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情,合理,合法的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得不到落实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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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委书记曾永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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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群众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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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群众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反映尊敬的周建琨书记:首先,很抱歉打扰百忙之中的您。我们是安顺市东关新天地干部职工住房1区3栋的住户。从2012年8月份起,&“天宇国际娱乐会所”无任何合法手续,非法在我们本栋住宅楼二楼开设KTV歌厅,每天营业到深夜1点,&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正常休息,需要安静休息的老人和小孩更是苦不堪言。对于“天宇国际娱乐会所”非法营业,噪音扰民的情况,我们自2012年9月以来一直向西秀区工商、文化、环保等职能部门反映、举报,但我们的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特请求周书记百忙之中关注我们反映的“查处天宇国际娱乐会所违规设立在居民楼内、涉嫌非法无照经营、经营KTV夜间噪音扰民的行为”一事。具体情况:1、违规设立(文化部门职责)“天宇国际娱乐会所”设立在安顺市西秀区东关新天地安顺市干部职工住房小区1区3栋(居民住宅楼内),该会所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和《安顺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管理规定》(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十四条“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所”之规定,以及“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中相关规定,属于违规设立娱乐场所。我们曾于2012年9月起到区文化局多次进行现场举报和电话举报。2、无照经营(工商部门职责)&&&&&天宇国际娱乐会所在未取得文化部门许可设立的情况下,擅自从日开始营业(该会所的经营内容为KTV,属于娱乐场所性质)。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七条、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涉嫌无照经营。我们曾于2012年9月起到区工商局多次进行现场举报和电话举报3、噪音扰民(环保部门职责)&&&&&天宇国际娱乐会所的经营内容为KTV,自2012年8月营业以来,每日从21点起天宇国际娱乐会所KTV包房传出的歌声及中央空调噪声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正常休息,时间经常延续至凌晨1点过。我们居住的地方系居民住宅(干部职工住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规定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和“1类声环境功能区”,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和区域。天宇国际娱乐会所的经营行为严重干扰了我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秩序。违反了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顺“三创工作”的相关要求。我们曾于2012年9月起到区环保局多次进行现场举报和电话举报。对于天宇国际娱乐会所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和扰民行为,我们在求助相关职能部门无果的情况下,只好多次拨打110请求处理,但效果仍不明显。更有甚者,就在今年3月12日夜十二点,从该会所消费出来的闲杂人员无故在我们居住的楼下大街上随意燃放大量的烟花炮竹,严重影响附近区域住户的休息,在我们楼上住户制止时,还当着110处警民警和小区物管的面对楼上住户破口大骂,引起围观,直到凌晨一时才骂骂咧咧的散去。我们居住的是干部职工小区,居然会出现这种严重与安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背道而驰的事情,让我们住户真的感到很伤心和无奈。天宇国际娱乐会所的存在,不仅仅影响了本栋楼住户,还对新天地住宅片区广大群众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日,在多次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举报都没有明确结果和答复的情况下,我们住户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抱着一线希望走进市信访大厅,走上了我们最不愿意走的上访路。当时市委山林秘书长亲自签批要求“市文化局牵头,工商、环保等部门认真核实处理”,之后,由于“天宇国际娱乐会所”继续违法经营,我们于日又到市信访局和市文化局了解情况,得到的答复是----交由西秀区文化、工商、环保部门形成意见“报西秀区政府组织联合执法,对天宇国际娱乐会所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取缔”。5月10日,接市文化局电话通知,西秀区政府会议决定:责令由区文化局牵头,有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参加,将于日对天宇国际娱乐会所联合执法,对其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取缔”。但一直到5月21日,上述部门才对“天宇国际娱乐会所”进行联合执法,但从上述部门联合执法的当天一直到现在,“天宇国际娱乐会所”从来就没有停业过,仍然每天继续违法经营。我们就弄不明白,都进行了联合执法,明令取缔该会所的,为什么却取缔不了?是职能部门执行力度不够?还是联合执法只是做做样子、走走过场给老百姓看?政府部门相关处罚文件是否对于“天宇国际娱乐会所”来说只是一张废纸?政令是否真的得到畅通?“天宇国际娱乐会所”KTV超重低音炮低频振动的声音不光震撼着我们的耳膜,还一声声的震动、动摇着我们对相关职能部门仅存的一丝信任!屈指算来,从2012年9月我们到相关职能部门举报天宇国际娱乐会所的违法行为到2013年6月,已经过去了9个多月,本栋楼的住户每天生活在噪音污染环境中,饱受噪音骚扰,夜不能寐,白天工作不能集中精力,工作效率下降。需要安静休息的老人和小孩更是苦不堪言。我们从政府职能部门处理此事的具体过程,对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大大产生怀疑!这种违法事实清楚、有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职能部门都有查处权力,而且必须查处、取缔的扰民案件都不能及时办结,使民众反映的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那对于疑难问题岂不是要拖个三年五载?在这9个多月的时间里,天宇国际娱乐会所之所以敢顶风违法设立、无照经营、噪音扰民,其程度可以形容为嚣张了,那又是谁给了他这个胆量,置人民利益不顾,置职能部门执法处罚严肃性不顾?究其根源,到底是我们的职能部门执法不严、查处违法案件的业务不熟、还是不敢秉公执法,或者另有其他不可公开的交易?究竟是真正在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还是在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在现在全市上下凝聚一心、解放思想、提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天天讲提高工作效率,提高为民服务的水平,举几个部门的能力还解决不了一个扰民案件?还说什么一个部门查处力度不够,执法效果不好,需要由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处理,“事必请示政府”到底是表示尊重政府,还是畏惧困难,把具体矛盾转移上交到政府?职能部门是否存在庸、懒、散、行政不作为或慢作为的惰政行为?我们不得而知。我们也是安顺人,安顺就是我们的家乡,谁都想建设好我们的家园,也想千方百计招商引资加快安顺经济社会发展。但发展经济也不能以牺牲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代价。不论有什么理由解释,事实只有一个----就是从5月21日,上述职能部门对“天宇国际娱乐会所”进行联合执法当天到现在,除了6月高考期间停业三天外,“天宇国际娱乐会所”仍然每天继续违法无照经营,噪音扰民。其不法行为根本没有得到制止,老百姓反映的困难仍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请周书记百忙之中督促有关部门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我们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办理,切实解决我们的合理诉求,还我们一个安静、和谐的居住环境。& 再次对打扰百忙之中的周书记表示歉意。&&&&&&&&&&&&&&&&&&&&&&&&&&&&&&&&&&&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反映人:新天地干部职工住房1区3栋住户附:我们向市信访局反映的材料关于西秀区工商局、西秀区文化局、西秀区环保局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反映安顺市信访局:我们是安顺市东关新天地干部职工住房1区3栋的业主,因我们自2012年9月以来向西秀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多次反映的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确保我们正常的生活秩序,特请求帮助解决我们反映的“查处天宇国际娱乐会所违规设立在居民楼内、涉嫌无照经营、经营KTV夜间噪音扰民的行为”一事。一、具体情况:1、违规设立(文化部门职责)天宇国际娱乐会所设立在安顺市西秀区东关新天地安顺市干部职工住房小区1区3栋(居民住宅楼),该会所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和《安顺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管理规定》(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以及“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中相关规定,属于违规设立娱乐场所。我们曾于2012年9月至2013年元月到区文化局进行书面、现场举报以及多次电话举报。至今没有处理结果。2、无照经营(工商部门职责)&&&&&天宇国际娱乐会所在未取得文化经营许可、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日开始营业(该会所的经营内容为KTV,属于娱乐场所性质)。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涉嫌无照经营,依法应予取缔。我们于2012年9月至2013年元月到区工商局进行书面、现场举报以及多次电话举报。至今没有处理结果。3、噪音扰民(环保部门职责)&&&&&天宇国际娱乐会所的经营内容为KTV,属于娱乐场所性质。自2012年8月营业以来,每日从21点起至凌晨1点天宇国际娱乐会所KTV包房传出的歌声及中央空调噪声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正常休息,时间经常延续至凌晨1点过。违反了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顺“三创工作”的相关要求。我们于2012年9月至2013年元月到区环保局进行书面、现场举报以及多次电话举报。至今没有处理结果。对于天宇会所夜间噪音扰民,求助相关职能部门无果的情况下,我们只好多次拨打110请求处理。更有甚者,就在今年三月十二日夜十二点,从该会所消费出来的闲杂人员无故在我们居住的楼下大街上随意燃放大量的烟花炮竹,严重影响附近区域住户的休息,在我们楼上住户制止时,还当着110处警民警和小区物管的面对楼上住户破口大骂,引起围观,直到凌晨一时才骂骂咧咧的散去。我们居住的是干部职工小区,居然会出现这种严重与安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背道而驰的事情,让我们住户真的感到很伤心和无奈。从2012年8月我们到相关部门举报天宇国际娱乐会所的违法行为到现在,已经过去半年多,本栋楼的业主每天生活在噪音污染环境中,饱受噪音骚扰,夜不能寐,白天工作不能集中精力,工作效率下降。需要安静休息的老人和小孩更是苦不堪言。直接影响我们参与建设“实力安顺、宜居安顺、开放安顺、平安安顺”的效能!不光如此,最最关键的还是使我们从政府部门处理此事的具体过程,对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大大产生怀疑!这种违法事实清楚、有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职能部门都有查处权力,而且必须查处的扰民案件都不能及时办结,使民众反映的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那对于疑难问题岂不是要拖个三年五载?到底是真正在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还是在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在现在全市上下凝聚一心,提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天天讲提高工作效率,提高为民服务的水平,举几个部门的能力还解决不了一个扰民案件?我们真的很困惑!我们也是安顺人,安顺就是我们的家乡,谁都想建设好我们的家园,也想千方百计招商引资加快安顺经济社会发展。如果天宇国际娱乐会所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正常程序设立,也许会对安顺经济社会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发展贡献一点力量,我们也会支持。但经济发展也不能以牺牲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代价!处理好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既是体现党委政府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更是具体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及贵州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的具体体现。因此,请市信访局督促有关部门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我们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办理,切实解决我们的合理诉求,还我们一个安静、和谐的居住环境。&&&&&&&&&&&&&&&&&&&&&&&新天地干部职工住房1区3栋住户&&&&&&&&&&&&&&&&&&&&&&&&&&&&&&二○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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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秘书三科&&&&
&&&&您反映的“关于人民群众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反映”收悉。市委领导高度重视,责成西秀区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相关部门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对该会所停止供电,目前,该会所处于停业状态。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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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情合理提出诉求,方能顺利解决纠纷
消费者在饭店就餐不慎摔倒,造成软组织挫伤,要求饭店赔偿万余元,饭店方先是答应,后又拒赔。虹口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不厌其烦,实地勘察,终于使一起棘手的纠纷,化干戈为玉帛,双方握手言和。 去年12月16日,消费者到某饭店,离开时不慎摔倒,家人及
在饭店就餐不慎摔倒,造成软组织挫伤,要求饭店赔偿万余元,饭店方先是答应,后又拒赔。虹口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不厌其烦,实地勘察,终于使一起棘手的纠纷,化干戈为玉帛,双方握手言和。
去年12月16日,消费者到某饭店,离开时不慎摔倒,家人及店方立即陪同去医院治疗,考虑到黄女士年届六十多岁,又曾患脑血管,心脏病等多种疾病,进行了一系列的检查,最终确诊为:软组织挫伤,其他无异常。
黄女士的儿子周先生找到店方索赔,除向店方全额报销医药费3200多元外(黄女士本人实际支付700余元,其余是医保),还要店方赔偿1万元损失费及他儿子为此事奔波的贰仟元误工费,而该饭店所属公司的赔偿条款中明文规定:消费者除住院治疗能每天补贴20元外,其他无一能赔偿。这样,消费者的要求与店方的赔偿数额相差甚远。
消费者儿子周先生和饭店(前任)经理来到消保委调解。我们了解,双方的差距不仅在于饭店规定,还在于饭店前任经理在事件发生时曾承诺过&可以赔偿黄女士一万元&,可为什么现在又出尔反尔不兑现承诺呢?第一次调解,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互不相让,为能圆满解决纠纷,我们暂停了调解。在第二次调解前,我委工作人员到饭店实地勘察,又通过服务员了解当时发生事件的情况,并且画好了草图。根据实地勘察和了解,黄女士摔倒并不象消费者所说的责任都在饭店,而现任经理在详细调查后认为,黄女士摔倒地方与就餐位置有一段距离,不是消费者所说的一起身跨出一步就摔倒。
第二次调解开始后,黄女士的儿子竟提出比第一次调解的更高赔偿额:1.5万元,理由是其母伤未愈,而参与调解的新任经理则认为,饭店先行支付了医药费已尽到责任了,至多再支付壹仟多元,包括已支付的医药费叁仟多元,总计:伍仟元。黄女士的儿子不予接受,提出终止调解。
在此情况下,我委工作人员对黄女士的儿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之索赔一定要依据客观事实,合情合理,还要合乎法律法规。并把我们现场勘察情况和我们的看法一一与黄女士的儿子沟通。另外,我们与饭店新任经理也进行了协商,消费者在饭店就餐摔伤,无论如何饭店有一定责任的,鉴于消费者是个老年人,除赔偿医药费外,适当给予一定补偿也未必不可。
在我委工作人员的努力下,黄女士的儿子与饭店新任经理终于达成共识,一次性解决此事,由饭店方除医药费外,再补偿5000元给黄女士。由此一场原先剑拔弩张的消费纠纷和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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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医患矛盾产生的原因及干预方法、 监狱医患矛盾产生的原因及干预方法、对策【摘要】监狱医患矛盾既有普通医患矛盾的特征,又有其特 殊性,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产生原因复杂。在对策上,采用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理念,从制度上防范,在诊疗中 化解,事后积极应对,可以有效控制、化解监狱医患矛盾。 【关键词】监狱;医患关系;原因;对策 依法保障罪犯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法律赋予监狱的义务,同 时也是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前提。监狱医院代表监狱行使对 罪犯健康权益的维护职能,与罪犯之间的医患关系有其特殊 性。近年来,随着法制日益健全、监管制度日趋完善和监管 医学不断发展,严格意义上的监管医疗事故已经很少发生, 但监狱医患矛盾却呈现加速上升趋势。对监狱医患矛盾产生 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干预方法及对 策,对于监管医疗的健康持续发展和监管秩序安全稳定将起 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一、当前监狱医患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一)、病犯虚拟、夸大病情,或者歪曲疗效。&&&&就医是罪犯的基本权利,监狱有义务保障患病罪犯能得 到及时治疗。但部分罪犯以患病为要挟,通过就医行为来达 到逃避劳动、对抗改造、无理索赔等等不正当目的。 (二)、患病罪犯提出不切实际的就医诉求。 部分患病罪犯不考虑实际情况,认为有病监狱就必须替他们 看好,提出诸如‘到某某大医院治疗’ ‘要求办理保外就医’ 等等不切实际的要求,一旦要求得不到满足便大吵大闹甚至 寻死觅活,更有甚者通过各种社会关系和途径向监狱施加压 力。 (三)、因病或因工致伤致残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提出种种无 理要求,有些在刑满释放后向监狱要求过分索赔,为达目的 不择手段。 (四)、监狱的医疗条件、诊疗水平不可能满足罪犯非理性 的医疗需求。患病罪犯亲属不考虑监狱实际情况,只从纯医 疗技术角度要求监狱这样或那样,一旦达不到他们的要求, 便通过各种途径寻找监狱医疗过程中的不足,搜集所谓的证 据追究监狱责任。这类罪犯家属往往有一定活动能力,给监 狱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比较大。&&&&(五)、罪犯因病正常死亡,罪犯亲属无理取闹。 经法定程序确认罪犯为正常死亡的情况下, 罪犯亲属到监狱 纠缠哭闹。为泄愤或超额索赔,有的纠集十数人几十人在监 狱大门外设灵堂焚烧纸钱,有的到政府机关上访或者向媒体 歪曲事实,严重干扰监狱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极恶劣的社 会影响。 (六)、监狱医疗机构自身原因造成的医患矛盾。 这方面的医患矛盾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一是医务工作人员的 态度不当、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差所致;二是监狱医疗机 构人员和设备配置不到位,不能满足患病罪犯日常医疗需求 所致。 (七)、其它形式的医患矛盾。 少部分患病罪犯通过媒体广告、他人的患病经验等渠道对 疾病产生认识偏差,从而引发医患矛盾。也有部分患病罪犯 带着从监管、生产、生活等方面产生的负面情绪就医,稍不 如意,便有可能转化为医患矛盾。 二、监狱医患矛盾产生的原因 监狱医患矛盾, 是医患矛盾中比较特殊的一类, 其本质是国 家保障能力与罪犯医疗需求之间的矛盾,表现形式上既有普&&&&通医患矛盾的一面,也有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更深层次矛 盾的一面。 (一)、监狱医疗保障能力和罪犯医疗需要之间的矛盾。 多年来,罪犯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在党中央及各级领导的重视 和广大监狱卫生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下,取得长足的进步。 但随 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不断变化,一些影响和制约监狱医疗 事业发展的问题和困难日益突出。监狱系统医疗卫生资源的 配置与卫生服务体系相对滞后,监狱医疗经费投入不足,条 件简陋,设施落后,专业人员匮乏,不能满足监狱的发展和 罪犯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医疗需求。 监狱布局调整后, 大批罪 犯由室外劳动向室内劳动转移,劳动密集型加工项目增多, 职业病和精神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这改变了罪犯的疾病 谱,给监狱医疗机构造成不小的压力,从而引发新的监狱医 患矛盾。 (二)、缺乏科学系统的监管医疗风险防范和处理机制。 监管医疗风险防范方面的欠缺表现为:1,多数监狱医院医 疗单位配置不齐,设备陈旧,在国家大力进行医疗制度改革 的背景下,有的监狱医院甚至没有能力提供最基础的社区医 疗服务。2,监狱系统现有卫技人员严重不足,部分监狱仍沿 用犯医犯护从事护辅助医疗和护理,这极易引发医疗矛盾或&&&&法律诉讼。 , 3 因人手不足, 很多监狱的卫技人员充当多面手, 内外五官口腔兼顾。有不少监狱由于地处偏远信息闭塞,医 疗工作与外界缺乏交流,服务能力下滑医患矛盾上升。也有 不少监狱的卫技人员基础差,又缺乏正确的沟通技巧,不能 适应新时期监管医疗工作的要求。4, 监狱卫技人员的职称和 工资不挂钩,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部分优秀人才流失,影 响队伍的稳定和工作效率。 监管医疗风险处理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为:1,大多数监狱 没有设置医疗风险应急处置机构,缺乏医患矛盾应急处置预 案,多是临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应急。2,以往在处理医患矛 盾时没有涵盖整套流程的规范化记录,有些甚至没有形成书 面材料,很容易因人事变动遗失,造成在复杂的医患矛盾中 处于被动。3,罪犯及其亲属的维权意识在不断与时俱进,有 的借助媒体,有的甚至牵扯到人权争斗,一旦出现程序性疏 漏,会严重影响处理进程及结果。 (三)、监管法规与卫生法规之间不一致造成的矛盾。 《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应设置医疗机构,但没有明确监狱 医疗机构的具体配置、执业范围以及功能定位,也没有明确 监管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首先,监狱医疗机构属于医疗卫 生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 法》等卫生法规,应明确界定机构执业范围、医务人员执业&&&&范围以及执业地点。超出范围的医疗行为即为非法或者违规 行医,要对由此造成的医患矛盾负全责。但在监狱医院的实 际工作中,不可能配齐所有医学科室,监狱医务工作者跨科 目诊疗现象普遍存在。其次,在处理医疗纠纷上, 《监狱法》 中规定罪犯狱内死亡、罪犯家属如持有异议,可向属地人民 检察院提出;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规定患者因病死亡、 家属如持有异议,可向当地医学会、卫生行政部门和法院提 出。监狱法规与卫生法规之间不一致,为处理监狱医患矛盾 带来诸多隐患。 (四)、罪犯的医疗诉求和行为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 完善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应包含疾病预防控制、 医疗救治及 卫生监督三个子体系。对监狱医疗体系而言,还应具备 明 确的罪犯就医管理制度,用以规范、约束罪犯的就医行为和 诉求。现存的绝大部分监狱医患矛盾,根源就在于缺乏这样 的制度。从罪犯自身的角度看,‘有病就医,得到尽可能好 的诊治’既合情又合理。但现实情况是,监狱不可能也没有 能力满足他们所谓‘合情合理’的医疗诉求。没有相应制度 让双方的供求达到平衡,矛盾在所难免。 (五)、法制观念淡薄是监狱医患矛盾的温床。&&&&这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罪犯本人方面:当监狱医患矛盾 初露端倪后,部分法制观念淡漠的罪犯,明知所作所为违纪 甚至违法,仍一错再错,从而激化矛盾。2,监狱医疗机构方 面:部分医技人员身份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不重原则重技 巧,往往容易引发矛盾。3,罪犯亲属方面:主要表现为罪犯 在狱内出现重大伤残或者死亡后,不问缘由,首先兴师动众 到监狱大闹一场。尤其罪犯狱内死亡后,不闹个天翻地覆誓 不罢休。其目的无非有二点,一是泄愤,表达出亲属‘应该 表达的愤怒’,不致被街坊邻居笑话。二是借此造成一定影 响,期望获得一笔理想的赔偿。 三,防先于治,多管齐下,积极应对监狱医患矛盾 (一)、完善制度,让监管医疗行为切实有法可依。 制定并完善相应的罪犯医疗保障保险制度、罪犯就医管理制 度、监管医疗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从根本上杜绝因制 度缺失引发的监狱医患矛盾。 (二)、加大投入,提高监狱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 加大对监狱医疗机构基础设施的投入, 建立健全高素质的监 狱医疗队伍,缓解监狱医疗保障能力与罪犯医疗需求之间的 矛盾。&&&&(三)、狱务公开,加强对监狱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 规范监狱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在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上公 正文明行医,切实保障罪犯的健康权益,杜绝因医疗行为不 规范引发的医患矛盾。 规范的医疗行为不仅包括诊治过程合乎医学标准,还包括监 狱医务工作者有义务向患病罪犯及其亲属如实告知并解释 病情,取得其理解配合。 (四)、宣教结合,增强罪犯及其亲属的法制意识。 在宣传法律神圣不容侵犯的同时, 也要宣传罪犯有哪些受到 保护的合法权益。所有人都有理性的一面,只要采取正确的 宣教方式,完全可以减少由此引发的医患矛盾。 (五)、加强沟通,积极拓展罪犯的就医渠道。 目前有不少监狱医疗机构与属地综合性医院沟通,开创罪犯 就医绿色通道,采取‘请进来’的办法为罪犯提供更好的医 疗服务。象我监,在监狱领导的支持和医院领导的精心组织 下,多次从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三级医院)请来专家会诊 或主持手术,切实解决了不少实际问题,并成功化解许多潜 在的医患矛盾。 (六)、寻求支持,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目前在全国比较普遍的第三方主要是卫生行政部门主持下 的调节组织。北京、上海、天津都设立了专业的医疗纠纷调 解中心,负责医疗纠纷的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赔,使医院与医 生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监狱系统可以借鉴他们成功的经 验,寻求政策支持,完善中立的第三方调解机制。 上医治未病、中医治欲病、下医治已病,将医患矛盾看成监 管改造过程中的流行病,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办法 从制度上防范、在诊疗中化解、事后积极应对,完全可以将 监狱医患矛盾控制在最低限度。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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