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2013年第4号2013年2月21日为严格执行房地产营业税税收政策,加强房地产(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过户时必须同时出具营业税税收证明(包括已缴营業税、差额缴纳营业税、免征营业税、不征营业税证明)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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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關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营改增”后的地方税费缴纳事项实现税制转换的平稳过渡,现將有关事项简要提醒如下: 1.“营改增”试点前(即2016年5月1日前)实现的应税收入仍应在5月份的申报期内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2.“营改增”试点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印花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地方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仍然是地税机关,应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3.“营改增”试点不改变企業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试点前由地税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后仍应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对“营改增”实行税负只减不增的政策我局对“营改增”相关的其他税种也比照适用,保持税负总体稳定 1.原实行以票控稅的外来和本地建筑服务纳税人,在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或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均应按税法规定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履行纳税申报義务,申报缴纳地方税费 2.原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实行定额平稳过渡地税机关将重新制作、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定额通知),对定额予以明确并将做好一对一宣传服务。纳税人应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分别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姠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对签订三方协议实施银行扣款的纳税人应确保賬户留有不低于核定税额的资金。 3.单位或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到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且缴纳增值税的由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时一並代征地方税费。 对上述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六十二条、陸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八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了保证您能顺利地领取增值税发票请您在初次向国税机关领用发票前,到主管国税机关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受我市国税机关委托您也可以到地税大厅办理此项业务)。纳税人未向国税机关领取增值税發票的其已领取的地税发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未按规定缴销地税发票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關规定予以处罚 “营改增”纳税人在“营改增”前发生欠税、缓缴、延期申报、少缴税款以及案件查处等情况的,由各级地税机关負责继续清理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2日 |
企业一直没营业较列入非正常了还需要交土地税和房产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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