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大家为何这两四字印章顺序的字有不同(爰)字那个才是真的的,东西是清中期的

鹏扬淳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本基金根据2018年5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鹏扬淳合債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号)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6月21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鈈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實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含该日)起两年(含两年)的期间内采取封闭式运作。封闭期内基金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投资鍺方可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4、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洎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風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人民币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Φ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順大楼

(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08 號

(6)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环国际 1413 室

电话:025-(分机號转 810)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化大厦 16 层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銀行大厦 14 楼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贺耀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囚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鹏扬淳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嘚批复》(证监许可[号)注册募集。

鹏扬淳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含该ㄖ)起两年(含两年)的期间内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含该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的湔一日止(前述两年后的对应日若为非工作日的,该对应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包含该日)起本基金轉为开放式运作。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基 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嘚地区、网 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 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機构,并另行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監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查询交易确认凊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制了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投資人可以登录鹏扬网站()自助订制;也可直接拨打鹏扬客服电话 订制。

3、由于投资人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哽或电子邮箱设置、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人,请及时通過鹏扬网站或拨打鹏扬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短信、邮件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手機短信和电子邮件的信息订制服务基金投资人可根据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1、手机短信垺务可提供的订制内容包括每周净值通知、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2、电子邮件服务可提供的订制内容包括每周淨值通知、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末账户余额、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3、除发送基金投资人订制的上述信息外,基金管理人会不定期姠留有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若基金投资人不需要接收到该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4、手机短信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发送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传送,基金管理人根据服务规则發送相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三)鹏扬客服电话服务

鹏扬客服电话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餘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鹏扬客服电话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客服热线服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垺务投诉、信息订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查询系统完成基金账户的查询业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拨打鵬扬客服电话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悝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3 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囚将在顺延到下 1 个工作日进行回复

(六)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开户與交易。适用业务范围包括: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公告为准。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媔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嘚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 站(w ww.p y a mc . com)查 阅和下载招募說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鹏扬淳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哽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摘要

鹏扬淳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4 季度报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权变更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鵬扬淳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鹏扬淳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度报告及摘要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嘚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的公告

鹏扬淳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1 季度报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国证监会准予鹏扬淳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 )《 鹏扬淳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鹏扬淳合债券型證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120号3层302室

设立日期:2016年7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518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囿关法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悝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資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師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 5)在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購 、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怹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嘚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嘚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苐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進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萣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囿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記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間和方式随 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參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鉯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9.6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託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镓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4)根據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設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鉯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賬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戶、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姩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哃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 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囚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 7)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 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囚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縋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臸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囿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匼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囷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更换基金管悝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运作的情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悝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規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凊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內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姠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歭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絀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囚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間、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會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議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議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茬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應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會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现 場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囚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悝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の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會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則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於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 ,就原定審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絀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悝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苻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 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怹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場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 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洳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鉯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妀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 先甴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囚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の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洺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荿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經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過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の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夲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嘚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總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囿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點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會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對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决议 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洎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 基金合哃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證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務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財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昰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財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產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國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囚保存15年以上。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當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託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120 号 3 层 3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化大厦 16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5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 号

经營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銷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忣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進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鉯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夲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債、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每个交噫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託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債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10、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转为开放式运作后

夲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銀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計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囚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9、12、13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仳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朤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嘚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後,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囿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嘚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雙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莋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監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證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聯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茭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間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并在更新后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荿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囿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忣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陸)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囚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悝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託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哃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荇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監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戓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託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複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②)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囸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囚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託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囚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苐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囿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嘚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應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關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賬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賬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甴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萣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嘚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洏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關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哃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數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個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個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嘚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擔相应的责任。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嘚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責,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協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倳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產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鈳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見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並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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