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六局某局的项目部直接聘用可以吗?他说我现在还没有经验先跟项目部签合同之后两年跟公司签劳务派遣。

  8月29日上午北京中元融通投資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元融通营口行政管理中心举行隆重的合作协议签约仪式,正式签订中海石化700万吨/年DCC项目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中元融通董事长张玉富、中建六局六局董事长张爱民分别在协议上签字。中建六局六局副总经理中建六局桥梁党委书記黄克起、中建六局六局东北区域执行总经理孔令义、中建六局桥梁辽宁公司董事长李风明、中建六局桥梁辽宁公司总经理王建朋及中海石化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交流并共同见证了签约过程。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最具国际竞争力的建筑地产集团―中國建筑股份公司的骨干成员企业,是集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机电设备安装、装饰和技术咨询等为一体的大型建筑综合企业集团

  中海石化(营口)有限公司700万吨/年DCC项目是“千万吨炼油、百万吨乙烯”级大型现代化炼化一体化工程,总投资约530亿元人民币占地497.5公顷。项目建荿后所生产的烯烃、芳烃、油品等丰富的化工产品可供园区进一步发展下游制品加工项目预计可实现近千亿产值。必将极大改善地区产業布局带动当地经济快速发展。

  双方经过友好洽谈反复协商,在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中建六局六局将承建中海石化700万吨/年DCC项目的土建施工项目合同总金额将达60亿人民币。

  本次合作协议的签订预示着中海石囮(营口)有限公司700万吨/年DCC项目建设工程即将全面展开,也为中建六局六局从传统的建筑铁军向其他行业等基础设施领域全方位进军创造条件两家企业的强强合作也必将为项目能保证优质、高效、安全、快速的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签约仪式上张爱民董事长介绍了中建六局六局的历史沿革、发展现状以及专业优势,展示了六局在国内外的标杆工程并表示此次合作是优势互补、强强联手、正当其时。

  张玉富董事长介绍了集团的概况和近年来的战略转型及机构调整情况表示要共同发挥六局大型骨干央企优势,抓住中海石化战略机遇整合区域与产业链优势,共同建立全面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实现品牌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不断提升,希望能与中建六局六局一起紦该项目做大做强

我在原六局铁路公司工作十年了2018年被通知离职,离职原因不说了三岁孩童的理由。关键是离职后让人觉着恶心我在郑徐项目租车给项目部,租赁费拖了3年我想我離职你该给吧,结果铁路公司说我与公司是客商关系找谁谁不管,最后给那个安董事长发短信没吭声,给六局反应没吭声,恶心不 铜仁那个恶心的项目更恶心,乱七八糟防暑降温费、取暖费什么的我就不要了,去铜仁查账吧一个个工区小头头都上百万招待费,峩在铜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3)沪②中民二(民)终字第595号

上诉人(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六局)、(以下简称新置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三(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建六局六局的委托代悝人陈兆兼、吴增义,上诉人新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俊、陈初被上诉人(以下简称旭辉集团)、(以下简称苏州旭辉)的共同委托代悝人夏燕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新置公司系由旭辉集团于2005年7月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獨资);苏州旭辉系由旭辉集团于2007年3月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法人独资内资) 2007年7月4日,苏州旭辉与新置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苏州旭辉将其开发的芭堤兰湾项目总承包给新置公司,合同价款暂定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000万元。合同另对其他内容进荇了约定 2007年9月25日,新置公司向中建六局六局发出中标通知书表明经评标确定中建六局六局为中标人。随后新置公司与中建六局六局簽订《旭辉芭堤兰湾项目主分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新置公司将芭堤兰湾项目中包括基础和主体在内的部分工程(主体建安、室外總体工程、附属工程、其他暂定工程、各子项的测试检验工作)分包给中建六局六局施工;总工期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完成共388天(含春节20天假期竣工之日必须取得政府部门的验收备案书面文件),开工之日以新置公司通知为准;[承包方式]中建六局六局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检测、包验收、包协调、包维修;分部分项工程采用江苏省2004定额费率形式结算时按照竣工图纸及江苏省2004定額计算规则统计工程量,取费标准采用中建六局六局投标报价时的费率等级和下浮比例签证变更的计价原则参照本条;措施费总价、总包配合费分项总价为固定费用,包干使用;固定综合单价、零星工程单价、主要材料单价除钢材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调整(详见合同附件);钢材的材料单价上涨比例10%(含10%)及下浮比例5%(含5%)(按调价月份的《苏州工程造价信息》上列明的价格与2007年8月份的《苏州工程造價信息》所列价格相比)内双方不调整价格,超过此比例双方另行协商调整办法;[付款方式]合同暂定总价8,000万元;所有单体基础唍成至正负零付至暂定合同价的30%所有单体结构封顶付至暂定合同价的50%,所有单体全部外脚手架落地付至双方确认的预算价的70%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备案完成付至双方确认的预算价的85%,工程结算完成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结算期为工程竣工备案且收到中建六局六局完整結算资料后9个月支付期限为结算完成后9个月),余款作为保修金;结算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在5年保修期内每年各返还20%(无息),保修期间业主经过二次书面传真通知的情况下,施工单位仍未积极反应进行维修业主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发生的费用在保修金中扣除;每次请款时中建六局六局先行提供正式发票每次付款由开发商支付给新置公司、由新置公司再支付给中建六局六局;凡是与該工程有关的施工企业应缴的一切税费(包括业主供应材料的税金)均由中建六局六局承担,由新置公司代扣代缴有关税收中建六局六局获取的当期工程款中将会被扣除相应的税金,新置公司在纳税完成后将完税单提交中建六局六局以作完税证明;关于中建六局六局的施笁人员安全帽、施工服装问题新置公司负责补贴费用(具体补贴方式及金额双方另行协商);[工程质量目标]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法定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所有安全防护措施费均已包含在合哃总价内;[指定承包商、指定供应商、独立承包商]以上工程由中建六局六局负责管理,相关配合及协调费用包在投标总价中;工程实施过程中新置公司有权取消部分项目或改为指定分包,如取消该项目则该项目报价将从合同总价中扣除,不予结算中建六局六局不偠任何补(赔)偿(若有),如改为指定分包则该项目报价将从主分包合同总价中扣除,不予结算该项目的总包配合管理费将按报价Φ配合费平均比例同比增加,如新置公司的指定分包项目经过投标由中建六局六局施工该项目的总包配合费则扣除;指定分包的水、电費、仓库或材料堆放场地由中建六局六局负责提供,施工用水电费用包含在配合费中不再另行向指定分包方计取;[设计变更和增减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的问题或发生的变更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且必须提前两天发文给新置公司,口头汇报不作依据施工單位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同时应由执行经理签署或施工单位公章;[项目的资金管理具体措施]新置公司负责提供项目经理部公章一枚并由新置公司设专人负责管理,中建六局六局签订合同及资料报验需用项目经理部公章应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同意後方可使用中建六局六局以新置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种合同,应按新置公司项目部对外合同管理程序要求执行并严格执行所签订合同的各项条款,如因合同纠纷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中建六局六局承担;项目工程款归中建六局六局用于项目实施中建六局六局应提出支付申请,并经新置公司审批后按照建设单位对新置公司的付款进度同比例拨付如因新置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引起的工程延期由新置公司承担责任;中建六局六局须在新置公司指定的银行开设工程专项账号确保专款专用,所有工程款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该账户進行中建六局六局不得随意将工程款挪作他用,而使工程的进度与质量等方面受到影响新置公司有权对该账户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建六局六局依约向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或工程款,中建六局六局依约支付工人工资、机械租赁费等);开设专款账户後由新置公司保留支票印鉴一枚,中建六局六局从该账户支出款项应向新置公司出具相关证明资料,并经新置公司盖章后方能提取,如不符合监管要求新置公司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直至中建六局六局整改至符合监管要求为止;[竣工结算]竣工结算金额为经双方確认的工程预算金额及结算调整金额之和中建六局六局上报的预算金额及结算调整金额(结算调整金额=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加项目-减少项目+奖励-违约金),不得高出最终审定金额的5%(包含5%)超出部分发生的审计费用由中建六局六局直接支付给业主委托的造價咨询单位;在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中建六局六局须将详细的结算报告及所需的完整资料提交新置公司中建六局六局所提交嘚结算报告和有关资料并不直接成为合同的结算价款,只视为提供给新置公司审核确认的结算资料;新置公司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后12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中建六局六局须派专人配合新置公司共同完成结算的审核工作;[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前7日内中建六局陸局需向新置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220万元,中建六局六局经新置公司向业主提供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8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全部单体工程竣工驗收通过后无任何违约责任时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在竣工备案完成后根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返还情况办理无息返还,如有违约责任则需进行结算按结算后的最终数目进行返还。该主分包合同另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中建六局六局于2007年9朤20日开工并于2008年1月3日支付新置公司300万元保证金。 2007年10月20日中建六局六局与(以下简称核工业公司)签订《施工分包合同》,约定中建六局六局将其从新置公司分包的工程交由核工业公司施工价款暂定8,000万元工期自2007年9月20日至2008年10月11日,计388天;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等;核工业公司应派出项目副经理等实施承包范围工作;中建六局六局重点负责项目部对政府有关部门及业主、监理方的业务联系核工业公司积极配合中建六局六局完成上述工作外,负责承包范围内的生产进度、工程质量、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中建陸局六局委托张雪祥为项目经理行使权利核工业公司委派吴亚东为项目副经理行使权利,履行核工业公司的职责并执行合同中明确的核笁业公司的责任和义务;该合同为双方内部合同核工业公司对外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均以中建六局六局名义进行;有关工程付款、结算办法及工程税金的处理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以补充协议为准同日,核工业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给中建六局六局表明委托吴亚东为芭堤兰湾项目的施工现场负责人,以核工业公司名义行使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并执行合同明确的责任和义务2009年5月27日,核工业公司出具撤销授权委托书通知中建六局六局表示核工业公司已退出该项目,对吴亚东的授权委托书予以撤销 原审法院另查明,2008姩9月10日在中建六局六局总部办公室就苏州项目有关事宜召开会议,出席人员有:旭辉集团王凤友副总裁苏州旭辉丁伯明总助、李英辉,新置公司祝斌副总中建六局六局张成才副局长、国际(市场营销部经理)、徐国斌(项目管理部经理)、王军(办公室主任)、陈兆兼(中建六局六局上海分公司总经理、苏州项目负责人);会议形成《会议纪要》,载明:1、中建六局六局于2008年9月17日前成立工作组并进驻現场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工作;2、中建六局六局将另行安排项目经理一名、质检员一名、施工员两名,并于9月17日到场加强项目管理,直到项目竣工验收交至甲方;3、在中建六局六局工作组督促指导下苏州旭辉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中建六局六局,同时在甲方按此会议纪偠提出的付款计划完全落实情况下中建六局六局全权负责项目现场管理工作并解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端;4、下一步的付款方式:4.1旭辉集团在中建六局六局达到上述条件后按第3条约定的付款方式于项目工作组进场当日支付800万进度款(包括2008年9月底的期票);4.2中建陸局六局必须于2008年10月20日前完成(27#、35#、37#三栋小别墅在10月30日完成)苏州项目所有的主分包工程承包内容、平稳退场,旭辉集团于退场后5个工作ㄖ内将工程款支付至双方认可预算价的85%双方争取在2008年10月15日前完成预算核对工作(如有争议,另行协商);4.3若上述目标由于中建六局六局原因没有达成则中建六局六局承担所有责任;4.4旭辉集团另行开出2000万的期票(期票支付日期为2008年10月20日,包括2008年10月底、11月底的期票)但中建六局六局必须如期退场;4.5中建六局六局配合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旭辉集团将支付至双方认可的预算价的90%;4.6结算工作於竣工验收备案4个月内完成,中建六局六局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此时旭辉集团支付工程款至结算价的95%;5、会议纪要未尽事宜参照原合同執行;6、中建六局六局必须负责处理好(以下简称京浦公司)的相关事宜,不得影响新置公司的账户安全新置公司全力配合;7、会议纪偠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作为原合同的补充条款《会议纪要》由上述出席人员签名落款。 2008年9月17日中建六局六局工作组如期进驻現场开展工作。2008年9月18日中建六局六局向新置公司出具金额为800万元的《收据》载明收款方式“电汇”,收款事由“工程款”(实收7692,400元代扣税金307,600元);同日中建六局六局致函新置公司,称:“我司要求贵司把应支付给我司的工程款6214,000元直接付至总部账号……”;9朤22日新置公司将5906,400元电汇至上述账号 2008年10月6日,(以下简称园区质监站)向新置公司开具并送达《施工安全隐患停工通知单》(安2008停第069號)载明因施工存在以下问题:1、外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要求,采用竹杆搭设违反规定内脚手架不规范、架体缺少地杆栏杆等;2、部分樓板、楼梯、洞口等临边处无安全防护搭设;3、井架缺安全围网、卸料平台防护不严;4、电缆乱搭乱拉缺随机开关箱;5、施工道路下沉、積水严重;6、在建房办处,项目经理、安全员不在岗;立即停工整改按要求整改完毕后,用书面形式报站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施工安全隐患停工通知单》由监理部门人员签收。 2008年10月7日苏州旭辉发《通知》予中建六局六局驻现场工作组及项目部,称:“根据9朤10日天津会议纪要9月17日贵司工作组如期进驻现场开展工作,已有三周时间离10月20日全面完工(三幢小别墅除外)尚有距离,针对目前现場实际进度等各方面情况我司要求在本周四(10月9日)下午1:00在我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会议主题是如何解决目前现场存在的问题请贵司駐现场工作组及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准时参加”。 2008年10月13日苏州旭辉签收中建六局六局上报的《苏州旭辉芭堤兰湾工程造价估算》(工程总價139,062765元),并出具《收条》 2008年10月9日,施工现场民工(10月4日意外坠落)医治无效死亡2008年10月14日,中建六局六局出具《收款说明》载明:今收到苏州旭辉代新置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0万元整,该笔款项用于处理芭堤兰湾项目2008年10月9日民工意外事件我司不挪做他用,且该笔款项從清场后支付的第一笔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 2008年10月20日,中建六局六局发函新置公司(抄送苏州旭辉)称中建六局六局施工队伍初定于2008年10朤20日开始退场,退场前需要就合同上原定工期奖罚(自然灾害造成延误工期不存在合约上的罚款事宜)、原定“创奖、创标”事项的奖罰(工程不具备创奖、达标实际条件,不存在原合约上罚款事宜)、退场时的资金保证(中建六局六局土建队伍退场后5天内新置公司支付笁程款2000万元,在准备退场前必须开具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的承诺书,剩余款项支付执行2008年9月10日天津会议纪要中的第4条中的相关约定)、工程结算依据(中建六局六局退场后剩余工作量由新置公司接受施工包括工程竣工后的维修工作;退场前应做如下工作:1、双方现场确认遺留工程量,办好工程量确认移交手续移交工程量的结算原则同已审计完的预算中的相同子目;2、双方就保修期内的维修协商一个费用,中建六局六局将维修期内的维修包干给新置公司;3、就咨询单位已审定的预算双方已经进行了多次核对,对此部分中建六局六局没有異议对该部分外的内容希望明确一个结算依据,如预算部分尚未进入的项目、签证单项目、材料调差项目等;4、除去剩余工程量的费用囷双方协商的维修费用外新置公司应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全部支付中建六局六局)、保证金退还(已交纳的民工保证金80万元及履约保证金220萬元退还期限给予一个明确答复)等五项事宜进行澄清。 2008年10月20日中建六局六局停止施工。 2008年10月24日新置公司回函中建六局六局(抄送苏州旭辉),表示同意中建六局六局在未完成芭堤兰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内容的情况下提前退场提前退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中建六局六局雇佣人员、专业分包商、材料供应商、工人等,并要求中建六局六局做好与上述人员工资清算、材料款等的结算工作平稳提前退场及提前退场过程中的现场责任在新承包单位进场前仍由中建六局六局负责;中建六局六局提前退场前需双方确认中建六局六局已完工程量及巳完工程质量等问题,在双方共同确认了完成工程量、剩余工程量、已完工程的质量、维修等善后事宜中建六局六局已经平稳退场后,噺置公司将支付相应工程款;因中建六局六局不派员与新置公司共同核算提前退场工程量、工程质量故无法确定芭堤兰湾项目工程款的數额,因而造成中建六局六局无法顺利、平稳提前退场责任在于中建六局六局 2008年11月5日,中建六局六局致函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以丅简称园区规划局)主要表示:发生民工工资纠纷业主和总包应承担责任;中建六局六局作为项目主分包方在拿到业主和总包给付的工程款后已支付给了项目土建施工承包方核工业公司吴亚东,并在业主和总包给付工程款不到位的情况下为吴亚东融、垫资1,000余万元;由於业主和总包不守承诺不作为而引起民工工资纠纷,核工业公司在拿到工程款后没处理好民工工资问题使事态愈演愈烈;中建六局六局茬处理项目民工工资纠纷事件上已尽心尽力为配合妥善处理,中建六局六局重申同意业主和总包动用中建六局六局的300万元履约保证金用於解决民工工资问题 2008年11月6日,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跨塘派出所(以下简称跨塘派出所)与新置公司联合发出《关于发放芭堤蘭湾民工工资的说明》表示依据园区管委会、政法委、公安局、信访办、规划局、国土房产局等部门组织的专题协调会,就芭堤兰湾项目民工退场以及工资发放的事宜通知如下:1)发放工资时间2008年11月6日至2008年11月8日;2)发放地点跨塘派出所;3)所有待发工资民工在2008年11月5日前必須收拾好自己的行李物品2008年11月6日上午10点前搬离生活区彩板房及工地范围内的临时居住宿舍,按班组为单位集合等待发放工资;4)退场民笁范围:在芭堤兰湾项目施工并经园区规划局登记造册的所有核工业公司吴亚东下属管理人员、民工及亲属、滞留在工地的非本工地人员;5)需要继续施工及居住地人员由新置公司发放出入证,凭证进出并服从新置公司管理……6)所有退场民工按班组为单位,在工地现場等待发放工资由苏州旭辉负责组织车辆送至指定的发放工资地点,在园区管委会监督下从新置公司领取工资;7)拿到工资的民工必須签订立即离开芭堤兰湾项目的承诺函,保证自己拿到工资后不得再进入施工现场及其生活配套区,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述指萣发放民工工资期间,新置公司在跨塘派出所、园区管委会的监督下共计发放民工工资6549,200元并由领款人、中建六局六局谢晓阳、核工業公司吴亚东等人在《民工工资领取卡(委托)》上签字确认。 2008年11月24日园区规划局召集中建六局六局、新置公司就项目工程结算问题进荇讨论并提出两个方案:一、1、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计量,费用由苏州旭辉及中建六局六局各出一半;2、由苏州旭辉委託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建议选择江苏省工程建设质量检测中心进行,费用由苏州旭辉出工程涉及到不合格部分的费用甴中建六局六局承担;3、材料涨价与签证部分的谈判同时进行;4、在上述三项工作完成后立即进行工程结算。二、在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凊况下走司法途径,任何一方均可起诉法院园区规划局等相关部门给予支持。 2008年12月15日、17日经新置公司申请,对芭堤兰湾项目建筑物內部及外部状况通过拍照、摄像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并将照片与录像内容进行了公证。 2008年12月新置公司委托房屋质量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測站)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检测评估。检测站于2009年3月26日出具《苏州旭辉芭堤兰湾项目工程质量检测与评估报告》结论为:1)抽查的14块墙媔平整度结果表明,此14块墙面的平整度偏差值最大为4mm未超过验收规范要求;2)现场抽查结果显示,地面找平层和墙面粉刷层存在较大比唎的空鼓现象部分地面和墙面表层还伴有起砂现象;3)抽查的32块阳台板和52块斜雨棚板中,大部分板上部受力筋间距都大于原设计值个別板间距偏差较大,钢筋保护层厚度也普遍偏大部分上部受力筋已错位至板中下部;4)现场抽查了9处露台防水卷材厚度和21处墙面和板面防水涂膜层,防水涂膜厚度均未达到原设计要求;5)外墙面作法基本满足原设计要求但外层厚度明显偏小,内层和中间保温层厚度较原設计略偏低个别测点相差较大;6)现场抽查了11幢房屋的渗漏情况,结果表明各幢房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下层、损坏和开裂现象;7)对房屋预埋管道施工质量抽查结果表明预埋管道存在定位不准、漏放、局部缺失、堵塞等现象;8)综合各检测项的检测结果,房屋目前的施笁质量存在一定问题对房屋后期的正常和安全使用会造成一定影响,因此需要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建议:1)部分阳台板和雨棚板的上蔀受力筋已严重错位至板的中下部,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应尽快采取有效可行的加固措施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拆除重造;拆除重造的应将原阳台和雨蓬板凿除并切割掉错位的钢筋后在梁正确的位置进行植筋,然后重新浇筑构件2)墙面及楼、屋面的渗漏问题应找出渗漏的具体位置后,根据不同的渗漏原因采用不同的施工工艺进行修补;对由于防水材料质量或施工引起的屋面和楼面渗漏应对防水材料进行局蔀修补或翻新重做外墙渗水处应在查明渗漏原因后有针对性的局部翻新重做,构件开裂处可采用压力灌浆进行封补;3)对于墙面粉刷层囷地坪找平层空鼓的问题应将空鼓处凿除、底层表面凿毛并清理干净后重新施工,对墙面和地坪起砂问题可在清理基层并充分清洗湿润後铺设纯水泥浆(加801胶水)然后压光养护;4)屋面、露台及外墙面的防水材料未按原设计施工的建议在条件允许时进行翻新重做,外墙外层粉刷厚度与原设计相差较多建议完善施工、补足厚度;5)室外明沟、台阶的下沉和损伤建议在周边道路施工影响结束后再翻新重做;6)预埋管道定位偏差较大的、管道漏放、局部缺失、堵塞不连通的应重新布置。 2009年1月12日新置公司向中建六局六局发送《关于再次督促限期从芭堤兰湾项目现场撤离临时设施、料具的通知》(抄报园区管委会、规划局),表示:2008年12月31日已向中建六局六局发送《关于限期从芭堤兰湾项目现场撤离临时设施、料具的通知》但中建六局六局在限期2009年1月10日前未有任何行为,再次函告中建六局六局务必于2009年1月18日前將滞留在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机械、材料等全部清出施工现场 2009年3月12日,园区规划局会同苏州市唯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唯亭镇政府)、园区法院共同约谈苏州旭辉、新置公司和中建六局六局上海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就推进芭堤兰湾项目进行协商会议纪要如下:一、中建六局六局代表要求立即停止项目施工以免引发材料供应商情绪不稳定而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二、新置公司代表申请尽快恢复工程施工,以免影响8月31日如期交房引发后期不稳定因素;三、园区规划局和唯亭镇政府听取上述双方意见要求如下:1、自去年项目发生群体性上訪事件和安全事故以来,园区规划局及质监站已要求该项目停工整改因此不存在中建六局六局代表提出的停止项目施工问题;2、对新置公司提出的要求,园区规划局已于2月18日约谈对工程复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目前尚不具备立即复工条件;3、要求双方加快工程价款的结算,以推进材料供应商的价款结算;4、为加快工程价款结算双方达成共识,新置公司已就现有工程量请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审核雙方愿意以此审核结果为基础,就共同认可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进行确认对有分歧的部分进行协商解决或提起诉讼。 2009年3月26日园区规划局致苏州旭辉、新置公司关于芭堤兰湾项目复工的函,函告复工报告必须包含:1、新置公司与中建六局六局中止芭堤兰湾项目施工合同的協议;2、新置公司应与具有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提供合同原件和资质证书原件;3、鉴于项目工程曾发生过雨棚坍塌事故,提交复工報告时应同时提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新置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等确保工程质量。 2009年3月30日经新置公司委託对芭堤兰湾项目已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未完工程的内容和造价、现场签证和变更费用、工程质量整改造价、处罚金额等进行了审价并絀具了《造价鉴定报告》,载明:按照施工合同完成全部总包工作内容的工程造价为90692,128元(包括施工已经发生的签证费用1755,005元)其Φ总包已施工完成工程造价73,375818元,未按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内容造价为17316,310元(其中由于质量问题扣款2520,164元、未付水电费611706元)。经計算超出范围钢筋费用为5527,510元此费用在合同中约定另行商定故未计入审价。 2009年4月7日中建六局六局人员签收上述《造价鉴定报告》。Φ建六局六局收到此鉴定报告后及时提出了异议表示对其中部分内容不予认可。 2009年4月21日园区规划局致新置公司“关于芭堤兰湾项目复笁申请报告的回复意见”,回复新置公司:1、需提交正式复工报告不能以回复函的形式替代复工报告;2、提供新置公司与中建六局六局解除合同的证明材料;3、已选择的上海帆景建筑劳务公司无有关资料,后续工程施工时应选择具有分包工程内容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戓邀请两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共同承担工程施工;4、根据江苏省有关文件规定检测机构跨省开展检测业务需报省、市两级建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需补充检测机构备案证明材料 2009年4月21日,新置公司向中建六局六局发送《关于重申合同已解除的函》表示:2008年9月Φ建六局六局擅自停工,2008年10月20日中建六局六局发出退场通知新置公司于2008年10月22日发函邀请中建六局六局就退场清算问题开展协商,就此双方合同关系依法已解除新置公司对发函过程进行了公证证明。 2009年5月11日园区质监站发送《复工通知书》予新置公司,表示:2009年5月11日对工程进行复查同意复工。 2009年5月12日园区质监站向新置公司发送《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关于工程已完工部位根据检测站出具的《检测與评估报告》(沪房鉴002证字第号)的结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保证工程结构安全,责令新置公司于2009年5月27日前整妀完毕并立即对该项目进行结构鉴定,经建设或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将整改结果及鉴定结果书面上报。之后新置公司进荇了质量整改及未完工程的施工。芭堤兰湾项目工程于2009年12月30日整体竣工验收通过(2009年8月28日通过规划验收)于2010年4月26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备案。苏州旭辉于2008年3月10日[苏房预园(2008)046号]、2008年7月4日[苏房预园(2008)197号]、2008年9月18日[苏房预园(2008)287号]分批取得预售许可证2008年底起陸续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现苏州旭辉已实际将芭堤兰湾项目小区建成交付业主使用。 原审法院又查明(1)2008年11月6日,新置公司絀资6549,200元用于支付芭堤兰湾项目民工工资在跨塘派出所的监督、管理下,领款人均在《苏州旭辉芭堤农民工工资领取卡(委托)》上簽字确认并由中建六局六局的谢晓阳、核工业公司的吴亚东等人对人员身份、工资数额进行了审核确认签字。 (2)2009年9月25日-26日唯亭镇政府牵头组织园区规划局、国土房产局、跨塘派出所等相关单位并召集双方当事人主要负责人及部分材料商在镇政府召开协调会议,并形荿《会议纪要》:一、为平息材料商上访、围堵芭堤兰湾项目之事态由新置公司和中建六局六局各拿出150万元交唯亭镇政府,由政府有关蔀门出面核实材料商债权等情况后合理分配二、新置公司与中建六局六局应尽快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工程的清理结算纠纷。三、材料商立即走司法途径追索材料款保证不再发生围堵工程现场等类似的事件,政府加强引导材料商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权不允许类似事件再次發生。四、如今后材料商再采取围堵工程现场等类似的不理智和不正当方式追索材料款的材料商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政府亦将采取强硬措施以保护园区投资经营环境的安全会后,新置公司于2009年9月29日向跨塘派出所交纳了150万元中建六局六局未交纳款项。2012年7月苏州工业园區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服务中心、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共同函告新置公司上述150万元已全部用于中建六局六局欠付材料商的材料款及相关费用,未有结余 (3)京浦公司于2008年8月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就与新置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哃》,向芭堤兰湾项目提供混凝土而新置公司欠付混凝土材料款事宜提起诉讼要求新置公司支付货款法院于2009年2月依法作出(2008)园民二初芓第0670号民事判决,判令:新置公司支付京浦公司1434,569元及违约金(以690172元为本金从2008年3月26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以300000元为本金从2008姩3月26日起算至2008年9月26日;以697,971元为本金从2008年4月26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以46,426元为本金从2008年5月26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此判决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驳回新置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10月8日,中建六局六局向新置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1)2008年9朤30日前给付京浦公司的30万元的付款凭证在签订协议前交予新置公司;(2)中建六局六局授权新置公司与京浦公司签订协议书,但协议书中剩余货款1434,569元、诉讼费律师费12万元总计1,554569元由中建六局六局支付,不由新置公司承担;(3)在规定时间(2008年10月30日前)内如中建六局六局不能如期支付京浦公司剩余货款和诉讼费1,554569元,则新置公司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该款项支付给京浦公司;(4)如中建六局六局茬2008年10月30日前未按本承诺书第(3)条约定向京浦公司支付相应款项而产生20万元违约金及其他利息等费用,均由中建六局六局全额承担新置公司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支付给京浦公司” 2009年8月26日新置公司实际就该判决被法院执行款项1,572936.47元(含执行费、诉讼费等诉讼支出)。 (4)沈兰英于2008年11月向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就与新置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向芭堤兰湾项目工程提供租赁钢管、扣件等建筑物资而新置公司未能按约支付租金事宜提起诉讼要求新置公司、中建六局六局以及核工业公司共同支付欠付租金。该案审理中法院认定:中建六局陸局与核工业公司之间应属内部承包的挂靠关系;核工业公司以中建六局六局名义进行施工并对外采购;租赁合同以新置公司名义签订、材料款由共管账户支付,新置公司作为租赁合同相对人应与实际使用人即中建六局六局共同对出租人承担支付拖欠租赁费及赔偿租赁物缺夨损失责任为此,法院于2009年12月依法作出(2008)金民二初字第0459号民事判决判令:一、新置公司、中建六局六局应支付沈兰英租赁费用871,128.35元(未归还钢管30595米、扣件96,373只所欠租金暂计算至2009年3月26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至判决确定归还日止);二、新置公司、中建六局陸局应支付沈兰英逾期付款利息29,096元(自2008年7月暂计算至2009年2月自2009年3月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3倍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三、新置公司、中建六局六局应归还沈兰英钢管30,595米、扣件96373只,如不能归还应赔偿802501.60元;四、核工业公司对上述三项承担连带责任。新置公司不服該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11月18日新置公司实际就该判决被法院执行款项2,228807元(含诉訟费、执行费等诉讼支出,并扣除了已归还的钢管) (5)为保证项目工程款项能专款专用,新置公司与中建六局六局经协商后同意使用經中建六局六局全权授权上海民謇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謇公司)设立的账户作为中建六局六局与新置公司设立的共管账户三枚印鑒章“上海民謇工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徐芝萍印”由民謇公司保管,“唐胤印”由新置公司保管所有由新置公司支付到共管账戶的款项等同于新置公司已为苏州旭辉芭堤兰湾工程支付给中建六局六局;所有支付中建六局六局有关旭辉芭堤兰湾项目的各类款项必须進入双方共管账户,然后通过该共管账户统一支付;共管账户的资金支出由民謇公司与新置公司共同管理 2008年6月30日,中建六局六局、苏州旭辉与五家材料商代表(上海宙建材经营部、苏州市相城区陆慕飞亚五金机电商行、上海仁邱贸易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东吴装饰市场亿達木业经营部、昆山市千灯镇兴达陶瓷经营部)商谈形成会议纪要:芭堤兰湾主分包项目部与五家材料商代表共同协商就材料欠款问题达荿在共管账户开具2008年7月31日、8月31日、9月30日、10月31日四个月的期票共20张每月按双方确认的欠款总额20%支付;五家材料商在拿到期票后如再滋事将負一切经济法律责任;苏州旭辉对以上协商结果表示同意并愿意配合开具期票。 上述期票从共管账户开出后届期因账户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等等原因,材料商未能如期承兑收款2009年1月新置公司支付了六家材料商(上述五家材料商以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开通建材经营部)包括上述期票在内的相应材料款2,800551.1元,由收款单位出具收条新置公司收回期票。 原审法院再查明截止2008年10月20日新置公司已经支付中建六局六局款项80,636706元(其中包含80,266706元为工程款、170,000元为安全设施费以及20万元民工意外身故后收款)

原审法院认为:(一)中建六局六局與新置公司间《旭辉芭堤兰湾项目主分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效力。 法院认为:新置公司将其总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中建六局六局施工其中涉及到基础和主体工程,《主分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属无效;中建六局六局再将工程转包给核工业公司转包合同亦属无效。对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苏中民一终字第2719号民事判决书中也已有过述明及认定。对此无效后果中建六局六局与新置公司均有过错。 (二)根据2008年9月10日《会议纪要》约定新置公司、旭辉集团以及苏州旭辉的责任承担问题。 法院认为:即使《主分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也不改变旭辉集团作为债务人加入承担履行债务的事实,旭辉集团加入的付款责任亦不免除新置公司应有的付款责任故此旭辉集团应当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由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旨在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便于实际施工人催讨工程款。本案中中建六局六局接受工程后又转包给了核工業公司施工,核工业公司的吴亚东又以内部挂靠或承包的方式实际进行施工因此中建六局六局并非真正意义上实际施工人,其要求苏州旭辉承担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三)2008年9月10日《会议纪要》中约定的800万元、2000万元支付时间理解以及2008年10月20日停止施工退场的原因。

(10)涉忣中建六局六局诉称“文来文去”原则及“收到后14天内不回复视为确认”的应用问题: ①填土换砂单价调整的计费问题(001工作联系单) Φ建六局六局认为原投标报价中基坑地基填砂换土工程量定为100立方米,但在实际开挖中发现大部分地基土质不能满足工程要求需要回填砂石换土,致使开挖面积不足总面积一半的情况下已达30000立方米。中建六局六局报价中换土材料仅有黄砂实际情况需要用砂石,造价有提高黄砂没涨价前为133元/立方,涨价后约为170元/立方加大了垫资压力,工程量的增加也给工程进度带来了影响要求新置公司组织人員对该分项工程予以重新认价,并对因此造成的工期延长予以确认 ②关于014#等14份签证单的计费问题(14份签证单)。 中建六局六局认为就鉯下情况进行签证计价补偿:1)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地下室排水、采用钢板桩基坑围护及基坑排水、增加临时设施搭设、一次性组织人员加班加点、重复路面加固等或临时性或合同外的过程工程量;2)因雪灾造成损失的补偿请求;3)外运土方补差、土方短驳价格上调、模板攤销补差等价格、金额方面的补偿和调整;4)使用了合同未约定植筋工艺、增加找平等优化工作;5)被迫退场后造成的人工、钢管、机械設备、材料等损失 ③样板区赶工的计费(004工作联系单)。 中建六局六局认为其为满足新置公司对样板区的施工进度要求对样板区进行叻赶工施工,产生赶工费用748000元要求确认。 ④人工、材料价格补差计费(003、009工作联系单) 中建六局六局认为由于国内外各类因素影响,囚工及主要材料价格上涨迅猛且上涨幅度属于难以预计的,要求新置公司参照合同中有关钢材调价的规定对涨价超过10%的材料(如:砼、砂石、钢材、水泥、木材、管材等)予以重新定价,若施工中价格恢复至投标时水平中建六局六局也将对调价部分材料恢复到投标时報价。同时江苏省自2008年4月1日起就建筑等行业的工资单价进行了上调。 中建六局六局认为:上述签证单及工作联系单中仅有4份新置公司拒收外其余均已签收。按照合同中“[设计变更和增减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的问题或发生的变更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苴必须提前两天发文给新置公司,口头汇报不作依据施工单位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同时应由执行经理签署或施工单位公章”的约定以及合同通用条款13.2条、23.4条、31.3条有关顺延工期、合同价款调整、变更工程价款中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笁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时,视为同意或确认的约定新置公司在收讫中建六局六局的签证、工作聯系单后超过14天未作确认的,视为已被确认认可新置公司理应支付这些签证及工作联系单的款项。 新置公司认为:14份签证中有4份从未签收过其他收到的10份签证中仅有2份是同意签字签证的(签字认可的签证予以认可,但价格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比例下浮)其余的签证忣工作联系单均是收到后或口头回复或约谈及书面回复不同意签证的,因为中建六局六局已经知晓新置公司未予确认所以才会事后约谈偠求解决新置公司收到但未确认的签证。中建六局六局所谓的工作联系单及签证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对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的材料价格、人工價格进行提价而非真正意义上工程量的增减变化的签证。新置公司收到中建六局六局交来的书面签证或工作联系单并不能代表同意或確认这些内容。合同对于价格有明确约定除钢材外材料均不作调整。因此对于填土换砂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为75元/立方米,应按原报价執行对于12份签证未经新置公司审核确认,不同意计取费用对于所谓样板区赶工,中建六局六局既未采用签证形式也未与新置公司具体協商过不同意计取费用;且赶工的原因也是中建六局六局自身施工进度迟延所致。对于人工、材料价格补差应按合同约定价格执行,鈈予调差计费 法院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建六局六局就其认为的涉及到价格变化、临时工程量以及大面积开挖施工等情况按照合哃约定的“文来文去”原则向新置公司送交了工程联系单和大部分的签证单以表明中建六局六局就该些变更事项的请求与意见。对此中建六局六局也有回函表明了对于材料调差的异议态度同时对于签证部分也表明了本着合同原则进一步洽谈的意思表示。但最终双方未能僦上述问题洽谈一致意见导致纠纷争议产生。法院首先遵从工程实施的通常惯例和工程签证需符合的严格条件同时结合2008年一段时间以來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上涨的实际情况,考虑到一定程度上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價款调整、结算等带来实质影响秉持公平合理原则,就争议的签证、工程联系单涉及的人工、材料调差、过程工程量的施工问题酌情確定为20,148601元。 (十一)中建六局六局主张利息损失的问题 应付工程款对应的利息应当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本案属于施工方未完荿全部工程、双方对一方审价结果持有异议、进入诉讼后由法院委托重新全面审价且合同本身又属无效合同的特殊情况,实际情况不能適用合同原先约定的付款条件与节点目前建设工程虽已交付,但工程价款未结算完毕依法应从中建六局六局起诉主张之日起算利息。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法院认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夲案,新置公司将其总包的包括主体结构在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中建六局六局施工《主分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因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洏属于无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经修复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对于双方当事人关于工程价款的争议焦点、证据认定前述已详,此处不再赘述以工程总造价124,788379元为基础,扣除新置公司已付款80466,706元、扣除垫付款11651,495元(总垫付款14651,495元扣去中建六局六局保证金300万元)、扣除未完工程款7477,225元新置公司尚应支付中建六局六局工程余款25,192953元。关于新置公司反诉的质量问题修复款、延期交房损失以及施工水电费请求理应予以支持,前述已详

对于中建六局六局、新置公司的上诉请求,旭辉集团、苏州旭辉答辩称:对于原审法院判决旭辉集团承担连带责任是有异议的但未提起上诉。不同意中建陸局六局的上诉请求同意新置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原审审理中就该部分工程款酌情认定为20,148601元均有异议。夲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该部分所涉工程款分述如下: 1、人工、材料补差 中建六局六局认为,施工过程中市场材料、人工价格迅猛仩涨,苏州当地对材料、人工的补差也有文件故要求对人工、材料进行补差。对于钢材的补差金额应当按照调价月份的信息价与合同價之差,全额计取 新置公司认为,双方合同约定除钢材外均不予以补差。苏州市的相关文件并不适用对于钢材的补差金额,应当按照调价月份的信息价与2007年8月的信息价对超过10%以上的部分进行补差。 本院认为:政府行政部门的相关意见仅是指导性意见,并没有强制偠求对人工、材料进行补差故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还应从其约定按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钢材料的材料单价上涨比例10%(含10%)及下浮仳例5%(含5%)内(按调价月份的《苏州工程造价信息》上列明的价格与2007年8月《苏州工程造价信息》所列价格相比)双方不调整价格;超过此比例,双方另行协商调整办法”故在钢材的价格发生变动并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时,可对钢材单价予以调整至于其他材料是否应予补差,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对于施工中的材料、人工价格可能产生浮动均应是可以预见的而双方在合同中仅约定对钢材单价可予调整,故中建六局六局要求对除钢材以外的材料及人工进行补差缺乏依据。 就钢材补差的标准双方原合同约定的单价与信息价之间的差異,是中建六局六局在签订合同时所做让利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一旦材料价格上涨,中建六局六局不再让利故调价应按调整月份的信息價与2007年8月的信息价为基础进行调整。根据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中建六局六局认为该约定仅是调价条件,理由成立对于调价的方法,合哃约定为“双方另行协商”现双方并未能就此协商一致,而按合同约定如涨幅在10%以内的,不进行调价即此时增加的成本仍由中建六局六局承担,故新置公司主张对于超过10%的部分才进行调整,该意见可以采纳综上所述,按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7,697854元可计入工程造价范围。 施工过程中中建六局六局向新置公司发送了以下“现场签证单”:014#,关于土方外运工地外道路清扫;015#关于会所基础施工遇流沙、管涌;023#,关于根据业主和现场实际要求地下室排水;029#关于采用钢板桩基坑围护及基坑排水;030#,关于临时设施费;031#关于会所赶笁措施费;032#,关于临时便道;033#关于抗灾自救;034#,关于土方驳运;035#关于模板摊销量;036#,关于临时设施搬场;037#关于拉结筋植筋连接;040#,關于外墙增加20厚水泥砂浆找平;041#关于误工费。 就上述签证单除023#、037#、040#、041#以外,新置公司均予以签收其中014#、015#签署了“情况属实”的意见。 本院认为对于新置公司已签收并签署意见的签证单所涉款项应计入工程造价。对于新置公司没有进行签收的签证单所涉款项不应计叺工程造价。对于新置公司已签收但没有签署意见的签证单,因中建六局六局已以书面形式对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了自己偠求变更价款的主张,新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条件也有义务对中建六局六局的要求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同意或进行调整的回复现噺置公司仅以其未确认为由不同意增加相应的工程款,而并未说明其拒绝中建六局六局的相关要求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故对于新置公司已簽收的签证单所涉款项,应一并计入工程造价 综上所述,结合审价鉴定意见确认上述14份签证中所涉款项8,705912.53元,属工程造价范围 3、填土换砂与样板区赶工措施费 该两项内容,中建六局六局施工中以“商务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向新置公司提出了要求,而新置公司对中建六局六局所提要求未予回复如前所述理由,上述工程所涉款项一并计入工程造价金额分别为3,789082.98元及748,000元 (三)工程款利息起算問题 对于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中建六局六局要求以新置公司接收起算新置公司、旭辉集团、苏州旭辉认为因应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昰通过审价最终确定的,故不应支付工程款利息就工程款的利息问题,原审法院所作分析认定公平合理本院认同原审法院的观点,利息可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时起算 鉴于中建六局六局曾在普陀法院起诉,向新置公司、旭辉集团、苏州旭辉主张工程款故Φ建六局六局主张应以其向普陀法院起诉的日期作为利息起算日期,可予支持 三、关于已付款项 中建六局六局认为,原审认定的新置公司已付工程款数额证据不足特别是对于新置公司支付至跨塘派出所的150万元款项的具体使用情况,未能查明新置公司认为,其按会议纪偠的要求将150万元支付至政府有关部门,用于解决工程欠款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足以证明该款应属已付中建六局六局的工程款。

本院认为根据审理中新置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该款项支付至相关政府部门的背景也可以证明该款项已用于解决中建六局陸局在施工过程中的欠款问题。基于上述工程欠款是中建六局六局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理应由中建六局六局承担付款义务的款项,故上述款项可计入新置公司已付工程款的范围中建六局六局就此所提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如中建六局六局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发放的款項与其自行支付的款项有重复的,可按实际情况向收款人员追偿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新置公司与中建六局六局之间就涉案工程所签合哃应属无效。对于该无效后果作为发包方的新置公司与作为承包方的中建六局六局均有责任。合同虽然无效但中建六局六局已按约完荿了相应的工程,其要求新置公司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理由成立。就涉案合同的工程造价应为118,103402.51元,扣除新置公司已付款及墊付款92118,201元新置公司尚需支付中建六局六局工程款25,985201.51元。上述工程款的利息自中建六局六局向普陀法院就涉案工程款提起诉讼时起算。旭辉集团基于债的加入对新置公司的付款应承担连带责任。中建六局六局作为施工方应承担涉案工程的质量修复费用并承担因笁程延期而产生的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卢薇薇 代理审判员赖维娜 代理审判员成皿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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