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办事指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3号)
出具同意挂靠人才集体户证明
(1)符合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受理条件,且人事档案在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
(2)符合本市公安部门规定的进杭落户条件或市内集体户口迁移条件;
(3)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
(1)户口挂靠当事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寸照免冠照、《社会关系表》;
(2)杭州市房产档案馆(上城区开元路40号)出具的在杭(包括杭州市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无房证明(《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原件,其中已购房未交付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已婚人员须提供结婚证书和配偶、子女在杭无房证明。未婚人员需填写《单身申明具结书》;
(3)本市公安部门规定的进杭落户申请(审批)材料(按本市公安部门要求提供,可参考附件1)(市内迁移人员无需提供)
(4)杭州市区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市外迁入人员无需提供)。
应届毕业生、历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紧缺专业大专及其他人才引进落户人员及以上学历的历届毕业生:户口挂靠当事人人事档案到达浙江省人才市场后, 取翠苑户籍号 → 提交经办所需材料 →
由翠苑派出所工作人员审核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具有中级专业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户口挂靠当事人人事档案到达浙江省人才市场后,取人事代理号,提交经办所需材料 → 材料初审,符合人才市场集体户口挂靠受理条件的,办理集体户口挂靠手续,出具《浙江省人才市场户籍联系函》;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
持《浙江省人才市场户籍联系函》和公安部门规定的落户申请材料去杭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审批手续)→ 取翠苑户籍号→ 由翠苑派出所工作人员审核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
(1)进杭落户申请由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审批,本市场出具的《同意挂靠人才集体户证明 》,仅作为同意户口挂靠人才集体户的意思表达,并不代表公安部门落户审核审批意见;
(2)落户申请(审批)材料由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审查,浙江省人才市场材料初审仅作为集体户挂靠受理之依据,并不代表公安部门材料审核审查意见,申请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市公安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审批)材料,如有不齐全或不正确,请按公安部门的要求及时补正;
(3)浙江省人才市场人才集体户,不受理随迁子女和配偶、子女、夫妻和父母投靠等人员的户口挂靠;不受理原杭州市区家庭户口的挂靠;
(4)符合进杭落户条件人员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落户:本人(配偶、子女)在杭合法固定住所、有家庭户的亲友处、工作单位集体户等;
(5)根据人社厅发〔2015〕183号文件规定,人才集体户口是指户籍随同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流动人员户口,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当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口或本人具备独立立户、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后或人事档案从浙江省人才市场转出,应及时将户口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中迁出。公安机关将定期会同浙江省人才市场组织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开展集体户清理工作,将具备户口迁出条件的流动人员户口从人才市场集体户迁出。
(一)附件1:部分人才进杭落户申请(审批)材料清单
(本清单根据本市公安部门的相关政策和要求摘录整理,仅供参考,如有出入和变化,请以本市公安部门现行规定要求为准,具体可咨询本市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1、 申请(审批)材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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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应届普通高校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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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②户口迁移证( 或户口簿、户籍证明)、有效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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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须为杭州市,应届毕业生政策截止到当年的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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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历届普通高校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年龄5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年龄55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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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由“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出具)
②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有效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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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户口迁移证》的,《户口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须为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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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应届普通高校本科、专科生
(在杭(不含富阳区、临安市、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落实工作单位,与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签约期须一年以上,并在职)且现由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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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户口迁移证( 或户口簿、户籍证明)、有效身份证
③ 与现在杭工作单位签订的签约期在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④ 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即《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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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户口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须为杭州市,应届毕业生政策截止到当年的12月31日止
②《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不是杭州市以及所载内容有涂改、修改的,须回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重新打印出具
③参保证明须在办理落户当月开具并加盖公章,证明上显示的当前缴费状态为已参保或已缴,且当前参保单位名称、现《劳动(聘用)合同》签约单位名称上的就业单位名称须一致,
④ 杭州市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本人须为法定代表人,如是五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须有效营业期限内)代替第③项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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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历届普通高校本科生
(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年龄45周岁以下;2、在杭(不含富阳区、临安市、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落实工作单位,与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签约期须一年以上,并在职)且现由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3、符合在杭居住1年及以上并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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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由“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出具)
②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有效身份证
③ 现在杭工作单位签订的签约期在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④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正常缴纳的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证明(即《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专用)》(不含补缴)
⑤杭州城区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原件、复印件、《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原件、复印件、《浙江省人才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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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持有《户口迁移证》的,《户口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须为杭州市
②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是指从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往前推2年内在杭州市区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的社保,且当前为已参保状态(自办理之月起往前允许有3个月及以下的未到账),期间有1个月以上(不含1个月)补缴记录的,从最后1次补缴记录的次月开始计算期限
③参保证明须在办理落户当月开具并加盖公章,证明上显示的当前参保单位名称与现《劳动(聘用)合同》签约单位名称须一致
④ 在杭居住时间的认定,凭当事人在杭州城区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人才居住证》或“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城区居住信息(中断30天及以上,从新登记之日起计算)
⑤ 在杭州市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可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本人须为法定代表人,如是五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须有效营业期限内)代替第③项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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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历届普通高校紧缺专业专科生
(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年龄35周岁以下;2、在杭(不含富阳区、临安市、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落实工作单位,与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签约期须一年以上,并在职)且现由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3、符合在杭居住1年及以上并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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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有效身份证
③与现在杭工作单位签订的签约期在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④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正常缴纳的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证明(即《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专用)》(不含补缴)
⑤在杭州城区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人才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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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持有《户口迁移证》的,《户口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须为杭州市
②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是指从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往前推2年内在杭州市区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的社保,且当前为已参保状态(自办理之月起往前允许有3个月及以下的未到账),期间有1个月以上(不含1个月)补缴记录的,从最后1次补缴记录的次月开始计算期限
③参保证明须在办理落户当月开具并加盖公章,证明上显示的当前参保单位名称与现《劳动(聘用)合同》签约单位名称须一致
④在杭居住时间的认定,凭当事人在杭州城区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人才居住证》或“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城区居住信息(中断30天及以上,从新登记之日起计算)
⑤紧缺专业专科生是指毕业证书上的所学专业名称与本市公布的紧缺专业目录名称一致人员(详见附件2)
⑥ 杭州市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可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本人须为法定代表人,如是五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须有效营业期限内)代替第③项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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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年龄45周岁以下;2、在杭(不含富阳区、临安市、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落实工作单位,与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签约期须一年以上,并在职)且现由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3、符合在杭居住1年及以上并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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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有效身份证
① ③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② ④与现在杭工作单位签订的签约期在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⑤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正常缴纳的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证明(即《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专用)》(不含补缴)
⑥在杭州城区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人才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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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是指从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往前推2年内在杭州市区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的社保,且当前为已参保状态(自办理之月起往前允许有3个月及以下的未到账),期间有1个月以上(不含1个月)补缴记录的,从最后1次补缴记录的次月开始计算期限
②参保证明须在办理落户当月开具并加盖公章,证明上显示的当前参保单位名称与现《劳动(聘用)合同》签约单位名称须一致
③在杭居住时间的认定,凭当事人在杭州城区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人才居住证》或“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城区居住信息(中断30天及以上,从新登记之日起计算)
④所获中级职称如需相应的佐证材料,请按公安部门的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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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副高职称年龄50周岁以下,正高职称年龄55周岁以下;2、在杭(不含富阳区、临安市、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落实工作单位,与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签约期须一年以上,并在职)且现由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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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有效身份证
③ ③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④ ④与现在杭工作单位签订的签约期在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⑤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即《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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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保证明须在办理落户当月开具并加盖公章,证明上显示的当前缴费状态为已参保已到账,且当前参保单位名称与现《劳动(聘用)合同》签约单位名称须一致
③ ②所获高级职称如需相应的佐证材料,请按公安部门的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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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科及以上学历;2、本科年龄45周岁以下,硕士年龄50周岁以下,博士年龄55周岁以下;3、经省或市人力社保部门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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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国(境)外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 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使领馆签发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 需迁移人员的户口簿或原户籍注销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 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户口注销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⑥ 落户在省人才市场的,出具人才市场同意落户证明
⑦ 最近连续12个月本市就业单位社保缴费记录(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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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须由杭州市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杭州市天目山路135号玉泉大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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