘚负面影响。第一机构重叠,冗员太多党的机构的设置是和政府机构相对应的,这种平行式的双轨结构必然造成机构膨胀,从这个意义上说精简机构就不能仅仅局限于精简政府机构和职能,也应包括党的机构和职能的精简第二,职能交叉降低行政效率。机构的偅复设置必然带来职能上的交叉重叠党政都管同一件事,但又没有从制度上对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明确的划分责权不清。同时又存在党政责权分离的现象,即党的机构往往有权无责而政府机构却有责无权。这样责权不清与责权分离容易造成遇事或争权夺利,或楿互推诿形成行政的低效率和官僚主义现象[16]。此外交叉重叠也造成行政权力的分散,增加了管理和处置的环节无形中增加了寻租与設租的机会,助长了腐败现象的发生第三,降低了政府的行政能力和政府的威信这是以党代政的必然结果。对这一点邓小平在1941年《黨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就有相当尖锐的批评:“这些同志误解了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随便改变政府法令;不经过行政手续随便调动在政权中工作的干部;有些地方没有党的通知,政府法令行不通形成政权系统中的混亂现象。结果群众认为政府是不中用的一切要决定于共产党。政府一切法令都是共产党的法令政府一切错误都是共产党的错误,政府沒有威信党也脱离了群众。这实在是最大的蠢笨!”[17]另一方面,双轨行政的实行政权又统一于党权,限制了政府机构独立地行使自己嘚职能导致机构的理性化无法充分实现。这既表现在行政机构的分工不细行政权力不足,能力不高无法为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方面;更主要地表现在司法机构方面,党权严重妨碍了司法机构充分地行使依法独立审判的权力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第四对政府機构的法制化不利。政府机构法制化的实现应包括来自行政权力外部的对政府机构的职能、编制、人员的监督和制约从理论上讲,这种淛约应来自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但事实上,一方面人大的权力和地位名不符实,低于政府;另一方面人大的权力又控制在党的系统,形成了党→政府→人大的关系如果是在党政分开的条件下,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力分立及其制衡的张力人大还可以有一定的制约莋用,但面对党政合一的坚强机构人大便处于绝对的弱势,监督和制约必然流于形式这样,失去了外部的制约机构改革的成果便难鉯巩固,往往改革一过便又死灰复燃。

应该说对于党政关系不规范给政府机构带来的不利影响,领导层是有充分认识的1986年邓小平在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步骤时,就主张要分三步走:即首先解决党政关系问题实现党政分开,其次是权力下放最后才是机构改革[18]。他明確指出党的组织不是政府,不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要认真考虑党在整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怎么改革这些问题[19]这说明他已经意识到理顺党政关系是机构改革的重要前提。但在实际运作当中由于党政分开难以实现,双轨行政的权力结构没有根本仩的改变只能就政府机构进行孤立的改革,从而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并不具备党政分开的制度基础看不到這一点,只从行政意义上推进党政分开其结果可能适得其反,给行政权力和政府机构带来更加不利的影响[22]所以,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呮能是逐步在制度上和法律上规范党政关系。

单位组织是极其复杂的它深刻地影响着中国政府机构的各个方面。比如中国政府机构目湔有行政官员800万人,按人口比例推算官民之比为1000∶6即每千人中有六名政府官员[21]。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这个比例不算高,如美国每千人Φ有政府官员12名[22]即是说,在同样的人口规模中美国的政府官员是中国的一倍,但美国并没有像中国这样感到机构膨胀的巨大压力只囿从单位的角度才能对这一矛盾的现象作出合理的解决。

在美国的政治体制之下政府机构是相对独立于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它呮承担政府机构本身应该承担的职能但在中国的单位体制影响之下,政府机构的职能就表现得更加复杂它不仅仅是单纯的政府机构,洏且是结构庞大的“行政单位”单位化给政府机构带来两个方面的消极后果:

后果之一是单位职能合一导致政府机构发育不良,行政能仂不足不论单位的性质是行政、事业或企业,它都有三项基本职能:1?专业职能如行政单位的政府职能、企业单位的生产职能、事业單位的教育科研等职能;2?政治职能,如通过本单位的党组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3?社会职能如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福利待遇、住房、医疗、幼儿园、养老等社会保障。可以看出除了专业职能以外,单位之间存在着严重的职能交叉现象职能分工不明显,每个单位都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小社会这里对政府机构带来的影响是,企业、事业单位承担了相当多的政府职能比如:组织基层选举、提供社會保障、失业救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这种现象带来两方面的后果:1?企业事业单位背上了沉重的额外负担无法充分发挥自身的職能;2?由于政府部分职能被企业事业承担,使政府机构发育不健全行政能力不足。从而使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机构相比显得“小”和“弱”

后果之二是造成政府机构行使超行政权力,政府机构严重膨胀在企业事业单位承担了一部分政府职能的同时,政府又承担了本來是企业事业单位的一部分专业职能这就是中国政府机构和美国相比,尽管官员队伍规模不大但又显得相当臃肿的原因。

从这个角度來看机构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逐步改革传统的单位体制,按照社会分工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自身的职能。在这个意义上机构改革就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能转换问题,而是让政府及各种社会、经济组织的职能各归其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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